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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对南京法制建设的要求和对策
南京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http://www.yfzs.gov.cn/ 2003-04-10 10:36:36

    世贸组织是世界上唯一处理国与国之间贸易规则的国际组织。在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取代关贸总协定后,多边贸易体制不仅从法律上具备了健全的国际法人资格,而且协调管理的领域拓宽,规则更加严密,对世界经济贸易发展影响越来越大,已成为名符其实的“经济联合国”。世界上许多国家的领导人把世贸组织看作是冷战后推进经济全球化和建立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支柱。我国党和国家领导人出于长远的战略考虑,非常重视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问题,明确了四条精神:一是态度要积极;二是利弊得失要衡量;三是准备步骤要加快;四是要培养一大批谈判的、法律的、管理的、科技的、营销的各类人才。江泽民总书记指出:“要向各行各业解释清楚,什么是世贸组织,入世到底有什么利弊,以便在全国上下对这样一个重大外交政治问题统一认识。”因此,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已成为国家全局性的一件大事,必将对人们的思想观念和国家的政治体制改革、经济建设产生重大影响。我们为了从法制建设上做好“入世”的相关准备工作,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意见,组织有关同志学习世贸组织的知识和法律,并就如何加强南京市的法制建设,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初步提出了一些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世贸组织法律的基本要求

    世贸组织(简称WTO)的法律文件,是关贸总协定主持的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果的一系列协定、协议、决议、宣言的总称。其核心是世界贸易组织协议。这些协议是世界上大多数贸易国家通过谈判签署的,各成员国必须要遵守,并要按照这些法律要求认真履行权利和义务。

    (一)WTO的法律体系

    WTO法律是根据经贸组织上宗旨和职能制定的。它的法律体系由《建立世界组织的协议》等28个协定和31个决议、宣言组成。它篇幅浩大,涵盖了几乎所有世界贸易准则。它的内容范围涉及到货物贸易、投资、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等广泛领域,是一系列世界贸易活动的综合体,为规范国际上的商业贸易活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时,WTO法律体系不仅是个完整的体系,而且是个动态的体系。随着WTO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的展开,其包含的内容将越来越多,体系也将更加完善。

    (二)WT0的法定宗旨和职能

    WT0的基本宗旨是:通过实施非歧视原则,削减贸易壁垒,促进贸易自由化,以在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充分扩大商品发展和交换。

    WT0的职能是:一是制定和规范国际多边贸易规则,促进WTO章程和各项多边贸易协定的实施、管理和运作。二是组织多边贸易谈判,解决成员国间的贸易争端

    (三)WTO  律的基本原则

    第一,非歧视原则。非歧视原则是WTO的基石。它的第—种形式是“最惠国待遇”,即各成员给予其他成员的产品、服务和人员的优惠待遇,不得低于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的优惠待遇。第二种形式是“国民待遇”,它要求成员国给予本国的产品、企业、服务和人员的优惠待遇也应给予各一方成员国。

    第二,公平竞争原则。要求用市场供求价格参与国际竞争。各成员的出口贸易经营者不得采取不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国际贸易竞争,尤其不能采取倾销和补贴的方式在他国销售产品。

    第三,透明度原则。各国的贸易政策及政府的管理行为要透明,以便其他成员国政府和贸易经营者了解与熟悉。当成员方发生贸易纠纷时,要以公布的贸易政策为解决依据。各成员政府之间或政府机构之间签署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协定和条约也应加以公布。同时,各成员应在其境内统一、公正和合理地实施各项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司法判决等。

    第四,贸易自由化原则。包含关税减让原则、互惠原则和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关税减让原则的目的是促进成员国降低进出口关税。互惠原则主要适用于缔约方之间的对等减让和相互提供互惠,以谋求贸易自由化的实现。取消数量限制原则主要是指仅允许进行“关税”保护,取消禁止或限制进口数额的措施。

    (四)成员国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成员国享有的基本权利:(1)享受无条件、多边、永久和稳定的最惠国待遇以及国民待遇。(2)享受其他世贸组纱成员开放或扩大货物、服务市场准入的利益。(3)发展中匡家可享受一定范围的普惠制待遇及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大多数优惠或过渡期安排。(4)利用争端解决机制,公平、客观、合理地解决与其他国家的经贸摩擦,营造良好的经贸发展环境。(5)参加多边贸易体制的活动获得国际经贸规则的决策权。(6)享有世贸组织成员利用各项规则、采取例外、保证措施等促进本国经贸发展的权利。

