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兰
企业中的民主管理主要是指职工参加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人阶级是我们党的阶级基础,是我国先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代表。我国一贯重视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远在1922年中国工人阶级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劳动立法运动时,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就提出了劳动者参加管理的原则。土地革命时期的《中华苏维埃劳动法》规定,“在一切国有及协作社的企业中,职工会是直接参加和处理这些企业的经济与管理者,在私营企业中职工会成立特别机关监督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工人阶级成为国家的领导阶级,职工群众成为国家和企业的主人,有了参加企业管理的权利。从1957年起,我国企业开始试行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作为职工群众参加企业管理和监督行政的权力机构。这一制度逐步有了很大的发展。自党的十一届三中会以来。党和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邓小平同志曾指出“为了实现四个现代化,我们所有的企业必须毫无例外地实行民主管理,使集中领导和民主管理结合起来。”我国的《劳动法》和《工会法》等一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应当建立工会,国有、集体企业应当成立职工代表大会,其它类型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职工采取与企业相适应的形式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换言之,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是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
我国改革开放发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不断得到推进和完善,国有和集体企业为适应经济和社会不断发展的需要,进行了全面的改革、改制,国家对企业所有制结构进行了调整,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成为私营或股份制企业。企业改制后在经营的模式上摒弃了过去落后的方式,但是在民主管理上却存在着很多问题。
一是企业不建立工会。“老板们”认为企业是自己的,工人凭什么参加管理,一切由老板说了算,老板说的话就是企业的规章制度。这种意识存在于不少人的头脑之中,其中包括一部分基层党政领导和主管部门,在抓经济工作中,将民主管理甩在一边。改制企业的“老板”往往就是原国有、集体企业的管理者,改制前他们能够按照规定成立工会、建立职代会,企业一些重大决策和涉及到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都能够通过民主程序确定,而企业一旦改制成为私营或股份制公司,他们主观上开始抵制在企业建立工会和职代会。企业领取了新的营业执照、组建了新的领导班子后,不按规定建立工会。
二是改制后的工会不能很好地发挥维护的职能。有的企业改制后虽然成立了工会,却不重视工会工作,仅仅是为了应付有关部门,企业涉及重大经营决策和职工切身利益的工资、福利等一些重大问题,企业所有者根本不征求工会的意见,他们认为企业已经姓“私”不姓“公”,如何经营、给职工什么待遇,应该由老板自己决定,无需征求工会的意见。而工会有意见也不敢提,因为他们本身也是受雇于老板。如我区某机械厂改制前,厂长办公会工会主席均参加,会上涉及到职工利益的,工会主席会提出意见和合理建议,该厂的工会工作多次受到上级及有关部门的表扬。2000年该厂改制成股份制公司,大股东是董事长也是原厂长,随着企业资产性质的转变,董事长的思想也发生了转变,将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全部换成自己的亲属,工会只保留原工会主席一人,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从不征求工会意见,有时征求变成了告知。该公司改制后发生多起劳动争议,都是让工会主席代表企业到劳动仲裁委员会办理相关应诉手续,该工会主席无可奈何,在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工会主席不敢为职工说话,甚至帮助企业反过来劝说职工,在他的主观意识里,认为企业现在已是个人的了,他拿了老板的工资,只能按老板的意图办事。笔者在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发现这种情况在改制企业中非常普遍。
三是企业改制后虽然成立了工会,但在经营管理上实行的是家族式管理。工会主席是由“老板”的近亲属或股东兼任,我们称之为“二老板”。而工会主席是职工的代言人,职工利益的代表者,“二老板”的身份和地位与老板基本相同,属于资方,一旦发生劳资纠纷,他们首先想到的是自己的利益,他们不可能很好地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这一现象在民营企业中相当普遍,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后,除学习了民营企业的一些先进的经营管理方法外,也将这种不规范、不科学的做法搬进了自己的企业。这种家族式管理虽然有有利的一面,但在某种程度上也束缚了企业的发展。
四是用股东会、董事会代替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股东会、董事会所作的决定,其实就是“老板们”所作的决定。如我区粮食系统、供销系统基层单位改制后,由于企业规模较小,没有成立工会,也没有建立职工代表大会,企业的规章制度只在股东会上宣布,企业的这种做法明显不符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这里的“依法”是指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在内容上应合法,在程序上须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施行。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成立职代会,应当通过职工大会讨论通过规章制度,用人单位用股东会、董事会代替职工大会通过的规章制度程序上不合法,一旦用人单位依据规章制度处理职工而发生劳动争议时,用人单位则可能承担败诉的后果。
五是改制后企业党团组织不健全、不完善。有的老板就是党支部书记,企业没有监督机制。我国是共产党执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切都应当在党的领导下进行,而共产党又是工人阶级中的先进分子组成,如果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脱离党的监督、脱离广大职工群众的监督,就有可能偏离政治方向。
