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10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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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安权力的亲和性与强制性
高淳县公安局局长 夏树芳
http://www.yfzs.gov.cn/ 2003-12-10 15:20:58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包含政治意识、制度和政治行为等层面。公安机关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对敌对势力进行专政。在行使公安权力的警务行为上,始终具有亲和性和强制性,这应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高度来认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公安机关要履行好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必须切实弄清公安权力的本质特征、构成等原则问题。本文试图从剖析公安权力的角度出发,认真理清公安权力的内涵与外延,以便科学理解、运用和行使公安权力,全面地服务人民、服务社会。

    一、公安权力问题的提出

    公安权力又称警察权,它是国家行政机关中的公安(警察)部门依法行使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社会秩序的重要权力。在不同的社会形态、在同一的社会形态的不同历史发展阶段,公安权力(警察权)行使中都会遇到不同情况和具体问题。

    众所周知,在我们国家,公安机关是属于政府序列的一个特殊行政部门,它的特殊性就在于公安机关是国家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执法相结合的具有武装性质的专业机关,伴随我国政治、经济与文化的发展,公安权力形成了较为独特的行政权力体系。
从建国初期到十四次公安工作会议(1949年至1965年),公安权力经历了形成、巩固和发展时期。新中国刚成立,迫切需要强有力的专政工具和行政管理力量,基于当时的历史背景,人民解放军成建制转为公安部队和公安武警。这一阶段,公安机关对外重点是防范和打击境外敌对势力的破坏、颠覆与渗透活动,对内重点是镇压反革命、“三反五反”,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保卫社会主义改造,组织社会主义教育,公安权力则更多地表现为强制性。但自从1963年毛泽东同志为推广浙江“枫桥经验”作出指示后,公安机关在工作方法、工作措施上作了相应调整,亲和性日渐体现。

    从十四次公安工作会议到十七次公安工作会议(1966年至1978年),公安权力历经了否定、瓦解和重建时期。由于反右派斗争的扩大化,继而发生“文化大革命”,公安工作自上而下遭到重创,从砸烂“公检法”到成立革委会、军管会,公安权力的构成与行使受到了大范围的冲击、扭曲和践踏。直到“9·13”事件后,公安部及全国公安工作才逐渐得到恢复。重建公安工作成为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解放思想、拨乱反正的重要任务。

    从十一届三中全会至今(1979年到现在),公安权力经历了重组、改革和创新时期。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公安权力在重组中逐渐纳入社会主义法制轨道。1983年严打行动充分展示了新刑法、刑事诉讼法公布后公安权力的强制性。全国公安机关推出“漳州110”、“济南交警”先进群体后,公安机关逐步显现出“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的双重性。近几年来,公安机关为顺应时代和任务的发展,公安权力愈加分散,也愈加公开。从“三项教育”到新近出台的公安部30项便民利民措施,都集中体现了公安机关解放思想、改革创新、与时俱进、服务为本的创造与举动。与此同时,也对公安权力的亲和性与强制性提出了孰优孰劣、孰先孰后的思考课题,值得我们去研究。

    二、亲和性是公安工作的本质特征

    历史和现实昭示我们:任何行政权力都是处理和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的重要手段,公安权力同样毫不例外。任何一个社会团体,都存在着各种利益需求,利益各方既具有同一性的一面,又具有矛盾和冲突的一面。利益的一致性决定了行政权力具有亲和性;各种利益的矛盾和冲突则决定了行政权力具有强制性。公安权力的特性就在于在一定社会生活范围内,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责,把一个个相互独立、又有着不同利益需求的单一个体集聚成一个相互信任、彼此认同、为维护共同人身权、财产权提供便利的统一体。这一权力特性就是权力的亲和性。无数事实证明,亲和性是公安权力存在和发挥功效的最根本的特征。失去了亲和性,公安权力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和可能。具体从以下四个方面加以认识:

    一是从公安权力的最初形成来看,公安权力具有亲和性。在解放区和解放后的建国初期,公安部队(解放军中的社会保卫部门)工作重点是维护地方秩序、管理户籍、支前除奸、镇反剿匪,巩固新生地方政权,确保解放区群众安居乐业。公安机关打击对象仍然是极少数,公安权力的存在归根结底是为了初生的红色政权,为最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服务。可见,亲和性是伴随公安权力的产生而与生俱来的。

