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江泽民同志在中共中央第三次法制讲座结束时的讲话中首次全面精辟地论述了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其后,在全国人大八届四次会议通过的“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又对“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方针作了具体阐述。1999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正式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成为党领导全国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是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更是我国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什么是“依法治国”?党的十五大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就是要达到施行社会主义法制,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价值目标,最终实现社会主义法治所追求的正义、秩序、自由、平等、公平与效益等法律价值。实现这一目标,笔者认为至少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在全社会培育和强化法治意识与法治理念,为依法治国肃清思想上的障碍
我国是一个封建专制主义历史悠久的国家。封建专制主义的一个最大特点,就是实行“人治”。从奉天承运、至高无上的皇帝天子到各据一方、等级森严的大小官员,就是这个“人治”的核心。“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皇帝的圣旨、诏书、话语皆为金科玉律、金口玉言,任何人都必须遵守与执行。然而,考察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也出现过“民本政治”的思想,如孟子的“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等,中国古代社会的“文景之治”、“贞观之治”等几个盛世景象都与这一思想有关,但中国历史上的开明君主毕竟为之甚少,因此,“民本政治”是根本不可能完全实现的。历史上也有人提出“儒法并用”、“德法并治”的思想,如孔子的“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拿中国封建社会的盛唐时期来说,还出现了“贞观修礼”,统治者专门制定了一套封建的道德体系,以“正家”、“定天下”、“制礼以崇敬”。但无论是“民本政治”还是“德治”,最终还是“人治”的手段或外衣,其“历史意义”仅存于使中国的封建专制统治获得了强大的内在支撑而绵延两千年多年。总体而言,中国的封建社会仍然是一个“人治”的社会,中国传统的政治仍然是一个“人治”的政治。1911年的辛亥革命,推翻了中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标志着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在中国的统治被彻底推翻。然而,新民主主义革命虽然打倒了政治上、经济上的封建主义,却“放过”了意识形态领域的封建专制主义,即便在建国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毛泽东也是将斗争的主要矛头指向资产阶级和资本主义,而忽视了“封建主义余毒”的存在和影响。邓小平曾经说:“我们这个国家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社会主义的民主和社会主义的法治。”民主与法治的缺乏,表现在思想上,就是官本意识、等级意识、臣民意识和依附心理依然严重;表现在领导方式上,就是不遵循法律和规章,习惯于按上级命令办事、按长官意志办事,喜于“拍脑袋”、“拍胸脯”。毋庸讳言,封建主义的残余和影响,是当前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一个最大的思想障碍。因此,实行依法治国,首先必须消除封建主义残余,从思想上肃清障碍。要加大宣传力度,特别是加强宣传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意义,宣传党追求民主与法治的决心和理念,宣传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等;要加大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力度,把普法教育制度化、法律化,把掌握法律知识、具备法治观念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全体公民必备的素质和必须履行的义务;要强化“法大于人”、“法大于权”的意识,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利益观;要提高公民的道德素质,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要积极推进基层民主与法治建设,通过各种教育活动,使每一个公民都成为独立、自由、自尊的人,成为一个充分享有权利并忠实履行义务的人,使民主与法治思想逐步深入人心,并成为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一种价值观念、一种公民素质。只有这样,依法治国才具备充分的思想根基和社会氛围。
(二)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同时实行党政分开,划清党组织与国家政权机关的职能
首先,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从而为其在新的历史时期奠定了坚实的执政基础。为了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党就必须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党的十六大明确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依法治国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毫无疑问是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目标,因此,也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坚持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障,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首要内容和鲜明特征。同时党也要在宪法与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党提出的依法治国主张,必须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的意志,并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与全国人民共同遵守。
其次,要实行党政分开。列宁在《关于组织问题》的决议中指出:“党努力领导苏维埃的工作,但不是代替苏维埃。”邓小平强调,“党要善于领导,党政需要分开”,“要把党政分开放在政治体制改革的第一位”。长期以来,以党治国、以党代政、党政不分已成为我国政治体制的传统,政府行政事务最后都由党委决定。邓小平曾经尖锐地批评过:“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就是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党委的权力又往往集中于几个书记,特别是集中于第一书记,什么事都要第一书记挂帅、拍板。党的一元化领导,往往因此而变成了个人领导。”现在,各级党委都设立了分管政府有关工作的书记,如城建书记、政法书记、文教书记等,政府工作的最后决定权掌握在分管书记的手中,而分管书记又听从于“一把手”书记。这就在客观上助长了官僚主义作风和“一言堂”、“家长制”、“一枝笔”及“一把手说了算”等现象的滋生和蔓延。这不仅使党陷入了日常的行政事务,而且也大大削弱了党的领导,其实质就是封建专制主义的一种残余。党的十六大指出:“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行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按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规范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以及人民团体的关系,支持人大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经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并对他们进行监督;支持政府履行法定职能,依法行政;支持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更好地成为党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党政分开其准确完整的含义,就在于坚持党的领导,把党代行的行政权力“交还”给国家行政机关,让国家行政机关独立地行使职权,同时这种领导是在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的领导。从这一意义上看,坚持党的领导,实行党政分开又是依法治国一条重要而可靠的途径。
(三)必须坚持人民当家作主,保障人民享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
“民主”一词来源于古希腊语,原意为“人民的权力”或“人民进行统治”。列宁说:“民主意味着在形式上承认公民一律平等,承认大家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里的人民当家作主就是指社会主义民主。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规定了我国民主政治的性质,即人民是民主的享有者,是政权的主人,享有管理国家的权力。宪法还规定,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体现了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文明的制度。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社会主义法制的基础是人民。邓小平说:“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同样,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法治,就不可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民主和法治作为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两者相辅相成、相互关联。
