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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人大个案监督与检察监督的关系
秦淮区检察院 任兆清
http://www.yfzs.gov.cn/ 2004-01-05 10:30:19
市人大工作理论研究会
2003年年会暨研讨会论文

                       浅析人大个案监督与检察监督的关系
                             秦淮区检察院  任兆清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司法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是宪法赋予的职责。近年来,随着人大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国家权力机关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力度不断加大,并逐步向细化、深化方向发展,个案监督就是其中的一举。检察监督同样也是宪法、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的确立和实施,检察监督得到进一步的强化,维护着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如何看待和协调人大个案监督与检察监督的关系,使之相互促进、相互发展,保障公正司法,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是人大及检察机关应予积极关注的问题,笔者在此略陈管见,以求教于同仁。

    一、人大个案监督与检察监督的性质

    何谓个案监督?理论界对此没有统一的概念,法律上也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司法机关个案监督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个案监督是指人大常务委员会对司法机关(包括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已经办结但认为有错误或虽未办结但程序严重违法的案件的监督。”此规定反映出人大个案监督的几个特点,即权威性、法律性、间接性和时间性。个案监督的权威性来自于人大监督的权威性,人大监督的权威性又来自于人大权力机关的地位,一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并对其负责,人大有权任免法官、检察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其法律性表现在,个案监督行为是严格按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进行,其核心是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执行。其间接性表现在,人大监督主要是通过间接手段达到监督的目的,一般不直接纠正和处理违法行为。其时间性表现在,进行监督的时间必须是司法机关对案件已经处理完结,已脱离司法程序,或者虽然在程序中,但已出现程序严重违法的情况,只有在这两种情况下,人大才能启动个案监督程序。

    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所进行的监督。检察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的一个重要内容。相对于人大个案监督,检察监督具有以下特点,即平等性、法律性、广泛性和直接性。其平等性主要表现在,被监督者具有与检察机关平等的地位,这种平等的地位决定了检察监督的权威明显弱于人大个案监督,再加之法律重于对监督模式的设定,轻于对监督后果的规定,使得司法实践中检察监督工作举步维艰,困难重重,很难充分发挥监督效能。其法律性表现在,检察监督同样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及程序开展,对此,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及方式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同时检察监督的核心与人大个案监督一样,同样是为了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其广泛性表现在检察机关可以对进入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任何案件都可以行使检察监督权,且不仅可以对司法机关的实体处理进行监督,而且对程序违法同样可以监督,甚至对于承办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是否存在违反法律的行为均可予以监督。其直接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检察机关本身是办案机关,直接参与案件的侦查、批捕和起诉活动,绝大部分的监督线索来源于办案;另一方面检察监督往往直接参与对实体的处理,直接依照法定程序纠正违法,如对侦查机关漏捕漏诉、依法追捕、追诉,对不立案案件直接决定立案等,对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等行为直接立案侦查等,这些都体现出检察监督的直接性,也是检察监督的最大优势,是人大个案监督所不能替代的。

    二、正确处理人大个案监督与检察监督的关系

    个案监督与检察监督各具特点,互有优势。两者关系处理好,必将形成合力,共同保证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处理得不好,就会严重损害宪法、法律的权威性,阻碍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所以在人大及检察机关分别行使其监督权时,均应以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为核心,严格依照宪法、法律的规定分工分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相互促进,共同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司法公正。

    对检察机关来说,在坚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前提下,要牢固树立尊重权力机关和人大代表的观念,始终把检察工作置予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之下,通过接受监督,规范检察工作,防止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认真对待个案监督,真正使监督者置于被监督之中,对于辖区内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应主动向人大汇报,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对于一些阻力大的案件,可以主动寻求人大的支持,甚至可以请求人大启动个案监督程序,以人大监督的权威支持检察监督职能的实现,共同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

    三、从检察视角人大个案监督应坚持的原则

    个案监督是对检察监督权的监督,但又不能代替检察监督,如果个案监督过多过滥必然会损害司法机关的权威,从而侵害我国的司法体制,对于权力机关来说,在行使个案监督权时,应当在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和维护司法权威的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明确并保证个案监督做到:

    1、坚持事后监督的原则。个案监督程序的启动不宜过早,只有当错误的处理结果已经产生或严重违反程序的行为已经发生,且司法程序无法或不予解决时,才可以启动个案监督程序。监督开始后,首先应尽量促使司法机关通过自身的努力改正错误,达到维护公正司法的目的。过多过早的监督就会变质为干涉,从而破坏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这一原则,严重损害司法机关的威信,使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毁于一旦。因为法律的执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最终必须通过司法机关这一主体进行,人大只能是一种助推力,是一种间接的力量,所以,笔者认为人大个案监督只能是一种针对当前司法机制尚不能完全保证公正司法的情况下的一种临时性的监督方式,当司法机制通过改革已足以保证司法公正时,人大的监督最后仍应归位到从宏观上对司法机关的人和事进行监督的本位上去。

    2、坚持对典型案件监督的原则。个案监督的案件应当是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当事人反应强烈,重大典型的违法案件和执法人员徇私枉法案件。通过对典型个案的监督,发现一些普遍性的问题,提出纠正意见,督促检察机关改进,以此来促使共性问题得到解决,而不是监督一般的没有普遍社会影响和监督价值的案件,避免陷入大量繁杂的具体事务之中,特别是对与人大代表个体及其利益团体有关的非典型案件,不能因为人大代表一提出意见和申请,就不论其有无价值和意义,随意实施监督。

    3、坚持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应确定专门的监督机构,所有监督结论必须经主任会议或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以体现监督的民主性,避免人大机关少数人或代表个人或工作机构代行权力机关的职权而进行个案监督,同时还应依照司法回避制度的要求,对参与监督人员要求回避,通过完善自身的机制,保证监督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4、坚持间接监督的原则。间接性是人大监督的一个特点,这是由权力机关的地位和性质决定的,所以,人大在进行监督时,不应行使赋予检察机关的监督权,不能直接对案件本身进行调查,不能直接提出对案件处理方式和结果,只能通过监督,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启动新的程序达到监督的目的。

    综上所述,检察监督作为一种司法权,有其司法活动固有的特点和规律,是个案监督所无法替代的,而任何缺乏监督的权力必将产生腐败,人大个案监督正是通过对检察监督权的监督,促进检察机关公正司法,依法行使监督权,确保法律的正确执行,在实践中,我们要在坚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前提下,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对人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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