    各成员国应履行的义务:(1)在货物、投资、服务、知识产权等方面,依世贸组织规定,给予其他成员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2)依世贸组织有关协议规定,扩大货物、服务的市场准入程度。(3)按《知识产权协定》规定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保护。(4)按争端解决机制与其他成员公正地解决贸易摩擦,不能搞单边报复。(5)增加贸易政策、法规的透明度。(6)按在世界出口中所占比例缴纳一定会费。

    二、南京法制建设与WTO法律基本要求的差距

    中国加入WTO,一要遵守规则;二要开放市场。因此,我国加入WTO,既是经济问题,更重要的是法律问题。不但将给经济领域带来震荡,也势必对我国法制建设产生深远的影响。最近,我国许多法学专家提出,中国“入世”在即,研究解决中国法律如何与WTO法接轨已迫在眉睫。

    南京是我国对外发展经济贸易的重点城市。改革开放二十年来,在中央和省委的统一领导下,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认真贯彻落实邓小平民主法制建设的理论和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略,积极开展了依法治市工作,为全市的改革开放和两个文明建设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环境。但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全市的改革开放力度将进一步加大,对法制建设的要求将越来越高。对我市目前法制建设的现状与WTO法的基本要求相对照,还存在着一些差距,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思想观念不相适应

    按照WTO法透明、公开的要求,各级行政领导行为必须要法律化,一切依法办事。目前,我市有的部门领导和一些企业领导,法制观念不强,“受命于民、执行于法”的意识没有真正树立起来。平时不学法、不懂法、到出了问题去找法。特别是以文代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仍很突出。这与当前依法治国和依法治市的要求很不相适应。同时,对树立世界的法律意识更为淡薄,跟不上时代发展的步伐,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这样重大的政治和法律问题,有的同志不太重视,不很关心,存在“事不关已,高高挂起”的思想,不注意研究和学习。这次我们到上海市考察学习,深深感到上海领导和群众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非常关心。从党政机关、科研院校、企事业单位直到广大市民普遍关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对上海带来的影响,已成为当前公众议论的热门话题之一。特别是企业界人士,纷纷到政府部门、科研机构走访或致电了解WTO法律的有关问题。在这方面我们南京已落后于上海。

    (二)现行外经贸法规体系不相适应

    WTO高度重视贸易政策法规统一、透明和非歧视的原则,要求各成员国实施通报义务,一切有关贸易的政策、法令、条例均应做到全国统一和及时公布,并负有答复其他成员国有关咨询和问题的义务。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市和国内其他也区一样在贸易政策法规透明和统一上与世界贸易组织规范要求尚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有些方面立法滞后,法规太不健全。一些领域立法尚处在空白状态,许多问题还无法可依。二是有些法规不太具体,操作性差。由此产生主管部门过大自由裁量权,经常因部门、个人的不同理解和利益导向而出现法律和政策掌握执行上偏差。三是存在不同层次的关税、税收优惠区域的规定。形成不同等级区域之间的歧视性待遇。四是许多行政部门内部规定多,“口头”文件多,各自职能又交叉,造成许多事务多头管理和某些事务无人管理的状况。

    (三)现有经营管理体制和方式不相适应

    依法缔造充分开放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是WTO的最基本的要求。使贸易经营权开放,实现外贸企业登记制和主体多元化。企业的生命力完全依赖于竞争力。改革开放二十年来,我市的外贸管理体制与全国一样,一直是在国家严格控制下进行的,仍保留了一些计划经济色彩,与当前市场经济要求有些地方很不相适应。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政府行政部门职能没有彻底转变,对企业的计划指导、许可发入、配额分配等仍作为贸易管理的主体内容,“重微观,轻宏观;重审批,轻服务”的现象仍很突出。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在配额许可证发放、税收、外汇管理等方面给予不同的政策待遇,扭曲了企业竞争条件,有悖于WTO的公平竞争和反贴补规则。二是缺乏统一贸易服务管理协调体系,不利于服务产业的发展。三是缺少信息手段和反馈机制,进出口信息反馈渠道很狭窄、滞后,不能及时掌握国外市场动向信息和经贸法律动态,不能发挥经济情报和信息的作用。四是缺乏对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的内在把握,没有发挥外经贸事业在促进国民经济产业结构的优化方面的作用。同时,对外贸人才流动和商业秘密的保护缺乏监督机制。近几年来,我市外贸企业的业务员“跳槽”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企业间的平等竞争。如我市机械五金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92年跳槽走了5人,影响公司出口1000多万美元,利润大幅下降而出去的人却发了横财。去年又走了10人,直接影响了公司业务的发展。

