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国存在着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各自的规范性文件,因此,在对内对外开放方面,难免产生一些“法律冲突”。这不是不同法域间的区际冲突,而是一般行政区之间的不同,如“长三角”之间城市等发生的关系和问题,因此,这主要属于中国特色的问题,法律中特别的问题。笔者以为,独立考虑这一问题已经是时候了,否则,可能“血脉不和”。要解决有关问题,在思路上是否可借鉴一下区际法律冲突的原理,这样,可先在有些方面有个因循。这就是标题“准区际法律问题”的由来。
一、区际法律的有关命题(相关链接)
区际冲突:指一个国家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具体而言,首先,它是指一个国家内部的各个区域存在着独特的民商事法律制度,当某一跨区域的民商事关系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区域的法律制度,所涉各区域法律竞相求支配或不支配该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时产生的冲突。这一定义表明,区际法律冲突是国内各法域间的冲突,即一国境内存在的区际法律冲突;其次,区际法律冲突是国内各法域间民商事法律制度的冲突,即包括公司法等法律的具体规定的冲突;再次,区际法律冲突是一国内各法域间民商事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法域的定义及其特点:一国内各个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区域被称为“法域”。在其内部具有数个法域的国家被称为“复合法域国家”,或“多法域国家”。法域一般具有以下特点,通过这些特点,我们可以看出区际法律冲突与法域的内在联系。
1、法律制度的独特性,这里所谓的“独特”是指对同样的商事法律问题,各法域都有不同丁其他法域的法律规定,并因此形成自己的体系,在一国内,如果各国各地区的法律是相同的,那么,这些地区就不能被称为法域,区际法律冲突也就不会产生。因此,这是区际法律冲突产生的一个前提条件。
2、法制实施的区域性,独特的法律制度只能实施于特定的区域,冈此,复合法域国家内的各法域又被称为“属地性法域”。其地域性就使得区际冲突与人际冲突、时际冲突以及其他法律冲突区别开来。
3、法律制度的平等性。即各法域间的法律应该是平等的。这就要求各法域应相互承认彼此法律的效力,承认根据彼此的法律所产生的既得权,这一特点就揭示山区际法律冲突产生的基础。
4、法律制度非主权性。即各个法域虽有其独特的法律制度,但它们均处于一国的主权之下,这一特点一方面决定了各法域间的冲突只能是区际冲突,而不是国际冲突;另一方面,它又决定了中央立法对各法域具有制约性,即中央立法不仅可以限定各法域法律施行的空间范围,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制约各法域间法律冲突的解决。
区际法律冲突产生的一般条件:
从前述看,区际冲突的实质即是区际法律适用的冲突,它是指在一国内的区际民商事交往中,当一项争议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法律时,所产生的适用哪一地区的法律解决该争议的问题,一般而言,区际法律冲突的产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一国内部,存在着数个具有不同法律制度的法域,即该国为一复合法域国家,这是区际法律冲突产生的前提条件。
2、各法域相互承认外法域的自然人和法人在内法域的民事法律地位,并因此而导致跨区域民商事关系的大量产生,这是区际法律冲突产生的可能条件。
3、各法域相互承认外法域的法律在内法域的域外效力,这是区际法律冲突产生的现实条件。
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途径:
各复合法域国家解决区际冲突的立法及实践表明,同解决国际冲突一样,解决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区际冲突法途径,二是实体法途径。
(一)区际冲突法途径
这个途径是指复合法域国家各法域通过制定冲突规范,以确定各种涉外(跨区域民商事)
关系所应用的法律,其所采取的具体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制定全国统一的区际冲突法。采取这种方式的国家中,有的曾颁布过这样的法律,如波兰1926年的全国统一的区际私法,是统一用于解决某些方面区际法律冲突的区际冲突法,前南斯拉夫则在1979年颁布统一解决关于民事地位,家庭关系及继承方面法律冲突与管辖权冲突的条例(即区际私法条例),有的则将全国统一的区际冲突法同国际私法结合起来加以规定,分别用来解决区际冲突和国际冲突,如瑞士就曾于1981年6月颁布过一项关丁州际法和适用于在瑞士居住的外国人和居住在国外的瑞士公民的法律的联邦法。其中州际法是用于解决瑞十联邦内各州之间的法律冲突的。
