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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治办[2004]19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民主法治示范村”、“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和
“民主法法治示范单位” 申报、审核、命名办法》的通知
http://www.yfzs.gov.cn/ 2005-03-18 15:13:03
                              宁治办[2004]19号

各依法治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南京市市级“民主法治示范村”、“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和“民主法法治示范单位” 申报、审核、命名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南京市市级“民主法治示范村”、“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和“民主法法治示范单位” 申报、审核、命名办法》


                                               二〇〇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基层  法治  办法  通知
南京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4年6月24日印
印数300份


                  南京市市级“民主法治示范村”、“民主法
           治示范社区”和“民主法治示范单位”申报、审核、命名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民主法治示范村”、“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和“民主法治示范单位”申报、审核和命名行为,根据南京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南京市民政局、南京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民主法治示范村”、“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和“民主法治示范单位”(以下简称“示范单位”)的申报、审核、命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民主法治示范村”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申报,“民主法治示范社区”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申报,企事业单位申报“民主法治示范单位”。
各依法治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县民政局和司法局、街镇依法治理工作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示范单位”申报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四条  “示范单位”申报工作由申报单位依照本办法自主进行,市和区、县对申报名额不下达具体指标。
    “示范单位”的申报,由区县主管部门在本辖区内获得命名的区县级“民主法治示范村”、“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和“民主法治示范单位”中择优选送。
    第五条  申报“示范单位”的,必须符合规定的创建标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民主法治示范村”、“民主法治示范社区”:
    (一)村民委员会成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年度集体学法少于2次的;
    (二)未设置固定的法制宣传栏,或者已设置固定的法制宣传栏但内容没有季度更新的;
    (三)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存在违法违纪情况并受到追究的;
    (四)村级或社区帐目、财产管理混乱的;
    (五)因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不依法办事导致媒体曝光、群众上访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民主法治示范单位”:
    (一)单位领导和职工年度集体学法少于2次的;
    (二)单位领导集体或成员存在违法违纪情况并受到追究的;
    (三)未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从事生产经营或者用人用工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因单位不依法办事导致媒体曝光、职工上访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八条  “示范单位”的申报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申报单位按要求填写申报表,把申报表递交所在街镇依法治理工作机构;
    (二)街镇依法治理工作机构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并报街镇依法治理领导机构同意后,按规定签署意见并将申报表递交依法治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区县主管部门对申报表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签署意见后,递交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区县和街镇主管部门应当在申报单位的申报表中认真负责地签署意见。主要内容包括:
    (一)组织领导机构设置、运作情况;
    (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取得的成效;
    (四)群众或职工的满意程度
    第十条  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申报“民主法治示范单位”的,也可以通过其直接隶属的市级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申报。
    第十一条  “示范单位”申报工作的期间为每年的7月份。在此期间,各区县主管部门负责汇总申报表并递交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  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民政局、市司法局于收到申报表2个月内联合对申报对象进行审核。审核以书面审查或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由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民政局和市司法局登记造册,报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批准命名。
    第十四条  对“示范单位”的命名表彰以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的名义,由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民政局和市司法局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命名表彰活动可以召开会议、发放牌匾等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示范单位”命名后发生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情形的,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民政局和市司法局有权撤销申请对象的该项荣誉。
    第十七条  各区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区(县)级“民主法治示范村”、“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和“民主法治示范单位”申报、审核、命名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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