    (四)行政执法和司法水平不相适应

    关贸总协定第十条规定,缔约各国应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实施该条规定应当公布的法律性规定、司法判决和行政决定。目前,我市在依法办事、公正执法上存在不少问题:一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问题仍很突出。仅以收费为例,经济发达地区对外资企业收费最多有十几项,有的城市只有5项,而我市有2 0多个部门要收费几十项。二是有些外商反映南京管的部门多、环节多、集权多、办事难。三是有的法官在审判外贸案件中,缺乏对国际惯例的了解,在审判时不会运用国际法律和国际惯例办案,往往造成被动。

    三、加快南京法制建设与WT0法接轨的建议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对我们南京发展来说,既提供了机遇,又提出了挑战。关键在于我们如何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利用机遇,迎接挑战。既要一手抓市场开放,又要一手抓法制建设。主要提出七条建议:

    (一)要加强有关国际法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的法律素质

    江泽民总书记指出:“我们的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都要注意学习国际法知识,努力提高运用国际法的能力。在处里国家关系和国际事务中,在开展政治、经济、科技、文化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中,在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的政治斗争中都要善于运用国际法这个武器,来维护我们的国家利益和民族利益,伸张国际正义,牢牢掌握国际合作与斗争的主动权”。根据江总书记的指示,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发展形势的需要,在抓好全民“三五”普法教育的同时,必须要加强WTO法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干部群众了解WTO法的基本内容,特别是外经贸部门的领导干部和业务人员,一定要熟悉和掌握WTO法,依法搞好外经贸工作。当前主要抓好三个环节:首先要广泛宣传学习国际法律的重要性必要性,增强各级干部群众学习国际法的自觉性。第二,要组织编印WTO法和国内与其相配套的有关法律法规,使大家学法有教材,使用有依据。第三,拟订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各级干部和有关人员进行国际法律知识讲座和培训,把国内普法与学习国际法结合起来,使WTO法律学习教育真正落到实处。

    (二)加强地方立法和清理工作,尽快与WTO法接轨

    最近,外经贸部长石广生说:“在外经贸法制建设方面,当前应重点抓好与WTO规则不一致,不利于中国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有关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清理修订工作,尽量与国际接轨。根据加入WTO后的新情况、新问题,尽量做好反倾销应诉和其他涉外法律制定工作,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我们要根据国家即将颁布实施的立法法的要求,加强地方立法工作,充实、调整和完善现行涉外经济法律,并提高监管水平,运用法律手段保证自由贸易的公平竞争,保证对外开放过程中的主动权,提高自我保护、自我发展的能力。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促进全市外贸经济有序运行。同时,要按照WTO法的透明度和稳定性的要求,有计划地清理和修改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对一些不符合WTO规则的做法进行调整,真正维护法制的严肃性和统一性。

    (三)要转变政府职能,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

    我国“入世”以后,外贸经营权将逐步实行登记制,原有以配额、许可证为主的的审批管理体制将逐步淡化,自由化的贸易体制将直接代替计划控制的管理体制。今后政府职能主要放在搞好宏观管理,加强宏观调控,注重研究产业政策,制定法规、执行法律、监督企业依法经营上,行政命令式的管理形式将转变到以法律手段为主的外贸管理形式。因此,政府在机构改革中要弱化微观审批管理机构的设立,强化宏观研究部门和法律部门。如美国商务部国际贸易署是美国对外贸易机构,他们在坚持美国国家安全和对外经济政策原则的前提下,主要负责贸易管理、贸易发展、国际经济政策,促进美国的对外贸易发展。国际贸易署的工作人员有几百人,其中三分之一是法律专业的人员,他们对法律人才非常重视,在这一点上值得我们借鉴。

