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民工权益保护的现状和存在问题
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口身份但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随着长三角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大量农民工涌入城镇务工就业,为长三角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作出了较大的贡献。据不完全统计,长三角地区现有农民工约300万人左右,主要分布在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和商业服务业,每年为长三角地区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长的贡献率达到17%,许多企业的财富是农民工用辛勤劳动积累起来的。农民工进城镇劳动就业,一方面增加了农民收入,缩小了城乡差距,促进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实现了城乡的统筹发展;另一方面,为长三角地区提供了大量的廉价劳动力,降低了长三角地区的工业和服务业的成本,增加了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促进了长三角地区经济的快速持续稳定发展。据测算,在未来的20年中,随着长三角地区经济一体化发展步伐的加快,每年进入长三角地区城镇就业的农民工将以300万人左右的规模迅速增加。但是,对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当前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现状却十分堪忧,主要表现为:
1、工资收入低,且增长缓慢。以无锡为例,过去10年农民工年工资增长率不足百元,且10年间几乎没有变化,甚至还有倒退。这么少的工资,还被经常拖欠克扣。
2、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由于农民工大部分在中小企业和私营企业就业,企业主为减少企业成本,通常口头协议代替书面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比较普遍,发生劳动纠纷后,调查取证比较困难。
3、劳动安全防护措施差。一些雇佣农民工的单位劳动安全保护措施简陋,甚至根本没有劳动安全保护措施,经常发生劳动安全事故,对农民工的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4、劳动时间被无限延长。在中小企业打工的农民工基本没有休息权的概念,平均每天工作时间在10小时以上,对农民工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
5、劳动保险不到位。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劳动保险,非法剥夺了农民工依法享有的各项劳动保险权益。
6、劳动培训参加率低。有些用人单位根本不对农民工进行劳动知识培训就上岗,农民工缺乏必要的和基本的劳动保护知识,造成工伤事故频发。
7、子女义务教育难落实。长期以来,农民工子女上学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妥善解决,随着农民工子女进城人数越来越多,农民工子女上学的矛盾越来越突出。
面对保护状况很差的现状,要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困难很大。(1)招收农民工的单位多为实力较弱的中小企业,本小利薄,市场上的生存竞争迫使它们不顾一切地节减成本;(2)近亿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涌进城镇,城市中还存在大量的下岗失业人员,劳动力明显地供过于求,每一个岗位的竞争都十分激烈;激烈的就业竞争迫使农民工服从雇主(企业)的需要而放弃自身的合法权益。这种恶性循环增加了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的困难。(3)执法不公现象依然存在。有的企业可以通过与执法人员的特殊关系来增强他们的市场竞争力;没有这种执法资源的企业则只有通过降低生产成本来增加利润,增强市场竞争力。
农民工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及时和强有力地保护,所产生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今年广东东莞地区的企业出现的“民工荒”,给当地经济发展造成巨大的损失,这需要引起我们长三角地区的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
二、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问题产生的原因
农民工权益得不到强力保护既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原因,也是现实利益权衡的结果。几千年的封建统治,传统的自然经济造就了城乡及乡村各村落之间的相互隔离局面。改革开放前的新中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农业支持工业发展的政策反而扩大了城乡差距,加剧了城乡发展的不平衡性。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实质上是经济规律作用下的城乡平衡。因此,农民工有着错综复杂的社会背景。只有通过这一社会背景,才能看到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问题产生的根源。
