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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责任制地方立法问题初探
石 寿 宁
http://www.yfzs.gov.cn/ 2006-07-14 12:25:54
(本文为提交“’2006法治江苏论坛”论文)

    [摘要]本文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地方立法的重要意义、调整范围及对策建议表述作者的有关思考和观点。
    [关键词]行政执法 责任制 地方立法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在地方法治工作实践中自下而上创立、探索和发展的基础上,被党和国家确认建立并自上而下推行的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近20年来,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大量的研究及其论述,主要是围绕该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展开,但对其立法问题的研究和论述仍然鲜为人见,尽管不少地方已有专门关于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立法实践。因此,笔者试就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地方立法问题,进行粗浅的研究,并提出一些构想求教于专家学者。

                                     一

    在我国的各个地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已经不存置疑。笔者以为,加强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地方立法同样势在必行。

    (一)从法理要求看,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由“工作制度”上升为“法律制度”。其理由有三:

    第一、《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这就对各级行政机关实行工作责任制、考核制度等作了明确的原则性规范。宪法规范落实的根本途径,在于国家制定相应的法律保障其实施和实现。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行政执法”这项工作的“责任制”,理应建立相应法律来规范。现在已经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作为在全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统一规范,但该规范性文件还不具有法律的性质和地位。因此,在国家尚未出台专门法律的情况下,依据《立法法》规定,地方有权立法主体是可以先行立法的。由地方制定相应法规、规章,实现局部区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法律规制,有利于促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贯彻落实,同时也能为将来国家统一立法积累经验。

    第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责任,都是法定的。法律、法规、规章赋予了某个行政执法主体某种职责权限,该主体才有某种职责权限。按照权利和义务统一的原则,执法主体有某方面的职责权限,就有这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其内设机构和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必须符合法定要求。行政执法责任制还将所有行政执法机关、授权组织、委托组织的行政执法工作,都纳入了责任制的范畴,其内容涵盖了行政执法的所有行政执法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的全过程。同时,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中的执法责任与违法责任、实体责任与程序责任、执法责任与监督责任、机关机构责任与个人责任等的确立和界定,应当遵循综合统一的法定规范 。综合上述因素,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完善和落实,只有相应的专门立法才能与之相匹配。

    第三、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中国政府是履行WTO协定的责任主体和义务主体。WTO法律规则对正在实行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这就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执法依据梳理和分解工作中,注意与WTO法律规则相衔接,根据执法依据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及时调整所属各有关部门的执法依据,协调解决梳理执法依据中的问题,并按照WTO协定透明度原则的要求,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执法依据,同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建立和完善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制度,确保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正当行使;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和纠错机制,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的自我约束,使违反WTO协定的行政行为能够得到及时纠正,平等保护国内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WTO成方员及其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从而实现我国政府对WTO的承诺和义务。因此,只有实现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法定化,才能避免各类行政执法主体各行其是,以保证行政执法行为适应WTO规则的基本要求。

    (二)从现实需要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和完善有赖于统一、确定的法律规范。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规定:“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有关“依法界定执法职责、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这表明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核心,是通过明确行政机关的法定行政执法职责,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体系,落实行政责任追究机制,以实现将行政执法行为纳入法治轨道的目的。
    然而,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深层次的问题 ,阻碍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推行:一是权力自设排斥权力法定。一些部门的领导自行设定权力,模糊中越权行事。突出表现是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政策规定的情况下,上级行使下级的权力,正职行使副职的权力,政府行使部门的权力。久而久之,人们对此习以为常。二是权力滥用排斥依法行政。本来,权由法授,依法行政,这是总的原则,但有些部门从行政首长到中层领导乃至普通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过程中主观随意性很大,不受约束。随之而来的是权力设租、权力寻租,形成执法中的腐败。三是监督失语排斥责任追究。行政机关的行政瑕疵无人管,行政违法行为很少有人管,领导干部的不作为没人过问,想做什么就做什么,想怎么做就怎么做。一旦要认真追究责任,畏之、阻之。四是形式公开排斥内容公开。政务公开多是从形式上公开,着眼于应付人言,真正每一项权力的设定依据、条件、程序、步骤、时限等都应该公开的内容往往简化应付。五是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倾向严重 。在发展地方经济的利益驱动下,一部分地方政府的行政行为表现出明显的地方保护主义色彩。一些地方的领导干部,错误地追求所谓的个人政绩,用不正当的手段干预行政执法责任制。部门保护主义的主要表现是行业不正之风,巧立名目,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弄虚作假,知法犯法,坑害国家。解决上述问题,从法治角度讲就是要建设符合法治政府要求的行政执法责任制。
    为此,有关学者提出应当在三个方面实施并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一、由模糊责任制转向明确责任制。要改变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的执法主体、执法权力、执法程序、承担后果等方面没有规定、规定不明或者规定非常抽象等问题,从行政执法和监督行政执法的主体、内容和制度上明确执法责任制的主要内容。第二、由内部责任制转向外部责任制。在我国,行政机关的责任多由行政系统内部具体分解,行政相对人很难通过公开途径获知;行政执法和行政工作人员的责任是内部矛盾内部消化,拖延责任,不负责任,打击报复等情况很难避免,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无法抗衡。改革内部责任制的弊端,行政机关就要向社会公开自己与其他行政机关的分工、职权职责、具体程序,以及监督办法等,并组织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主体参与和监督行政执法,从而实现行政执法责任外部化。第三、由惯例责任制转向法治责任制。要改变对行政执法责任的分解和考核,靠行政惯例发挥主导作用以及主要依据法律效力层级很低的内部规定进行的现状,从执法依据、范围、程序和责任上努力实现行政执法责任法律化。笔者以为,要真正达到这样的目标,行政执法责任制必须建立职责划分、目标确定、程序制约、责任追究的法律规制。从地方相对于国家而言,就是要通过加强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地方立法来实现上述规制。