前面谈到了坚持党的领导、实行党政分开是依法治国的前提条件和根本保证,但要实现依法治国还应该把国家政权机关的权力“还给”人民 ,让人民成为国家政治权力的主人。我国宪法虽然对人民的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但长期以来由于政治体制存在的弊端以及人民的民主意识淡薄等原因,广大人民的民主并未真正完全实现。无论是人民作为国家权力主体的民主权力,还是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的机构场所及其代表性,都与宪法的规定相差甚远。因此,实行依法治国,就必须通过多种渠道真正实现人民的民主。要加强党内民主建设,在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的基础上,示范和带动人民民主建设。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人大工作,这是实现人民民主的最直接的体现。在选举制度上,要变“官定民选”为“选民推举”、变“等额选举”为“差额选举”,让人民直接或间接选举自己的代表来组织政府,管理国家。江苏省宿迁市的乡镇领导干部实行“公推竞选”就是一个十分典型、值得推广的做法。在立法制度上,要使人大真正代表人民立法,立反映人民意志之法,保证人民在国家生活中得到充分的法律保障,同时积极开辟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只有这样,人民的意志才会上升为国家意志而成为法律,人民才能依法管理国家,否则,依法治国只能是恶法治国。现在,一些地方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由于缺乏民主性、科学性,只站在政府部门的立场上,结果反而使人民的利益受到损害,这种现象必须予以遏制。在审议制度上,特别是对一些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决策,人大审议时,应尽可能增强群众性、民主性。目前出现的诸如规划公示、决策公示、听证会议、市民论坛以及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等,就非常好,因为能充分体现民主、尊重科学。在议政制度上,人大代表除参与立法决策、讨论施政得失外,还应关心法律的执行情况和计划、方针、政策的落实情况,经常反映自己和选民对行政、司法部门的意见和建议。要充分落实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这是人民行使各种民主权利的前提。除此之外,还要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侨务政策,完善村民自治和城市居民自治,扩大基层民主。要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为抓手,进一步扩大党员和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凡此种种,才能为依法治国提供良好的前提条件。
(四)必须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依法治国提供有力的法律制度保证
完备优良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有法可依”,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缺少这一条件,依法治国就无从谈起。因此,必须加强立法工作,加快建设部门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和谐、体例科学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且应当充分体现社会主义的价值取向和正义、秩序、自由、平等、公平与效益的法治精神。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所谓法律体系,是指由若干个法律部门共同构成的一国法律制度的有机整体。目前,我国法律体系的部门划分尚未有统一的说法,但一般认为,由以下7个部门组成,即:宪法,包括宪法法典和其他宪法性法律文件,是我国法律体系的基础;民法,主要用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经济法,是为了维护市场的统一性和公正性,实现科学有效的宏观调控和公共管理;行政法,是国家管理行政机关以及国家通过行政机关管理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法律规范;刑法,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及犯罪行为受到何种处罚;诉讼法,是关于违法行为的惩处程序及各种纠纷的裁判程序的全部法律规范,实体法只有通过一定的程序才会发挥现实作用;社会法,社会法主要是保障劳动者、老人、失业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和其他需要扶助的人的权益的法律。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的法律体系日趋完善,积累了一定的立法经验,但与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与依法治国的要求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我们要积极吸收和借鉴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为推进依法治国提供强大的法律保障。当前,既要在中央的领导下,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开放、完整、配套、衔接、和谐的法律体系,又要充分发挥地方和部门的积极性、创造性,针对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面临的突出问题,抓紧制定一批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体现地方和部门特色以及改革精神的地方性法规、行政措施和专门规范。要提高立法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使法律真正反映社会主义建设的客观规律,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符合时代发展的潮流。要严格立法权限和程序,努力提高立法质量,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防止和克服通过立法扩大部门利益、地区利益的不良倾向。同时,还应及时清理和修订不合时宜的法律法规和措施,保持法规体系的有效性。
(五)必须加大监督力度,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确保依法治国的顺利进行
依法治国离不开权力监督。权力制约和监督是依法治国的一项基本内容,是指对由人民授予、由国家组织以其强制力推行的对公共权力的制约与监控,通过特定的民主原则和法定程序配置权力资源,规范权力运行,制约权力主体,防止滥用权力,切实保障人权。无数的事实证明,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滋生腐败、导致专制。监督的意义就在于使国家政权机构的权力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消除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种种特权,铲除腐败现象,保护人民的利益,促进政治、经济、社会健康、快速、持续和协调发展。党的十六大指出:“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当前,在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上,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人大监督。人大应全面负责捍卫宪法的事务,要以宪法为准绳,对法律规章、条令制度,对政府行为、政党社团以及普通百姓依法进行监督。要完善人大的质询、弹劾、问责、不信任投票等制度,使各级政府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要加强对法、检两院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特别是要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问题作为监督之重点。二是群众监督。要建立和完善人民群众评议国家政权机关工作的制度,南京市万人评议机关就是一个很好的做法,应推而广之;要做好来信来访工作,完善信访必答和回复督查制度;要完善人民监察员制度,对国家政权机关开展经常性的监督;要建立健全社团监督制度,就与该社团活动范围有关的政府施政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三是党内监督。要建立和完善干部谈话、诫勉、回复、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廉政鉴定、述职述廉、民主评议、任职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要强化班子内部监督,完善党员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等;要重点加强对领导班子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监督;要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要按照十六大的要求,改革与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充分发挥纪律检查委员的作用,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要认真推行政务公开;要充分发挥政协、民主党派的作用。除此之外,还要强化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各级政府对所属部门的层级监督。
依法治国,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更是一个漫长艰巨的奋斗历程,需要广大人民的积极参与,更需要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我们要在党的领导下,在加快健全和完善立法、行政和司法体系的同时,努力为依法治国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全力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这也是中国现代化进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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