    二是从公安权力的基本属性来看,公安权力具有亲和性。权力的基本属性是“公”。任何国家的权力都来自于公众,主要反映了公众的意图,并为公众所认同。公共权力的本质在于促成全体成员的亲善和睦,同心同德,以谋取全体公民的幸福。在剥削阶级社会里,公共权力只是谋取统治阶级的公共利益,追求统治阶级的阶级利益。社会主义国家,包括公安权力在内的各项行政权力更具亲和性。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来自人民。社会主义国家的这一基本属性决定了行政公职人员必须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力为国家的安全、发展和富强服务,为人民大众的和睦、富裕、安宁和幸福服务。我国现阶段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一矛盾表明了全体社会成员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同时充分决定了公安权力的基本属性。公安机关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属性必将是服务于社会成员的根本利益。利益的一致性决定了社会主义国家的公安权力(警察权)是迄今为止各种社会形态下最具亲和性的权力。

    三是从公安权力的运用形式来看,公安权力具有亲和性。公安权力是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重要手段,是处理问题、解决矛盾、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方法。在处理人民内部各种矛盾和问题的过程中,人民满意不满意是衡量公安工作成败得失的根本标准,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惟有把“人民公安为人民”的思想深深植根于各项公安工作之中,公安机关才能永远立于不败之地。因此,公安权力在运用的形式和过程中应当首先使用温和的、柔性的、非暴力的处理方式,而不能是强制的、硬性的、暴力的手段和方式。当前全国各地公安机关正在组织开展“立警为公、执法为民”和“整顿执法作风、端正执法观念”等主题教育活动,其根本目的是切实扭转实际执法办案办事中存在的背离宗旨、践踏人权、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弊端,全面落实“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事为民所办”的宗旨要求。

    四是公安权力的社会性、普适性和责任性的特点是由其亲和性的本质特征决定的。
  
    公安权力的社会性。任何权力在产生初期,总是基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需要,因此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所需要的权力是一种十分重要的管理权,它要求权力的掌握者运用手中掌握的权力为社会公众谋利益,这就是权力的社会性。但社会性权力不可能由全体社会成员来共同行使,只能由一小部分人代表公共行使,因而在实际操作中,掌握权力和使用权力的人就从权力主体中分离出来,构成了权力的内在矛盾性。其矛盾性在公安机关内部即表现为:行使权力的社会性与占社会成员极少数的民警的对立统一。一方面,权力的社会性要求它的掌握者(民警)必须运用手中的权力造福于社会、造福于人民,这必然会产生出“公”。另一方面,权力又是与掌权者个人(民警)及其所在集团(公安机关)的利益相联系的,权力的个人占有,很容易使掌握权力的人视作谋取个人或集团利益的工具,这就必然会产生“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权力观应当是:权力姓“公”不姓“私”,始终坚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

    公安权力的普适性。公安权力不同于其他一般社会组织的权力,它对社会的各个领域、各个层面、各条战线、各个部门都具有法定的影响力。政府所确定的涉及公安机关及公安工作的决议、决定、指示、命令和各种行政措施对整个社会都有约束力,因而公安权力具有普适性的特点。

    公安权力的责任性。公安权力的责任性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指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对自己行使权力的行为及其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必须承担责任,其目的在于防止滥用权力,这是权力的消极的次要方面的含义;二是指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作为权力的执行者必须对社会有所贡献,必须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承担相应责任,这是权力的积极的主要方面的含义,这也是公安权力行使者得到社会认可和服从的关键因素所在。权力和责任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权力和责任是对等的。公安权力在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手中不是谋取个人和团体利益的工具,而是意味着一份责任、一种义务。

    三、强制性是公安权力的重要特征

    如上所述,由于社会利益存在着矛盾、冲突,决定着权力具有强制性的特征。尤其是解决不同阶级的、不同利益集团的矛盾和冲突,解决已激化了的人民内部矛盾,单靠温和的、理性的、非暴力的解决办法是行不通的,因此在非强制力手段不能奏效的情况下,使用某些强制手段是十分必要的。

    强制性是公安权力的重要特征。构成公安权力不仅有武装的民警,还有物质的附属物,如看守所、枪械等。从公安权力形成并运作开始,强制权、约束权、暴力处置权、枪械使用权、处罚权就与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紧紧联系在一起。公安权力的强制性表明,权力双方的关系是不对等的,它是一种命令和服从的关系,指挥和被指挥的关系,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

