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17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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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法制一体化刍议
徐州市贾汪区司法局 刘汉杰 魏利民
http://www.yfzs.gov.cn/ 2004-11-17 14:27:34
    内容提要:长三角地区新一轮发展不仅取决于法制一体化,而且受益于法制一体化。长三角苏浙沪地区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则,实现区域法制、政策环境的无差异性和协同性。一个透明的可预期的一体化的统一市场规则,是长三角地区区域竞争力和持续发展的核心优势。统一认识、解放思想,创立法制协调机制、同域法律职能管理机制和法律信息交流机制是建立法制一体化、提高长三角区域竞争力的基础和有效途径。本文试就长三角地区的法制协调、交流,以及如何创立法律信息共享平台,促进长三角地区法制一体化作些有益的探讨。
    进入新世纪,长三角的发展已经进入“共进共荣”的新阶段,面对世界经济区域化和一体化发展的迅猛态势,长三角地区各城市间如何协调、合作、互动,从而以“团队精神”在破壁互融中放大整体力量,造就强大的区域国际竞争力?笔者认为,长三角新一轮发展不仅取决于法制一体化,而且必将受益于法制一体化。长三角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则实现区域政策、法律环境的无差异性和协同性。这不仅是长三角地区抓住本世纪头二十年发展战略机遇期的现实选择,也是保持长三角地区区域竞争力和持续发展的唯一选择。
    近年来,长三角苏浙沪各地参与经济合作的意识不断加强,合作方式、合作领域也不断地得到拓展,长三角地区已经成为我国目前经济总量最大、城市数量最多、发展潜能最强的城市群,也是世界公认的第六大城市群。但无庸讳言,长三角地区尚未形成符合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统一市场及共同规则,各地出台的政策和法律以有利于本地区的经济发展为出发点,甚至比赛出台的优惠政策,例如你有“三减五免”,我就包厂房送土地。这种低层次的竞争方式,可能在一时、一地得利,然而无论从该地区的长远利益看,还是从长三角的整体利益看,都是既伤人,又自伤,不利于长三角的长期稳定发展。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推进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的逐步兑现,在区域经济合作加快发展的大背景下,建立国内统一市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日益显现,处在改革开放前沿的长三角要有紧迫意识,要先行一步,大力加强法制建设,推进长三角区域政策和制度建设一体化,通过法制营造一个区域共同大市场,从根本上增强区域竞争力,为率先实现“现代化”作出贡献。
    良好的法制环境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一环。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一个无障碍和无壁垒的共同市场及其共同法律规则,而统一市场与共同规则又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根本保障。社会发展到了一定阶段,法治环境对一个地区、一个区域经济发展的影响力和重要性开始上升,并且日益成为关键因素之一。著名学者吴敬琏讲:“有一些东西在改革开放初期看起来是一种优势,比如说(政策)比较灵活,什么东西都能办得成,现在用一个法治社会的标准去衡量它,就变成一种劣势了。”只有按照市场经济规则实现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上的一体化,才能实现市场竞争主体在资金、人才、技术、产权方面的自由流动;只有实现市场秩序规则的融通,才能真正构筑一体化的区域共同市场,才能达到区域经济的共同繁荣。
    从长远观点来看,法制一体化是长三角经济发展的长效保障。长三角新一轮发展不仅取决于法制一体化,而且受益于法制一体化。这是因为,首先,法治一体化追求区域社会与经济总体的均衡发展,要求通过法律建构一个经济布局合理、城市定位明确、区域协调开发、各地密切合作的长三角发展规划。强调区域总体的均衡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将逐步改变地方政府片面追求本地经济发展速度的观念,将逐步消除不同城市经济指标盲目攀比的现象。其次,法治一体化要求建立统一、公平的市场规则,而市场规则的统一公平将会大大降低交易成本,减少经济纠纷,从而在整体上改善投资和经营环境。所以,长三角地区的法治化,提升的不仅是区域的法律品质,而且是区域的竞争能力。一个透明的可预期的一体化市场规则和法制条件,将成为长三角地区区域竞争和持续发展的核心优势。
    长三角苏浙沪隶属不同行政区域,其政策和制度之间的相互冲突和矛盾,是区际关系、市际关系紊乱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是长三角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潜在不稳定因素。长三角地区法制一体化,需要我们消除地区之间的政策与法律壁垒,实现区域法制环境的无差异性和协同性。但纵观长三角法制一体化进程,还存在一些难题和体制上的障碍,有的甚至解决起来难度还比较大。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障碍:
