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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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形势下主诉检察官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孙 震
http://www.yfzs.gov.cn/ 2003-12-10 15:12:19
    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我国检察机关体制的改革迈出了可喜的步伐。主诉检察官工作制度就是检察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检察事业任重道远,形势在变,我们的理念也要变,江泽民总书记指出“创新是我们中华民族的灵魂”,而主诉检察官制度作为一新生事物,虽然在实践中已运作数年且体现了该制度的工作优势,但也发现了该制度不少需要补充、完善的地方。韩杼滨检察长就指出:要围绕公正执法,通过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的主诉检察官工作机制和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也下发了《关于在审查起诉部门全面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工作方案》,号召全国各基层院大力适用并推广主诉检察官工作模式。可见,主诉检察官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已是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各项建设中的重中之重。主诉检察官制度能否真正在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扎根并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取得它应有的效果,笔者认为对主诉检察官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已刻不容缓。下面,笔者想就完善与发展主诉检察官制度,建立科学的主诉检察官运作机制谈谈个人浅见。

    就目前基层院的检察队伍的现状,笔者认为主诉检察官制度的完善及改革主要应从队伍建设、业务建设两方面着手。

    一、队伍建设方面

    1、转变思想,确立主诉检察官制度运行框架。

    主诉检察官制度改革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不单纯是一项业务工作的改革,也是检察系统队伍建设的改革。所谓主诉检察官制度是指从检察官队伍中选拔一批政治、业务素质都较高的检察官任主诉检察官,配备一定数量的事务检察官和检察书记官组成办案组,具体负责办案工作的检察制度。经过数年时间的实践,主诉检察官制度已初具雏形,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当前实行的主诉检察官制度和理想仍有较大差距。主要有如下问题:主诉检察官的法律定模糊;行政权过多干涉检察权的客观事实依然存在;主诉检察官的可行使职权过于狭窄,而责任重大,利益微薄;主诉检察官尚无明确固定的办案形式;适度放权与制约监督机制偏弱存在矛盾。以上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主诉检察官制度的推广和深化,滞后了检察系统的队伍建设。笔者认为,在新形势下深化主诉检察官队伍建设改革已是大势所趋,应分步骤做好以下工作。首先,应放宽用人渠道,确立科学规范的任用制度。一切事业均以人为本,漏用一个人才是损失,用错一个人更是损失。主诉检察官是主诉检察官制度的实施主体,只有选好人、选准人,这项制度才能积极发挥作用,我们的队伍建设才能蒸蒸日上。其次,合理配置检察权,重新确立检察官、部门负责人、检察长三者之间的关系,避免行政权反复干涉检察权的现象重复发生,为最终实现检察官负责制奠定基础。再次,建立相对完善的考核框架,落实有效的激励机制,为主诉检察官解决后顾之忧。在保证主诉检察官待遇的同时,实现责、权、利相统一。最后,改革传统的办案组织形式,打破旧有的、低效率的办案机制,建立起新的更加科学的、更加符合刑事诉讼规律的办案机制,实现行政管理和业务工作互相保障、互相促进的良性运行。

    2、取信于民,大力推行形象建设。

    笔者认为,新形势下形象建设应作为检察系统主诉检察官队伍建设的重头戏来抓。进了检察院,穿了检察服,当了检察官,不能代表就是一个检察官的形象。一个优秀的检察官应该具备较高的素质和良好的形象。而主诉检察官更应是检察官群体的杰出代表。素质决定形象,形象反映素质。笔者认为一个良好的主诉检察官形象就是精通法律并公正文明执法的形象。一个简单的概念包含了复杂的内容。总的来说,新形势下主诉检察官应培养三个层面的形象:首先是铁面无私、舍身护法的公务形象;其次是两袖清风、热情服务的公众形象;最后是注重修养、崇尚公德的个人形象。素质的提高不是一天两天的事,笔者认为应在以下三方面下工夫:第一,加强学习,在知识的积累中锤炼形象。对主诉检察官来讲,学习是提高素质修养、塑造形象的最好途径,我们要办案学习两不误,学以至用,理论联系实际,努力把自己培养成检察业务尖子和检察专门人才。第二,勤于实践,在履行职责中检验形象。形象的塑造没有一成不变的定式,必须遵循“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循环反复的过程。第三,把握机遇,勤于总结,在有所作为中塑造形象。总结是由分散到集中,由感性到理性,去伪存真,去粗取精的认识升华。不会总结的主诉检察官也不善于提高自己,其形象也难以完整。人生充满机遇和挑战,有所作为才能有形象,这个再明白不过的道理在检察系统中体现的尤为充分。

