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月9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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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法律文化建构略论
王爱芳
http://www.yfzs.gov.cn/ 2004-01-08 16:07:16
    市民法律文化是城市法治化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构筑法治社会的前提和基础。市民法律文化正逐步形成,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从整体上讲,仍处于初级阶段,甚至在许多方面成为城市法治化的反向因素。要建构符合城市法治化的现代市民法律文化,理性地对现代市民法律文化进行补充和发展。

    一、市民法律文化是实现城市法治化的基础。

    市民法律文化的发展是法治社会的基本标志,是法律不断完善和进步的基础和源泉。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立法者作为国家法律的制定者,对社会规律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一方面,他们是全国十二亿人民中的少数,不可能对存在于庞大市民群体中的所有社会规律和规则知晓,另一方面,由于他们实践和认知的法律法规范围的局限性,在深度和广度上不可能比社会更深更透。而市民法律文化,更多的来源于市民在社会资源分配和社会分工中形成的各种协议和规则,这是经过社会实践反复锤炼而成的,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权威性。因此,立法者将这些在市民社会中运行的各种规则和协议赋于法律形式,在全社会执行。同时,法治社会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法律为全社会所尊重并得到普遍的承认和遵守,只有全体市民的共同参与,才能形成真正的法治秩序,而这最终反映在市民法律文化中。

    二、影响和制约市民法律文化发展的现实因素

    (一)物质因素

    马克思辩证法认为,物质第一性,意识第二性,物质决定意识。作为社会意识形态领域的市民法律文化是建构在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之上的,它的发展受制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这种制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市民法律文化的内容来源并受制于物质因素的发展。尤其是在市民法律文化的生成过程中,物质因素起到了决定因素。二是现代市民法律文化的传播受到物质因素的制约。纵观现今法律文化的传播,不难发现,我国当前的科技发达和运用程度,还远远不能满足市民法律文化全面传播的需要,在物质装备条件和传播手段上还有很大差距,一些地区的传播手段还很落后,因此,促进市民法律文化向更深更广传播,需要先进的传媒技术和宣传手段,否则,市民法律文化不可能真正深入市民,体现市民,为市民服务。三是,由于生活水平的不衡和水平低等因素,市民对法律文化的现实需要和接受能力和程度上也出现了不平衡、水平低的现象。这严重制约了市民法律文化的普遍形成和发展。

    (二)制度因素

    市民法律文化的建构,离不开社会经济和民主政治制度的建设和发展。一是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是现代市民法律文化的前提。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其重要的一个标志就是市民法律文化的建构。由于传统计划经济模式下,相对应的是高度集权的体制和文化,现代法律文化几无生存土壤。改革对外开放以来,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的市场经济还是非常不完善,现代市民法律文化也得到了发展。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是非常不完善的市场经济样式,现代法律文化的生存土壤还很不
坚实,现代意义上的市民法律文化的发展还需要较长的一个时期。二是,民主政治制度的健全是现代法律文化的基础。民主是法制的基础和依据,有什么性质的民主,就有什么性质的法制,民主是法制的力量源泉。法制是民主的确认和保障,为民主权利的行使指明了方向,并能通过制裁各种破坏民主的各种行为,保障民主的真正实现。
    (三)传统文化因素

    中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儒家文化生长的国家,法律儒家化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个显著特征。

    一是传统法律文化带有强烈的工具主义色彩。在古代,人们一直把法律看成是镇压老百姓的工具,法即刑法的思想深深扎根于百姓心底,从而对法律自然地产生了一种畏惧感,反感、厌恶甚至是排斥法律,在遇到纠纷与冲突时也不愿意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从社会整体上来说,传统农业社会造就的封闭型人际关系、儒家纲常伦理及“贵和”思想的教化等,使得“无讼”成为一种最佳的社会状态,“无讼即德”、“无讼是求”的思想贯穿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在无讼价值观影响下,广大人民不愿也不敢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权益,社会权利意识普遍淡漠,法律权威下降。

    二是传统法律文化强调“德主刑辅”。在古代,儒家的法律思想一直占据着统治地位。历代封建法典都贯穿着“德主刑铺”、“明刑弼教”和“出礼入刑”等思想。因而,传统法律是一种道德化了的法律,法律成为道德的工具,道德成了法律的精神,封建道德之神圣、之权威远在法律之上。甚至在今天,还有许多人仍习惯于靠道德教化代替依法裁判以化解纠纷,“道德法庭”被众人十分自然地接受。

    三是传统法律文化主张“义务为核心”。义与利,孰轻孰重一直是古代思想家长期争论的一个问题。在古代,尊卑贵贱等级制度使权利与义务分离,社会上多数人履行无权利的义务而少数人享有无义务的权利。同时,父权制度下的家族本位法突出强调个人对家族、对国家的依附和从属关系,规定并以法律强制个人履行方方面面的义务,严重忽视个人的自由和权利,由此形成了法律以个人义务的确定和强制履行为核心的传统。今天,这种思想仍有影响,现实生活中随处可见义务为核心的法律文化传统的印记。

