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地区是浙江、江苏和上海两省一市的简称,由于语言、风俗习惯和文化等较为相似,在历史上长三角地区之间的交往就十分频繁。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在市场的巨大推动下,长三角地区之间的交流和合作更加频繁,长三角一体化的呼声也日益高涨。长三角一体化不仅应体现在经济层面上,更重要的是在制度上也要得到同一。如果没有制度的同一性,经济层面上的交流和往来就会受到这样和那样的限制,甚至制约一体化的全面形成。本文从公安机关执法的角度,通过对长三角地区公安机关执法中存在差异的分析,在深入剖析其弊端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应对之策,进一步推进长三角公安机关的合作。
执法差异的主要表现
一、刑事政策和制度存有差异
近年来,随着毒品案件犯罪手法的不断翻新,新类型毒品犯罪问题日益突出。从公安机关的实践看,由于长三角地区各省市之间面临的毒品犯罪情形不一,以至长三角公安机关对有关毒品犯罪的认定标准也存在较大的差异。这种差异性主要表现在两类问题上:一是对氯胺酮(俗称K粉)是否为毒品认识不一致。按照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由于相关《刑法》分则条款和司法解释没有对氯胺酮是否为毒品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刑事执法实践中,长三角地区政法机关之间的认识不一致。如上海公、检、法部门对氯胺酮是否为毒品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而江苏省公、检、法部门则认定氯胺酮属于毒品,并且对涉及氯胺酮违法犯罪行为明确了具体的认定标准。二是对制毒物品的认定范围不一致。《刑法》第三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仅就麻黄素、伪麻黄素、乙醚、醋酸酐、三氯甲烷等5种制毒物品明确了具体的罚则,对除此之外的其他制毒化学品的处罚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而在长三角公安机关实践中,上海公、检、法部门对除上述5种制毒物品以外的其他制毒化学品是否为制毒物品没有统一的认识,而江苏公、检、法部门对上述5种制毒物品以外的包括甲基麻黄碱、黄樟脑、麦角胺丙酮、苯乙酸、邻胺基苯甲酸等另外19种制毒化学品统一认定为制毒物品,并且还达成了具体的实施意见。
二、刑事执法协作中存在障碍
长期以来,长三角公安机关在刑事执法协作中保持较好的关系,各级公安刑事侦查部门之间配合紧密,密切协作,为共同打击违法犯罪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当然,在这种良好的协作气氛下,我们也应当看到,长三角公安机关刑事执法协作中仍存在不少缺憾,主要方面有:一是长三角各级公安机关之间的协查不够规范。各级公安机关对相关协查人员的确定、文件的签收、查证和回复的期限没有认真落实,协查的功效受到一定的限制。二是协作中针对性不强,各级公安机关对协作内容审核不全面,重点不够突出。三是调查取证存有不便。由于刑事违法犯罪的侦查时间性很强,在现实中,由于各级公安机关普遍面临人员短缺问题,如何保证在双休日和工作日的晚上得到异地同行的密切配合,保证及时进行调查取证存在一定困难。
三、道路交通管理中存在差异
道路通畅是交往的前提条件,也是区域一体化的必然前提。由于长三角地区地域范围、经济条件等相差较大,长三角各地公安交通部门在道路交通管理过程中,采取的措施也存在一定的差别,这些差别主要表现在:一是机动车辆登记问题。上海执行的是欧2标准,对所有车辆尾气排放不能达到欧2标准的机动车不予进行车辆登记,而长三角其他地区没有这方面的要求。二是摩托车和农用运输车上牌问题。上海公安机关对所有摩托车和农用运输车上牌实行严格的禁令,所有摩托车和农用运输车一律不予上牌,而长三角其他地区则没有这方面的禁令。三是驾驶员驾驶适应性检测问题。上海规定所有参加机动车辆驾驶的人员必须通过上海公安机关交通部门的机动车辆驾驶人员适应性检测,检测合格方可参加培训,而长三角其他地区规定只要通过县级以上人民医院的检测,就可以参加机动车辆驾驶培训。四是道路通行限制。长三角许多地区对外地机动车辆的道路通行进行适当限制,如上海公安交通部门规定挂外省市牌照的机动车辆在交通高峰期间不得上高架道路行使,上海和长三角部分地区还对外地货车和摩托车白天进入市区作出了严格规定等等。四违反规定处罚问题。上海对违反道路交通规定的外省市机动车实行较为严格的处罚制度,而长三角其他地区对外地机动车违章处罚相对较为宽松,甚至不予处罚。
