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15日
星期一
首页 | 法治箴言 | 专题报道 | 刊物简报 | 图片资料 | 信息搜索 | 资料下载 | BBS | 留言簿 | 网站导航
  首页 >> 专题报道 >> 长三角法治问题研究
对构建长三角产业经济协调发展法律框架的思考
上海金融学院 周肇光
http://www.yfzs.gov.cn/ 2004-11-15 15:35:38
    内容摘要近几年来,长三角以产业经济协调发展为核心的区域经济一体化趋势正在形成,客观上要求构建长三角产业经济协调发展的法律框架。因为,构建长三角产业经济协调发展的法律框架,具有积极效应,主要表现在它不仅能对加入长三角区域经济中的各种投资主体进行法律引导和保护,而且能为长三角经济发展创造有序性和稳定性条件。构建长三角产业经济协调发展的法律框架也会遇到问题,主要是当地政府职能部门都有各自的权限,都有各自的利益矛盾,都有各自的地方法规。通过制定适应长三角产业经济协调发展要求的法律框架,才能解决已经出现或可能出现的矛盾和问题。针对这些矛盾和问题,构建长三角产业经济协调发展的法律框架,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长三角产业经济协调发展管理法、长三角产业经济协调发展效益评估和质量互认条例、长三角产业经济协调发展合作与竞争法、长三角产业经济协调发展金融保障法、长三角产业经济协调发展环境保护法、长三角产业经济协调发展监督法等。这对于依法引导、规范和保障长三角产业经济协调发展方向和发展目标的实现,有力推进长三角区域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长三角区域经济    长三角产业经济协调发展法律框架  法制建设    法律监督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东部沿海地区要率先实现现代化的要求,加大力度推进区域经济合作,江浙沪于2003年5月首次在浙江召开了三个省市的经济合作与发展座谈会。主要议题:一是构建区域大交通,做好区域内公路、航道、港口等交通基础设施项目规划、建设的协调与衔接,推进区域大交通体系规划。二是做好长江三角城际间快速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的研究工作。三是研究提出三省市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和信用体系资源的共享方案,制订三省市电子地图的建设方案,统一协调海底光缆的维护工作。四是开展区域旅游产业合作,推进中心城市旅游集散中心建设等。五是进一步利用各自优势,积极推进长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1目前,在推进长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中,最令人关注的是如何构建长三角产业经济协调发展的法律框架,如何通过立法来引导、规范和保障长三角产业经济协调发展方向、发展目标和合作行为,达到合作共赢的目的。本文对此谈几点初浅体会。
    一、构建长三角产业经济协调发展法律框架的理论依据
    长三角地区包括江苏、浙江、上海两省一市,共15个中心城市,土地面积10万平方公里,人口超过7500万。据2002年统计,陆地面积占全国2.2%、人口数量占全国10.4%,国内生产总值占全国20%、出口额占全国30%。长三角区域经济要素完备,运行机制稳定灵活,市场主体力量强大,基础设施发展快速,已经具备了区域产业经济协调发展的客观条件。但是,长三角产业经济的性质和特点,要求构建长三角产业经济协调发展法律框架。主要表现在:
    1、长三角产业经济是主体多元化的经济。就其经济成份而言,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个体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各种混合联合体等经济实体。这些经济主体之间存在着复杂的产权关系、经营关系和交换关系。只有对这些复杂的经济关系加以法律引导和规范,使其各自的责权关系明晰化,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刑事责任,才能使各种经济主体依法参与长三角产业经济活动,保证长三角产业经济的协调发展。
    2、长三角产业经济是公平竞争的经济。除了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天性以外,现代开放型经济要求进入市场经济活动的各种主体,都要依法采用正当的竞争手段,开展公平竞争,防止和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
    3、长三角产业经济是契约化经济。长三角产业经济运行必然使各种经济主体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形成的合同关系和信用关系得到不断发展,而这些合同、信用关系必须在法律上予以确认,才能成为受法律保护的一种契约关系。