    此外,因此,中国虽然建立了较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市民法律文化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但由于“礼治”文化的影响深远,法律还没有成为调整市民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的调节器,现代市民法律的建构还路长任重。

    三、对现代市民法律文化建构的思考

    (一)进一步强化法制教育和普法工作,培育市民法治观念

    市民法律文化建构关键在人,我国城市市民整体文化素质还不高,加上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造成市民接受法律的基础非常薄弱,因此,必须培养全体社会公众的法律情感和心态,让法治观念植根于市民社会,强化法律观念和权利意识,唤起他们对自由、平等等法律终极目标的追求,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法律文化建构。

    总体来说,培育市民法治观念,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是,改变重刑轻民的法制教育模式,扩大市民知法懂法的深度和广度。传统法制教育留给我们的重刑轻民的思想仍影响着当今社会,一个最直接的体现就是国家在打击刑事犯罪上成果显著,执法力度较高,一批批的大案要案相继告破。人们对刑事案件也是高度关注,刑事案件成为人们茶余饭后的谈资,就连刑事影片和电视剧的收视率也居高不下,这些都极大地抑制了人民对民主、自由、平等的向往和追求。

    因此,弱化刑事教育,加大民事法律的宣传教育,扩大市民对法律认识的深度和广度,是当前法制教育的重点之一。

    二是强化权利意识的培养,增强公民的用法意识。权利是法的内核,没有对权利的要求,就产生不了对法的需求和渴望,权利意识与法治观念的形成紧密相联。当代中国公民的权利意识虽然比过去要强得多,但受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市民权利意识仍比较淡薄,遇到纠纷与冲突时,总是设法把大事化小,把小事化了,不到万不得已是不会向法律求援的。因此,要进一步提高市民的权利意识,敢于用法律的武器维护和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权利得到重视并得以实现,才会有创造,社会才会发展。

    (二)从建立法律信仰的高度,公平立法,公正司法,深化市民对法律实践的实际体验。

    所谓法律信仰,就是“人们对法表现出一种忠诚意识、神圣崇尚、巨大热情和高度信任,它包含着社会对法的理性推崇,寄托着现代公民对法律的终极关怀及法律人的全部理想与情感。”人们对法律的信赖一方面在于法律本身能否反映他们的利益要求,能否实现他们的利益要求,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就是看政府和国家执行和遵守法律的情况。

    改革开放以来二十多年,我国初步建立了相对完备的法律制度,但是,由于法制的不完善,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乱究的现象普遍存在,法律的权威性受到严峻考验,市民对法律没有表现出法治社会所期待的热情、认同和参与,相反,冷漠、厌恶、排斥等成为市民对法律的普遍情感。因此,要建构市民法律文化大厦,必须加强立法、司法和执法建设,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一是立法公平,进一步完备和完善立法制度。人们对法律的尊重和遵守,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人们需要法律并实际感知到法所具有的公平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二是进一步公正执法,完备和完善司法制度。法律实现了“平之如水”,接下来的关键就是执法者。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执法环境虽然有了很大改善,但是在执法活动中以权压法,干扰执法等违法现象普遍存在。三是监督有力有效,进一步完备和完善监督制度。随着民主与法治建设的进一步深入,我们不仅应该要完备和完善法律监督制度,还要在监督的实效性上下工夫,真正做到法律监督切实有效。

    (三)、正确处理好法律文化与国际化和传统法律文化的关系,加快现代市民法律文化的建立。

    一是正确处理好现代市民法律文化与传统法律文化的关系。建设现代市民法律文化在本质上要求市民法律文化由传统向现代转型,但这并不意味着脱离传统,割断历史。事实上,要想人为地割断一种文化的历史联系,第一是不现实的,第二是对文化资源的巨大浪费,第三也从没有一种新的文化能够离开人类文明大道凭空产生。所以,而对传统法律文化留给我们的丰富遗产,特别是它所形成的、至今仍支配或影响着人们的传统,本着“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基本原则,将传统融入现代法律文化之中,成为既具现代精神又有民族特色的法律文化内容。

    二是正确处理好现代市民法律文化与国际化的关系。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的进一步加深,一条法律上的国际轨道也正在形成,法治国际化成为每个国家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因此,如何处理好法律文化国际化的问题,特别是作为法治社会根基的市民法律文化如何国际化的问题,成为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我们要大胆地吸收人类一切优秀的法律文化成果,积极借鉴具有历史进步性的、代表现代市民法律文化趋势的法律文明成就,加速我国现代市民法律文化的建构。同时,要注重市民法律文化的本土因素,保持自己的传统和特色,这是具有中国特色市民法律文化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报基。


                               参  考  文  献

    1、刘佳,中国法治化的现实基础,中外法学,1999
    2、阿什,走向“良法之治”,民主与法制时报,2002
    3、刘作翔,法律文化理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4、《改革开放以来法律文化变迁述评》  金亮贤
    5、《法理学》,河海大学出版社2000
    6、中国法治化的现实基础,刘佳,《中外法学》,1999

                                               (作者单位:秦淮区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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