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工作理论研究会
2003年年会暨研讨会论文
依法履行代表职能 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
溧水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陈千云
在我国,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人民群众选派到国家权力机关中去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权力的使者,享有崇高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代表作用能否充分发挥,代表的职能能否有效履行,关系人民当家作主能否真正实现。因此,明确代表职能,履行代表职责,执行代表职务,切实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的关键。代表受人民之重托,必须把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心上,时刻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
一、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代表基本职能的客观体现
人大代表是一种职务,必然具有相应的职能,从我国各级人大代表现状来看,代表都是兼职的,绝大多数代表,能代表选民的利益,模范遵守法律法规,认真履行代表职务,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参加代表活动,自觉接受选民的监督,按照“三个代表”要求,维护人民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但也有一部分代表认为,代表是全民意志的代表,代表就是建言献策,代表仅是一种政治荣誉或待遇。还有少数代表并没有把代表当作实实在在的职务看,认为当代表仅是党组织的信任和奖赏,是一种政治荣誉,是一种政治头衔。甚至个别代表认为代表是“护身符”,少数代表参加代表大会一言不发,成了“哑巴”代表,“拍手”代表,闭会活动以自身工作忙为由推脱不参加,这其中有代表自身素质不高的问题,从深层次来看还是缺乏代表职务的意识。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代表是各级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依法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执行代表职务必然具有相应的职能,代表职能是指代表的行为方向和基本任务。代表基本职能有三个方面:(1)表达职能。代表选民利益,集中选民意见和建议,积极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将人代会的决议、决定、国家的法律法规等向选民进行宣传,做到下情上达,上情下达,代表成为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2)管理职能。代表参加行使国家权力,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和质询,审议报告,表决法律法规、决议、决定,参加选举和决定人选,行使调查、表决、罢免权等协助推进宪法法律的实施,并带头遵守和执行列席有关会议,参与视察、调查、执法检查、评议等活动,对政府依法行政和法院、检察院公正司法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以及人民群众的反映及时向政府、法院、检察院反馈情况,指出存在问题,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帮助改进工作。(3)咨询职能。建言献策,由于人大代表队伍集中了一大批深谙政治、法律、经济、文化的有识之士,是一个“智囊团”。代表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有些具有很高的决策参考价值。因此,从代表的基本职能来看,代表人民的利益,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代表职能客观体现。
二、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代表本质的必然要求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的议会,但都属于代议机关,民意机关,是现代国家“人民主权”、“人民当家作主”的象征和实践形式。19世纪英国政治学家密尔认为:议会的重要职能在于它是国民“表达意见的大会”。国民的意见通过他们选举的议员充分地表达出来。意见也即意志,意志是利益的体现,利益是意志的客观基础和源泉。因此,议员、代表就是表达利益,代表利益。那么代表利益是代表谁的利益?实质上就是代表和人民(选民)的关系。对于代表和人民(选民)的关系有三种说法:第一,强制委托论。主张代表是特定的选区或选民利益和意志的代表,而不是抽象的“全民意志”代言人。代表是由各地区或单位选举产生的,并经过法定程序,获得选民的合法授权和委托。代表必须完全服从特定选区或选举单位,要在选民的经常监督下行使权力,代表违背选区或单位利益,选民或选举单位就可以随时罢免他们。第二,非强制委托论。代表在通过法定选举程序获得合法授权和委托后,可不受选民强制性委托的约束,只是在考虑选区和选举单位利益的基础上,独立、负责、创造性地行使代表职权。第三,集中代表论。认为代表不是特定选区和选举单位的委托人,而是全体选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代表者,整个代表机关是全体人民的受托人,划分选区并不意味着国家权力可以分割。代表获得代表资格后,代表自身行为不直接对选民负责,而是由代表组成的代议机关向全体人民负责。我国县、乡镇两级人大代表采用选民直接选举方式产生,每一位代表都由划分的大小选区,经过全体选民采用差额选举投票方式进行选举,而县级以上人大代表采用间接选举的方式,由代表大会采用差额选举方式间接选举产生。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选举单位是一个省、市、县(区)、自治县(区),从实际情况来看,强制委托论比较符合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性质,非强制委托论比较符合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的性质。代表必须是选民忠实利益的代表者,代表对选民负责,但也要兼顾全局利益。抽象空洞的人民意志和利益是不存在的,人民意志和利益是每个局部和地方选民意志和利益的整合,只有每个代表都全面、客观地反映各自所代表的选民和选举单位的意志和利益,各种利益通过代表大会上的交流、调和、妥协、商讨,最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表决,就形成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因此,代表只有充分忠实于选民的意志和利益,才能使代表管理国家事务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原则;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才能得到选民的拥护。
三、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代表履职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江泽民同志指出:“当好人大代表,第一,要联系群众;第二,要善于把群众正确的意见带到上面来;第三,对明显不正确的意见,还要敢于坚持原则,站在人民利益的立场上,去进行耐心解释和说服。”如何实践“三个代表”要求,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履行好代表职能,不辜负选民的重托,必须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作为:
1、协助推进宪法、法律法规的实施。
人大代表要忠实于法,立足于民,模范地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确保宪法、法律法规在本地区的有效地贯彻实施,宪法和法律法规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归根到底都是为了实现人民的愿望,满足人民的需要,维护人民的利益。从近年来全国人大以及省、市(具有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过程中,广泛征求社会各界人大和代表的立法建议,在立法过程中广泛发扬民主,征求社会方方面面的意见,召开立法听证会,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审议通过,使制定的法律法规顺民意,谋民利,得民心,不断地让人民群众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这也是能够真正有效地贯彻实施的基础。因此,人大代表既是法律制定的参与者,又是法律法规的执行者。
2、维护民利,关注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是代表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的着力点,这是因为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直接涉及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如果处置不好,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因此,代表要认识到群众利益无小事,要站在人民利益的立场上,以代表的职务身份,通过各种途径向上反映,并督促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具体利益,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的关系。从我国现阶段情况来看,多样化、多元化的形成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随着改革的深入,原有利益关系,利益格局被打破,建立新型的利益关系和格局,必然涉及到利益关系的调整,人大代表要始终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的原则,时刻把维护人民利益放在心上,在改革的进程中督促有关部门、单位不能强调总体利益而忽视具体利益,妥善解决部门,单位与民争利的问题,真正通过改革、发展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的根本利益,让人民群众真正受益,得到实惠。
3、以民为本,密切联系群众。
每位代表都来自一个选区或选举单位,都是兼职的,代表是人民意志的传话筒,人民利益的代言人。人民通过它,把自己的意志贯彻到国家活动中去,代表一切行动的指导和动力都在人民之中,唯有了解人民的愿望,知人民之所需,才能为人民行使好权利,才能真正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宪法和地方组织法、代表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和各级人大代表应当和选举单位或选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因此,代表必须密切联系群众,扎根于群众之中,把自己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倾听人民群众真心话,才能摸得实情。目前,有一些素质较高、社会活动能力较强的代表,在地方人大常委会协助下,积极主动做了一些探索和创新,定期召开选民座谈会,向选民发送代表名片,公布自己的家庭电话、网址,在选区报告所提建议办理情况,年终向选民进行述职。接受选民评议,设立代表接待日,受理人民群众咨询和反映。尤其在人代会前,通过一段时间调查、视察、走访,获得第一手资料,向人代会提出一些立意新颖,质量较高,代表民情民意,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个别代表成了“议案大户”,这些好的做法推动了代表工作创新,增强代表的责任感,提高代表的议政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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