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地区,从传统意义上说,是以上海为中心,包括江苏的南京、苏州、无锡、常州、扬州、镇江、南通、泰州等市,浙江的杭州、宁波、湖州、嘉兴、绍兴、舟山等市形成的大都市圈。改革开放以来,长三角地区充分利用国际国内资源市场,经济社会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2002年长三角地区实现国内生产总值19,142亿元,约占全国的18.8%:完成财政总收入4,046亿元,占全国的21.4%;外贸出口923.4亿美元,占全国的28.4%;实际利用外商投资178.3亿美元,约占全国的33.8%;人均GDP达25,283元,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的3.2倍。长三角地区已经成为全国最具有活力的地区之一。
一、长三角区域发展的特点和趋势
长三角区域经济呈现以下特点:
1、综合实力较强,国际投资开放度高。2002年,上海市国内生产总值达5,408.8亿元,财政总收入2,203.3亿元;国内生产总值超过1,000亿元、财政收入超过200亿元的有苏州、杭州、无锡、宁波、南京5市;国内生产总值超过500亿元、财政收入超过50亿元的有绍兴、南通、常州、嘉兴、扬州、镇江和泰州7市;综合实力相对薄弱的湖州、舟山完成国内生产总值也分别达442.5亿元和144.1亿元。2002年,长三角地区平均国际投资开放度为7.7%,高于全国平均水平3.4个百分点:上海、苏州、杭州、宁波、南京、无锡6个城市共完成外贸出口783.2亿美元,占全国外贸出口总额的24.1%。
2、工业化程度较高,产业结构比较合理。从人均GDP看,2002年,上海和无锡、苏州已超4,000美元,杭州、宁波超过3,000美元,南京、常州、绍兴、嘉兴、镇江5市超过2,000美元,其余的湖州、舟山、扬州、南通、泰州5市均在1,000美元以上。大部分城市已处于工业化中后期。从产业结构看,三次产业比例为5.9:51.8:42.3。第一产业比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8.6个百分点,第二产业比重与全国平均水平基本持平,第三产业比重高于全国平均水平8.6个百分点。
3、县域经济、块状特色产业发达,市场发育迅速。出现了一批全国知名的专业市场,如义乌小商品市场、绍兴柯桥轻纺城、海宁皮革市场、永康的五金市场等。不仅促进了商品流通,而且带动了县域经济、块状特色产业的形成和发展。各个城市已经形成一批自己的优势行业和特色产业。浙江温州的鞋业、打火机、塑料薄膜、眼镜、低压电器等,宁波的塑料模具、家用电器、服装等,台州的泵业,绍兴的轻纺,永康的小五金,义乌的小商品,嵊州的领带,大唐的袜业等;上海、杭州、苏州等地的汽车、钢铁、医药、石化、丝绸、电子等产业,都已经形成规模。
4、交通、港口等基础设施改善。沪宁、沪杭甬、乍嘉苏、宁杭高速公路和新长铁路等相继开通,杭州湾跨海大桥和洋山港深水码头工程建设正式启动。区域交通条件改善,为形成长三角大物流创造了条件。2001年长三角地区公路客运量为15.9亿人次,占全国的11.4%;公路货运量为9.83亿吨,占全国的9.3%。2002年上海港完成货物吞吐量2.64亿吨,其中集装箱861.2万标箱,居全国内地10大集装箱港口之首,排世界10大集装箱港口第4位;宁波港完成货物吞吐量1.53亿吨,其中集装箱185.8万标箱,列全国内地10大集装箱港口第6位。
5、教育科技实力雄厚,人才密集。到2002年底,长三角地区共有普通高校174所,占全国总数的12.5%;有两院院士234人。高新技术产业强势发展。2002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共完成高新技术产业产值达5837.71亿元。
6、城乡居民生活水平比较富裕,收入水平全国领先。2002年,长三角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平均为10,361元。上海、苏州和浙江的6个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均超过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超过5,000元以上的有9个城市。
随着融入经济全球化步伐加快,区域合作进一步加强,长三角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呈现以下趋势:
l、知识经济兴起。长三角地区自然资源相对短缺,要求加快发展知识密集型产业。同时,由于长三角地区是科技教育文化发展水平较高地区,为率先与国际接轨,建立科技先导型经济,形成新的产业优势提供了便利条件。
2、信息化进程加快。信息化是知识经济的先导和支柱,可以带动工业化,加速信息技术向传统产业的渗透融合,加速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改造。政府已经开始以电子政务和企业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为重点和切入点,共同开发建设公共信息交换平台,加快信息化建设。