企业在适应市场经济全球化竞争的现代管理模式的同时,企业发展应当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一个明显特征就是强调管理科学和民主管理。企业开展民主管理,能极大地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成企业的发展。非国有、集体企业职工,也是工人阶级的组成部分。这些企业的职工也是以国家主人翁的地位在工作,他们也享有参加工会,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力。职工参与企业决策和企业管理成为世界民主化潮流,其对企业的良好效果亦显而易见:第一,职工与企业形成了利益与共、休戚相关的共同体,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发挥有了保障。第二,职工对企业的长期发展给予了更多的关注,而不再盲目追求企业的短期利润,企业资产配置更趋优化、合理,这对于企业尤为重要。第三,职工参与企业管理有助于消除职工与企业管理者信息不对称的状态,最终有利于企业长期发展。那么,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后,如何建立和完善民主制度,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努力提高有关部门领导和经营者对开展企业民主管理的认识。
我国《宪法》、《劳动法》、《工会法》以及有关的企业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有关部门领导和企业经营者不能把民主管理当作是一种恩赐,当作是老板的开明意识高低所决定的东西。职工在企业中行使民主管理权力,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本质特征所决定的,是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也是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方针所决定的。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议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扩大基层民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作。加强企业民主管理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在要求。
二、不断提高经营者的整体素质。
改制后企业在经营管理上较前严格了许多,而企业的“严管”规定往往是超过了法律规定,如一天不上班扣三天的工资;全年请病假不准超过三天,否则解除劳动关系;因违章操作造成工伤,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等等。企业的这种办法只能管得住一时,却不能将职工的心“联”到企业来。企业的利益和职工的利益是密不可分的,企业的发展需要职工的劳动来创造价值,现代企业应当通过加强企业民主管理,不断提高经营者的企管水平和民主意识,创造一个能发挥职工才能的企业环境,通过各种形式去吸引职工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使每个职工感到“力有所用,劳有所得,才有所展,功有所奖,分配公平,一视同仁,老板关切,相互信任”,形成和谐的劳动关系。只要企业重视职工意愿,尊重职工民主权利,职工的心就会留在企业,积极性自然也就提高了。
三、努力强化工会的代表和维护职能,同时积极推进工会的群众化、民主化建设。
在市场化运作特征十分明显的改制企业中,职工是弱势群体,工会组织在企业里其基本职能就是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与经营者共谋企业的发展。工会要履行好维护的基本职能,就是要组织职工开展民主管理,工会不能成为虚设机构,要积极参与企业管理、协调劳动关系,真正成为职工的代言人和利益的代表者,才能受到大多数职工的信赖和拥护。企业改制后,追求利益最大化是最表向也是最根本的目的,工会除了要履行好代表和维护的职能外,必须围绕这一目的开展工作。工会工作一般是干部兼职化、活动业余化、工作协商化,工会应当在这几个方面形成新的工作特点,努力建立一个符合广大职工意愿的工会领导班子、一支活跃的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实行民主办工会、群众办工会。
四、在改制企业积极推行集体合同、集体协商和劳动合同制度。
《工会法》虽然只规定了国有、集体企业要建立职代会制度,但也明确提出其它类型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组织职工采取与企业相适应的形式参与企业民主管理。企业应当依照《劳动法》、《工会法》规定推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推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是为了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双方的行为,增进双方的合作,共谋企业的发展,实现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与维护职工群众具体利益的统一。集体合同制度较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更具有普遍适用性,从世界范围来看,它是各国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手段,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只存在于社会主义法系中。随着中国现代企业制度的普及,企业改制后如果没有建立职代会的,应当建立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集体协商制度,集体合同制可填补职代会制的缺位。以集体合同带动企业民主参与和解决其它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集体合同制度是一个灵活的制度,它的理论基础是劳资双方利益共享,它的意义在于经常的集体谈判和对话,它的目的是在资方和劳动者之间根据企业和行业的情况找到一个使劳资双方都受益的平衡点。在集体合同制度下内部劳动规则的效力、劳资矛盾等问题都可以得到解释和解决。
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企业所有制结构的调整以及混合型经济成份的不断发展,我们应及时调整企业民主管理的工作思路,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针,以突出维护职能、加强源头参与为主线,以坚持、发展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开展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为重点,不断开拓创新,狠抓落实,务求实效。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整个历史进程中,要始终不渝地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始终不渝地把实现、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作为我们最大最重要的政治,始终不渝地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作为职工民主管理的神圣职责。“三个代表”赋予了职工民主管理更多更丰富的内涵,为职工民主管理工作指明了方向,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作者单位:江宁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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