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当前,我国民营经济进入了一个重要历史转折点,而作为我国发展较快的长江三角洲地区的民营经济发展却出现了许多制约其进一步发展的瓶颈,尤其以区域法规统一性的缺失问题更为突出。民营经济强烈要求缔造一个“破壁交融,联动发展,商机无限”适于其发展的制度环境。作者认为,在中央统一领导下,根据长江三角洲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整合区域行政资源,加强立法与施法的协调统一,加快推进长江三角洲经济一体化进程是长江三角洲民营经济进一步发展壮大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长江三角洲、民营经济、法规统一性、一体化、战略选择
长江三角洲地处中国沿海、沿江两大发达地带交汇处,是21世纪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增长极,也是我国民营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之一,在我国新世纪产业竞争力提升中将不可避免地承担主体作用。但是目前整个长江三角洲地区民营经济的发展却很不平衡,出现了许多制约其进一步发展的瓶颈,尤其以区域法规统一性的缺失问题更为突出。而民营经济的迅猛发展,强烈要求缔造“破壁交融,联动发展,商机无限”的贸易环境。因此,我们必须打破行政区域划分、经贸各自为阵的格局,重新整合区域行政资源,加强立法与施法的协调统一,发挥各地优势,共同打造规模特色品牌,推进长江三角洲民营经济进一步发展壮大。
一、发展困境:区域法规统一性的缺失问题严重影响和制约了长江三角洲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整体推进
目前,整个长江三角洲地区民营经济的发展很不平衡,出现了许多制约其进一步发展的瓶颈,尤其以区域法规统一性的缺失问题更为突出,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仍未形成。这是当前各地民营经济遇到的最为普遍的首要问题。在政策层面上,尽管市场经济、非公有制经济已经得到广泛认同,但在具体贯彻落实过程中,现行很多政策对民营经济存在一定程度的歧视。目前民营企业普遍存在税率高、费赋多、办许可证难、出口难等问题;在市场准入方面,也受到种种限制。尽管现在民营经济已经进入了很多行业,但在银行、保险等金融部门仍然受到严格控制。尽管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准入标准,但大多数地方政府行政控制力较强的行业,名义开放、实际不开放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另外,现实中长江三角洲地区存在着各省、市、县为了加快地方经济发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一系列招商引资、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但有的优惠政策也出现了一些冲突,如地方或行政垄断、补贴、歧视待遇、倾销、知识产权的保护等问题,使一些商务成本较高的核心城市正在丧失民营经济发展的优势。为了避免恶意竞争,长江三角洲地区有必要统一相关的法规制度。
二是资金融通渠道还未畅通。民营经济长期被置于体制外,各级政府对民营经济主动指导、积极服务不够,民营企业在利用社会资源取得发展上仍然面临障碍,民营企业无法及时获取关系企业发展的政策信息、商业机会的现象尤为突出。2003年,孙大午事件将这个问题再一次尖锐地摆到人们面前,但作为民营企业,他们从银行很难贷到款。任何企业的发展都离不开资金的支持。民营经济在经历一段时间的发展后,其扩大规模、增加投资的需求日益增强,但目前国内资本市场的发育状况还不能满足其全部的资金需求。因而资金问题已经成为当前民营经济进一步发展的“瓶颈”。无论是直接融资还是间接融资,民营经济拥有的空间都非常狭小,资金融通渠道并不畅通。在这些方面,长江三角洲地区是否可以先行做一些尝试或试点,为民营经济的融资创造条件。
三是相应的服务体系不健全。这也是当前民营经济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在权益维护上,以种种理由和方式干扰民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在民营企业权益保护中的行政“不作为”,使民间投资主体的财产权得不到依法保护等情况仍然一定程度存在。又比如,在民营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过程中,相应的中介服务环节十分薄弱,现有中介机构有相当数量存在运行机制陈旧、服务质量和人员素质偏低等问题。当然,这些问题不仅是上海民营经济发展面临的问题,有些也是长江三角洲地区民营经济发展的共性问题。但是长江三角洲地区如果要实现民营经济的超前发展,那么在营造好的软环境方面,就要敢于走在前面,要有所突破。
四是地方政府还有观念障碍。在竞争性领域促进民间投资,地方政府不会有什么顾虑,因为它们主要是和其他地区的企业去竞争。而在基础设施领域,任何地方民间投资的兴起,受到竞争威胁的首先是当地基础设施领域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民间投资的效率要高于政府投资,这是普遍性的公理,竞争的结果不问可知。手心手背都是肉,地方政府作何抉择?此外,各地政府为了各自的利益,在对民营企业的招商引资方面,不顾重复建设,竞相降低“门槛”,形成了恶性竞争与重复建设,对于商务成本相对较高的上海等城市造成了不利的影响。
因此,长江三角洲地区民营经济要进一步发展壮大,就要敢于走在前面,有所突破,有必要加快区域法规统一性建设,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民营经济一体化进程,实现超前发展。