3、产业升级。长三角有全国最完整的工业配套体系,又处于工业化中后期,上海即将步入工业化后期向后工业化转移的过渡阶段,完全有条件承接发达国家技术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产业转移,在国际分工体系中由垂直的下游位置向中游及水平型分工转变。雄厚的制造业基础和较强的科研能力,也为产业升级提供了条件。
4、内部整合,形成产业集群。县域经济、块状特色经济为产业集群奠定了扎实的基础。随着产业升级,长三角其他地区接受上海经济辐射,成为上海产业链的生产加工或服务配套基地,由低技术传统产业为主向现代技术为主、高度化的产业结构转型,推动产业结构、地区结构、城乡结构以及技术和产品结构全方位的调整优化,形成新的、分布合理的产业集群。
5、经济外向型程度进一步提高。上海建设国际经济、金融、贸易和航运中心,不仅会给本地经济发展带来巨大利益,也会给整个长三角区域经济发展产生“帕累托改进”效应。在成为世界性的制造业中心的同时,上海将引领长三角地区成为外商入驻最多、外资投入最大、投资密度最高的区域。经济外向型程度将进一步提高。
6、形成长三角大都市区。对经济发展和大都市区现象之间关系的研究表明,当人均GDP达到2,500美元时,大都市区开始形成;当人均GDP达到4,000美元时,大都市区进入快速发展阶段。长三角地区已经达到或接近发达国家大都市区形成和发展的时点水平,基本具备了大都市区形成和发展的经济基础。长三角地区的乡村工业化、城市郊区化,以及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的改善,将进一步促进长三角区域大都市区的形成和发展。上海成为大都市区的中心城市。
二、经济社会发展引致的犯罪态势变化
1、刺探收集经济、军事、尖端科技情报的间谍案件可能增加,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将面对更加复杂的情况,可能出现敌对势力插手人民内部矛盾、假手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危害国家安全的新动向。
2、外来人口犯罪问题突出,有的逐渐形成乡族帮派势力,并开始向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产业集聚导致人口集聚。经济越发达,外来人口犯罪越多。2001年、2002年、2003年,浙江省外来人口犯罪分别为19221人、11690人、26937人,占犯罪总人数的31.2%、18.6%、46.7%。2004年1--4月外来人口犯罪10209人,比上年同期增加45%。对义乌、温岭、萧山、绍兴、慈溪、乐清、鹿城、瑞安、苍南、路桥等10个基层院抽样调查的数据表明,省外人口作案占外来人口作案的86.8%。
3、盗窃、抢劫等多发性侵财犯罪居高不下,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走私、危害税收征管、侵犯知识产权和扰乱市场秩序等经济犯罪案件数量将增多。从浙江省审查提起公诉的情况来看,1998年,审查提起公诉抢劫、盗窃、诈骗、侵占、敲诈勒索等5类多发性侵财案件13172件20978人,此后逐年上升,2002年增加到21495件33128人,较1998年增加6980件9204人,案件数和人数分别增长52.99%和43.87%,年均增幅达13.25%和10.97%;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走私、危害税收征管、侵犯知识产权和扰乱市场秩序等5类案件数量分别由1998年的11件、5件、193件、15件、92件上升至2003年的73件、35件、464件、83件、355件。按增幅大小排列,分别为走私(600%)、生产销售伪劣商品(563.64%)、侵犯知识产权(453.33%)、扰乱市场秩序(285.87%)和危害税收征管(140.41%)。
4、由于资源、能源短缺,对经济发展瓶颈作用凸现,公共资源管理部门将成为“热点行业”,党政领导机关、司法机关和市场监管部门、公共资源管理部门成为职务犯罪高发部位。党政机关和司法部门历来是职务犯罪高发部位。1998年至2003年,浙江省党政机关和司法部门职务犯罪在所有职务犯罪案件中所占比例一直徘徊在30%左右,最高达37.86%(2003年),最低是25%(2002年)。随着经济快速增长,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快,资源、能源紧缺与市场需求扩大之间的矛盾日益加剧,资源、能源短缺对经济发展瓶颈作用显现,资源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权力膨胀。市场监管部门、公共资源管理部门成为职务犯罪新发区。2003年全省立案查处涉及土地、林业、电业、环保等公共资源管理部门职务犯罪128件,涉及工商、海关、税务、药品监管、检验检疫等市场监管部门的职务犯罪88件,占职务犯罪立案总数的15.5%。
