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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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职业道德对公正执法的现实影响
南京市浦口区法院:滕清、陈俊才
http://www.yfzs.gov.cn/ 2003-12-10 15:01:44
    公正与效率是新世纪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法官职业道德直接制约着公正效率的实现。为确保司法的公正效率,树立法院的权威和公信力,法官必须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这是基本的、必要的条件。其中,刚正不阿是整个法官职业道德的基石,没有这一条作保证,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就会产生负面效果,审判及执行中的偏私就不可避免,就不会有真正的公正与效率。笔者认为,现阶段应从以下三方面认识《法官职业道德实施纲要》及实施的必要性:

    一、法官职业道德决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效果

    法官职业道德与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怎样的关系?从法律和司法的自身特点看,法律条文本身只能是固定机械的原则,然而,司法的过程不是机械的公式,不可能套一套就完事、就得到公正的结果。法律的真谛和价值通过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及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所体现。由于社会事物的复杂性,法律永远只能是个公正规则的框架,无论英、美法系或大陆法系的法律,法官都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自由裁量的存在目的,是为了使司法裁判更加趋于公正。所以,法官自由裁量权在一定意义上是法律的重要补充,真正的公正需要法官在框架内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才能实现,是法官实现公正裁判的砝码。然而,它也是导致法官裁判的形式合法,内在不公的重要因素。柏拉图非常明确地指出:“每个人都清楚,立法工作是很重要的事情,可是,如果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地方安置一个不称职的官吏去执行那些制定得很好的法律,那么这些法律的价值便被掠夺了,并使得荒谬的事情大大地增加,而且恶行也会从中滋长。”这相背的结果并不取决于法律本身,而是取决于应用法律的人如何行使自由裁量权,归根到底取决于法官的人格因素,取决于法官职业道德状况。当一名盗窃犯的盗窃数额构成3-5年的量刑时,判4年是合法的,但对具体案情而言是不是判4年就达到真正的公正了呢?这并不是通过运用自由裁量权,其在合法框架内的裁判是否公正,往往有很大的隐蔽性。在3-5年的合法框架内的公正程度只有审案的法官才最清楚,他的公正性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官的人格素养,取决于法官的职业道德水准,即取决于法官的正义感及其刚正不阿的素质。对一名人格素质高、不偏私的法官而言,一定的自由裁量度成为他裁判更加公正的条件;而对于一名人格素质不高,存在偏私的法官而言,自由裁量度恰恰成了他玩弄法律、愚昧他人的有利因素。

    二、法官职业道德制约着裁判的公正性、合法性、合理性

    我们通常说,公正合法。公正与合法究竟是怎样的关系呢?与法官职业道德又是怎样的关系?对法官而言,办事合法,这是最基本的和最起码的要求。合法是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就公正与合法的关系,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合法是一个绝对的概念,而公正则是相对的概念。世界上只有相对的公正,没有绝对的公正。同一事物,在不同角度上,公正的评价是不同的。司法审判的公正,首先是相对于法律的公正,同时往往也是相对于情理道德的公正,即能让当事人、群众和社会都看到并感受到审案过程和审判结果中表现出的正义和公平。法官能用刚直的态度认定是非曲直,以居中的位置平衡利益关系。因此,裁判的合法是公正的前提,公正裁判首先必须是合法的。但同样合法的裁判,它的公正程度是不完全等同的,即合法的裁判不必然100%的完全公正。大陆法系中的弹性可能还比英、美法系更大些。例如,民事审判中最普遍的离婚、继承案件中的财产分割,是否能有绝对天平式的公平呢?往往很难,因为多分少分涉及到诸多因素,多分或少分只能相对公平公正,没有绝对的分毫不差。又如最简单的赡养、抚育费的案件中,由于当事人存在着隐性收入,判令的给付数额,既与义务人收入有关,也与权利人的情况有关,裁判的给付数额往往与法官的人格和认知情况有极大的关联,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就同一案件的判决虽都是合法的,但所判给付数额不一定相同,其公正的程度就不会相同。所以说,公正要比合法更难做到,是比合法更高层次的要求。

