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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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级人大依法行使职权 推进政治文明建设的实践与思考
汪 辉
http://www.yfzs.gov.cn/ 2004-01-06 10:16:41
市人大工作理论研究会
2003年年会暨研讨会论文

                       关于县级人大依法行使职权
                     推进政治文明建设的实践与思考

                                汪  辉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这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新目标。这一新目标的提出反映了我们党在理论上的进步,说明了我们党对政治认识的深化。如果说物质文明建设表现了人们对客观物质世界的不懈追求,精神文明建设表现了人们对主观精神世界的追求的话,那么政治文明则体现了人们对和谐的社会关系、理想的社会制度的追求。因此,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仅需要发达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的建设也要达到相当的水准,这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有力保障。

    先进的政治文明包括规范、完善的民主政治制度和与之相配套的政治运行机制、监督机制,以及确保这种制度和机制理性运转的规范程序。应当说,我们党历来十分重视和强调民主政治建设,党的十二大明确提出,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必须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党的十三大、十四大、十五大进一步明确提出,不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不可能最终取得成功。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同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相适应。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特别是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我们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人民民主,健全国家法制,改革政府机构,改革领导制度和干部制度,努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对于促进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推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应当看到,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一些原有的深层次矛盾需要攻坚,一些新产生的矛盾需要解决,要从根本上消除束缚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政治体制改革的任务十分艰巨。我国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基本政治制度是好的。但是,党和国家现行的具体领导制度、组织形式和工作方式还存在一些缺陷。民主制度建设与发展民主的要求,立法、执法、监督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执政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监督制度、权力运行机制与反腐败的要求等,还不完全适应。因此,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要把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是一个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如何推进这一工程,其关键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具体来说:一是要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坚持和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保证人民群众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二是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整个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生活在法制的孰道上健康发展。三是要不断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按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规范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各人民团体的关系。而这些途径和措施的落实都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和人大作用的发挥密切相关。可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我国政治文明建设中肩负着崇高而繁重的任务。最近,省委书记李源潮在全省人大工作座谈会上曾指出,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国家的主要权力机关,是共产党执政的重要渠道,是人民行使权力的主要场所,是三大文明建设的一线。那么,作为基层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如何依法行使职权,发挥职能作用,切实承担起推进地方政治文明的历史重任?笔者认为,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把握县级人大工作与政治文明建设的切入点。

    1、充分行使决定权,推进重大事项决策的民主化进程。

    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党领导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切实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这一职权,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建设。

    首先,要充分认识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意义。田纪云副委员长曾经指出:“在我们国家,重大事项的决策,凡是宪法和法律规定须由人大常委会审议和决定的,都应当提交人大或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这样做,有好处。人大是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经过人大讨论,有利于决策科学化,减少失误;还可以调动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使作出的决定更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而且,经过国家权力机关作出的决定,才能对所有国家机关和公民有约束力。”[注:摘自2002年南京市人大工作理论研究全年会论文选编第17页] 因此,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充分认识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地方人大最重要、最根本的职权,特别是对没有立法权的县级人大来说更为重要和突出,它集中体现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力特征,体现了“主权在民”的宪法原则。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只有紧紧抓住决定权,大胆行使决定,才最有可能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才最有可能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实践者和先行者。

    其次,积极探索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途径和方法。一是要争取党委的重视和支持。要积极争取党委和政府把法律规定应由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自觉主动提交人大及其常会讨论决定,真正走上“党委建议、人大决定、政府执行”的法治规道;同时,人大常委会在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决议前,要向党委请示汇报,提供作出决议、决定的依据,说明作决定、决议的目的和意义,取得党委的一致意见,从而把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统一起来。二是要对重大事项进行科学界定和正确把握。县人大常委会要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即将出台的《监督法》和一些省市人大制定的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决定或规定,认真研究,科学界定应由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范围,使地方重大事项的讨论决定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民主化和科学化的车九道。

    再次,要规范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相关程序。一是充分调查研究。在决定、决议草案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之前,常委会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专题调研,广泛听取基层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将要决定的重大事项进行公示,举行听证会,让群众直接行使重大事项决定的权利,努力使作出的.决定、决议既符合民意,又切合实际;既有针对性,又有可行性。二是建立专家咨询制度。议案主体向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后,县人大常委会应向有关专家提出咨询,听取专家意见,进行科学分析论证,提高决定、决议案的科学性,最大限度地防止决策失误。

    2、认真行使监督权,推进依法治县进程。

    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本途径和法制保证是依法治国,其关键在于实现国家权力运行的法治化。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县人大常委会要充分发挥其在依法治县中的主导作用,加强监督,特别是要强化法律监督,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证各种执法行为依法运行,切实推进依法治县进程,为推动政治文明建设提供坚实有力的法制保障。

    第一,要积极开展执法检查,保证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县人大常委会每年要选择几个与经济建设密切相关,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开展执法检查。在执法检查中注意做到上下联动,发动群众,深入调研,真正能够发现问题,了解民情。同时,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一查到底,通过个案交办,或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责成政府和有关执法部门认真办理和落实,必要时督促政府对违法责任进行追究。

