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30日
星期四
首页 | 法治箴言 | 专题报道 | 刊物简报 | 图片资料 | 信息搜索 | 资料下载 | BBS | 留言簿 | 网站导航
  首页 >> 专题报道 >> 领导干部学法用法
杨明:学法用法,促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学法用法体会
雨花台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http://www.yfzs.gov.cn/ 2003-10-30 16:05:32
    在“四五”普法期间,我根据全区的中心工作,以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服务“两个率先”、建设“最安全城市”为目标,带领分管部门,积极深入开展和推进“四五”普法工作,督促分管部门区司法局在全区范围内加大学习和推广“四五”普法的力度。坚持学法用法相结合,与时俱进,充分认识学法用法的重要意义,增强使命感。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严格依法办事,努力提高自己的法律水平和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坚持执政为民,依法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一、转变观念,夯实思想基础
    在工作初期,我所分管的部门当中,有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认识不高、自觉性与紧迫感不强,并有重“人治”轻法治、重经济轻法制、重行政手段轻法律手段、重政策推动轻法律推动的情况。依法行政是政府工作的灵魂,是一切工作得以正常开展的基础和重要保证,为杜绝政府部门和领导干部不作为和乱作为现象,改变人浮于事,无所作为的现象,变过去主要靠行政手段为依靠法律手段进行行政审批,大力普法,依法进行行政复议。从提高他们的思想认识抓起,组织学习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学习江泽民民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有关依法治国的论述及一系列关于领导干部要加强法律知识学习的批示开展学法用法重要性的讨论和思想发动,在学法用法过程中逐步实现四个观念的转变。即一要从长官意志,行政命令的“人治”观念向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法治观念转变;二要从重经济轻法制的观念向既重经济又重法制的观念转变;三要从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观念向主要依靠法律手段实施管理的观念转变;四要从主要依靠政策推动、习惯于用“红头文件”指导工作的观念向主要依靠法律推动、通过制定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管理的观念转变。努力提高自身法律素质,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领导能力和执政水平,不断增强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管理社会事务的本领。深刻地认识到,现代化的过程是法制化的过程,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各级领导干部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中坚力量,是实施依法治市战略的关键,他们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决策、依法行政能力的高低,对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直接影响着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掌握法律知识并能正确运用, 是各级领导干部在新时期胜任领导职责的必备素质,也是检验领导干部是否增强了学法用法的紧迫感,很快形成了浓厚的学习法律知识的气氛,学法用法的自觉性比以往有很大的提高。
    二、坚持学法用法结合,增强依法行政的学用效果
    一是坚持学法与依法决策想结合。通过学法认识到,决策活动是领导干部工作的核心内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靠拍脑袋的主观决策和长官意志的决策经常会受到规律的惩罚,这就要求我们在决策重大问题时,要了解所作出的决策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按照有关法定程序进行决策的。我们现在聘请的政府常年法律顾问就建立了重大决策法律顾问制度。在一些重大建设项目、重点建设工程的规划论证中,要进行依法决策,保证工程顺利实施。
    二是坚持学法与依法行政相结合。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用法律手段调节和管理各个领域的活动,将成为政府机关活动的主要形式,依法行政也将成为政府机关的主要工作任务。为了尽快适应这一转变,我要求所分管的部门要重视学法与依法行政相结合,努力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特别是有关执法部门的领导干部,更要重视提高自身学法的质量和依法行政的能力,把学到的法律知识运用到依法行政实践中,以法律规范来约束自己,杜绝乱作为的现象。为了强化依法行政工作,我还要求分管部门法制办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复议制度、行政执法情况检查制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错案追究制度等。自2001年以来,以我国加入WTO为切入点,及时要求加强对地方性法规规章进行清理,与WTO相悖的地方性规章予以废止,要求法制办规范行政审批程序等,为政府严格依法行政奠定了更牢实的基础。
    虽然在过去的学法用法过程中,我做出了一定的努力,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历史在不断发展,时代在不断前进,法律法规也在不断更新或出台。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更加努力深入学习,坚持学以致用,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律素质,不断提高自己的依法行政依法决策的能力与水平,努力为社会、为人民多做贡献。
依法治市综合网  http://www.yfzs.gov.cn/ 

声明:本网站为公益性网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不存在任何商业考虑,刊登的对象如有异议,请于我们联系。谢谢您的支持与理解!

该信息被阅读了次. [发表评论]  [好友推荐]  []  [打印页面]  [关闭窗口]

【相关信息】

首页 | 法治箴言 | 专题报道 | 刊物简报 | 图片资料 | 信息搜索 | 资料下载 | BBS | 留言簿 | 网站导航
南京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主办
南京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南京市司法局承办  南京交通教育信息中心承制
任何意见或建议请联络:njsfzw@wtolaw.gov.cn
Copyright © 2002-2003 YFZS.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