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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应加快公平就业立法
——美国有关公平就业的法律法规带来的启示 (范凡)
http://www.yfzs.gov.cn/ 2003-12-01 14:25:19

                       

多年以来,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广大民众就业的法律法规,为经济快速发展、社会稳步前进提供了可靠保障。但劳动就业问题在我国又是一个久已存在的社会问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国企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不断深化,下岗职工、内退职工纷纷流向社会;以及农村劳动力大大过剩,大量涌入城市;扩召后的高校、中等学校毕业生不包分配,这些都加剧了我国原本就很突出的就业矛盾。长久以来,就业问题已成为政府、百姓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在现实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依靠其优势地位毫无道理、肆无忌惮地对求职者提出种种苛刻条件,甚至有些与工作性质毫无关系,诸如,性别、年龄、身高都可以作为拒绝求职者的借口。据报载,成都市某国有银行拒绝一应届大学生求职的口实是其身高不合要求。笔者认为成都这位大学生遭遇了就业歧视。就业歧视在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下普遍存在,随处可见的招聘广告中几乎任何一种职业均要求30岁以下、25岁以下甚至更小。除了以上提到的对性别、年龄、身高要求外,还有对户籍地域的限制,对学历不必要的过高规定,乃至对五官长相的种种苛求等等。就业歧视现象的存在与促进就业政策是格格不入的,与求职者的心愿也是不相符的。劳动就业中,用人方对求职者毫无道理、毫无根据的要求、规定、限制等等,这些劳动力市场中的就业歧视现象,与现今人类普遍认同的人道理念、民权思想是相背离的,是文明社会所不应该存在的。
劳动就业中的歧视现象在美国曾经也很严重,除我国目前存在的那些现象外,还表现为:种族歧视、宗教歧视、性骚扰等。在美国,就业歧视问题从20世纪30年代以来一直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但真正引起社会重视是1960—1970年代20年左右的时间里。美国民权运动的兴起,使得人权观念深入人心,反歧视成为社会潮流,导致美国60—70年代劳动与就业立法改革,一系列反歧视法案出台。除出台了一系列反歧视法案外,美国政府还实施了反歧视的积极措施。首先成立了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EEOC),其主要职能是监督、调查企业、组织的平等就业状况,要求不符合的企业或组织在一定期限内整改并接受复查,并要求这些企业或组织为其过去的歧视行为支付经济赔偿。另外,EEOC还有权起诉这些企业和组织。积极性措施既是总的原则,也是一系列特别行动。作为总的原则,它是整个社会对改善少数群体的生存状况的承诺;作为特别行动,它指在EEOC等机构的监督下,雇主为消除就业歧视而采取的措施,它主要是具体计划。现在虽然劳动就业中的歧视现象仍有存在,但总的来说,情况有了很大的改善。今天在美国,雇主们想要随心所欲、毫无顾忌地招募、提升及解雇员工已不再可行,因为这样随时可能被指控违法而受到EEOC的调查。包括政府机构在内,每个雇主中的人事管理人员,都必须把公正与平等地对待不同社会群体中的劳动者这根弦紧紧绷上。可以说,现在差不多所有雇主的人事政策在某种程度上都受到联邦、州及地方的公平就业法律法规及新的社会规范的约束。
目前在美国,有关公平就业的法律法规已是规范雇主们的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工作最重要的法律制度,包括私有企业在内的许多雇主的人事政策直接或间接地都是1960到1970年代联邦及地方劳动与就业立法改革的结果。现对美国公平就业立法中的几个关键法案及其改革分别说明如下。
薪酬平等法案: 该法案1963年在国会通过并于同年6月实施,它规定了从事对技能、责任和艰苦程度的要求相等并且工作条件相似的工作的男女劳动者,雇主必须支付相等的薪酬,禁止以性别因素决定劳动者的薪酬差异。
民权法案:1964年的《民权法案》禁止雇主在员工招募、晋升及就业过程的所有阶段将其种族、肤色、宗教、性别或原籍国作为与其他员工有差别对待的原因。该法案一般被认为是美国公平就业立法的基石。
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EEOC)负责对所有雇主在该法案的执行情况方面进行监督。它对涉案各方的干预从劝告到调解再到仲裁,如果这一系列程序下来仍然未能解决,它有权要求首席检察官起诉违法雇主。由于这套程序太复杂,影响了EEOC的效率,1972年国会修改了法案,将起诉权赋予了EEOC。
11246号和11375号行政令:1965年,为进一步控制和减少就业领域的歧视现象,联邦政府颁布了《11246与11375号行政令》。它要求政府承包商这样的雇主不仅不能再有歧视的现象,而且必须采取积极性措施来消除因过去的歧视行为对今天造成的影响,雇主必须制定积极性措施的计划上交政府有关部门。美国劳工部有权对违反11246号和11375号行政令的承包商作出终止现有合同与禁止参与以后合同招标的处罚。