2、类推适朋国际私法来解决区际冲突。如1948年的前《捷克斯洛伐克国际私法和区际私法》第5条规定,区际冲突通过类推适用国际私法规则加以解决,其他曾采用这种方式的国家还有1941年希腊的第147号法令和1943年2月意大利的第893号法令,这种方式一般是在复合法域国家无统一的区际冲突法,各法域也无区际冲突规范或中央立法机关不允许这种规范存在的情况下采用的。
3、对区际冲突和国际冲突不加区分,适用与解决国际冲突基本相同的规则来解决区际冲突,普通法系国家中,在冲突法意义上,法院将本国内的其他法域视同其他主权国家一样的“外国”,因而某一法院在解决本法域与其他法域的区际冲突时,适用的是与解决国际冲突基本相同的规则,如1971年美国《第二部冲突法重述》既是用来解决国际冲突的指导规则,也是用来解决美国州际冲突的规则,当然,虽然采用这一方式的国家是将区际冲突与国际冲突同等对待的,但由于区际冲突的解决必须受制于国家宪法等因素的制约,因而这一方式是不同于类推国际私法来解决区际冲突的。
4、各法域分别制定自己的区际冲突法,用以解决本法域与其他法域之间的法律适用冲突,如波兰在1926年的区际私法典颁布之前,前捷克斯洛伐克在1948年的国际私法和区际私法颁布之前,两国国内的区际冲突都是依靠各法域各自的区际冲突法解决的。
(二)实体法途径
这个途径是指由各复合法域国家制定或复合法域国家的各法域联合起来的采用统一的民商事实体法,直接适用于有关跨区域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从而避免在不同法域的法律问题进行选择,以最终消除区际冲突,各复合法域国家通过这一途径解决区际冲突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制定全国统一的实体法消除或避免区际冲突的产生,采用这一方式的主要有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这些国家由于受复合法域国家宪法和其他条件的制约,要在全国一步制定全面的,统一的实体私法,来解决区际冲突是不可能的,而是通过制定某一方面的实体法,如澳大利亚1975年《家庭法条例》及其《家庭法规则》,使之在结婚,离婚、婚姻诉讼、亲权、抚养、未成年人的监护以及有关问题上实现全国统一,消除了澳大利亚各州法律之间在这方面的冲突。
2、制定适用于部分法域的统一实体法来解决有关法域之间的区际冲突,如英国有英格兰、苏格兰、北爱尔兰、威尔士、海峡群岛五个法域,英国1948年的《公司法》及1968年的《收养法》就只适用于英格兰和苏格兰,而不适川丁其他法域。
3、各法域采用相同或类似的实体法以求得法的最终统一,从而消除或避免其间的区际冲突,美国是采川这一方式的主要国家,如美国的全国统一州法专业委员会,美国法学会,美国律师协会,在这一实践中则起着重要作川,由于《美国统一商法典》为各州所采川(仅路易斯安那州不采用),使美国各州在商品买卖、银行交易、投资证券和商业票据、企业买卖等方面的法律基本实现了统一。
4、一些复合法域国家的最高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发挥着积极作用,以推动各法域之间实体法的统一,这一点在普通法系国家表现得较为明显,如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的各省(州)的高等法院之上都有一共同的上诉法院即最高法院,由于这两国的最高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对普通法统一的推动作用,这两国不仅有将国际冲突和区际冲突区别对待的趋势,而且这两国的各省(州)目前基本上采用的是分别趋于一致的普通法规则。
二、准区际法律的有关问题(自设的新概念)
(一)准区际法律冲突
笔者认为,所谓准区际法律冲突可以相应地这样下定义:准区际法律冲突是指中国国家内部不同行政区域(不包括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它是中国内部一般行政区之间的有关法律的冲突;是民商方面即包括公司法等方面的具体法律规定的不同。
准区际法律冲突产生的一般条件:
1、区域各自有一定的立法权(“长三角”的某些城市还没有,但浙江、江苏、上海三地均是平等的行政立法主体)
2、有平等、广泛的交往。
3、互相承认对方有关立法的意图和内容,有的还有直接的协助关系。在国际私法和区际私法中,都承认对方的法律,准区际私法应不在话下。在有关的行政立法方面应该更有突破。
(二)准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一些小设计——不知当否,请同仁支持或批评)
1、在一些大的可行方面,制定全国的准区际法(或者是加快民法典的建设,加快商法的完善),这样做,以扩大民商事权利保护手段的公平性和开放性。
2、制定相近,相似领域的冲突法。如“长三角”就是这样的区域,这样做将在民事商事的管理和服务上更公平,更有效率。还可能为更广泛地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提供范例。因为在我国,效率就是最大的公平。
3、在商品买卖、银行交易、投资证券和服务贸易、企业买卖等方面是否可协议一些实体规则,搞儿个试行的东西山来。这样,可节约一个个单个的立法成本,还能避免可能形成的国内甚至区内贸易壁垒或各种摩擦。可以说,没有贸易行政一法的趋同就不可能有真止的改革开放!
