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党的十五大确立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后,我国又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国务院也于2004年3月22日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为建设法治行政,打造法治政府提出了具体的目标与要求,这是将依法治国方略进一步推向实践,实现化蓝图为行动,变理想为现实的实质性跨越,也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新世纪的延续与发展。笔者围绕依法治国的理论与实践,试就“与时俱进,全力打造法治政府”略陈几点粗浅的窥见。
一、法治推进中的现状
自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来,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得到空前的发展,依法治市、依法治县活动广泛开展,依法行政已越来越为各部门和各级领导所重视。但是,从法治推进中的现状看,尚存在低水平、不规范、不健全和发展不平衡等状况,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要求距离较大。归纳起来,不尽人意有四:其一,法治周延网络尚未形成,法治体系整合作用乏力。尽管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全党全国层层进行了学习贯彻,各地结合实际开展了各种形式的依法治市、依法治县等活动,但法治周延网络尚未形成,法治的整合体系尚不健全。无论是法治理念、法治意识、法治理论,还是立法体制、执法体制、守法体制、法律监督、法治环境、法治条件等诸方面尚未得到高度与全面的关注及改观。在立法、执法和守法等领域中,重立法而轻执法和轻守法,在立法中重理想轻效果,重原则轻操作等状况依然存在,这些必然造成法治推进中的矛盾与整合效应的贬损;其二,政府部门施政理念陈旧,重权轻法与违法行政时有发生。长期以来,各级政府和行政部门在施政中,习惯于权力行政,“人治”现象可谓是根深蒂固。有些公职人员(包括政府部门的一些官员)法制意识淡薄,执政理念陈旧,在行政管理中存在重用权、轻控权,重管理、轻保护,注重对别人管理,轻视对自身律已的传统落后的施政方法,对新形势下坚持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缺乏足够的重视和认识。在施政实践中,不顾民意的行政决策,依借与法律相悖的地方性文件规定,任意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和合法权益等违法行政时有发生。如我市××县人事劳动部门依借与《宪法》等规定不符的背时的地方性文件,在违反“本人自愿”原则下,用违法行政的做法,对部分公务员至今仍在强制办理离岗退(休)养,他们对违法侵权的不当行政不以为然,继续我行我素等;其三,依法行政尚不规范,行政权行使与公民权保障显失平衡。从各级政府和行政部门行政权力行使来看,依法行政不规范和行政程序违法以及行政权力无制约等状况较为普遍。目前,主要有四种问题和情况:(1)行政权力和行政职能行为在行使中存在实用主义,甚至高压、扩涨和违法不公现象时有发生;(2)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中不严格依法办事,权责不结合,任意择取,任意自由裁量,以及程序违法等不严肃现象较为普遍;(3)行政权力行使中侵害公民权益的状况时有发生。在政府和行政部门的相当一部分领导认为,行政权代表着国家和社会,是公权力,而公权力是绝对权力,谁也不可逆对。因此,在行使中侵害公民权利时,也总是不以为然,认为公民权利是私权,是渺小的,可以不值得一顾。即使行政侵权,你公民又奈何我乎?(4)行政领导权力失控和监督约束不力较为普遍。行政权力过于集中,不民主,以权代法,徇私枉法及权力腐败等问题还在阻碍法治行政的推进。其四,法治推进势单力薄,与经济社会发展步履不一。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七年多实践看,法虽已步入了我国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生活等各个领域,但法治推进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履尚不协调。一是法量的扩展与法质的提高尚缺乏理性的契合。如从现行的社会治安管理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看,对社会秩序的管理控制和某些活动的限制与处罚含量重于为社会公共服务和公民权益保障的含量;二是在法治实施中负面因素普遍存在。如依法治市、依法治县和依法行政尚停留在一般形式上,各部门还缺乏按依法行政要求办事的自觉性。与法律规定相悖的地方性文件规定尚未得到有效的清理与废除;三是法治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尚未走上同步发展的轨道。法律与市场经济形势发展、企业破产与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户口管理与公民自由迁徒和经济发展及农村城镇化建设以及与国际人权法精神相契合等尚存缺陷和不足,有待于变革和完善。
二、打造法治政府的几点思考。
建设严格依法办事的法治行政,努力打造执政为民的法治政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精髓,是新时期我们党领导的国家执政理念、执政纲领、执政方式和执政能力的集中体现,围绕实现这一目标,现提出四点思考:
思考之一,全力打造法治理念,提高执政为民的水准。
加强依法行政,打造执政为民的法治政府,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与改善和提高党领导的执政方式与执政能力的目的和要求。据此,首先,要牢固确立各级党政领导的依法执政理念。毛泽东同志曾指出:“党的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各级党政领导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坚持执政为民的高度,从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高度,从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高度上充分认识坚持依法执政,打造法治政府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要切实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带头身体力行。其次,要改善执政方式和提高依法执政能力。要改革传统的不透明的和不合时宜的执政方式,严格坚持依法执政、依法理政、依法治政,增强依法施政的透明度。按照依法执政的要求,坚持行政决策的广泛听证和努力推行“三公”与诚信的执政原则。尊重民意,融洽党政与人民群众关系,注重保护广大民众的合法权益,认真做好依法调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势下的各类社会矛盾。再次,积极发挥政府依法宏管指导管理和监督与服务的职能。进一步依法理顺政府与市场和社会的关系,在党政分开、政事分开的同时,各级政府与各行政部门应依照法律赋予的职权和职责,依法认真履行调节经济、市场监管、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等职能,做到依法履职作而有为。同时,政府按照依法理政的要求,通过加强内部改革、调整等机制建设,使法治政府结构更加合理,制度更加健全,功能更加强化,效能更加明显,进而实现政通人知,经济协调发展,社会政治稳定的良性循环。
