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建筑业企业的信用?
这是一个首要的问题。对建筑业企业信用的科学理解,是建设建筑业企业评价体系的前提。笔者认为,建筑业企业信用,是指建筑业企业作为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基于建筑市场其他主体(例如建设单位)对自己的信任,能够让其他主体对自己在共同的市场活动中即将实施行为的某种期望与自己的实际行为相一致。如果一个建筑业企业在建筑市场活动中总能守信——按照信用行事,也即它总能让其他主体的期望与期望结果相一致,那么它就会吸引更多的其他主体与自己交易,在增进双方利益的同时也增进了社会利益,进而也会增加其他主体对自己信用的积极评价;相反,如果一个建筑业企业在建筑市场活动中出现失信——违背信用行事,也即它不能让其他主体的期望与期望结果相一致,那么它就会可能失去更多的其他主体与自己交易的机会,在减损双方利益的同时也减损了社会利益,进而也会增加其他主体对自己信用的消极评价。笔者认为,这两个相反的过程,就是建筑业企业在建筑市场中的信用机制。
根据以上理解,笔者认为,建筑业企业信用的概念中内在地包含了以下内容:
第一,信用的概念同时适用于市场活动的相对主体。譬如,在建筑市场中,信用的概念也适用于建设单位的信用,也即:建设单位作为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基于建筑市场其他主体(例如,建筑业企业)对自己的信任,能够让其他主体对自己在共同的市场活动中即将实施行为的某种期望与自己的实际行为相一致。
第二,信用起源于交换。无交换,就没有信用机制发挥作用的土壤。信用也因此区别于法律中的诚信,法律中的诚信也可以发生在没有交换发生的情况下(如不得滥用所有权),法律中的诚信在外延上包含这里讨论的信用。建筑市场中,建设工程施工的承发包活动,就是一种交换活动。
第三,信用产生于非同时履行。上述概念中,特别强调期望与期望结果的一致,这里期望与期望结果之间必然存在一个时间跨度。当上述交换采用特定法律形式——合同时,这个时间跨度表现为对合同的非同时履行。建筑市场中,建筑业企业对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开始,并不意味着建设单位工程款项的同时支付,甚至在交付建筑产品时,仍然需要留取一定数量的保留金。或者,建设单位在支付预付款时,建筑业企业并没有同时施工到应有的进度。
第四,信用包含有风险因素。这种风险原自非同时履行过程中对方主体的失信。拖欠工程款的大量存在即是明证。
第五,信用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是守信对主体利益的增进与失信对主体利益的减损的运动过程。
二、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应当包括那些内容?
笔者认为,既然信用表现为市场主体的期望与期望结果的一致,那么被期望的主体至少应当具备两个方面的素质:其一,应当具备实现相对的市场主体期望——履行合同的能力;其二,应当具备愿意履行合同的意识。我们要做的工作是对这两点进行结构分解,形成若干子体系,在若干子体系的基础上形成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就履行合同的能力而言,为避免重复建设和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我们可以现有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各项审查指标作为能力体系的分解结果。从这个意义上讲,建筑业企业资质是建筑业企业信用的一个方面。具体涉及到企业的建立时间、组织形式、注册资本和固定资产(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现金流量在企业性用中变得日益重要)、法定代表人及企业经理自然情况、技术负责人自然情况、财务负责人自然情况、经营负责人自然情况、有职称技术经济人员情况、研发机构等。
就履行合同的意愿而言,它应当属于建筑业企业的道德范畴,是无法进行量化描述的,那么在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时,首先应当将它转化成一个可以定量描述的对象。笔者认为,履行合同的意愿可以从该企业此前的履行合同的行为中表现出来。因此,我们应当对企业过去履行合同的情况给予足够的关注。具体而言,就合同种类来说,可能包括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与作为合作者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之间的合作(如联营合同)关系、与分承包商之间的分包合同关系、与设备或材料供应商之间的合同关系、与工程担保单位之间的合同关系、与建筑执业个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等。就合同的过程来说,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言,涉及合同前行为——投标或和谈判过程中是否存在不规范行为(如不正当竞争或欺诈),合同的签订,合同的履行——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环境与健康、建筑科技与生产工艺等,合同后行为等等。特定时间内建筑业企业所有不同种类的合同综合和各个合同过程的综合状况,应当构成该建筑业企业应用的重要组成部分。
此外,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体系还应当包括一些其他内容,譬如该企业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与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与有关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甚至还包括该企业在信用评价过程的行为规范情况等。
三、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发挥作用的前提是什么?
我们一直认为中华民族是一个讲信用的民族。但是,在现代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失信行为甚至欺诈行为似乎大有泛滥的趋势,信用问题也从来没有受到过如此密切的关注。这个现象值得我们反思。我们可以把交换活动/经济活动在某种程度上看成是由一系列的博弈活动构成,而博弈活动是需要有足够的信息的。那么,我们就可以理解为什么我们在现阶段如此关注信用问题了,那是因为我们的社会正在由“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过度。
在农业经济阶段,人们往往以村落、家族为社会的组织形式,在这样的“熟人社会”中,一个人的信用状况也即信用信息是大家所共知的,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必须讲信用才能得以很好生存;一旦有失信行为,这个信息也将迅速为大家共知,大家都不愿与失信人建立交换关系,还要对之进行谴责,“人无信不立”。换句话说,在“熟人社会”,由于信息共知,信用机制得以很好的发挥作用。
但是,我们现在处在农业经济和工业经济/知识经济并存的二元经济阶段,随着科学技术和生产工具的迅速发展,经济活动的范围日益扩大,社会正在向“陌生人社会”过度。一个人、一个经济组织的在经营活动中的信用信息(包括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难以一下子成为“陌生人社会”共知的信息。而经济活动却大量地发生在“陌生人”之间。由于博弈所依赖的信息之不足,致使失信行为甚至欺诈行为成为可能;并且由于失信信息传播的缓慢,又难以及时地对失信人课以失信行为应得的惩罚——信用机制失去作用。
所以,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发挥作用的前提是:基于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所得的动态信用评价结果应当在向全社会及时公开。在这个前提之下,我们需要进一步研讨的是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公开与保护建筑业企业商业秘密的矛盾。
四、建设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不应当出现“跛腿”现象。
笔者认为,建设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应当由建设行业各类不同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体系构成。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各地都在积极地探索着,尽管名称方面可能并不一致。但是,建设行业其他市场主体——特别是建设单位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的进展相对不均衡。国家统计局一为官员在一篇关于建设领域工程款拖欠问题的分析文章中指出,社会信用体系的不健全是工程款拖欠成风的根本原因。笔者认为,工程款拖欠就是失信行为,这里应主要归因于建设单位信用评价体系的建设不健全!
笔者认为,在建筑市场中,建设单位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的相对落后,会导致三个不良后果:其一,纵容了少数建设单位的失信行为;其二,加剧了建筑业企业与建设单位在工程交易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其三,诱导建筑业企业在自身信用评价中的虚假行为,进而危害建设行业信用体系的建设。
因此笔者认为,在建设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过程中,各主管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充分发挥社会公信力,积极组织各种力量,避免建设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出现“跛腿”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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