    (四)加强执法力度,逐步改善执法环境

    要积极推行执法责任制,实行公平、公正执法,切实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因此,各级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要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积极推行执法责任制,建立和完善权责一致,行为规范,用权受监督的各项制度。着力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不断优化执法环境,提高执法水平,真正做到依法行政、司法公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五)要建立和完善保障体制,为国内企业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在“入世”后,随着关税的降低,非关税壁垒的取消,我们必须要建立和完善保障体制来保护国内产业的发展,而这种保障体制是世贸组织所允许的,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采用的这种措施。我国的国有企业在计划经济时代,不存在什么市场竞争,改革开放后有了市场竞争,也不过是用“自己的左手打自己的右手”。加入WT0后,意味着我们的国有企业将面临着用“小米加步枪”去迎接国外跨国公司“黄油加大炮”的挑战,要全面进入国际市场,将与一些国际上大企业进行竞争。因此,我市国有企业只有不断增强依法经营和运用法律拓展市场的能力,提高国际化经营水平,才能分享全球市场利益。主要抓好三点:一是要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二是依法推进技术创新,保护专利。三是善钻法律,开掘市场。企业运用法律信息拓展市场有很大潜力。一些精明企业家善于研究别国法律,收到了料想不到的国际化经营效果。如日本有的企业专门研究美国法律,发现美国有关法律中规定,一件产品中的零部件价值在50%以上为美国制造,便可视为“美国货”,享受国内产品同等待遇。日本就将有20个零部件的产品中的19件在本土制造或到劳动力价格更低的其他地区制造,而最昂贵的那一件则到美国购买,使零部件的价值中美国造的部分超过50%以上的份额,然后组装成成品返销美国市场。美国有关商检等部门明知被日本人钻了法律“空子”,亦无能为力。由此,日本取得了最佳出口收益。据说现在美国和日本有专门小组研究中国的法律。

    (六)加强中介机构建设,搞好法律服务

    中介机构是市场经济服务领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一批国际水平的、按国际标准办事的中介机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不可能走向成熟。因此,要依法监管、整顿中介机构,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及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的作用,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运行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特别在与国际法律接轨后,要开放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市场,要把规模做大,业务做精,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并充分发挥其服务职能作用,使其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增强公信力、独立性和公正性,积极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服务。

    (七)加强组织协调,搞好理论研究和指导

    加强我市“入世”后的法制建设,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它的内容很多,涉及面很广。建议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加强组织领导,要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抓好这项工作,使我市尽快适应“入世”后的新形势、新要求。建议当前主要抓好三个环节:第一,领导要重视。各级领导和单位要按照江泽民总书记的指示精神,加强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宣传教育。通过知识讲座、报告会等形式和报纸、电视台等新闻舆论宣传,使全市广大干部群众认清我国力口入世贸组织的意义、目的,用正确的思想舆论导向统一全市人民对这样一个重大外交政治问题的认识,以高昂积极的姿态抓住机遇,迎接挑战。第二,坚持“两手抓”的方式。要一手抓市场开发,一手抓法制建设,使法制建设与市场开放相配套、相统一。第三,力口强理论研究和指导。我国力口入世贸组织,是我国改革开放方针的进一步深化,既是经济问题,又是政治问题,将涉及全社会的各行各业、方方面面。因此,要根据南京特大城市的现状和特点,加强理论研究,搞好预测工作,掌握规律,力争工作主动。建议市政府借鉴有些国家和兄弟城市的做法,成立WT0研究中心。由主管外贸经济工作的领导挂帅,有关行政综合和法制部门及一些专家、学者参加。着重研究我市市场开放和法制建设等重大问题,成为市政府发展外向经济的智囊机构。具体任务有三项:一是收集和了解国际、国内有关WT0的信息和情报,掌握世贸经济发展的动态和情况,有计划的研究与我市外贸业务联系较多国家的法律,并定期出一些情况简报,供各级领导和部门及大型企业领导了解和参考。二是组织课题研究。对我市“入世”后如何搞好市场开放和法制建设,保障全市外贸经济有序运行等重大问题,列出专题,有步骤、有组织的进行调研,然后撰写专题调研报告,供市领导决策参考。三是编辑出版《世贸组织动态与研究》月刊杂志。宣传普及世贸组织基本知识,介绍世贸组织发展动态情况和发展外贸经济工作的经验,为企业界、学术界和有关部门提供报务。

                                                  二000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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