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月8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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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权利与社会稳定关系初探
晓庄学院 李昌庚
http://www.yfzs.gov.cn/ 2004-01-08 14:27:15
    [内容摘要]   在近现代社会,公民权利的享有不仅仅体现在人身自由权利和社会经济文化权利,某种意义上更多地体现在政治权利;社会稳定应是一种动态的稳定,相对的稳定。公民权利的享有有助于社会稳定;社会稳定有助于保障和进一步扩大公民权利的享有。
    [关键词]    公民权利  政治权利  社会稳定  相对稳定  民主宪政

    关于公民权利与社会稳定关系的问题,普遍的观点在于:保障公民权利的享有,有利于社会稳定;维护社会稳定,便于公民权利的享有。就一般意义而言,这种观点是科学合理的。但如果理解不当或囿于特定的体制环境,则这种观点在实践中易误入歧途,即强调公民权利的保障,易停留在浅层上的公民权利的享有;强调社会的稳定,易造成压制公民权利的享有,从而造成巨大的隐患性不稳定。鉴于此,笔者试就此略陈管见。

                                    一

    公民权利是指公民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可作或不作某种行为,以及要求国家或其他公民作或不作某种行为的资格。公民权利作为法律权利,是人权的一部分,且是人权的主要部分。人权是人作为人所应享有的权利。人权包括习惯权利、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等。在当代社会,人权主要表现为法律权利,法律权利的表现形式即为公民权利。由此可见,一个国家的人权保障如何,主要看其公民权利的实现多少。

    公民权利的内容极其广泛,大致而言,公民权利主要包括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权利和社会经济文化权利等。在近现代社会,公民权利在某种意义上主要体现在公民的政治权利,它是衡量一国公民权利的享有和保障程度的主要指标;并进而言之,也是人权的关键指标。而作为公民的其他权利在某种意义上则是基本的或是浅层次上的权利。

    纵观不同时期的各国宪法,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却大致相同,但各国就公民权利的实现程度却差异很大,尤其在公民的政治权利方面。因此,衡量一国公民权利的享有和保障程度不能仅仅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更主要的在于一国公民权利的实际享有程度多少。这种实际享有程度不是取决于宪法本身,而是取决于以宪法为主导的民主宪政体制。所谓宪政,就是以代议制为基础,体现权力制衡原则,以保障公民权利为目的的民主立宪政治制度。宪政以民主政治和法治为原则。有些学者曾提出宪政的三要素为民主、人权和法治。[1]说到底,宪政就是动态的宪法,是宪法在社会生活中的运作过程。宪政的实质在于通过对政治社会中的主要政治力量的权力的限制和制约,从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所谓宪法的精义就在于公民权利的保障,这其实就是从宪政而言。国家与公民之间实际上就是通过公民权利(义务实际上与权利相统一,论及权利本身包含着义务,故在此不提义务)加以联系的。国家的权力来源于公民权利的授予;同时国家也有义务保障公民权利的享有。公民权利的享有不是得因于国家的恩赐,而是得因于国家权力来源于公民权利的授予。这一方面体现了宪法的人民主权原则;另一方面也决定了国家有义务保障公民权利的享有,这也正是宪政所要解决的问题,否则只能流于形式。一个国家公民权利的享有程度是决定一国是否存在民主宪政体制的主要标准。公民的政治权利就有其深层次的涵义,而不是仅仅停留在浅层次上。比如:言论自由是否允许政治言论自由,是否允许多元化思想的存在;选举权是否能够体现选举人和被选举人的意志,投票表决的效果如何等等。

    在近现代社会,如果离开了民主宪政体制,谈论公民权利的保障,只能停留在浅层次上的公民权利的享有。在此情况下,谈论公民权利与社会稳定的关系则是没有多大价值的。因此,讨论公民权利与社会稳定关系的问题,必须从民主宪政体制的角度来理解公民权利。

                                       二

    稳定有绝对稳定和相对稳定之分。绝对稳定看似稳定,实际上“死水一潭”,意味着公民的适应当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所应享有的权利被剥夺或限制。它意味着独裁统治、极权政治或是极其薄弱的民主宪政社会。这实际上潜伏着巨大的不稳定。严格而言,绝对稳定不是稳定。但对于某些当权者而言,为了统治的需要,恰恰追求这种稳定。某国或某地区在某时期强调这种“稳定”,往往成为公民权利的享有和保障的巨大障碍。

