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12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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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试析物业管理纠纷迭起关键之成因
南京市房产监察大队 王红红
http://www.yfzs.gov.cn/ 2003-06-12 16:01:17

    法律上的“物”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物权的客体,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的权利,所谓直接支配是指只要符合法律的规定,权利人不需要请求他人积极作为相应行为,只依据自己的意志占有“使用”处分或采取其他支配方式,并享受相应的利益。

    由此原理,引深我们来看今天“物业”,当今我国法律对“物业”并无界定,在香港,物业既是指单元性的房地产,也可指单元性的建筑物及其附属物。而现实意义上的物业是指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与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场地,即建筑物区分所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作为现代民法之一项重要的不动产所有权形式,尽管在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还没有宗全形成法律制度,但现实中随着城市(镇)居民购买多层和高层建筑物之一单元的情形大量出现,已经向人们展示出这一崭新的法律关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系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在结构上区分为由各个所有人独自使用的专用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用部分,每一所有人享有的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与对共用部分的共有权的结合。这一法律关系一旦在法律上建立区分所有制度,不仅可以明确在区分所有情况下的产权和利益关系,还可解决各种产权纠纷,维护住户生活的安全,从经济上也可以通过促进房地产交易的繁荣而带动整个经济的发展。

    业主作为物业即建筑物区分所有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对自己所拥有的物业具有直接支配并具有排他性的财产权利。也就是说,业主完全具有依照自己意志占有、使用、管理、处分自已所有的物业的权利。从物权的角度,物业管理是为了保障物业正常使用功能,实现物权价值的必要方法。要不要对物业进行管理,是自己管理还是委托他人管理,完全取决于广大业主。因此,业主才是物业管理小区的真正主人,物业公司只有通过获取业主即委托人的授权,即获得物业服务管理权,这种服务管理权,不是在行使以业主为相对人的合同权利,而是履行以业主为相对人的合同义务,表现为物业服务为“自由经济性”。作为物业公司所获取的物业服务管理权的法律基础实质上是物业合同。物业公司代行完成本来是业主自已权利义务范围内的事物,并从中获取服务报酬,这种合同授权行为完全基于两者信任而签订合同,业主处于委托人的地位,物业公司处于受托人的地位,然后便产生代办服务行为,如物业公司实施了有损于业主利益的行为也就破坏了这种信任关系,届时业主随即有权收回成命解除该合同,另择物业公司。如有违约情形,前物业公司除承担违约责任还应减少给付出报酬,对造成物业财产损害的还应负民事赔偿责任。其次合同是评判物业服务行为良莠的依据。合同一经签订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恪守合同规则。物业公司的主要义务是保证依约服务到位,业主的主要义务是及时支付约定的报酬。

    随着我国住制度改革的深化,私有产权的比例大大增加,从客观上就要求物业管理必需从行政管理体制向市场化的管理体制转变。物业管理本就是市场经济的产物,诸如物管收费应有市场说了算,什么样的服务就应对应收取什么样的价,但由于目前我国物业并没有完全市场化,70%的物业公司都是开发商委托或就是其下属单位,或有计划经济时期的房管所演变而来的物业公司。物业公司无法站在业主的立场上为业主维权。

    就物业管理,应包括二个方面含义即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管理企业行使必要的管理,其管理的目的对物业公司加以引导规范,这一物业管理行使的是公权力;另一方面从物业服务管理企业来讲,物业公司受托处理的委托事务实质上体现的是对物业事务的处理,可以理解为其所从事对业主的服务管理是一种私权力。

    新近出台的省物业管理条例及建设部《物业服务管理条例》(讨论稿)一方面渗透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公权力,对物业服务活动监督管理,通过制定或修改法例,加强或调整政府机构的职能等措施来监督,调控物业服务的运作,达到既促进物业服务市场的充分自由运作又维护社会利益的目的。另一方面,在行业的划分上将物业管理公司归属于第三产业中的服务类型,表示物业公司对业主在一定程度上行使为民事物业服务管理行为 ,是一种私权力,即为物业公司为民事主体行为。因此,正确区分清公权力和私权力,易于确定法律关系性质,应适用何种法律规定,应采用何种救济方法或制裁手段,物业公司总把自己放在一个公权力和私权力不分的“管理者”的位置,而忽略了关键“服务”,从而曲解了物业服务性质,导致释法歧义和错觉,从而导致物业管理纠纷不断,业主与物管公司形成对抗,而非业主与“管家”的关系,一些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简直成了小区的主人,业主苦不堪言,双方之间的矛盾不断见诸报端——北京大名鼎鼎的现代城发生“保安打人”事件,南京江宁湖滨公寓的“管家”爱涛置业辞职在即,苏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强拆业主的违建的个案。无论是采取激烈的还是和平的方式,主雇双方存在矛盾已是不争的事实。种种的不正常现象,及至发生暴力事件,都说明目前物业公司在其经营理念中没有确立起业主利益至上的思想。为业主服务是物业公司的“天职”,在此,业主的主人地位是不可动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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