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以“执法工作者”统一进行执法宣誓这种形式重新唤起了一个古老的话题:向法律负责!
向法律负责,就是向国家负责。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与国家是同一个规范性秩序,共同产生于公共权力。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没有国家就没有法律。这是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相区别而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的重要标志和途径。因此,法律是国家的法律。以“执法工作者”而不是以宣誓人的个人名义统一进行执法宣誓就是要树立公权和公法的理念,反对并禁止在司法和执法中掺杂与法律精神和国家利益相悖的私人情感和利益,就是要强化司法和执法工作者统一的角色意识和职业道德意识,培养其自身对法治的信仰和职业自豪感,真正做到“忠于宪法和法律,依法履行职责,严守法定程序,维护法律尊严,公平公正执法”。
向法律负责,就是向人民负责,这是政治文明的基本要求和主要标志。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具体行使管理职能的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只是人民群众治理国家的代言人和执行者,他们应该是“人民的公仆”,其权力的存在应该是广大人民群众行使权利的逻辑结果并以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利为其存在的惟一目的。民主是中国的国体,是中国全部政权的合法性基础之所在。这就需要强调:司法和执法工作者只能在人民所制定的法律范围内活动。司法和执法工作者不向法律负责,这是与人民主权的原则相违背的。以“执法工作者”而不是以宣誓人的个人名义统一进行执法宣誓就是要树立人民利益至上的法治精神,使司法和执法工作者真正做到“向人民学习,为人民办事,请人民评判,让人民满意”。
法律最真实的生命在于她被人们所信仰。执法宣誓的寓意就在于通过鲜明的符号意象和强烈的心理暗示唤起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和对正义的希冀。从这种意义上说,执法宣誓不仅仅是一种形式,更是将每一位发出庄严誓言的司法和执法工作者置于广泛的监督之下,表明其“勤政为民,廉洁自律,爱岗敬业,团结协作”的承诺。承诺固然重要,践诺更加重要。我们期待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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