    4、长三角产业经济是全面开放的经济。它必然要在经济上打破地区和部门的界限,形成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相联系的产业协调发展新体系。国际和国内两个市场的联接,必然要求长三角产业经济的法制化,以便与国际市场经济运行的一般规则相对应,才能依法促进国内产业经济向国际化方向发展。
    5、长三角产业经济是受国家宏观调控的经济。过去,人们往往把区域经济一体化误认为是完全自由而不受任何约束的经济,这是不符合实际的。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全靠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调节社会经济是行不通的,政府必须进行必要的宏观调控。宏观调控的手段各式各样,但不管采取哪一种调控手段,都要在相应的法律保障下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
    6、长三角产业经济主要是通过市场来运作的经济。长三角产业经济具有市场化特点,而市场经济又具有负面性,主要表现为自发性、盲目性和波动性。特别是在19世纪以来,造成了整个资本主义社会生产的无政府状态,资本主义国家纷纷采取措施,大力强化法制建设,有效地抑制了市场经济的消极影响,把市场经济运行纳入了法制轨道。在长三角地区产业经济发展中,市场经济的负面性也同样存在,有时还很严重,如区域经济布局比例失调,盲目生产、重复建设现象较为突出,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人、财、物的巨大浪费,制约了长三角地区产业经济的快速发展。上述情况表明,要抑制市场经济的负效应,就必须加强法制建设,运用法律手段来规范市场经济的主体行为。尤其是在长三角产业经济一体化进程中,维护长三角产业经济协调发展秩序,保证长三角产业经济在价值规律、供求规律、竞争规律的引导下,实现其合理配置社会资源的功能作用,促进长三角产业经济的协调发展。
    7、长三角产业经济需要法制建设。长三角产业经济需要法制建设,是由法制建设的内在功能所决定的。法制建设的内在功能主要有指导、评价、教育、预测、制裁等,通过这些功能的相互作用,规范产业经济协调行为。具有表现在:一是法制通过设定经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保护长三角产业经济主体人格的独立性和意志的自由性,使他们通过交往和公平竞争,实现平等互利和等价有偿。二是法制通过确立合同制度和信用关系,保证长三角产业经济主体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顺利进行。三是法制能有效地保护各种经济主体的经济利益,鼓励和促进他们积极参与市场竞争,保障他们的公平交易,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四是法制依靠其特有的强制力能够创造安定的政治局面和稳定的社会秩序,为长三角产业经济一体化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使国家和社会处于良好的状态之中,保障中国经济顺利发展。从这三个方面分析中看出,长三角产业经济需要法制建设,是长三角产业经济发展中的客观要求,没有法制建设,就没有长三角产业经济协调、稳定和快速发展的新局面。
    二、构建长三角产业经济协调发展法律框架的主要问题
    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的要求,长江三角地区将率先实现现代化,其主要目标:一是产业结构进一步高度化,超过今天日本的水平。二是城市化水平将大幅度提高,领先于全国10—15个百分点。三是拥有与发达国家水平接近的基础设施体系。四是人员的社会流动性和择业自由性大大提高。五是经济活动国际化。六是人均GDP水平较高,在现有人均1000多美元的基础上每过10年翻一番,即2010年时达到人均3000美元,2020年时人均6000美元,2030年时人均超过1万美元。要实现这个发展目标,必须构建长三角产业经济协调发展法律框架。但在法制建设过程中,也会遇到许多问题,最突出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1、从长江三角区域经济发展方面看,存在产业经济不协调现象。主要表现在:一是由区域内各城市存在产业经济结构趋同化现象,产业之间存在盲目竞争和恶性竞争。例如汽车工业重复建设,目前该区域整车和改装车企业就达上百家,而且多数城市都把汽车工业列入支柱产业,盲目发展。除上海外,其他城市汽车工业都是产量低、规模小。二是区域内人均 GDP和人均收入差距明显,从西到东正好跨越了经济落后、中等发达以及较为发达的三个地带,发达地区是落后地区人均收入2—3倍,目前还有不断扩大的趋势。三是区域内许多城市都建立各自的经济开发区,为了招商引资,各开发区相互以优惠政策来吸引有限的外部资金。  四是区域内乡镇工业占工业产值比重较大,尤其是苏南地区更明显。由于其分布散,不注重保护和治理环境,致使大气、河流受污染、水土流失,同时又难以发挥集聚效益、规模效益。五是存在以行政区分割为特征的制度性矛盾,这是实现长三角产业经济协调发展的根本性障碍。