思考之二,全力打造法治平台,推进法治与经济社会共赢。
围绕建设法治行政和打造法治政府,宜全方位构建法治平台,改善法治环境,创造法治条件,整合法治的合力,使致达到法治与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社会的协调发展。据此,笔者以为:(1)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政治法律制度建设。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是实现政治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规范依法行政,打造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因此,要切实加强和完善有关依法行政、司法公正、民主监督、民主管理、决策听证等制度建设,加强和完善政府各部门及负责人依法行政目标责任机制建设,加大对有关部门和领导依法履职和依法施政情况跟踪考察,对其中依法履职和依法行政不力的部门和领导应实行严格的责任查究。(2)要改革和规范依法行政方式。要把坚持依法执政与加强政治文明建设有机结合。并依照依法执政和文明执政及执政为民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对不合时宜的传统落后的体制和执政施政方式进行必要的改革,对有碍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及与有关法律精神相悖的各类文件规定要大刀阔斧地加以清理和废除,努力营造依法行政的和谐态势。(3)要加大经济、文化、社会的法治化效应。法治的状况与发展,是以一定的社会经济状态及其相应的上层建筑为基础和条件,如果社会状态达不到法治的施行,法治就会失去物质基础的托依和良性的调控。环视当今世界各国的法治与经济,凡法治状态较好的,必是经济比较发达和社会秩序稳定和谐的。法律现代化之父沈家本先生在总结我国法学与社会盛衰规律时指出:“则法学之盛衰,与政之治忽,实息息相通。”历史上中国法律文化灿烂,政治清明之时,必是社会兴盛之世。古今中外的历史事实说明,法治、经济、社会、文化都不能单枪匹马的运作及孤立地发挥作用。因此,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宏观调控指导和协调作用,努力造就法治、经济、社会、文化有机结合和互动发展与协调平衡状态,使法治在社会总体发展中发挥最佳的功能与效应。
思考之三,全力打造公职人员法治素质,规范权力制约与权益保障。
各级政府机关及各行政部门的公职人员,是依法行政的具体行使者,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实践者,他们的素质直接影响着政府的施政水准。我国古代就有“国家之败乃官邪也”之记载。孟子关于“徒法不能以自行”的阐述更说明了良法与贤人的并重性。公职人员素质的高低,能力的强弱以及掌握和运用法律的程度直接决定着依法施政目的和作用的能否实现。为此,要打造法治政府,关键是打造施政人员的法治素质。(1)有计划地打造公职人员的政治法律素质,并作为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要要素。从施政理念、民主法制意识、依法施政意识、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意识、执政为民意识、公仆意识、服务意识、勤政廉政和维护稳定意识,以及各项法律法规与执政纪律等进行系统教育和培训,全面提升公职人员素质;(2)整饬吏治,切实加强行政权力的法治力度。借鉴我国古代“吏治清明,民生安定”的治政强国举措之经验,结合现代法治的重点是“治权”、“治官”的要求,加大对行政权力的法治力度。并根据权力和责任对等原则,对行政机关的任何行为均纳入法定责任之中,并依法对其自身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行政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使其设权、分权、行权、限权与制权等均纳入法制与法治的轨道;(3)对行政领导干部权力依法实行程序化监督和制约。加强依法治吏,完善民主集中制。推行领导干部权力透明制和政务公开制,强化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听证、民主监督、民主评议等举措,让权力在阳光下运作,进而达到既实现有效的依法治权和防止权力腐败,又使公民的各项权利和利益得到有效的保障。
思考之四,全力打造法治共同体,实现法治政府的整合效应。
依法治国,打造法治政府,不仅要规范政府的职能行为,政府要受法律支配,政府及其公职人员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精神进行依法行政以外,还必须加强和完善与法治政府建设相配套的法治组合体系建设。即法治的共同体,指以实现法治为共同依归,以相关法治运作为职责的相互依存、互为条件、密切相关的同类职业组合群体。法治是一种社会状态,有法不等于就是法治。传统社会不乏法,然其社会运行的基本原则是以权力为中心,法律在社会结构中依附于权力,并为权力服务。现代社会是以权利为中心和法律至上,权力为法律所控制,社会呈现出依法而治的状态。由此,也代表了我国政治文明和社会发展的意义。然而,我国的法治尚处在初步阶段,法治的网络机制还有待于建立和健全。因此,必须重视和加强对立法共同体、执法共同体、司法共同体、法律服务共同体、法学教研共同体、法治宣教共同体和履法监督共同体等法治组合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各级政府要重视和支持法治共同体的建设,在财力上和物力上为法治共同体建设提供保障,使这些共同体既形成国家和社会的法治网络与板块,又在相互作用下增强法治的效能。
同时,要加强与建设法治政府不可或缺的法律文化建设。法律文化不仅是政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对法治实施有着直接的现实意义。其一,法律文化能为法治的推进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人文环境。其二,法律文化有助于培养和提高公职人的素质。其三,法律文化有利于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因此,要把法治共同体与法律文化建设作为打造法治政府的重要目标,并通过他们的运作,使法治的目的得到实现。
总之,法治政府建设既是时代的要求,也是国人所期盼的,只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将良好的愿望和设想变为举措并扎扎实实地付诸实施,那么,实现按照法律规范运作的法治政府是必然的。
| 依法治市综合网 http://www.yfzs.gov.c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