事项: 企业一般增值税退税初审
办事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8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96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数控机床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97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模具产品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95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55号)

办事程序

(1)企业一般增值税退税范围:文化出版、铸锻件产品、数控机床产品、模具产品、尿素产品等。
(2)办理退税需报送的资料:
1、企业书面退税申请报告(注明:开户银行和账号)2份;
2、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1份(一式三联);
3、《一般增值税退付申报审核表》2份;
4、《退税期内应纳增值税税额计算表》2份;
5、完税凭证原件1份,复印件2份;
6、退税项目销售登记表2份(新华书店可不填报此表);
7、申请退付税款所属期相应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经税收征收机关签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2份;
8、申请退付税款所属时期相应的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2份(出版行业还应报送出版许可证2份)。
(3)初审时间:接到企业报送的退税资料,如资料齐全,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报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批,待批复下达后,于3个工作日内与局有关处室联系,办理增值税退税有关事宜,并通知企业领取有关资料。

事项: 财政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办事程序
1、财政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市所辖区、县财政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⑴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⑵对财产的扣押、冻结、变卖和扣款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⑶认为财政机关侵犯合法的财产、资产经营自主权的;
⑷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财政机关批准购买专项控制商品或者颁发其他证照,财政机关拒绝批准、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⑸认为财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缴纳税款、利润或者其他财政收入等义务的;
⑹认为财政机关违法吊销执业许可证的;
⑺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财政具体行政行为。
认为财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2、办理财政行政复议的程序:
⑴申请人对区、县财政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应载明:申请人姓名、年龄、职业、住址等;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申请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要求;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申请复议的日期。
⑵本行政机关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⑶本行政机关应当在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财政行政复议决定,送达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事项: 财政行政处罚听证的受理

办事依据
《南京市行政处罚听政程序规定》
办理程序
1、财政行政处罚听证的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行政机关拟作出的下列行政处罚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⑴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⑵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的罚款。
2、财政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⑴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财政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行政机关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⑵本行政机关在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3日内决定是否予以听证。不予听证的,应在决定作出后3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决定听证的,应在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听证举行的7日前,将《财政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⑶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或听证工作人员回避的,应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提出,并说明理由。
⑷听证结束后,本行政机关负责人审阅听证笔录和听证主持人意见,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7日内作出决定。

事项: 市级国家赔偿费用管理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
2、《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办事程序
1、市级国家赔偿费用适用范围:
本市市级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赔偿义务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支付给赔偿请求人赔偿费用。
2、申请市级国家赔偿费用程序:
⑴赔偿义务机关从本单位预算经费中支付赔偿费用之日起30日内向市财政局申请核拨。
因单位预算经费不足以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应在赔偿义务确定之日起30日内向市财政局申请核拨。
⑵赔偿义务机关应递交《请求核拨国家赔偿费用申请书》(可网上下载)或者《请求返还财产申请书》(可网上下载),并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下列相应的文件或者文件副本:
①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的申请书;
②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
③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书;
④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赔偿决定书;
⑤赔偿义务机关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者依法实施追偿的意见或者决定;
⑥财产已经上缴财政的有关凭据;
⑦已支付赔偿金的有关凭据;
⑧财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者文件副本。
⑶市财政局经审查核实,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是否核拨国家赔偿费用的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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