四、不同当事人的权利保障有所区别
近年来,为了更好地预防和惩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上海公、检、法部门进行了一系列有益的尝试。如上海某一郊区公安部门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实行缓处考察制度。对那些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因不满十六周岁尚不足以刑事处罚,而义符合治安处罚(行政处罚)条件的,可给予治安(行政)处罚暂缓裁决处理,并由相关人员组成帮教考察小组进行教育、挽救。情节显著轻微,或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可直接给予警告、罚款处罚。由于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该《办法》同时规定,对流窜作案,今后可能难以处理的,不得给予暂时缓处理。这就是说,相对当地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而言,实行暂时缓考察处理办法有其可行性,而对外地流窜来沪的未成年违法犯罪人员来说,该办法则不能适用,这表明公安部门对未成年人的权利保障可能会因户籍地成居住地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执法差异与弊端分析
随着长三角区域一体化的发展,长三角公安机关在执法中存在的差异给区域一体化的发展带来了一些明显弊端,这些差异如果没能得到很好解决,将阻碍一体化的进程。从当前看,长三角公安机关执法中的差异所引臻的弊端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是不利于有效打击和遏制违法犯罪行为。上海是我国最大的工业城市和最重要的经济中心,同时也是我国重要的交通中心之一,就长三角地区而言,上海无论在经济、贸易、航运、交通等方面处于龙头的地位。由于上海和长三角其他地区在打击违法犯罪过程中的政策存在一定差别随着违法犯罪行为的政策和制度。将给违法犯罪分子带来可乘之机,从而不利于有效打击和遏制违法犯罪行为。如由于长三角地区公安机关对氧胺酮和易制毒化学品是否为毒品或制毒物品的认识不一臻,毒品犯罪分子可能会利用上海制度和政策上存在的漏洞,借助上海化工企业多、交通发达、金融便利的优势,在上海从事氧胺酮和易制毒化学品等生产和贸易,逃避打击。犯罪分子甚至还可以利用上海便利的交通条件在上海周边地区从事毒品或指毒物品的交易活动,给长三角地区共同打击毒品犯罪带来更大的困难。又如,由于长三角地区公安机关在打击刑事违法犯罪过程中的调查取证等环节上配合不够紧密,随着违法犯罪流动性和集团性的发展,在公安机关侦查时限极其有限的情况下,如果公安机关没能及时获取相关证据,就会给违法犯罪分子逃避打击带来可乘之机,甚至带来更大的危害。
二是不利于相互之间的往来。由于长三角地区各地面临的道路交通情况不同,各地在道路交通管理上都或多或少地采取了一些特别的制度和措施。尤其是早已进入城市化社会的上海,制定了一套有别于外省市的、较为严格的道路交通管理制度。这些交通管理制度。这些交通管理制度的实话,从某种程度上对缓解当地的着重点交通问题产生了一定的作用,但其中有些制度却不利于长三角地区之间的往来,给长三角地区人员和商品的大规模流动带来了一定的阻碍。如上海在道路交通高峰时段严格禁止挂外地牌照机动车辆上高架,对本地和外来车辆实行区别对待,在上海早已成为长三角区域经济、贸易、金融中心的情况下,将给长三角其他地区往来上海从事经济、贸易和旅游等活动带来诸多不便。
三是人为给商品流动设置障碍。鉴于上海城市大气污染状况和道路交通拥挤的情况,上海严格规定机动车尾气排放必须达到欧2标准,否则不给上牌,这个标准的出台在机动车辆日益增多的情况下,有利于发送大气善,幸健康,但这对外省市没能达到欧2标准的车辆来说,不很容易是一个巨大打击,他们永远失去了进入上海这个充满活力城市进行交易的机会。摩托车和农用机动车的命运也是如此。
