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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全市企业法制建设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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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yfzs.gov.cn/ 2003-04-08 16:47: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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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当前,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如何运用法律手段,依法保障和促进国有企业改革,是贯彻党的十五大确立的依法治国方略和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大问题。为此,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如何加强全市国有企业的法制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法律在企业改革发展中的规范、引导、调节和保障作用,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不断提高企业依法经营和依法管理水平,增强运用法律拓展市场和抗御风险的能力,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要以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按照四中全会提出的“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在全市国有企业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尽快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主要抓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要依法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既是设立公司的必备条件,又是公司一切活动的准则,对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因此,公司章程必须要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载明有关事项;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要由股东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要依法制定公司机关工作规则。企业要依据《公司法》关于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层的法定职权,分别制定具体的工作规则,明确权力责任,建立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保障公司机构正确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要依法强化董事会职能。董事会是股东的代理人,既享有决策权,又握有经理层的任免权,起着承上启下和关系公司兴衰的作用。董事会必须要处理好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切实依法保障股东大会选任董事的权力,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二是要理顺董事会与经理层的关系,董事长与总经理原则上分设,各负其责,使决策权和执行权相对分离;三是摆正董事会与董事长的关系,依法保障董事会职权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由董事长个人专行。
(二)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企业人员法律素质
目前,在全市国有企业的领导人和高层管理人员中,懂经营、懂技术的多,但懂法律的较少,有很多企业在经营上的重大失误和违规行为,都与其决策者法制观念淡薄和缺乏法律知识有关。因此,加强企业的法制教育,提高企业领导人、管理人员和职工的法律素质是搞好企业法制建设的基础。主要抓好三个环节:
第一,要分层次抓好各类人员的教育。企业法制教育应将企业领导、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区分开来,分层次进行。企业领导主要学习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江泽民同志关于依法治国的论述和与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世界贸易规则等,增强法律意识,提高依法决策、经营和管理水平。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要结合自己的本职工作,侧重学习与生产管理、产品质量和销售等市场经济相关法律法规,做到依法管理、依法经营。职工除应学习一般公民需要了解的法律法规外,还要结合企业生产实际,学习与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守法、护法的自觉性。
第二,形式要多样活泼。要立足企业自身的条件和优势,采取多种方式,充分利用各种宣传阵地,大力开展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要普遍建立法制宣传栏,内部的刊物、广播、电视应有法制宣传的园地和栏目,党校政校教育计划要安排法制教育的内容。还要注意运用现代科技手段积极拓宽法制宣传教育的渠道,不断拓展法制教育的覆盖面。
第三,要抓好组织领导和考核检查。企业的法制教育要依据国家和省、市普法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制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计划,明确具体内容、目标和方法步骤,并分工专人负责,切实抓好落实。要将法制教育纳入企业精神文明建设目标,结合年度工作考核,对计划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宣传表彰先进,充分调动企业全体人员学法用法的积极性。
(三)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提高企业经营和管理水平
企业要根据《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有关企业内部管理和对外经营的各项规章制度,把企业各项活动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使企业对内讲制度、守规章,对外讲信用、守合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着重抓好三个方面的制度建设:
第一,要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要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成本管理、资金管理、质量管理、合同管理、担保审核、安全管理、行政管理、人事劳资、无形资产管理,以及厂务公开等各个方面的规章制度,强化基础工作,使企业各项工作都有章可循,实现规范化、标准化管理的目标。
第二,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要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建立从经理到员工,不同部门、不同层级、不同工种的岗位目标责任制度,实行定岗、定人、定责,并制定具体考核标准,积极推行全员竞争上岗,严格劳动纪律,严格奖惩,逐步形成经营管理者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收入能高能低的现代企业人员管理机制,充分发挥企业全体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三,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内部管理和对外经营,将涉及大量国内外法律问题,必须建立一支专职化的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全市国有大中型企业要根据省计经委的要求,尽快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部,为企业在各个方面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全市国有大中型企业要在2000年6月底前全部建立;已经建立的,要注意充实力量,调整结构,提高素质。法律顾问部在公司的领导下,具体负责企业法制工作,会同企业有关部门搞好法制宣传教育,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参与重大经济合同谈判和合同审批工作,负责企业合同管理,做好企业经济纠纷和其它涉法问题的调处工作。
(四)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强化监督保障功能