    2、从中国立法实践来看,存在影响法制建设的各种复杂性因素。因为,立法过程要受到一国历史的、社会的、文化的以及民族传统、部门利益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这就决定了建立长三角产业协调发展法律框架的复杂性。主要表现在:一是立法程序不够科学。长期以来,中国以行政权力统管一切社会经济活动,长官意志往往代替法律规定,对立法程序的科学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因此中国的立法程序是“先干、后立法、再完善”,由于这种立法程序强调以实践性为前提,而实践活动往往是一个长期过程,对这一过程的经济活动进行总结需要很长时间,这就导致了立法的滞后性。在国外,大多数经济发展快的国家非常重视经济立法程序的科学性,他们是“先立法、后实践、再完善”,这样做就能避免立法前先盲目实践可能出现的无序现象和一些法律调整的真空区。这种立法经验值得长三角地区借鉴。二是立法质量不高。如在起草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的过程中,一些部门和地方尽可能地推卸或者减轻本部门和地方应承担的职责和义务,各部门之间、各地方之间争夺管辖权、审批权、发证权、收费权、处罚权的现象时有发生,结果导致了有的法律法规在同一规范上的规定不尽一致,甚至相互矛盾。立法工作中的先天不足使一些法律客观上无法适用,难以实施。由于国家在立法过程中强制与国际惯例接轨,一些地方照抄外国或者其它地方的法规所做出的规范,它与本地的现实情况相距甚远,错位较大,从而影响立法质量。
    3、从人们的法制观念来看,存在法制观念比较淡薄的现象。一是人们对法律的认识比较模糊,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往往还停留在法律条文本身,远远没有内化和落实到市场经济经营者以及管理者的思想观念和市场行为之中。二是有的地方领导干部不能正确地认识和处理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关系,错误地认为“法律法规不如红头文件,红头文件不如领导讲话”。有的领导干部把权力视为瑰宝,不愿意使自己掌握的权力受到法律的约束,习惯于个人说了算。三是一些部门和地方的领导干部,从本部门、本地方的利益出发,不顾整体利益。如有的地方为了保证本地的财政收入,庇护以致纵容假冒伪劣产品的制造和交易,同时又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崇尚地区经济封锁政策。四是法制宣传教育重视不够,法制宣传教育存在形式主义、官样文章的现象,难以保证其质量。因此,切实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是我们构建长三角产业经济协调发展法律框架所面临的一项艰巨任务。
    4、从长江三角地区法律实施的效果看,存在法律实施力度不够的问题。法律实施是法制建设的关键环节。法律作为国家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所有国家机关、政党、团体、组织和公民都必须遵守的规范。法律的生命力就在于得到贯彻实施。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重建和设立了审判、检察、监察、审计等一批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逐步健全了司法和行政执法程序,完善了行政诉讼、行政监察、行政处罚、审判监察、检察监督等各项执法制度。从组织上为法律实施提供了基本保障。经过各级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  我国现行法律基本上得到贯彻执行。然而,在长江三角地区的实际情况看,法律实施工作仍然是法制建设的一个薄弱环节,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还相当严重。突出表现在:一是有的领导干部习惯于用行政命令的方法开展工作,采取封建的“家长制”工作作风,搞“一言堂”,滥用权力,在减免税收、征用土地、摊派费用、裁定罚没款等问题上,越权减免,随便批条子,动辄开口子;二是在行政管理中,有的干部置宪法和法律不顾,不依法行政,不依法行使司法权,不依法办事,而是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三是在司法和行政执法方面,部分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严格履行执法责任。有的不关心人民群众的疾苦,对社会上存在的许多违法现象视而不见、充耳不闻,在执行公证、调解、复议、审批、许可等项公务中,对公民和法人的申请,无正当理由拒而不办理或者逾期迟延办理;四是有些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实行有偿执法,把办案经费摊派到当事人身上;五是一些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争办经济案件,甚至对严重犯罪分子也不移交有关司法机关惩处,而是以经济处罚代替刑事处罚,致使犯罪分子得不到及时有力的打击。