5、贪污、挪用等“显性”犯罪数量减少,行贿、受贿等“隐性”犯罪呈上升趋势,且多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渎职犯罪交织。经过长期的经济体制改革,国有经济成分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下降,国有企业数量及国有经济从业人员相应减少。因此,主要发生于资金流动量大、财务管理较为薄弱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贪污、挪用公款等“显性”职务犯罪数量逐年下降。浙江省提起公诉的贪污犯罪案件,2000年为304件397人,分别占职务犯罪案件总数和人员总数的26.95%和31.53%;2003年公诉贪污案205件256人,分别占24.03%和25.37%,同比分别比2000年下降2.92和6.16个百分点;提起公诉的挪用公款犯罪案件,2000年为152件163人,分别占职务犯罪案件总数和人员总数的13.48%和13.63%;而2003年105件113人,分别占职务犯罪案件总数和人员总数的11.41%和11.2%,同比分别比2000年下降2.07和2.43个百分点。与贪污、挪用等“显性”案件下降走势相反,行贿受贿等“隐性”案件所占比重趋升。2001年提起公诉贿赂案554件569人,分别占职务犯罪案件总数和人员总数的49.83%和46%;而2003年533件545人,分别占57.93%和54.01%,同比分别比2001年增长8.1和8.01个百分点。由于贿赂犯罪中行贿人的目的是谋取非法利益,受贿人为满足行贿人的非法利益往往或懈怠职守,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贿赂犯罪与渎职犯罪很容易交织在一起。2000年以来,浙江省渎检部门立案查处的职务犯罪中渎职犯罪与贿赂犯罪交织的案件明显增多。2000年6件,2001年9件,2002年10件,2003年19件,2004年1—6月已经立案14件。渎职犯罪与贿赂犯罪结合,使得职务犯罪社会危害性更加严重。如温州国发投资有限公司为谋取暴利,贿赂苍南县国土管理部门有关人员,将4年前受让的工业园区规划土地违规变更为住宅用地,致使国有土地出让金损失达1000余万元。
6、计算机犯罪、高科技犯罪、智能犯罪比重增加,犯罪的隐蔽性、对抗性提高。
三、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保障长三角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1、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和严重刑事犯罪,打造“平安长三角”,为长三角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营造长期和谐稳定的法治环境。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要把打击重点指向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等,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同时,加大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侵犯商业秘密、金融诈骗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打击力度,保护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重视查办严重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活动,促进环境资源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对轻微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和偶犯、初犯,贯彻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尽可能予以非犯罪化处置。要适应社会变迁和现实的需要,逐步扩大不起诉的适用面,缓和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立面,创造和谐安定的良好社会环境。
2、坚决遏制外来人口犯罪高发的势头。外来人口犯罪激增和向帮派势力、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演变,是必须引起重视和警惕的问题。要加强调研,了解、掌握外来人口犯罪的情况,研究分析,提出对策意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外来人口犯罪的打击力度,有效遏制外来人口犯罪高发的势头,为经济社会发展净化环境,提供良好保障。
3、平等保护各类市场经济主体。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国外企业都是我国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的有机组成,是平等的市场经济主体,应当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要破除对民营企业的法律歧视,平等保护包括国外企业、国内非国有企业在内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要冲破地方保护主义的藩篱,平等保护本地企业和外地企业、国外企业,积极营造平等竞争、自由竞争的公平的市场环境,进一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繁荣。从以往实践看,特别要注意防止给予外资外商企业“超国民待遇”。
