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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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完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 彭 明
http://www.yfzs.gov.cn/ 2003-06-17 16:11:44

    一、目前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模式:

    根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精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系指政府为了维护公众的利益,维护市场竞争的秩序,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全面监督、全过程监督以及其他执法监督所建立的制度。
目前我国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实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目标的:

    (一)施工许可证制度,政府在建设工程开工前,通过立项审批、施工图设计审查、规划审批、招投标管理、申报质量监督、施工许可证发放等手段和措施,对工程前期进行的质量监督管理。

    (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即政府在建设工程开工后,通过委托专门的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工程质量监督、依靠第三方质量控制的工程监理、组织有关部门的专项质量检查以及督促工程参建各方履行各自的质量责任等方法,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的质量进行的质量监督管理。

    (三)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制度,即政府在建设工程建设后期,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备案部门,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宏观的、程序性的备案检查,对工程建设结果进行的质量监督管理。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要求,可以进一步深入理解备案管理的涵义:

    1. 备案管理的对象是全面的:除建设工程的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检测单位等质量责任主体外,实质上还包括《条例》规定的有关施工许可、规划、消防、环保、人防等部门以及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质量。

    2. 备案管理的内容是全方位的,除了对建设工程有关竣工验收的综合性文件(如: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勘察设计单位的《工程质量勘察、设计检查报告》、建设单位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以及各参建单位共同签署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等)进行检查外,还需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职能部门、机构所发的许可文件、证明文件和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报告》等文件进行复核性审查。

    3.备案管理形式上是程序的、书面的监督,实质上是对建设工程的质量结果、责任单位的质量行为和有关职能部门、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的最终监督管理。

    4.备案部门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负责具体备案工作的部门。备案管理的职能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能,备案审查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力。备案部门仅对其接受委托的工作质量负责。因此,备案部门的工作,仅管属于备案管理的范畴,但其进行的一些审查工作,不是备案部门对有关职能部门、机构、单位进行管理。而是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职能部门、机构、单位进行的监督管理。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模式,已基本上与国际接轨,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模式已十分接近,是国家对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监督管理的重大改革。

    二、实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制度的重大意义: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制度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贯彻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制度,就国家完善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同时有些地方也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因而促进了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设立和完善。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制度成为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后,强化了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结果的监督管理,使工程从立项到开工、从施工到竣工、从验收到交付使用的全过程始终在质量监督控制下,真正保证了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3)实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制度后,由政府对建设工程由微观监督转变为宏观监督,由阶段性监督转变为全过程监督,由直接监督转变为间接监督。从而正确界定了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责任。即政府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督管理责任,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督工作质量责任;参建各方各自承担自己的质量责任;真正做“谁建设谁负责,谁监理谁负责,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

    (4)实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制度后,使政府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将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监督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工程竣工验收等主要工作上来,并集中精力监督工程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使政府对工程强制性监督得到进一步的加强;

    (5)原来由政府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核验发证,是包办代替工程参建各方原应承担的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同时也承担了政府原本不应承担的工程质量责任。实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制度后,将工程质量验收决定权“还权于民”,使工程参建各方更好地履行各自的质量责任。

    (6)过去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长期依赖政府或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检查,削弱了本身内部的质量管理,不利于提高自身的素质。实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制度,促使这些单位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控制体系,加强了内部的质量管理,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提供了可靠保证。

    (7)过去由于国有施工企业长期依赖政府的计划经济管理,即使改革开放后一些国有企业仍然习惯政府干预,以期继续“吃大锅饭”而得到实惠。实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制度后,由于建设单位的自主权得到加强,真正有权自主选择施工队伍,从而促使这些企业主动参与市场竞争,真正脱离计划经济。也为我国加入“WTO”后,建设施工企业进入国际市场提前做好准备。

    (8)过去,政府对建设行政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质量缺乏有效的监督,政府对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有时不能形成闭合圈。实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制度后,由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备案部门“最后把关”,促使各有关职能部门更好地履行各自的职责,为实现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目标而共同努力。

    三、实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制度后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备案管理制度从理论上还需进一步研讨和深化。尽管2000年一月国家实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制度,至今已三年多。但一些职能部门、责任单位仍未真正理解其重要意义,行动上仍跟不上形势。因此国家文件从政府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统一高度再进行进一步明确,很有必要。这样才能使备案管理制度真正成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范畴内对工程进行的最终监督。

    (二)目前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模式,全国还没有统一,各地根据文件精神在实践中探索,发展很不平衡。国家建设部正准备推荐统一的标准《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指南》。各地应待标准正式出台后,需根据各地具体情况,进一步完善本地的政府规章和执行细则。

    (三)由于对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法的改革意义,存有认识上的差异,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之间还需要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进一步进行协调,以防因职能的“条块分工”造成管理的漏洞。这样,不但可以避免免职责不清,而且可以提高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的公正性、权威性;不但可以促进有关职能部门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而且可以促使建设工程参建各方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四)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中,存在的不符合国家文件精神的违规行为,因缺乏相关的地方规章和执行细则和相关的行政处罚依据和权限;大部份地区未能进行行政处罚。主要原因是:

    1. 目前不少备案部门设在当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其行政处罚手段,有的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有的需进一步完善;

    2.国家有关文件的处罚条款中,一般均为大额处罚,具体执行难以进行。因此行政处罚额度还需研究,,需将处罚额度进行必要的调整,使之既能易于执行,又能使被处罚单位有所触动。

    四、建议: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应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精神,认真地、全面地、系统地研讨,并深刻理解国家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针、政策,提高对建设工程进行全过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意识,使各项工作真正做到“统一思想、统一路线、统一目标”。

    (二)尽快制定地方性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从中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明确施工许可制度(政府对建设工程开工前期的质量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制度(政府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备案管理制度(政府对建设工程后期结果的质量监督管理)的要求和规定;明确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明确工程各参建单位的质量责任;明确本地区处罚条款;才能使有关职能部门在工作中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

    (三)根据国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指南》和地方法规,制定本地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统一本地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程序、方法、要求,使本地区各级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备案部门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中统一标准、统一要求,真正达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所规定的要求。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召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协调会和专项检查。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特别是备案管理)中发现的困难和问题进行协调,并针对性地对有关职能部门提出有关要求和规定。才能使有关职能部门齐心协力地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五)定期开展建设工程备案管理专项检查,及时规范本地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备案部门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中的行为,使其真正做到既严格把关,又减少工作失误。

    (六)原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质量监机构或其他部门分别设置的建筑、市政等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部门,在当时的条件和特殊情况下,作为过渡的措施对当时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是有利的。几年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已逐步规范,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单独设立综合备案部门,对全部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不但有利于统一工作标准和要求,而且有利于工作协调和管理,也有利于提高其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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