但是,在当前制度条件下,农民工仍保留了农民身份。一方面。农民工作为农民的权利义务由其家庭代为行使与履行;而另一方面,农民工作为城镇雇佣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则由其本人直接行使与履行。随着长三角地区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民工队伍也不断扩大,农民对土地的依赖逐渐减弱。同时,由于农产品价格偏低,土地的供求状况发生了一定变化,举家外出的农民工既不能改变农民身份,又不敢放弃农民身份,但其农民身份的权利义务又无法找到替代者。因此,现行农民工制度造成的极大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农民工的农民身份不利于农村土地的集中,对农业产业化有极大的阻碍作用:(2)农民工是在城镇打工的农民,属城镇流动人口,不利于城镇的管理和发展;(3)农民工是生活在城市的农民,城市政府对他们收取管理费、许可费等;同时,农村政府因他们拥有承包地的农民身份,也对他们征收各种税费,农民工的这种双重身份使他们的权利义务严重失衡。
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有:
1、社会历史原因。农民工是我国由传统农业国向现代化工业国转变过渡时期的一个特殊现象。一方面,传统农业积聚了大量的社会生产力,现代农业又排斥大量的农村劳动力,造成农村劳动力严重剩余;另一方面,现代工业的发展需要大批劳动力,导使农业劳动力逐渐参与到现代工业中。在这种转变中,我国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使农民工权益保护比较困难。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农民文化素质相对比较低,传统观念强,现代法制观念淡薄。农民工的这种传统意识和较低的文化素质,使适应工业社会需要的现代法治观念极难为他们所接受。这样,走向现代工业社会的农民工既不能以传统方式保护好自身利益,也不能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
(2)户籍制度和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传统户籍固定制度使农民工很难取得城镇居民资格。在这种条件下,许多面向城镇居民的优惠政策农民工无法享有。农民工无论在城市居留多久都无法改变他们的城市流动人口的地位;相反,城市劳动力很大一部分人和城市政府反对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入而对他们采取歧视性政策。因为过量的农村劳动力的流入,对城市劳动力就业和城市政府管理均带来了极大的威胁和困难。
(3)农民工的无组织性。由于农民工就业的分散性和流动性,很难组织起来成立工会,与雇主进行抗衡,因而在劳资关系中成为弱势群体,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问题存在的另一经济方面的原因是法律救济的不经济。从劳动争议的解决到拖欠工资的追讨,如果通过正当途径解决,正常程序一般要经历几个月。而农民工涉案标的额一般在几百元至几千元之间。因此,除涉案金额较大的工伤案件外,很少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等途径加以解决。而事实上,去年全国各地累计拖欠农民工工资就达400多亿元。由此可见,农村条件相对艰苦导致农村劳动力向城镇大规模转移,城镇劳动力需求供过于求现象导致就业竞争激烈,即使是信誉度不高、工作辛苦甚至高危险的就业岗位仍可招到农民工。同时,法律救济的高成本使农民工理性地回避事后救济。这种恶性循环必然导致农民工权益保护状况每况愈下。
三、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的措施
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目前,进城农民工作为一个大的弱势群体,在社会保障权益维护方面的问题比较突出,迫切需要建立农民工权益保障体系。法律保护是一种普适性的制度保护,应当体现维护公平正义原则。农民工虽可根据《劳动法》寻求权益保护,可农民工实际所受到的保护远远低于劳动法。根源在于城乡差距悬殊,农民工就业竞争激烈,农民工自身保护能力差以及我国事实上存在的许多不合理的具体管理制度。因此,加强对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必须标本兼治,既要注重对农村政策的宏观改变,也要清除不合理的城乡隔离制度和对农民工不合理的排斥措施。同时,要加快长三角地区农民工权益保障制度的立法,为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提供真正的有力的保护。在立法中应当着重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国民待遇问题。城乡二元结构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根据市场经济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对进城务工农民必须取消限制,禁止对农民工的歧视性待遇。改革城乡不合理的户籍管理制度,克服体制性障碍。实行农民工与城市职工同工同酬,按劳取酬。同时切实采取措施减少城市政府管理部门对农民工的各项乱收费,减轻农民工的负担。
2、工资保障问题。目前,工资纠纷是侵害农民工权益的最突出表现。据报道,在无锡市受理的劳动争议中,有七成左右是由于拖欠工资引起的。按照有关规定,农民工有依法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加班应该获取相应的报酬。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都应该受到相应的处罚。但是,这种事后处理的办法,执行的程序很复杂,维权的成本也比较高。因此,为防患于未然,应尽快建立企业欠薪报告、劳动合同备案、工资保障准备金等预警制度,维护农民工的权益。一旦发生欠薪,由工会或工人代表与企业平等协商并签订偿还协议,对限期内拒不支付的,有关部门从严处理。