二、重要启示:国外开发建设和国内珠江三角洲等地区民营经济快速发展与区域法规统一性关系的经验解读
长江三角洲地区民营经济一体化进程的长期性、艰巨性,决定了必须以透明度高、稳定性较强的法律进行保障。借鉴珠江三角洲等地区改革开放已积累的成熟经验,并积极研究和参考其他国家实施的区域开发中所积累的经验和教训,尤其是充分借鉴其开发过程中行之有效的法制措施,建构一个良好的既适应民营经济又适应外商投资的法治环境。
一是建立合理规制,促进公平竞争,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投资政策和体制环境。规制既包括政府对企业的约束,也包括政府对企业的承诺。政府通过规制,可以同时保证消费者和生产者双方的利益。例如,香港政府和各电力公司1978年达成管制计划协议,15年期满后,1993年又达成新的协议,仍以15年为期。协议中包括电费制定、准许利润、政府监管等各方面内容。1998年香港经济不景气,政府要求关闭天然气机组,同时根据规制相应给予电力公司经济补偿。规制不合理,就会影响产业发展。例如美国加州电力短缺一年多了,主要原因一是规制中限制长期电力合同,只允许以小时和天为单位进行批发买卖,新的投资者没有基本的利益保证,因此不愿进来;二是规制中放开批发价而限制零售价。现在一些地方还在旅游、公交(出租汽车)、建筑、劳务输出等行业限制民营平等参与投资竞争。而一些地区如广东已经开放了如幼儿园、托儿所、医院、诊所、旧货业、典当业、图书批发、租赁、公共交通等领域鼓励私人、私营企业投入。但长江三角洲地区有的省市连广告和印刷业至今未向民营经济开放,有的即使是在国有经济退出领域如商业领域也不允许民营进行控股投资。
二是积极引导,创新管理,规范发展,提高民营经济腾飞质量。首先是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开拓市场。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引导和帮助企业把产品打入国际市场或在境外举办企业,鼓励企业加强对国外市场的开发和拓展。充分发挥出口加工区、物流园、国际科技园的功能,为民营外贸出口生产企业提供商检、通关等便捷服务,降低商务成本。充分利用国内外专业展销会、交易会、招商会等活动,积极组织民营企业举办或参加,并对统一布展费用给予适当补贴。其次,引导民营企业加强人力资源、财务、质量和市场管理。支持民营企业参加“中国驰名商标”和“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参加“中国名牌产品”、“省名牌产品”的评选,支持民营企业采用国际标准组织生产,申报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广泛推行和开展IS09000质量认证、ISO14000环保认证和ISOl8000安全认证。此外,还扶持建立各类协会(商会),强化行业自律,不断增强民营企业家的自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注重培养造就一支具有全球视野、适应现代市场竞争的民营企业家队伍。
三是依法管理,加强协调,整合力量,形成民营经济腾飞合力。加强民营经济发展的规划、计划和统计考核,建立快捷有效的预警和统计体系。建立重点民营企业挂钩服务和联系制度,完善成长型、科技型、出口型、协作配套型企业数据库,实行分类指导、跟踪服务。进一步理顺民营经济管理体制,成立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沟通、协调、服务以及创业培训指导、创业基金审核等工作。各有关部门及各镇要切实加强对发展民营经济的领导,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工作网络,形成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整体合力。
当然,珠江三角洲等地区在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经验远不止以上这些,它们给我们的重要启示是:广东省对所辖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各地市民营经济的发展做了统一规划,形成了各地市民营经济发展的特色;在帮助民营经济做大、做高、做强方面,不能仅限于在政策上拆除壁垒,实施同等待遇,还应该为民企提供适于其发展的制度环境;各地建立了统一的商会提高了民企的组织程度,承担了政府和单个企业都不能完成的职能,等等,很值得借鉴。长江三角洲地区应在中央统一领导下,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充分运用中央赋予地方的立法权,加快地方立法。把握长江三角洲地区各地方行政区域社会关系的现状和发展走向,针对当地行政区域内带有普遍性、全局性、根本性的重点问题,要创造性地学习借鉴广东以及国外开发法制建设的经验和思路,在当今时空背景下闯出一条属于自己开发建设的法制之路。
三、制度创新:整合区域行政资源,加强立法与施法的协调统一将是长江三角洲民营经济进一步发展壮大的强力助推器
长江三角洲地区未来民营经济发展面临的主要议程,就是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与WT0的基本原则,在中央统一领导下,整合区域行政资源,加强立法与施法的协调统一,形成特色产业链,提升国际核心竞争力。
一是要为长江三角洲地区民营经济的投资扩张提供市场准入、资金融通、权益保护的法治和体制环境。
