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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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协调与法制协调
南京大学法学院 李友根
http://www.yfzs.gov.cn/ 2004-11-15 14:56:51
    引言:一则事例的启示
  【文明执法的尴尬:这里的警察不打人,快来偷1】
    浙江省永康县某派出所抓获一名偷车贼。在他身上,发现两封给同伴的信,信的内容大意是:这里的警察不打人,快到这里来偷。据了解,为体现文明执法,当地公安机关出台了一系列严禁刑讯逼供的规定,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了尊重,却被小偷们视作其违法犯罪的荫庇。
    该事例反映的是一个地区在文明执法后,相对于其他地区的不文明执法,而带来的尴尬。当然,在经济建设领域,、则可能会出现相反的结果:由于某一地区优越的法治环境,而吸引更多的投资。在谈论长三角地区的法治协调问题时,我们有必要去探讨这样一个问题:为了谋求长三角地区的经济协调发展,法律界、法学界能够作出什么样的贡献?或者说,法治是否也需要以及如何协调以推动和促进经济的协调发展?
    一、科学发展观与经济协调发展
    科学发展观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其中的协调包括了“统筹区域发展”在内的五个统筹发展的要求,而“形成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机制”则是我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主要任务之一。因此,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
但是,在认识和理解科学发展观的区域协调发展思想时,人们考虑更多的是全国范围内经济发展的不平衡问题,正如《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所指出的:“坚持区域协调发展,继续发挥各个地区的优势和积极性,推进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鼓励东部地区加快发展,形成东中西互动、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新格局。”2应当说,就科学发展观提出的主要背景与着眼点来说,解决地区发展之间的不平衡(即强弱协调)是区域协调发展的主要内容,这当然是非常正确的。但是从谋求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这一目标出发,区域协调发展还应当有一个同样重要的内容,即强强协调。以珠三角、长三角为代表的特定区域内,具有较高发展水平的省份之间、城市之间,如何通过建立一种协调发展的机制,在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各种资源、法律制度等方面进行统筹协调,通过政府、市场主体基于平等互利原则而进行的各种努力,而实现更快、更全面的发展。近年来长三角地区有关政府、企业为谋求长三角区域经济合作与协调发展以及建立长三角经济一体化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有力地表明了强强协调的内在必要性,也为科学发展观的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思想注入了新的内涵。
    二、长三角经济协调发展需要法律的介入
    就目前而言,长三角经济协调发展以及经济一体化的探索与努力,主要集中在经济领域,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界,往往均将关注的焦点投诸具体的合作项目、信息交流、基础设施、地位界定、战略策划等方面,最多关注地区之间的文化差异与联系等等。至于在长三角经济协调发展中法律协调的作用、机制、领域等问题却关注甚少。因此,由上海市法学会、浙江省法学会、江苏省法学会联合组织发起的长三角法学论坛意义重大,尤其是第一届论坛就将主题确定为法制协调,应当说是敏锐地把握了长三角经济协调发展的瓶颈问题,极具针对性与前瞻性。
    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在长三角的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过程,迫切需要法律的介入与法制协调。
    第一,就主权国家范围而言,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市场经济的发展,其前提条件是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无论是法学界早已达成共识的“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的结论,还是科斯定理的理论,无论是西方国家市场经济发展的经验教训,还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经济教训,都深刻地表明了法律制度对于经济发展的引导、保障作用。离开法律谈经济发展,至少是不可能全面实现发展目标的。
    第二,就地区经济发展来说,当一国甚至全球范围内实现了资本、人才、技术的自由流动以后,其竞争实力与经济发展水平将主要取决于投资环境的吸引力。尽管有关基础设施、区域特点等硬环境起到很大的作用,但从根本上来说,投资环境的吸引力将主要取决于法治水平这一软环境。对产权的保护水平、司法的公正性与效率性、行政执法的公开透明度、法律与政策的合理性与稳定性等,往往成为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因此,长三角地区要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重镇,就必须要创造优越的法治环境。
    第三,就长三角地区涉及的主要省市而言,尽管上海、浙江、江苏在居民的血缘与文化传统、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总体上存在着深厚的联系与基本近似的水平,但是在法治环境上还是存在着诸多的差异。这些差异,不仅导致相互之间经济资源流动上的困难,更导致地区整体优势的减损。