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各个环节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对违法犯罪打击不力的现象;六是少数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人员缺乏职业道德,不择手段地牟取个人私利,执法犯法,甚至贪赃枉法。有的把执法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手段,不给好处不办事。有的借工作和职务之便吃、拿、要、敲诈勒索、索贿受贿、贪赃枉法。有的与犯罪分子相勾结,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充当犯罪分子的保护伞,甚至直接参与违法犯罪。因此,在长江三角地区构建长三角产业经济协调发展法律框架过程中,抓好法律实施工作,就显得更为迫切。
    三、构建长三角产业协调发展法律框架的基本内容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指出: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二O一O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依据这个要求,在构建长三角产业经济协调发展法律框架时,必须具有层次分明、和谐统一、操作性强、无空白区等特点。要实现这一点,就必须针对长三角地区的现状,同时要预测将来一定时期可能出现的问题,采取积极措施,逐步形成长三角产业经济协调发展法律保障体系。我们认为,构建长三角产业经济协调发展法律框架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从长三角区域经济合作主体看,应当制定长三角产业经济协调发展管理法。主要包括:一是长江三角机构设置管理法。因为,在中国成立区域经济管理机构基础上,应成立分支机构即长江三角洲经济管理机构,下属各省市设立办事处,依法履行职责,依法调整长江三角区域的产业布局,提高产业结构素质和效益,在优化配置、协调三、二、一产业发展基础上,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  依法大力扶植培育长江三角区域的航母型企业集团。依法有序开发长江三角的旅游资源,推进旅游产业化的进程。3二是完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例如该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第一期出资额仅要求不低于其应缴额的15%,而且从获利的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待遇,这样外资企业只要垫付注册资本15%的资金,就能先行控股国有企业,并很快在国外“借壳上市”,取得资产再以所筹资金向中国企业出资。许多外商到中国发了大财,就是占了中国法律疏漏的空子。在长三角产业经济发展中,要解决法律疏漏问题。因此,我们要尽快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加强法律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无形流失,使管理有法可依,保证国内企业与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国民待遇、公平竞争和共同发展。三是长三角市场管理法。要依法建立区域统一市场,完善市场体系,通过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使各个地区和企业在生产要素上的比较优势以价格等形式在市场上充分体现出来,让企业在价格等杠杆的引导下实现产业结构调整,避免产业结构趋同,推动产业经济的协调发展。
    2、从长三角区域经济合作效果看,应当制定长三角产业经济协调发展效益评估和质量互认条例。因为,  长江三角地区一直是中国东部经济发展较快的区域之一。该地区以上海为中心,形成了以苏州、杭州、无锡、南京、宁波等15个城市为主的经济网络,在中国国民经济发展中最具活力,创造的GDP已占全国GDP总量的16%—17%。但是,由于该地区缺乏整体的调整和平衡,出现了很多重复建设,资源浪费,无序竞争等现象,阻碍了该地区的进一步发展,特别是在目前中央号召东部帮助西部脱贫致富的情形之下,如何充分利用东部资源,加强协作,发挥区域经济优势,提高产业协调发展质量和效益,是值得认真思考的问题。因此,要建立长三角产业经济协调发展效益评估和质量互认条例,一是依法确认和评估各种投资主体的投资质量、投资效益以及长三角产业经济协调发展对全国经济发展的贡献。二是通过对长三角产业经济协调发展效益和质量进行评估,引导长三角产业经济向一体化方向发展。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建设一体化、产业结构布局一体化、城市功能一体化。三是依法建立一套长三角产业经济协调发展效益和质量评估体系,形成统一的技术标准和质量互认标准。这对克服和防止地方不统一标准而产生的矛盾,提高长三角区域经济合作效果,具有重要意义。