    作为理性的稳定,应是相对的稳定,动态的稳定。我们所讲的社会稳定应是相对的的稳定,动态的稳定。所谓社会稳定,是指社会规范有序和合理渐进的发展。这种稳定意味着公民权利的享有适应了当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它本身就容纳了社会上所有富有理性的、合理的能够推动社会进步的一切活动。这种社会稳定随着时间的推移,稳定的“动态”幅度将愈趋平衡,从而使社会愈趋民主、法制与理性。

    唯有正确理解社会稳定的涵义,才能真正把握公民权利与社会稳定的关系,从而作出有利于公民权利和社会稳定这两方面的合理评价。这无论对于保障公民权利的享有还是社会稳定,都是极有价值的。


                                      三
     基于上述理解,我们认为,公民权利和社会稳定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保障公民权利的享有,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

    在近现代社会以前,公民权利的享有,则是通过开明政治得以实现的。在自然经济或小商品经济的开明政治社会,公民权利的享有适应了当时自然经济和小商品经济的需求。权利的享有促进了当时经济的发展;同时,当时当政者给予公民一定的参政权,有助于政治的透明度和政府的相对廉洁性。这些必将有利于社会稳定。

    但作为“公民权利”概念所具有的意义主要体现在近现代社会,是随着民主立宪活动产生的。因此,我们讨论公民权利的享有,其涵义及其意义也主要体现在近现代社会。前已论及,在近现代社会,保障公民权利的享有,是通过民主宪政体制得以实现的。在极权政治社会或民主宪政体制比较薄弱的社会中,其稳定性可能更高。但这仅是一种绝对稳定,是以牺牲或剥夺公民权利的享有作为代价的。实际上,在政治参与和政治制度化二者之间保持低度平衡的那些政体,面临着日后不稳定的前景。[2](P.367)在这种社会,公民权利享有的扩大,必将带来社会的不稳定;而且公民权利的享有程度越大,社会的不稳定越大。也就是所谓的“政治参与已经使制度化超载的社会,显然是不稳定的”。[3](P.367)这种不稳定往往正是社会稳定的前奏,且是一种动态、前进中的稳定过程;其正是社会进步的标志,从长远而言是有利于社会稳定的。但这只能提供一种可能性。如果在这种社会中,公民权利的享有旨在建立一种开明政治社会(近代以前)或民主宪政社会(近现代以来),那么这种不稳定必将带来社会稳定。用关系式表示如下:社会的绝对稳定→公民权利的享有  不稳定→保障公民权利的享有→社会稳定(相对稳定)。如果不是旨在建立或健全民主宪政社会,而是通过剥夺和限制公民权利的享有去建立另一种或又一轮极权政治社会,则必将带来新的绝对稳定,从而隐藏着又一轮巨大的不稳定。用关系式表示如下:社会的绝对稳定 公民权利的享有→不稳定→剥夺或限制公民权利的享有→社会的绝对稳定→公民权利的享有→不稳定……。尽管这种不稳定所带来的是另一种绝对稳定,但从历史长河看,这种不稳定因在极权社会或民主宪政体制极其薄弱的社会(绝对稳定的社会)中公民权利的享有而造成的,恰恰体现了民众的觉醒,因而是合理的,最终是有利于社会稳定的。

    在民主宪政体制比较发达的社会,保障公民权利的享有,是该社会的义务和民主宪政体制的目的。在政治上,公民权利的享有,本身就体现着民主政治和法治原则,而这本身又是民主宪政体制所具备的基本原则。公民权利的享有必将进一步健全这种体制,从而更有利于社会稳定。在经济上,公民权利的享有,意味着公民个性的完善和公民自身能量的尽情释放,这必将推动经济的发展。因为与民主宪政体制相适应的必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又是目前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最佳模式。市场经济从本质上说是一种自由经济,一种权利经济。作为市场经济主体之一的公民,其权利的享有必将有利于建立健全市场经济体制,从而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在社会文化生活方面,公民权利的享有,必将促进社会文化生活的丰富性和多元化。这三者互相促进和推动。而这三者的结合便是社会稳定的具体体现。可以这么说,当公民权利的享有与民主宪政体制保持在高水平的平衡状态下,则这社会便是长期稳定的社会。正如有学者所言,在高水平上保持政治参与和政治制度化二者平衡的社会,则可以断言是长治久安的社会。[4](P.367)如在这种社会中,限制或剥夺公民权利,这本身就是在摧残民主宪政体制。作为联系国家和公民纽带以及构成国家基本制度模式的民主宪政体制一旦被摧残,势必带来社会的巨大不稳定。

