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工作理论研究会
2003年年会暨研讨会论文
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与时俱进做好人大工作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程从武
党的十六大最卓著的历史性贡献在于,确立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党的指导思想,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思想基础和指导方针;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内在要求和必求结果。胡锦涛总书记在“七·一”讲话中指出:“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系党和国家的全局,关系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关系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长远发展”。同时他又指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必须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的各级地方人大权力机关,在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必须遵循执政为民这一本质要求,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作为根本任务,把实现人民的愿望、满足人民的需要、维护人民的利益作为主要职责,依法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继住开来,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努力提高人大工作的新水平,为把“三个文明”建设不断推向前进作出新的贡献。全市人大机关认真落实十六大精神,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性质和特点出发,遵循人大工作的基本原则,紧密联系南京实际,主动地把人大工作融入到“两个率先”这个大局中去,为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及快速发展作出新的成绩。
一、立法工作要有新进展。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权,既是一项重要职权,也是一项重要任务。我们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结合我市的实际需要,坚持立法为民,明确立法思路,突出立法重点,改进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讲究立法效益,在地方人大立法工作上取得新的进展。地方人大立法重在选题和内容。要贴近改革开放和发展第一要务的需要,贴近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题,选准题目,显现特色,充实内容,便于操作。通过加强立法工作,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实现依法行政,推动发展环境的改善、监督机制的建立、市场经济秩序的规范、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各种社会关系的调整,促进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维护和重要愿望的实现。例如行政审批的改革及行政许可的规范,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及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贫困群体的救助和居民住房拆迁补偿办法的改进,市场准入制度的建立,城乡环境的保护和改善等,都可以从南京的实际出发,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出富有南京特色、针对性强的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立法工作在调研准备、起草组织和审议决定等各个环节中,都必须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坚持立法为民、立法为公,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坚决防止和克服立法中的部门利益权利化、法规化的不良倾向。为此,立法工作必须走群众路线,广泛听取和征集各方面的意见。特别要注意听取人大代表、专家学者、法规相关人的意见。一些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法规,既要从群众中来,根据人民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选题起草;又要到群众中去,把法规草案公布于众,让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有序参与讨论,提出修改意见,以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断提高审议质量和效率,提高立法质量和水平,更好地为民服务,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法规保障。
二、监督工作要增强新成效。
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十六大提出,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到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工作目标是一致的,都是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努力,让人民群众过上富裕的生活。但人大与“一府两院”的职责不同,着力的角度也不同,人大与“一府两院”是决定与执行的关系、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地方人大通过行使监督权,保障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地方得到全面正确实施,督促“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把经济发展、社会事业做得更好,保证“公仆”真正为“主人”谋利益。地方人大在依法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过程中,既要敢于监督,更要善于监督;既要重视必经的程序和必要的组织方式,更要注重实际效果;既要实事求是地提出监督批评的意见,更要提出有真知灼见、切实可行的改进建议和要求,并要一抓到底、抓出成效,切忌形式主义。要坚决克服各种“二线”思想和畏难情绪,从维护大局和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依靠发扬民主、科学决策,真正把人民赋予的权力行使好。每年要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作为监督的重点,集中力量努力工作,在监督成效上下功夫。目前,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监督不力、不到位的问题确实存在。对于少数地方和部门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对于极少数人滥用职权、徇私妄法、侵害人民权益的行为,对于人民群众呼声很高、反映强烈的社会问题等,人大都应该大胆地实施依法监督。
在监督工作中,协调、沟通、理解和支持十分重要。监督和支持是相辅相成的,真诚的支持离不开客观的监督,客观的监督包含着真诚的支持。人大要善于与被监督对象多进行沟通协调,增进相互间的理解与支持。只有这样,才能使监督的过程变为形成合力、推进工作的过程,解决问题、促进发展的过程,为民服务、取得实效的过程。
三、决定重大事项要有新进步。
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地方人大的职责所在,是由于其特定地位和作用而产生的内在要求,也是地方人大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体现。重大事项,事关党的中心任务和改革、开放、稳定的大局,事关人民群众的根本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近期或长远的发展。地方人大依法决定重大事项,是代表人民行使权力所不可缺少、无法替代的重要工作环节。《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为我们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提供了法规依据。我们一定要坚持抓大事、议大事,紧紧围绕全市“两个率先”目标的实现,围绕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围绕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行使好决定权。比如,对实现全方位开放的开放型经济、实施沿江开发的发展战略,加快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加强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扩大就业、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公共卫生及安全机制建设等事关全局、事关长远的大事,要及时深入调研,摸清摸实情况,及时听取和审议有关报告,适时作出相关的决议和决定。通过正确决定重大事项,更加广泛地统一全市人民的认识,凝聚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两个率先”目标而奋斗。
四、人事任免工作要进行新探索。
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是地方人大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认真贯彻《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把党管干部与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干部有机统一起来,坚持用人标准,完善任免程序,是人大任免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随着人事任免制度的改革,“神秘化”逐步减少,公开化越来越多,民主性显著增强,程序性日趋完善,这些都为人大任免工作的改进和探索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我们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 在干部的任前考评、考核和民主推荐,组织有关法律考试、进行公示和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等方面进行有益的探索,在任中承诺和任后监督方面进行有有益的探索,努力做到知情善任,以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做好人事任免工作。
人大工作的法律性、政治性、程序性很强。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趋势,依法行使职权的原则,以及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要求,都需要我们从事人大工作的同志,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接受党的领导,积极主动地服从服务大局,真心实意地为人民群众谋利益。而要做到这些,我们必须善于学习、勤于思考,改进作风、开拓创新,不断加强自身建设,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和工作规范,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执政水平,努力开创人大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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