    3、从长三角区域经济合作方式看,应当制定长三角产业经济协调发展合作与竞争法。因为,长三角经济合作将给各地区带来不少机遇,特别是扩大了产业拓展的空间,增加了产业联系的强度和机会,为产业的集群发展创造了条件。由于区际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突破性进展,原来处于长三角边弯转角“经济洼地”和“边缘”地区的一些中小城市的城市化速度明显加快,并将出现跨越式扩张。为抓住这一机遇,江浙沪都推出了各自的发展战略。例如,(1)浙江正在启动杭州湾新一轮大开发。计划在5年间投入1200亿,构筑交通六大工程,5年间投入3000亿提高环境竞争力。为加快杭州湾国际制造业基地建设,浙江省正加快建设四类现代物流中心:以宁波为重点的港口型物流中心;以杭州、温州为重点的都市型物流中心;以绍兴、义乌为重点的市场型物流中心;以各类发展势头强劲的板块经济为重点的产业基地型物流中心。(2)江苏正在启动沿江400公里开发。在新一轮沿江开发中,重点将发展装备制造、化工、钢铁和现代物流四大产业,逐步形成沪宁沿线以电子信息为主的高新技术产业带、沿江基础产业带、沿海经济产业带和淮北资源加工产业基地“三带一基地”的产业分布格局。2003年至2010年,江苏沿江地区全社会固定资本投资将高达2.1—2.5万亿元。规模之大、投资之巨,是历史上前所未有的。(3)上海正按照“市区繁荣繁华、郊区体现实力水平”和“创建产业新高地”的指导思想,在城市周边和外围正在加紧打造微电子、化学工业、汽车制造、精细钢材和现代物流装备等五大产业基地。为配合大、小洋山(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深水枢纽港建设,在浦东再建造一个装备工业基地的计划也正在酝酿中,其中打造现代物流装备产业基地及海铁联运的中转基地、地处奉贤区的“上海海港综合经济开发区”已于2003年7月18日正式开工建设;芦洋海港新城也将崛起在环杭州湾地区,规划人口60万人。“上海海港综合经济开发区”与海港新城相距仅9公里,规划面积18.6平方公里,首期开发8平方公里,由三大园区所组成,将大力发展物流装备制造、仓储、机电、IT信息等产业。4为了协调江浙沪产业发展战略的一致性,提高长江三角区域经济合作水平,必须制定长三角产业经济协调发展合作与竞争法,依法引导各地政府和企业树立全局观念,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引下,加强区域分工与合作。依法统筹长江三角产业发展规划,打破条块分割,扶持发展各地的优势产业,避免产业结构趋同化。依法加强城市之间的分工协作,实现优势互补,在国际国内竞争中占据更加主动的位置,为国家的经济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5
    4、从长三角区域经济合作范围看,应当制定长三角产业协调发展金融保障法.制定长三角产业经济协调发展金融保障法,应当包括:长三角区域金融调控、金融服务、金融监管、金融交易信息网络运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因为,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金融成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在长三角产业经济协调发展中也同样起着核心作用。因此,通过制定长三角产业经济协调发展金融保障法,建立长三角金融保障区,在区内逐步完善金融组织体系、金融调控体系、金融监管体系、金融市场体系、金融服务体系等,实现在长三角范围内金融活动的高效化。这样做,一是有利于促进长三角地区经济发展的需要,利用上海发达的金融平台,加快区域金融发展。二是有利于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美国和日本及欧洲的一些发达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都有通过构建城市群提升区域经济发展的成功史。长三角金融保障区建设的目标可以确立为:以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为核心,以建立长三角城市金融合作网和深化长三角金融合作为主体,实现金融产品市场、金融信息市场和金融人才市场的一体化。三是有利于增进该地区各城市间的经济、金融联系,加快该地区经济、金融的快速发展。6四是有利于提高地区金融监管水平,理顺政府与企业和银行的法律关系,及时消除金融安全隐患,逐步形成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金融法制化环境。同时,要制定长三角产业发展税收法,对本区域内进出口商品实行统一税种、统一税率、统一优惠政策。另外,针对区域内就业、劳务和社会保障发展不平衡现象,制定长三角产业经济发展保障法,缩小长三角区域内社会保障差距,取消各城市间的隔阂,逐步达到长江三角区域社会保障一体化。