    公安权力的强制性具体表现为三种不同的强制方式。一种是暴力强制方式。公安机关为了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对敌对分子进行强有力的控制和管理,如镇压反革命、平暴治乱、实施戒严等。暴力强制方式主要是在对敌斗争的非常时期实施的一种强制方式。另一种是法律强制方式。在常规时期,公安机关一般情况下使用的是强制性管理方式。主要依照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规范,采取管理控制措施,目的是要求社会成员共同遵照执行,违者将受到相应的行政、治安处罚和刑事追究,以维护绝大多数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强制方式是对全社会成员都有约束效力的一种强制方式,具有比较温和的非暴力特征,它既有说服、劝导、引导和教育的一面,又有在说服、劝导、引导和教育无效的情况下,使用强硬措施和手段的一面。还有一种是道德规范方式。公安机关凭借各种媒体和载体,运用舆论工具向全社会宣传伦理道德,并通过道义的力量和调解的力量,规范人们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该怎么干、不能怎么干等等,促使社会成员成为具备良好道德风尚的公民。

    公安权力的强制性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深化理解:

    一是公安权力需要一定程度的强制性。公安权力的公共性决定其必须首先具有亲和性,因为权力是公共权力、公众权力。而要实现这种公共性和公众性,也需要一定的约束力,说白了就是权力的强制性。缺乏强制性的公安权力,很难实现强制功效和目标。同样没有暴力的、强制的、精神的强制方式,公共利益、公众权益也很难有效维护。

    二是公安权力还有排他性特征。公安权力是国家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门。公安机关领导岗位或警察岗位要求它的担任者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拥有一定的决策权和控制能力,借以完成所负责的工作。其他任何社会组织的权力不能行使公安权力,更不能用其他社会组织和权力来替代公安权力。

    三是公安权力具有执行性和决策性的特点。公安民警既是国家法律法规的执行者,同时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又是决策者。因为国家治安行政管理是否成功,关系大众利益,关系社会稳定。

    四、亲和性和强制性有机统一于公安工作全过程

    公安权力的亲和性和强制性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它们既相互对立,又相互统一。亲和性及其所决定的社会性、普适性、责任性的特点,构成了权力的内在特性;强制性及其所决定的排他性,构成了权力的外在特性,两者辩证地统一在公安权力的行使和运用的全过程。由于亲和性和强制性的共同作用和相互补充,促使公安机关能够得以实现管理目标、工作目标。

    在公安权力的矛盾统一体中,亲和性与强制性所凸现出来的地位和作用是各不相同的。亲和性是本质特征,是矛盾的主要方面,而强制性是矛盾的外在特征,是矛盾的次要方面。在不同社会形态和同一社会形态的不同历史阶段,两者发挥的作用和功能是不一样的。在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社会里,在一个阶级夺取另一个阶级政权的年代,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特定社会历史阶段(如“文化大革命”时期),公安权力的强制性占有主导地位,其作用发挥更为重要。但是即使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争夺权力的双方仍然会运用其亲和性协调和解决各种内部矛盾,促使内部的团结和统一,以更好地巩固政权或更轻易地夺取权力。

    在进入加快实现小康社会进程的新的历史发展时期,要求公安机关在坚持打击犯罪、维护治安的前提下,以打造公共服务型公安机关为目标,真正从思想大解放上来一次革命,切实转换思维定势,不断拓宽服务领域,推动社会经济协调健康发展。说到底,就是要把公安权力的亲和性和强制性溶入到公安工作的全过程,以亲和力取信于民,以强制力整饬治安,实现公安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的良性循环。简而言之,公安机关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把握“三个环节”(教育、管理、监督)、做到“三个创新”(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工作机制)、增强“五个意识”(大局意识、政治意识、责任意识、群众意识、法治意识),在提升队伍整体素质和个体素质上狠下功夫,时刻牢记“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在建设“平安高淳”、服务“两个率先”的伟大实践中建功立业。

    笔者认为,分析和研究公安权力的亲和性与强制性,分析其在公安业务建设和队伍建设中的作用,就是要充分认识和理解其辩证统一的关系,根据不同的时代要求,顺应时代潮流,高举创新大旗,深化各项公安改革,推进党的公安事业的发展。当前要抓住公安权力的本质特征,妥善处理好依法办案与办案人性化的关系,处理好坚持“严打”方针与防范社会化的关系,处理好从严治警与从优待警的关系,处理好依法治警与以德治警的关系,处理好业务工作与队伍建设的关系,处理好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的关系,在“有限政府”的趋势下,铸就人民警察的无限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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