    司法公正是法治的核心要素,是世纪主题,是社会公众的强烈需求,也是法院工作的价值目标。法官是法院体制的最核心部分,是司法制度构成要素中最活跃的因素,是法治运行的人力基础,如果说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法官就是这道防线的守门人,是实现司法公正最关键的因素。裁判是否合法,有比较直观的法尺量度,是否公正及其公正的程序,就不那么容易准确细致地度量,很大程序上取决于法官的素质。归根到底,就是法官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做到“不偏私“。一件案件的裁判,如果既合法、又不偏私,那么,应当认定它就是公正。合法与不偏私主要影响的是案件裁判的合法性,而人格素质直接影响的则是案件的公正性。

    在社会生活中尤其是司法实践中,会经常听到这样的说法,本案的判决“合法不合理,合法不合情”。简言之,这是因为“法律不公正,而不是因为法官本人不公正”。其实,真正的公正应当是情、理、法三者的交融,否则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正。从贯彻实施法的价值角度而言,法官的人格、职业道德对法效果的影响是至关重要的。古人云:“常平之法,古人用之便民,后人则以是而取利。荐举之法,古人以是而进善,后世则以是而招权”。就是说执法官员的价值观念及其人格修养对于法的价值实现,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能不能做到合理又合法,实际上是法官的人格素养、职业道德及法律素养所共同决定的。

    三、法官职业道德直接影响“执行”的效果

    当提到职业道德对司法影响时,人们往往想到他对裁判公正性的支配作用;其实,裁判不过是司法审判工作中的主要部分之一,法院审判工作的另一主要部分就是执行工作。法官职业道德对法院审判工作的强大影响力,更多地表现在司法执行工作上。从现象上看,执行工作是一种机械的工作,但实际上,执行工作需要法官的积极动脑、吃苦耐劳,有一颗善良的心,有强烈的正义感,能刚正不阿、公正不偏私,并有智慧与勇气才能做好。也即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才行。当然,执行依靠的是法的强制力,但是单有法的强制力,没有法官的优良人格素质职业道德,是不能取得预期的执行效果的,整个司法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也是不能得到体现的。这是因为裁判的不公相对地比较显见,而执行中的不公往往比较模糊,把握不准,难就难在没有证据证明其不公。执行中的不公往往比审判中的不公更难被发现和确认,具有更大的隐蔽性,尤其是难以通过司法程序的救济而纠正。合法裁判中的不公还能使通过上诉审、再审程序得到纠正,而“合法”执行程序中的不公,却没有这样的救济。执行时机的错过也很难弥补。就审判与执行相比较,某种意义上,执行也更要依赖创造思维,依赖人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更需要人格和职业道德。同一个案件,不同的时候执行,效果不同;采取不同的手法,效果也不同;谈话中使用不同的语言,效果也会不同。执行法官执行过程中的稍许偏私,一念之差,可能就会失去永久的执行机会和可能,或许导致一个本可能实际到位的案件,永远不能或很大程度上不能再执行到位,只能中止或终结执行。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执行程序的规定仍是比较原则的,更多地在于执行法官的主观能动性。所以说,执行法官的执行效果一半取决于法的强制力,另一半取决于执行法官的人格素质,职业道德,刚正不阿,正义不偏私的素质。

    法官是司法活动的主体,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法官职业对法官提出了高于一般社会公众的要求,这种职责在本质上决定了法官职业具有独立、中立、合法等特点。法官只有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才能不为他人意志所左右,充分发挥司法权的作用,实现公正裁判。作为社会精英和社会正义维护者的法官,其职业道德水平应达到最高境界,法官应该成为具有高尚道德情操的楷模和典范。法官只有以优良的职业道德在纠纷中保持中立、超然的地位,不偏袒、不参与纠纷的任何一方,才能客观判断,中立裁判。“法官非有良知不能表现正义”,法官不仅要求具有法律知识,而且特别应有广博的教养主廉洁的品质。这就是良好的职业道德,是法官依法公正审判的重要保证,是司法公信力、权威性的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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