5、从长三角区域经济合作空间看,应当制定长三角产业经济协调发展环境保护法。因为,当前长江三角产业经济协调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一是人与土地的矛盾日益突出。长三角人口密集,土地空间相对缺少,改革开放以来,大规模的高强度开发建设,导致了人与土地矛盾普遍化,特别是城市高楼化,令人忧虑。二是经济发展和环境的矛盾十分尖锐。近年来,由于工业化和城市化迅猛发展,长三角地区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的排放量急剧增加,恶化了本地区的生态环境,特别是在太湖地区,流域面积仅占全国的0.38%,各种污水排放量却高达32亿吨/年,为全国的10%,大大超过了环境的承载能力。为此,要制定长三角产业经济协调发展环境保护法,依法做好长三角地区环境保护工作,实现人与自然关系的协调统一;依法禁止有污染的项目开发,为发展区域经济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依法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政策,采取“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综合措施,重视本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改善大气与水的质量,依法建立三省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合作机制,重点抓好联合执法检查,真正实现长三角产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6、从长三角区域经济协调的合作行为看,应当制定长三角产业经济协调发展监督法。长三角区域经济协调的合作行为,主要表现为政府职能部门的合作行为。几年来,长三角地区的经济合作取得了较大成效,一系列重大合作项目正在积极进行之中,不同层面的区域合作机制初步建立和运转。政府已成为提高市场化水平的一个关键,结合这两个方面的判断,可以进一步得出这样的结论,政府己成为加强长三角地区经济合作的关键。为了从法律上保证政府职能部门合作行为的有序性和规范性,应当制定长三角产业经济协调发展监督法。政府职能部门在经济合作过程中,一是要依法通过区域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研究制定,定期发布区域主要统计指标等经济信息,实施地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协调和落实重大竞争性项目的用地等事宜,来具体体现.对各项经济工作的指导。二是要依法督促有关部门维护好当地市场经济秩序,要求政府各部门公开、透明、无歧视地向团体和个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三是要依法对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因为他们掌握国家部分权力,如果利用权力违法乱纪,其影响极大。四是要依法建立健全法律监督组织机构和法律监督手段,进一步落实法律监督责任制,同时要针对不同性质的执法形式,采取不同的监督手段,这样做的效果会更好。依法赋予法律监督工作人员独立监督权,不受任何行政干预,要保护法律监督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这对于规范政府职能部门的合作行为,保护长三角地区产业经济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四、构建长三角产业经济协调发展法律框架的若干措施
    构建长三角产业经济协调发展的法律框架,是一个全方位的系统工程,相关省区都要高度重视这些问题,除了确定必要的立法内容之外,还需要有若干措施加以保证。
  1、加大长三角区域法制宣传教育力度,这是构建长三角产业经济协调发展法律框架的前提条件。党中央和国务院历来重视法制宣传教育,采取了不少行之有效的措施,取得了明显效果,但仍有一些地方不重视宣传和法制教育,搞形式主义,应当引起我们的注意。为此,一是长三角区域内各级部门要进一步认识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并把学法作为考核干部业绩的重要依据;二是各个部门在聘用或提拔干部时,要考核法律知识,并把这一条作为中国的“法律托福”来实行,把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的既定目标变成维护和促进长三角区域经济发展的实际行动;三是各个法律宣传部门和研究单位,要紧紧抓住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研究和宣传,如怎样从法律上确保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企业在长三角产业中协调发展,如何通过法制来减少和避免市场经济中的消极性,如何通过法制来引导人们正确处理竞争与协作、自主与监督、效率与公平、先富与共富、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等等。只有这样,法制宣传和教育才不致流于形式,逐步形成长三角地区人人依法办事的守法习惯,形成扶正祛邪、扬善惩恶的社会风气。