首先,长江三角洲地区民营经济要在全国,乃至国际经济的大背景中谋求发展的资源和定位,必须给民营经济以更大的发展空间。2000年年底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中出现过,“组织和个人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可以从事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明文禁止的活动”,这可以说是法理的突破。事实上,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均曾颁发过大量的针对民间投资的市场准入法规。如韩国颁发过《基础设施吸引民间资本促进法》、新加坡颁发过《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美国、日本等国也颁发过大量放松民间投资规制的法律法规,使得民营经济能够“依法投资”。因此,制定民营经济投资的市场准入法,符合国际惯例与体制变革的要求。长江三角洲地区在这一方面应该要有所创新和突破,尽快制定一部总的《长江三角洲地区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法》。
其次,在为民营经济服务方面,要有更加具体、到位的措施。在民营企业比较集中的地方,成立类似于外商投资促进中心的机构,提供管理咨询、项目融资、市场中介、信息沟通和职业培训等全方位服务。这样,既可以给民营企业带来实实在在的实惠,又可以产生不断累加的聚集效应。
二是要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民营经济发展运营操作平台的一体化建设。
首先,要打破部门分割,完善政府信息发布平台,对各地各级政府部门的信息发布工作建章立制,明确要求,予以规范,以保障公众和民营企业对政府公共信息的知情权,防止公共信息的“部门化”、“内部化”,缓解政府信息匮乏、滞后。
其次,要打破地方分割,建立长江三角洲区域性国有产权交易所。通过对国有资产转让实施强制进场交易,以这种集约化、规模化、市场化的产权交易平台,形成合理的国有资产转让价格机制,通过对国有资产的市场化定价,保证有实力、有潜力的民营企业能够公平地参与到国有资产战略性改组过程中,支配发展所需的社会资源。
再次,要打破条块分割,整合现有资源,建立摆脱部门条块限制的统一的招投标平台。解决目前招投标市场普遍存在的部门管理、市场人为分割、信息渠道不畅、评标机构分散、运作效率低下等问题,形成市场运行规范、评标机制优化、市场化程度较大、运营效率较高的招投标市场。
此外,还要打破所有制界限,通过政府有效整合各种社会资源,搭建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平台,提高民营经济对社会资源共享水平。包括向民营企业开放重大科研设备、公共实验室等资源;民营企业家及员工公平享受社会培训教育资源:建立统一的人力资源政策和服务平台,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和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等。
三是要加强区域协调统一,建立评估监督体系,注重工作效果。
落实民营经济“一视同仁”社会地位在具体工作中必然会遇到各种困难与矛盾。而有效的评估与监督对于基层工作将是很好的促进。为此,一是长三角各级政府应将“一视同仁”的落实工作纳入现有工作评估体系,建立专项工作进度和效果评估机制,来推进其真正落实;二是要发挥各级人大、政协的监督作用,把这项工作列入政府工作汇报内容,通过人大、政协的审议、评估、跟踪加以推进;三是要为民营企业建立情况反映的渠道,使他们也能更好地参与到评估监督工作中来;四是加强社会监督,包括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等;五是建立有力的专门协调机构,如协调委员会或联席会议制度等,及时协调解决落实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四是要加快推进长江三角洲经济一体化进程,提高民营经济的国际竞争力。
长江三角洲区域经济总量持续增长,民营经济规模不断攀升,这从一个侧面表明长江三角洲经济竞争力。同时,区域经济总量的迅速扩大,面临的产业结构高级化调整的压力和任务也会越大,新兴产业包括高新技术产业成长和壮大的障碍因素会更大。这除了要求对传统的利用民间资本、外资政策和战略进行创新外,还要求要建立区域科技经济一体化新机制,为区域高新技术产业集群提高核心竞争力来源,为长江三角洲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构造企业微观基础供给源。
推动区域经济全球一体化,将区域经济内化为全球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既推动了区域经济发展机制和制度的创新,又加强了区域经济与全球经济的联系,这对提高区域经济,尤其是民营经济对全球经济的主动适应能力和机遇利用能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区域经济国际化能力是区域经济综合竞争力提升的基础和条件。长江三角洲地区国际化能力和水平已得到一定的提高,这既是长江三角洲地区产业竞争力提升发展的基础,也是进一步提高区域国际化能力的重要条件。因此,长江三角洲地区各城市要进行合理的产业政策分工和合作,特别是在利用外资政策、产业技术政策、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港口基础设施建设和科技资源配置和利用等方面的协调与合作,这对提高长江三角洲地区国际化整体竞争能力,对根治长江三角洲地区民营经济产业结构低级雷同包括高新技术产业集群结构雷同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形成长江三角洲地区各城市产业、产品链联结和一体化,提高长江三角洲民营经济国际竞争能力。
| 依法治市综合网 http://www.yfzs.gov.c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