    第四,由于经济发展的全局性,特别是科学发展观中全面发展、以人为本的要求,长三角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必然广泛涉及各省、市政府与居民利益关系的调整与重新组合,而这些关系的调整,在缺乏国家法律调整的背景下,远非一个地区的地方性法规以及地方政府所能解决,就必然要求省市之间在地方性法规、政策等方面的协调。
    第五,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规律是需要政府运用宏观调控手段,弥补市场机制本身缺陷,调控市场失灵所产生的各种经济行为与经济现象。在建立长三角地区的经济一体化进程中,这样的宏观调控不仅更加必需,而且因为其超越了一个省、市自身的调控权力范围,必然需要相互之间的协调。
    但是,上述各种协调的必然要求在现实中均存在着法律的难题:就中央政府而言,动用立法的手段为某一区域的经济发展进行法律协调,显然不具现实可行性;就特定省市而言,显然不具法律上的正当性。在我国现有政治制度下,又不可能建立一个超省、市的特定政府机构来履行这样的职能。因此,各省市之间基于平等自愿互利原则而进行的法制协调就成为惟一现实可行的选择。
    三、长三角法制协调的基本设想
    一般而言,因应经济发展需要的法制活动包括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方面。因此,为了保障与促进长三角地区的经济协调发展,法制协调活动也应当包括这几个领域。
    1、立法协调
    就省一级地区而言,在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立法的前提下,其地方立法权限包括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的制定。在长三角法制协调,立法协调应主要包括这几个方面。
    (1)协调机构与机制
    由于在目前而言,成立一个跨省的区域性立法机构存在宪政制度上的障碍,因此此类协调机构只能是基于自愿原则而建立的一个不具宪法地位、不具法律约束力的机构,即各省市的人大常委会、政府定期不定期地就有关立法政策进行交流与协调,基于互利、共同发展的认识,将协调的意见反映在各自的立法活动中。
    (2)协调的主要内容
    此种协调主要是针对:第一,跨省市的经济发展中的重大事务,例如太湖地区的环境保护、资本流动的基本政策、人才流动的基本政策等;第二,建构法治高地的基本立法对策。长三角地区超越全国发展水平的现状与目标,必然要求着其在法治环境上也高于国内其他地区,因此就必然要求构建法治高地。这就需要相关的省市在有关立法标准上高于中央立法的基本要求,并保持基本一致的长三角内部的协调。例如,上海市扩大义务教育的范围这一举措,对于提高本地区的人才竞争优势是非常重要与有效的,江苏、浙江基于较高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如果也能实施,则必然形成长三角地区的人才高地。第三,交流各地探索法治建设的经验与教训,共同促进长三角地区法治的完善与发展。由于长三角地区具有经济、社会发展与文化传统的相似性,因此经验与教训的交流将会起到重要的作用。
    2、执法协调
    经济发展过程中无论是对于中央立法还是地方立法,均需要相应的行政执法机关本着依法行政、以人为本的理念与原则,加以贯彻与落实。在长三角经济协调发展过程中,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同样起着重要的作用。
    此种执法协调,笔者认为,其重点在于:第一,省级和市场政府在宏观调控上的统一协调。近年来长三角地区的城市经济协调会或称市长高峰会可以说是这一类协调机构的雏形,只要将其内部结构规范性、会议内容从务虚转向务实、会议制度固定化,则将可以为宏观调控的协调确立有效的机制;第二,同类执法机关的协调机制。例如,在知识经济背景下,长三角地区如果要把握知识经济的发展契机,推动知识产业的发展,除了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外,更重要的是严格执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各种行为,形成长三角地区尊重人才、尊重知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优良法治环境。这就需要各地的知识产权执法部门相互配合协调,建立长期性、正常化的交流合作机制。又例如,随着长三角地区经济一体化的逐渐形成,假冒伪劣者也必将会形成长三角地区的一体化,并且会在各省市之间进行严密的分工与合作,从而为市场秩序的整顿与经济秩序的维护带来严重的困难,这就要求各地的行政执法机关建立起比假冒伪劣者更为通畅与高效率的打假协作与交流机制。
    3、司法协调
    尽管司法实务界与理论界不断呼吁着司法体制的改革,其中包括设立大区法院的设想,但在目前这种设想尚未露曙光的前提下,司法协调将更主要取决于各地司法机关之间的协调,特别是在司法标准的确定、司法协助的加强、地方保护主义的拒绝等方面。
    4、其他方面的法制协调
    除了立法、执法、司法的协调外,守法与法制宣传也,当然也是法制协调的重要内容。除此之外,法学交流也是非常重要的内容。学者在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作用正通过各种方式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学者相互之间就地方法治发展所进行的研讨对于有效地促进长三角的法制协调必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本次的法学论坛作为一个开端,就是一个成功的先例。


1《南京晨报》2003年8月15日报道。
2《准确把握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一一三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载《人民日报》2004年3月26日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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