    二、业务建设方面

    1、效率优先,完善主诉检察官制度。

    笔者认为,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主诉检察官制度已初步确立了基本框架,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当前实行的主诉检察官制度和理想仍有较大的差距。在探讨业务建设的新机制和新方法时,笔者觉得主诉检察官交叉办案制度很可行,各院可组织部分优秀的主诉检察官进行业务交流性质的交叉办案,这一做法是结合办案实际的一项重大突破,对于长期以来往往是单兵作战的审查起诉工作,引入这一办案制度是一种新的工作方式。上下级机关交叉办案的做法在侦查机关已经被广泛采用,它有助于集中优秀力量突破一些重大疑难案件。目前,刑检工作出现了新的特点,出现了不少人头多、案情复杂的专案,特别是一些特大经济案件,这些案件往往社会影响大、工作时间紧、质量要求高,象以前那样依靠一两人的工作往往效果不是很好,通过交叉办案的形式,在一定时期内在一个大范围内组织调配业务能力强的主诉检察官集中力量办理部分大要案,可以保证这类案件的高质量,还可以促进多人员之间的业务交流,同时让更多的人参与办理大要案,在实践中锤炼一批业务过硬的办案能手。为客观的对主诉检察官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价,笔者推荐可试行案件细化记分考核制度,对主诉检察官办公室的办案及其他有关工作进行科学的细化测算,为主诉检察官任职考核提供依据,也促使主诉检察官们认真办好每一案,做好具体的工作。根据案件情况的差异和不同特点,将案件测算的分值分为基本分和附加分,基本分根据不同的案件难度确定不同的基本分,附加分则根据每一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人数、作案笔数、涉案金额、卷宗册数等情况进行测算,这样既考虑到了不同案由所带来的不同办案难度,又考虑到了具体案件中的办案工作量。以此为基础,突出效率和质量要求,承办人在指定期限内完成案件,每提前一天加相应的分值,超过一天扣相应的分值,年终超过平均办案数会有相应的奖励;在办案过程中出现错误,根据具体情况扣分。年终,将所办案件的分值累加,便能比较科学、客观的反映出主诉检察官及其办公室的工作情况。这样的考核制度改革了以往对案件考核只凭主观印象的陈旧做法,更加公平公正。笔者所在的浦口检察院已经开始试用该考核制度。

    2、科技强检,推进主诉检察官工作机制的现代化。

    积极运用现代化手段,是检察工作发展的客观需要,是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必然趋势。显然,主诉检察官制度作为检察系统中一科学事物,自然离开不了现代科技的支持。目前,检察机关的办案,大多还停留在依靠纸张记录、电话联系、出差调查的传统方式上,不能适应检察工作的信息技术发展的需要。要推进主诉检察官业务建设就一定要推进检察工作的现代化。我们一方面要运用信息化、网络化的手段。加强综合协调和远程指挥,提高案件信息的快速传递和利用,实现网上协查、缉逃、追赃、统一指导案件审讯等侦查部署和组织网上案件讨论等功能,打破传统办案方式对侦查工作的时空限制,全面提高检察机关的战斗力。另一方面,要不断发展各种现代化技术手段,探索和开拓新的工作领域,大力研究,解决目前常规方法无法攻克和高科技犯罪带来的技术难题。发现、提取、固定、记录不同形式的证据,注重对新形势下犯罪技术手段的对策研究。在充分发挥现有技术力量的同时,借助社会上的科研院所等科技力量和智力资源,通过上下联合、内外联合,建立和完善创新体系,积极推广科技成果,使其在业务工作中得到应用。相信随着科技手段的应用,检察机关的侦查能力、应急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将产生质的飞跃,主诉检察官们的科技意识和相关水平也会得到长足的提高。笔者所在的浦口区检察院正推行全院计算机联网培训,力争达到人人均能熟练掌握电脑,并在网上达到检察业务的互动。对于检察工作现代化而言,用好电脑无疑是一个极为重要的且具有代表性的方面。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检察工作的进一步现代化,主诉检察官业务建设的新局面也会早日到来。

    总而言之,新形势下主诉检察官制度的完善不是一朝一夕能完成的,而是一复杂长期的工作。我们一方面要大胆突破,力求深化,建立全新的机制,另一方面要树立品牌意识,全力打造有地方特色的主诉检察官制度。检察改革总的要求是:紧紧围绕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检察机关的性质、职能,通过加强制度建设、提高诉讼效率,强化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作用,维护司法公正,有效地推动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主诉检察官制度的完善和发展要从上述要求出发,针对当前主诉检察官制度实行中存在的问题,励精图智、精益求精,真正形成整体意义上的精锐主诉检察官队伍,提高公诉的整体效率,增加公诉的整体力度,构成有效的全新检察工作诉讼建构,逐渐淡化国家职权主义的控审力度,以早日实现真正的诉讼改革。可以说,主诉检察官制度完善与发展的前景是美好的,我们有理由期待硕果累累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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