4、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力度,营造勤廉从政、公正高效的政治环境。
重点查处发生在党政领导机关、司法机关和市场监管部门、公共资源管理部门的受贿、渎职案件。把查办隐藏在司法不公背后的腐败案件放到突出位置,铲除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对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应当移交而不移交案件的,要一查到底,依法追究 认真查办发生在土地征用、城镇拆迁安置环节的职务犯罪。当前,土地征用和城镇拆迁安置过程中,侵犯农民和城镇居民合法利益情况大量存在,涉地上访现象十分严重。土地征用和城镇拆迁安置中的不公问题已经成为社会一大不稳定因素。检察机关要密切关注,认真履行职能。通过立案查处发生在土地征用、城镇拆迁安置过程中的贪污贿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等各类职务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积极探索刑事政策在查办职务犯罪中的掌握和兑现。在加大查处力度的同时,对国家工作人员因疏忽大意或政治经验不足,经不住考验,或者一时糊涂,被人设“套”拉下水,主观恶性不强,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有挽救希望的,要区别对待,在消除社会危险性的同时,舒缓刑罚,积极兑现承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
5、加强对农民利益的保护。要坚持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和保护农民利益的完整统一,积极发现和查办涉农犯罪,打击、制裁吃农、坑农、害农行为,为解决“三农”问题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依法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配合,在正确执行国家法律的前提下,解决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立案管辖等法律政策适用问题,厘清协助政府管理行政事务和管理村集体事务的政策法律界限,消除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执法盲区,依法打击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活动,有力保护农民和农村集体利益,维护农村稳定。
6、严格把握罪与非罪界限。当前正处于市场经济转型期,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各类经济活动更趋活跃,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涉及改革的案件多,法律政策界限模糊的案件多。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尤其要统筹兼顾,严格坚持和贯彻罪刑法定的刑事法治原则。凡触犯刑律、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坚决惩处。对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或具有其他严重社会危害性,应予刑罚制裁的行为,要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尽可能扩大犯罪圈,严密刑网,依法打击。对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以犯罪追究。对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生事物,法律政策上把握不准,可能产生较大负面效应的案件,要审慎对待,先按疑罪从无的精神予以办理,并及时反映报告,待情况明了、法律政策界限清晰以后再予处置。
7、谦抑执法,慎重处理群体性涉法事件。要充分认识刑法作为社会最后一道防线补充性适用的重要意义,谨慎动用刑法手段,慎用刑罚。特别是在处理群体性涉法事件时,更要注重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对已经发生的群体性事件,要讲究政策和策略,慎用警力,慎用武器警械,防止因处置失当而激化矛盾。
8、构筑长三角区域执法一体化。加强江、浙、沪三地检察机关之间的联系,建立经常性执法工作联系协调机制,密切司法合作,构筑长三角执法一体化,在追逃、追赃、调查取证等方面加强协作配合,并逐步实现刑事政策和执法尺度的统一。
1见http://www.shrca.net/www.shrca.net,上海人才中介行业协会网站,2004年8月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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