    体制障碍。长三角法制一体化的最大障碍,就是由于行政区划和自然、经济区划的不整合所造成的体制问题。长三角地区缺乏一个统筹协调区域发展的行政管理主体。目前,特别是在以省级行政建制为地方利益主体的行政架构下,跨省市、跨地区一体化发展的难度显得非常大。根据我国现有体制及长三角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情况,推进长三角区域联动发展和一体化的核心和惟一途径,是全面推动和积极开展市场化条件下的政府间的合作联动??即在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国际化、市场化、信息化、法制化条件下,加强政府间合作,联动制定市场运作的统一法规、标准、相关制度和运行方式:联动探索和制定政府间合作的新机制和新模式,实行区域调控模式的转换。
    思想障碍。长三角地区相当一部分人的思想上还存在模糊认识,没有认识到通过营造良好的法制一体化环境来促进区域经济互动协调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能跨出各自狭小地域范围和局部利益,还在为一已私利,拼优惠、拼政策;没有认识到长三角地区的发展已经进入一个“共进共荣,一毁俱毁’’的新阶段;没有认识到长三角地区只有消除地区封锁和经济割据的现象,进一步提升长三角地区经济合作的范围和层次,才能加快本地区经济互补协作和互动发展的进程。
    规划障碍。规划是仅次于法律的第二大法则。长三角要走出“春秋战国时代”,需要一个整体区域规划。由于长期受条块分割的影响和地方保护主义的驱使,长三角地区各城市之间生产砟局重复,产业结构同化、特点同化、职能同化现象较为突出。而财政包干体制又促使地方政府争上高税利产业。这使得长三角地区发展基本处于松散无序状态,抑制了区域一体化联动效应的发挥。区域分割已经严重制约了长三角的经济发展,造成产业重构和重复建设,这已经是公认的现实。我们知道,  一个区域经济圈的生命力和未来发展潜力的强弱,主要取决于其区内不同城市和地区彼此分工、合作和要素配置与流动的程度,取决于不同城市的功能培育与个性塑造,取决于其中心城市的全球战略地位及区域影响力。归根结底,取决于该区域经济圈的整体规划。对长三角进行区域规划和主体功能定位,这不是苏、浙、沪各行政区自己能完成的,需要中央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
    长三角法制一体化和区域经济合作与发展的成败在于解放思想、统一认识,关键在制度创新和体制创新。笔者认为,要重点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要解放思想,确立“双赢与多赢”的新理念,努力营造“共赢”的新格局。长三角地区各城市间地域相连,人缘相亲,具有相似的历史渊源和人文特征,有扩大交流与和作的愿望和需求。苏浙沪三省市要增加认同感,各地(市)要站在长三角10万平方公里的更大地域空间上审视和思考各自未来发展,紧紧围绕并始终服从和服务于区域联动发展的总体战略目标,坚定不移地走“立足全球、区域联动、优势互补、各展所长、错位发展、共赢共荣”的发展道路,在区域共同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寻求各自更大的发展。当前,应认真梳理、清除各城市现有的不和谐、不一致的地方性政策法规,从长三角区域整体利益出发,加强立法协调、司法合作、执法合作,建立法律信息共享机制。
    二要打破现行行政体制,创建同域法律职能管理机制。长三角地区需要建立一个区域协调、管理机制,逐步促使长三角各地的经济政策法律趋同。建议学习和借鉴国际经验,通过合作和联动,创建同域职能管理机制和相关体制。根据长三角的实际情况,在不涉及现行行政管理框架的情况下,实现长三角法律区域职能管理方面的一体化。同时,强化和发挥中央派驻长三角的一些管理职能部门的作用,强化它们在涉及区域规划、公共产品和公共资源共享等一些领域实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职能和权力。
    三要建立法制协调和信息交流机制,实现法律信息共享。建立长三角地区的法律信息共享平台,是长三角法制一体化的重要内容,也是长三角法制一体化的有效保证和基础性工作。首先,我们要做好信息交流网络建设的同时,强化目前已有的交流和协调机制(如:长江三角洲中心城市经济协调会、长江三角洲中心城市经济协作工作会议、沪苏浙经济合作与发展高层座谈会),促使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模式从过去省市之间、地区之间的对话、交流、协商等非制度性安排,向着组织、协议、地方立法等制度性安排转变;其次,以苏浙沪三省市和长三角16城市的发改委为主体,会同有关政府规划管理部门,共同成立“长三角规划与协调发展委员会”、“长三角一体化建设顾问委员会”,加强区域规则和布局;第三,强化各地政府协作办公室特别是中心城市政府协作办公室的窗口作用与管理职能,同时巩固、落实与完善各地政法职能部门开展的对口合作交流。
    四要强化履行规则的意识,保证法制一体化的实现。长三角的法制一体化,不仅需要我们对规则的制定和认同,更需要我们对规则的自觉遵守和切实执行。诚信是市场经济的通行证。我们应当在长三角法制一体化进程中,建立并且强化履行规则的意识,加大诚信建设的力度,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良好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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