3、社会劳动保险问题。农民工是以工资性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他们一旦遭遇风险,就不能再依靠土地来获得保护。但是,现在只有城镇居民才能享受到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五大保险,外来农民工一般享受不到这种保障。农民工之所以收入低、待遇差,这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以无锡市为例,据统计测算,外来农民工的各种收益仅为本地城市工的1/5,其中有很大的差距来自于社会保障待遇。所以,当务之急是要扩大社会保险的范围。目前尤其是要认真抓好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制度的推行,切实把农民工纳入到社会保障的覆盖面里来。
4、子女教育问题。长期以来,农民工子女上学的问题一直没得到很好地解决。目前,农民工子女进城人数越来越多,以无锡为例,无锡现有流动人口100多万,其中子女人口大约有4万。农民工子女的上学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当然,目前城市学校规模普遍与城市人口增长还不相适应,如果全部放开教育限制,可能会产生教育基础设施与承受能力不足的情况。即使这样,我们也要想尽办法,妥善解决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问题,以解决农民工的后顾之忧。
5、劳动休假问题。目前,强迫农民工加班加点的现象较为普遍。据调查,在建筑业中,大约每天的工作时间是10至12个小时,超出国家规定时间,但工资却是按8个小时发放的。在有些地方的工厂,农民工每月工作在26天以上,每天平均工作工时在11个小时左右。在这方面,应当尊重农民工的休息权。工作时间应该适用法定工作时间,在星期天和节假日,延长工作时间应经过协商,并应支付相应的报酬。农民工有特殊原因不能加班的,用人单位不能强迫加班。
6、农民工培训问题。据调查,农民工中高中及高中以上毕业的仅占15%,拥有或相当于初级工以上专业技术的不到1/5。因此,大规模地开展农民工技能培训很有必要。要进一步加大投入,专门用于农民工务工技能的培训。在他们外出前,要搞好基本权益保护、法律知识、城市生活常识、寻找就业岗位等方面的教育,引导他们由体力型向技能型、知识型转变。有关部门还应考虑把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相衔接,使农民工在参加培训之后,还能顺利地申请到职业技能鉴定,进一步提高就业竞争的能力。
7、农民工组织问题。维护农民工权益,提高他们的组织化程度是一个有效办法。要积极支持农民工加入工会,保障农民工的权益,加强对农民工的管理。广东、北京等地从2002年开始,就在务工人员集中地,先后建立了50个农民工维权服务中心,有50多万农民工自愿加入了工会。两年来,通过输出地与输入地双向维权,共帮助农民工签订和补签劳动合同5.4万份,追讨拖欠工资4600多万元,依法索赔4100多万元,有力地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外地建立农民工工会和维权中心的成熟经验和做法值得长三角地区借鉴。
8、法律保护问题。由于以劳动法为核心的劳动法律法规体系是针对一般劳动关系而设立的,具有一般代表性,是劳工权益保障的一般性标准,对农民工权益保护的特殊性缺乏针对性。因此,有必要建立起一套以劳动法体系为标准的,以农民工为保护对象的特定法律法规体系及其相应执行机制来适应当前农民工权益的需要。(1)根据2003年1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的服务工作的通知》,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制定出具体实施细则,逐步建立起农民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体系;(2)各级工会设立组织指导农民工团体的专门机构,协调指导农民工团体的活动,确定合理的职责范围;(3)农民工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可以设立农民工社团组织,负责团体内部成员的自治管理,维护团体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农民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4)劳动行政监察部门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积极主动地查处劳动违法案件,及时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5)劳动仲裁机关和法院根据农民工权益保护的特殊情况建立起合理合法的简易的劳动诉讼仲裁程序;(6)建立起适当的律师援助和诉讼仲裁费用减免制度。
总之,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随着形势的发展,农民工的地位和作用将会对长三角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越来越重要。我们要关爱农民工、善待农民工,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共同为长三角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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