4、促进法学会等类似这次论坛会的研讨,为有关方面的实践提供理论依据利具体办法。
5、可搞一个官方的或半官方的牵头会,紧密型的、扩散型的均可。(纯民间的也可,但不易快速形成最起码是规范性的文件这一类的东西)
三、准区际的司法协助(一些不很成熟的想法)
(一)送达:可在区域内协商更快捷、便利的方法。
(二)调查取证:可协商统一的规则,规定一般时限和最迟的时间等等。
(三)执行:从一定意义上来讲没有效率就没有公平,为了节约再节约成本,提高再提
高效率,可协议较统一的执行人员、方法等。
(四)在民商事管辖权等方面的具体规则,可参照由中国国际一私法一学会起草的《中国
国际私法示范法》(第六稿)第51条的内容,设定“不方便法院”原则等等。
四、先应解决的问题类似
附个案一例,说明设立对内开放的协议(制度)的重要性:2002年9月以来,上市公司天歌科技(000509)的股权之争引起了市场的关注,五大股东(湖北正昌、大鹏证券、山东同人、和君创业和绵阳西部)之间的纠纷不断。纠纷首先发生在湖北正昌、大鹏证券与和君创业之间。2002年9月10日,和君创业、大鹏证券和突然向天歌科技当时的第一大股东湖北正昌发难,决定于10月12日自行召集天歌科技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改组天歌科技董事会。9月28日,由湖北正昌控制的天歌科技以大鹏证券、和君创业违背章程为由,向成都市武侯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作出裁定:终止和君公司与大鹏证券关于在10月12日召集天歌科技2002年第一次股东大会的决定。11月11日,和君公司与大鹏证券向法院反诉天歌科技,法院裁定受理反诉后,天歌科技原定于11月24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也被中止召开。经过一番周折,双方达成调解:股东会改于2003年1月9日召开。随后发生的是湖北正昌与山东同人之间的冲突,山东同人受让湖北正昌持有的天歌科技股权后,发现不良资产超出预期,遂拒付剩余股权转让款,而此时股权已过户。正当1月9日的股东大会即将召开之时,两份法律文书却不期而至。一份是潍坊中级人民法院1月5日作出的裁定,裁定山东同人享有参与该次股东大会的参与权、表决权等一切股东权利;另一份是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月6日作出的裁定(湖北正吕以山东同人违约向该院起诉),认为此次股东会议的召开可能有损湖北正昌的合法权益,裁定中止此次股东人会的召开。在两份意见相左的法律文书面前,最终的局面是令人啼笑皆非的: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斗”的时候,天歌科技却拥有了选折权。最终,山东同人选择了易地召开天歌科技的股东大会……总之,没有协调的司法秩序,受损的是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甚至法院的权威,法律的权威。
五、小结语
总之,区际法律给了我们准区际法律的概念,是否能变为物质的东西,还要看实践。笔者认为即使现在还行不通,但为了效率和公正,最起码也要在制订各自的地方性办法时,互相通报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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