    2、加大立法透明度,这是构建长三角产业经济协调发展法律框架的的必要条件。我们认为,有法可依是法制建设的基础,也是长三角地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政的必要条件。因此,我们要做到:一是突出立法的针对性。在国家宪法的指导下,针对长三角地区产业协调发展情况和实际需要来制定法律法规。二是重视立法的公正性。我们在立法中要注意公正性,就应该有全局观点,各个部门都要抱着对有利于长三角地区产业协调发展的态度,不能立法违法。三是重视立法的国际性。长三角地区是按照国际化的要求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的,是中国对外开放的一个窗口。对外开放是一种利益均衡的交换行为,因此在立法中要坚持平等互利原则,要认真汲取清政府200多年来的历史教训,不能因急于实现个人业绩而丧权辱国,否则将会成为历史罪人。
    3、突出法制建设的国际化特点,这是构建长三角产业经济协调发展法律框架的客观需要。因为,长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形成,主要是为了迎接经济全球化挑战的需要,具有国际化水准。凡是开放型的国家,都必须遵守有关国际规则。从我国实际情况看,我国现行的一些法律法规同wT0等有关国际规则不相适应,严重影响着我国走向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因此,一是要及时修改与WTO规则直接相关的法律,如专利法、著作法、商标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保障措施条例等。入世后,我国的法律与WTO规则在过渡期内必须完成修改任务,尤其是在关税、市场准入方面的法律,最多有5年的分期立法计划。若我国法律与WTO规则在过渡期后仍不一致,将会遭到国外的报复和制裁。二是打破行政区划,实行司法统一,及时解决长三角地区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问题,端正司法公正形象。同时,要改变司法辖区与行政辖区完全重合和法院的人、财、物依赖于地方的状况。因此,构建长三角产业协调发展法律框架,应当具有国际化特点,体现WTO规则运作中的客观要求。
4、加大依法行政力度,这是构建长三角产业经济协调发展法律框架的根本保证。一是要依法建立地方法治政府。地方法治政府是指法律必须独立于地方政府之外,而地方政府要受法律支配。建立地方法治政府,就是要求所有人都必须服从法律,地方政府是服务于人民的公仆,这就决定了法治政府的对象应是地方政府而非人民。这不是说人民可以不服从法律,而是指政府违法比个别公民不服从法律对社会发展和人民整体利益的危害会更大。因此,建立地方法治政府,实行依法行政,进一步依法规范政府职能和行为,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认真履行法律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能,二是要认真严格执法。在充分认识严格执法的必要性和不严格执法的危害性的基础上坚持文明执法,逐步推行执法考核审查和持证上岗制度,对违法行政事件要严肃处理,要认真做好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加强行政执法宣传和培训,全面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改善执法环境,加大执法力度,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时,要加强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反对贪赃枉法,以权谋私等不正之风,在人民群众中树立“公正”、“廉洁”、“为民”的形象。这是构建长三角产业经济协调发展法律框架,推进长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的根本保证。


1包永辉:新华社,2002年4月29日。
2江泽民:《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3页。
3林丰:《上海综合经济》2001年,第5期。
4沈玉芳:《国际金融报》2004年1月12日。
5吴维扬等:《中国经济时报》2004年2月5日。
6刘志友:《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3年,第12期。

依法治市综合网  http://www.yfzs.gov.cn/ 


声明:
  本网站为公益性网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不存在任何商业考虑,刊登的对象如有异议,请于我们联系。谢谢您的支持与理解!

该信息被阅读了次. [发表评论]  [好友推荐]  []  [打印页面]  [关闭窗口]

【相关信息】

首页 | 法治箴言 | 专题报道 | 刊物简报 | 图片资料 | 信息搜索 | 资料下载 | BBS | 留言簿 | 网站导航
南京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主办
南京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南京市司法局承办  南京羊福科技教育有限公司承制
任何意见或建议请联络:njsfzw@wtolaw.gov.cn
Copyright © 2002-2004 YFZS.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