强化监督,是保证企业各项制度得到落实的关键环节,也是企业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要着重抓好四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加强党内监督。企业各级党组织要严格按照党章的规定和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加强和改善党对企业的领导,抓好企业广大党员的党纪国法的教育,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积极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强化党内监督,保证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企业的落实,增强党和国家对企业的控制力。
第二,强化民主监督。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尊重职工的主人翁地位,保障职工民主权利,发挥职工的民主监督作用。要积极开展民主评议活动。董事会要向股东会报告工作,董事会或经理层要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职工对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和企业领导人的评议,并将评议结果作为对企业和企业领导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要全面推行厂务公开。要按照省委组织部、省计经委、省监察厅、省总工会联合下发的“苏工发[1999]5号”文件规定,凡有关企业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职工普遍关心和反映强烈的问题,除科技、商业等企业秘密外,都应向职工公开,接受广泛监督。
第三,建立健全监事会。实行公司制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要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并有一定比例的职工代表参加。董事、经理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依法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实施监督,确保国有资产不得流失,职工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建立业绩考核和责任追究制。按照谁出资、谁管理、谁考核的原则,建立健全企业科学合理的考核方法和考核体系。考核可由投资方的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必要时吸收财政(国资管理)、纪检、审计等部门参加。建立企业经营管理者重大决策失误追究制度。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凡是由于违法违规等人为因素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并不得继续担任或异地担任领导职务,以增强企业领导的决策风险意识和决策责任意识,激励企业领导提高决策水平,减少决策失误。
(五)创造良好外部法治环境,保障和促进企业改革发展
在强调企业加强自身法制建设的同时,必须加快政府和社会法治建设的进程,为企业改革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和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一,政府要转变职能。各级政府要转变观念,改变领导方式,坚决纠正政企不分、随意干预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的现象。要按照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要求,各级党政机关都要同所办的经济实体和直接管理的企业在人财物等方面彻底脱钩,使企业真正成为经济实体和市场主体。要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基础上,改进企业人才管理方法,把组织考核推荐与引入市场机制、公开向社会招聘结合起来,把党管干部原则和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结合起来,拓宽用人渠道,选用能人。
第二,加强地方立法和公正执法。根据企业改革发展的需要,加强地方立法工作,进一步健全与企业改革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企业改革有序进行。同时,对于已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不适应国企改革要求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要加以清理、修改、废止,维护法制的统一性。
各级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要严格按照推行执法责任制的要求,加大执法力度,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和徇私枉法的问题,真正做到依法行政、司法公正。特别是各级司法机关要坚决打击借改革之机侵吞国有资产和扰乱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的经济犯罪,重点查办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职务犯罪;要严厉打击走私贩私、经济诈骗、偷税抗税和伪造、倒卖、虚开增值税发票、制售伪劣假冒商品等犯罪活动,加强对企业商标权、专利权的保护,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企业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三,健全中介服务体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一定要与政府部门彻底脱钩。依法规范会计、律师、公证、资产评估、咨询等社会中介机构的行为,做到客观、公正,为企业改革发展服务。对弄虚作假的要追究责任,依法惩处。并要整顿和规范各类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公证、律师工作要积极开拓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相关的法律服务领域,努力为深化企业改革发展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三、主要措施
(一) 深化对国有企业法治建设重要意义的认识
国有企业的改革,既是跨世纪的难题,也是带有世界性的问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企业法治建设越来越重要。国有企业要在国际、国内市场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必须要依靠法制保障。因此,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领导及管理人员以及全体职工,要充分认识加强企业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全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进程中,必须按照依法治国和依法治市的要求,把企业法治建设摆上重要位置,切实抓紧抓好,使法制建设在企业改革发展中真正起到规范、引导、调节和保障的作用。
(二) 切实加强对企业法制建设的组织领导
加强企业法制建设,是国家法治建设和改革发展全局性的大事,各级党委、人大和政府都要加强对企业法制建设的领导,将其纳入本级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确定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做到领导责任明确,部门职能到位。全市国有大中型企业要依据市依法治市工作的总体规划要求,建立健全由企业主要领导任组长的依法治企领导小组,负责本企业法制建设的领导工作。依法治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法律顾问部门合署,具体承担企业法制建设的日常工作。
(三)认真抓好各类典型
企业法制建设是依法治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本着先行试点、总结经验、以点带面、逐步推开的原则进行。由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委组织部、宣传部、市经委、市财贸委、市建委等部门,分别在工交、财贸、建工等系统选定不同类型的企业进行试点,今年第一季度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第二季度进行试点工作,第三季度做好经验总结,召开经验交流会,对全市国有企业法制建设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和动员,并制定和颁布企业法制建设考核标准和细则,使全市国有企业的法制建设稳步向前推进。
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联营企业等,在严格执行与本企业有关法律法规的同时,可参照本意见搞好企业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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