    当然,公民权利的享有也不能超出该社会经济发展的程度。马克思曾说过:“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5]一般而言,公民权利的享有,除了人身自由权利和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外,在某种意义上主要体现在公民的政治权利方面。但在自然经济或小商品经济的开明政治社会中,公民权利的享有仍然是有限的,尤其在政治权利方面,其权利的享有多是欠缺的或是浅层次的基本公民权利。但在这些阶段,却往往出现了“太平盛世”景象,其原因就在于这种公民权利的享有适应了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其“稳定”程度有时比公民权利的享有和民主宪政体制发达程度高的社会更高。但需明确的是,这种“稳定”用我们今天的价值标准来衡量并非是值得推崇的。在民主宪政体制比较发达的当代社会中,公民权利的享有不仅在于人身自由权利和社会经济文化权利,更多地体现于公民政治权利当中。一般而言,在这种社会中,权利的享有不会超出社会经济发展的程度。但也不排除此种状况的存在。一旦公民权利的享有超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时,那么该权利享有所带来的一系列活动就不能用“动态的稳定”加以辩护。只能说这种权利的享有是违反常规、不合理性的,理应为我们社会所排斥。进一步而言,在民主宪政体制比较发达的社会中,这种超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权利享有,本身就是在破坏权利义务的统一,违反了其应尽的义务,理应为法律所不容。但必须说明的是,适应了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公民权利因极权政治或比较薄弱的民主宪政体制而剥夺或限制时,则不能以上述理论为借口。在此情况下,万不能把此问题与上述问题相提并论,否则成为独裁者或极权者的“保护伞”。

    (二)社会稳定有助于保障和进一步扩大公民权利的享有

    在近代以前,社会稳定意味着当时社会的开明政治,这本身意味着当时社会的自然经济或小商品经济的发达以及政治上的一定透明度,那么这必将有助于当时公民享有政治上的有限参与、人身自由权利和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在近现代以来,社会稳定主要意味着该社会有着比较健全完善的民主宪政体制。正如有学者所言:“一个政府强大与否,稳定不稳定,全凭它能否在完善其政治制度化的速度与扩大群众参与水平二者之间求得最佳值,适时适度地调頻这二者之间的相互共振,奏出政治上的谐调。”[6](P.5)这种民主宪政体制体现着民主政治与法治原则,旨在保障公民权利的享有。一个社会从不稳定走向稳定的进程中所享有和取得的公民权利,在社会稳定状况下,就被加以法治化,并有权力制衡原则的一系列政治体制加以保障。同时,社会的稳定,带来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和宽松和谐的民主政治气氛。这种社会环境又会进一步促进经济的发展,并使民主宪政体制进一步健全完善。这必将有助于公民权利的享有。社会稳定所容纳的一切有理性的、能够推动社会进步的一切活动(诸如有利于保障工人利益的罢工等)本身就是公民权利享有的体现,而不是被极权者或独裁者所视为的“不稳定”。另一方面,社会稳定促进着经济的发展,经济的发展伴随着一系列与之相适应的新的权利内容。该社会所具有的民主宪政体制把这些新的权利内容加以法制化,从而进一步保障和扩大公民权利。

    如果一个社会不稳定,它存在着三种可能性:一种是绝对稳定状态;一种是从绝对稳定向社会稳定过渡中的不稳定状态;另一种便是特殊事由的不稳定,诸如战争、自然灾害等。就第一种而言,绝对稳定的社会便是独裁社会或是民主宪政体制极其薄弱的社会,其本质就在于剥夺或限制公民权利的享有,或让其公民仅仅停留在浅层次的公民权利的享有。就第二种而言,它是当独裁社会或极其薄弱的民主宪政社会到一定程度时,随着自发或新近法定的公民权利的享有和扩张,从而破坏了现行体制而带来的不稳定状态。这种不稳定体现了民众的觉醒,在社会发展中是合理的,其中存在着一系列的自发或新近法定的公民权利的享有和扩张,但这些公民权利是不确定或得不到保障的。非民主宪政体制或开明政治的公民权利都是得不到保障的。就第三种而言,因战争或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而带来的不稳定,往往造成社会经济、民主政治和法制的极大破坏,并且当政者有可能实行紧急状态措施(诸如戒严、宵禁和管制等)。这必将影响到公民权利的享有。总而言之,只有社会稳定,才能切实有效地保障公民权利的享有。



参考文献:
[1]王德祥:五四运动与民主宪政[J].法学研究,1989,(3).
[2]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P.367
[3] 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P.367
[4] 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P.367
[5]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19卷,第22页。
[6] 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P.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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