反年龄歧视法案:1968年6月实施的《反年龄歧视法案》禁止拥有25名以上员工的雇主在员工招募及辞退等就业过程中以年龄做为作出决定的原因,该法案的目的保护40-65岁之间的劳动者在就业时免受歧视,它由美国劳工部负责监督实施。随着美国法律把退休年龄从65岁提高到70岁,1978年国会对该法案的修正,也把年龄区间从40-65岁改为40-70岁。
职业安全与健康法案:《职业安全与健康法案》1971年4月开始实行,旨在为每个劳动者提供一个良好的劳动环境。根据该法案,第一,任何劳动者认为在其工作中有违反职业安全与健康标准的情况或有紧急的危险,可以要求有关执法官员进行调查而不必担心雇主的报复,换言之,雇主不能解雇或用其他手段处罚要求调查的员工;第二,如果雇主被执法机构传唤,提请的雇员有权参加听证而不必担心雇主的报复。
信用报告公平法案: 其目的是向劳动者赋予了解某些直接影响人事任用决定的因素的权利。例如,某人在求职时由于个人信用的报告不佳而被拒绝,求职者有权要求招聘方出示向其提供自己公平信用报告的机构的名字和地址,并有权查看报告的内容;招聘方也有义务告知求职者被拒绝的理由。
联邦职业复兴法案:该法案要求所有合同额超过2500美元的政府承包商必须为残疾人采取积极性措施,雇主必须采取步骤招募残疾人士。另外,设施的设计与使用必须考虑残疾人的特殊要求。
隐私法案:《隐私法案》规定联邦机构雇主必须承认雇员在个人文件的内容和记载方面的某些特别权利。雇员有权了解自己的哪些记录会被保存、使用或公开,出于一个工作目的的记录用于另一个目的,须经雇员本人的同意;通常,雇员有权查阅、更正和修改本人档案的文件;雇员有权了解本人档案的更新情况及是否会用于法律目的。
各州的反歧视法律:许多州也实行了地方的反歧视公平劳动与就业法律法规,限于篇幅,不再详述。不过,需要说明的是,地方法律有时对雇主更加苛刻。
法律规定例外的情况:有时雇主处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不必受到某些反歧视立法的约束,这就是例外情况。它与反歧视的立法精神并不矛盾,例外情况的规定是为了避免使组织处于严重不利的竞争环境下。以下是两种例外情况。
真诚岗位资格(BFOQ):根据《民权法案》第7章的条款,某个岗位任职资格是与雇员的性别、宗教及原籍国是密切相关的,就形成了真诚岗位资格,这并不违反有关法律。例如,雇主在招募女性服饰的模特儿时限定仅招女性就不算违法;清真寺的神职人员限定为伊斯兰教徒也是合法的。
雇主资历制度:雇主内部的员工资历制度对新老员工的区别对待应该被认为没有违法。
美国通过对联邦及地方劳动与就业立法改革及反歧视积极性措施的建立,及时遏制了美国社会就业歧视现象的扩大和蔓延,其对促进就业,解决社会就业矛盾的成效是显而易见的。面对目前我国劳动力供需矛盾突出、劳动就业中普遍存在歧视的现状,政府应采取对策和措施,提供公平就业的法律保障。我国虽已制定了有关促进就业的法律和法规,在《劳动法》中,促进就业是极其重要的一章,但法律效应不强,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也难以解决,因此根据目前的就业情势,制定公平就业的法律法规是非常必须和迫切的,将就业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充分开发利用和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为发展经济,消除贫困和保证社会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为保证所有求职者能在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中谋职,政府应从立法方面促进公平就业,保障公平就业。笔者认为,我国在制定相关法律和政策时首先应以《宪法》、《劳动法》为依据,将就业政策和社会经济政策紧密结合,通过发展经济扩大就业,通过充分开发和合理利用劳动力资源,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其次是总结就业制度改革经验,立足于培育与发展劳动力市场,一方面充分发挥就业服务各项手段的作用,促进实现劳动力供求双方自主用人,自主择业和双向选择,另一方面建立健全相关监督机制,体现国家对劳动力市场的指导和宏观调控;最后应当从国情出发,针对就业工作中的主要问题提出政策,制定规范,充分体现改革以来行之有效的就业政策和措施;同时学习借鉴国外经验,尽量与国际通行的作法接轨。
参考文献:
1. Benjamin J. Taylor, U.S. Labor Relations Law Historical Development, Prentice Hall, 1992
2. Patrick Cihon/James Castagnerra, Labor and Employment Law, Wadsworth Publishing Company,1993
3. Laurence S. Zakson, A Legal Guide to Employee Relations, American Bankers Association,1990
4. Christopher L. Tomlins,  Law, Labor, and Ideolog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3
5. William B. Gould IV,  A Primer on American Labor Law, the MIT Press, 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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