    第二,要监督政府依法行政。重点要督促行政执法部门进一步完善“执法责任制”、“过错责任追究制”等,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意识和执法水平,使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逐步树立“受命于民,听从于法,为民执言,依法办事”的行政观念,努力形成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良好氛围;要督促政府继续推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时清理和修订与WTO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不断提高政府的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为经济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

    第三,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推进“四五”普法工作的开展。法治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而法治的基础应当是全民法制意识的增强和法律素质的提高。因此,县人大常委会要继续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的督促和指导,不断增强全社会法律理念和法律意识,提高公职人员的执法水平和依法办事的能力。要抓好“四五”普法规划的实施,突出加强对青少年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普法教育,使之做到知法、懂法,自觉守法、用法,进一步提高普法的实效。同时,要进一步抓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宣传和教育,努力增强全社会的人大意识和民主观念。

    第四,要加强人事监督,依法做好人事任免工作。县人大常委会要把做好人事任免工作作为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改进和完善对人事任免权的行使,促进干部队伍素质的提高,更好地组织和引导人民群众参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推进干部任免上的民主步伐。要不断改进和完善选举、任免制度,扩大选民和选举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要积极探索干部任前法律考试、供职演说、任前调查或公示制等,把好干部任前关;在投票任命中要做到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听取委员们的意见,尊重选举结果;在任命后,开展评议和述职评议工作,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强化对权力的约束,保证人大任命的干部真正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

    第五,要加强司法个案监督,促进司法部门公正司法。个案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权,是对司法机关实施监督的有效形式。目前,地方人大收到的来信来访案件,有很多是反映司法不公方面的。县人大常委会要抓住这些有影响的典型案件,实施个案监督。要制定关于实施司法个案监督的规定,做到按程序办事。实施个案监督,不仅要督促司法部门纠正错案,更要督促对责任人员实行追究,起到纠正一案、影响一片的效果,使个案监督工作真正成为遏制司法不公,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而在实际操作中,要坚持做到集体行政职权,不直接办案,既坚持正义,又不包办代替。

    3、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保广大人民群众依法拥有的各项民主权利真正落到实处。要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不断健全民主机制,拓宽民主渠道,丰富民主形式,充分调动群众的民主政治热情。

    一要改革和完善选举制度,保证和扩大公民的民主选举权利。民主选举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首要的民主权利,它主要体现在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两个方面。而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是我国公民行使民主选举权利最主要的形式。如何在人大代表选举过程中充分体现民主,更好地保障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一条重要的途径就是要大胆改革和不断完善选举制度,将竞争机制引入人大代表选举过程中。众所周知,竞争不只是市场经济的手段,不只是资本主义的专利,而是社会进步的自然法则,也是社会政治制度建设的应有之义。2001年,我市农村第六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引入竞争手段,实行“海选”制度,谁当村官,由村民说了算,广大农民热情很高,踊跃参选,收到很好的效果,有力推进了村民自治和农村民主步伐。因此,县人大常委会要在县、镇两级人大代表选举中积极试行“普选制”、“竞选制”等,真正让广大选民当“伯乐”,让代表候选人当“毛遂”,做到谁当代表,由选民说了算。这样,既保障了公民的选举权,有利于充分调动选民参选的热情;又保障了公民的被选举权,使那些真正愿意为选民服务的公民通过竞争,成为地方人大的代表,当好选民的代言人,从而促进代表素质的提高。

    二要不断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公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县人大常委会开展评议、执法检查、视察等活动时,要向群众公开,采取设立举报箱、热线电话、发问卷调查等方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和呼声,增强人大工作透明度,使权力机关的监督和群众的监督紧密结合,增强监督的效果;在召开人大代表会、常委会会议时,要邀请公民列席旁听,并通过一定的方式听取公民的意见,使公民享有直接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并对公民所提出的意见、建议,认真督办,落实到位,以激发他们民主参政的熬情,保障公民的建议权。

    三要发展基层民主,保障广大群众民主自治权利。“扩大基层民主,必须健全基层自治组织和民主管理制度,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这是党的十六大对基层民主建设提出的要求。县级人大常委会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围绕加强乡镇人大建设和农村村民自治工作,来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一要加强对乡镇工作的指导,推进乡镇人大的建设。要强化对乡镇人大干部的业务培训,提高乡镇人大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要积极指导乡镇人大开展各项活动,扩展乡镇人大的监督工作,丰富和发展基层民主;要重视乡镇人大的组织建设,积极帮助乡镇人大改善工作条件。二要督促完善村民自治,扩大基层民主。众所周知,我国人口有12亿多,其中有9亿在农村,如何让80%的农民当家作主,是推进我国社会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县人大常委会要切实保障《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本行政区域内深入实施,保障农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各项民主权利。要督促农村基层政府和组织不断健全村级民主选举制度,做到法律赋予农民的民主权利不打折扣;不断健全村级民主决策制度,做到凡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由村民讨论决定;不断健全村级民主管理制度,把村级各项事务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孰道;不断健全村级民主监督制度,实行村务、财务公开,推进村民评议村官制度,从而将农村“四项民主”落到实处。要督促基层政府和组织做到依法办事,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压制和破坏民主、侵犯农民民主权利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依法保障广大村民通过行使选举权利,真正把那些群众基础好、村民拥护、作风正派、有本领、真正为老百姓办事的能人选进村级领导班子,推进农村基层组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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