四是人为千万公民之间权利的不平等。由于上海和江苏、浙江之间经济发展程度和所面临的情况存在较大的差异,上海和江苏、浙江在社会管理上也存在一定的区别。如受管理、帮教等条件的限制,上海对外地未成年人的轻微犯罪行为的本地未成年人和外地未成人权利上的不平等。
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对策
由于长三角地区各地之间所面临的情况不同,要解决上述问题,一方面需要各方共同努力,谋求彼此协调得以解决,另一方面,我们也要正视客观现实,长三角公安机关存在的部分执法差异属于发展问题,只能通过发展来得到解决,而不能为谋求一致而不顾现实情况,牺牲一方利益。从上述长三角公安机关执法中存在的差异看,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得到解决。
一、统一对毒品及制毒物品的认定。对于氯胺酮的认定,上海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公安部禁毒局《关于<关于氯胺酮(k粉)是否属毒品范围的请示>的批复》(公禁毒[2003]481号)的意见,将氯胺酮认定为“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并列入毒品的范围。对于制毒物品的认定,鉴于毒品犯罪的危害性和打击难度,上海玷污机关应当参考江苏玷污机关有关规定,将除麻黄素、伪麻黄素、乙醚、醋酸酐、三氯甲烷等5种制毒物品以外的包括甲基麻黄碱、黄樟脑、麦角胺丙酮、苯乙酸、邻胺基苯甲酸等另外19种制毒化学品统一认定为制毒物品,并且明确具体的操作标准。从而有利于打击和遏制毒品违法犯罪行为。
二、建议协调调查取证制度。为了有效打击违法犯罪,保护公民正当的权利,长三角公安机关应当研究统一的调查取证制度,落实专门人员进行互相配合,制定统一协调的操作规范,明确各种文书和输流程,加强协作,从快输异地调查取证事宜,为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提供及时、充分的便利。
三、适当放宽对外地机动车辆通行的限制。上海公安机关应当对外地机动车辆的通行实行同等对待,昼减少外地机动车辆在上海通行的限制。同时,长三角其他地区也应当实行与上海同样的机动车缴费制度,否则,在不同的缴费制度存在的前提下,外地低廉的缴费制度将成为上海车主逃避缴纳必要费用的避风港,从而造成上海税费的流失。对于农用车辆、摩托车和非标准排放车辆的限制问题,鉴于上海城市化的现状,上海难以降低或取消该标准。至于机动车驾驶员的适应性检测问题,从专业性和长远考虑,建议其他有条件的长三角地区实话与上海同样的专业检测方式,通过提高机动车驾驶员的入门要求,严格把好机动车驾驶员的入口关,减少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四、昼保障违法犯罪人员同等的权利。随着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迅速发展,长三角其他地区态势,采取多种手段预防和遏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长三角其他地区可以借鉴上海公安机关的有效做法,对未成年人实行必要帮教制度和其他措施,并在此基础上协调共同措施,昼使长三角地区之间的未成年人权利得到同等保障。此外,对其他预防和惩处违法犯罪活动的措施也要昼协调一致,使违法犯罪人员的权利得到同等保障。
五、建议建立经常性的协调机构或机制。随着社会形势的迅速发展,长三角地区公安机关可考虑建立经济性的协调机构或机制,这种机构可以是常设性的机构,也可以是临时性的机构,可以是探讨双方之间的协作机制,也可以是探讨三方之间的协作机制,通过研究和探索长三角公安机关在执法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加强彼此之间的协调和沟通,为共同打击尉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奠定扎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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