    (三)从已有成效看,有关地方立法实践为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制提供了示范。

    据不完全统计,自1995年至2006年期间,我国有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包括副省级、地级)制定发布了30件专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地方法规或规章。经初步研究分析,笔者认为这些法律规范从总体上讲主要在三个方面为行政执法责任制提供了规制:
    其一、构筑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结构体系 。有别于其他任何一种单一的行政执法制度或者层级监督制度,从制度运行的角度设计了四个基本环节,且环环相扣的制度体系。一是执法目标制度。这是制度运行的首要环节,通过依法确定各级各类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和行为规范,将其统一视为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责任。在此基础上,将这些外部执法责任转化为对行政机关的内部考核目标,同时,要求政府科学设定对各级各类行政机关分别适用的考核目标。二是岗位责任制度。这是制度运行的核心环节,通过确定执法岗位,分解执法职责,细化执法标准,严密执法程序,行政机关的执法目标逐项分解到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从而建立层级行政执法岗位的行政执法责任体系,改变过去那种执法岗位不清、职责不明的现象。三是评议考核制度。这是最关键的一个环节,通过架构执法考评体系,突出执法效能评估,完善行政责任追究机制,将行政职权的行使与执法人员的年度考核奖惩挂钩,同时引入社会评议等外部监督机制,以建设一种规范执法的激励机制。四是责任追究制度。为最后一个环节,旨在政府通过采取有效措施,对部门的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实现对所属部门的监督职能。将行政机关的执法情况同其荣辱挂钩,同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奖惩挂钩(包括严肃追究违法、违纪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尤其是同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政绩挂钩,这是行政执法责任制具有持久生命力的保障。
    其二、规制了行政执法及其责任。从制度建设和实施层面,明确行政机关要建立“法律知识学习考核与普及宣传、规范性文件备案、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持证执法、举报与控告受理,以及组织行政许可听证、行政裁决听证、行政处罚听证、执法公示、执法情况报告、执法考核评议、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执法争议调处、行政执法监督和检查、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行政执法制度,同时分别确定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如,《芜湖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中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组织实施“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审查备案、委托行政执法备案、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行政执法督查、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等八项制度,以及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工作负有的八项领导责任。《大同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还确定了行政执法责任制主要领导直接负责制度、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行政问责制度、行政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等 。
    其三、赋予了非行政主体的机关、团体和新闻媒体监督行政执法的法定地位及其职能。明确在接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督主体实施监督的同时,行政执法主体还应当接受人民群众、社会团体、新闻舆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如《大同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第三十九条专门作出规定:“新闻单位对行政执法机关实行执法责任制的情况可以进行新闻舆论监督”、“ 新闻舆论报道应当公正、客观、真实”,以法规的形式确立了“新闻舆论监督”在执法责任制监督体系中的地位。此外,《武汉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银川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济南市执法责任制条例》、《成都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等地方法规,进一步确定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辖区内本级行政执法机关实行执法责任制工作实施监督的具体职责、内容和处理方式。

                                    二

    行政执法责任制地方立法规制的法律形式,笔者认为主要是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享有和不享有立法权的行政主体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下同)只能在规制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的操作层面作为法规、规章的细化和补充。因此,本文主要对法规、规章规制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范围、内容等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制范围的划分。基本的思路是: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总体制度设计宜制定法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实施规制宜制定规章。

    强调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对行政执法责任制进行总体制度设计,这是因为:首先,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制度创新,由于其倡导者为政府本身,一开始就有目标不明确至少目标定位不准之嫌。 在一些地方,许多政府机关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只是为了对原体制作小修小改,看作是对原有体制的完善,目的是使自己更好地行使权力。更有甚者,把行政执法责任制立法看成是政府部门权力和利益分配,存在着借制定规范性文件扩大部门权力和利益的倾向。某些政府部门受局部利益驱动,借立法不适当地扩大部门权力,使权力利益化,利益合法化,个别部门在制定规范性文件过程中自觉或不自觉地站在本位立场上,对职权划分争执不休,对权力当仁不让,对责任相互推诿。一些部门还通过行政立法大搞地方保护主义,制定有利于本区域或本执法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这些倾向和做法只是对传统理念及其相应管制手段的反复,从根本上有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立法价值取向还未从管制别人转移到约束自己上来。因此,要把行政执法责任制当作整个社会的系统工程来看待,规划整体的思路和进行系统的设计,通过制度安排来实现不仅是行政执法主体、还包括全社会尤其是行政相对人的积极参与,促进政府转变行政职能、改革管理方式,构建服务型政府。这种制度性安排,首选应当是制定地方性法规。其次,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度体系的建立和实施,主要关乎行政执法主体,但也涉及行政执法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而对其他主体相关法律地位和法定职责的制度设计,由政府制定规章来规制显然是不合适的。过去一些地方在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度设计过程中,都把它定性在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层级监督上,忽视了权力机关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群众和舆论监督制度的设计。行政部门的内部监督虽有一定的价值并取得一定的成效,却根本不可能做到公平、公正的监督。俗话说“自己的刀削不了自己的把”,只有通过人大制定法规才能从根本上克服这种制度安排的缺陷。从法理和实践看,对行政执法最强有力的监督形式应是人大的监督,人大对行政机关的监督理应成为我国行政监督机制的最高层次和最主要的方式。要发挥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最大效能,重点是加强人大的监督。完善人大对行政执法责任制监督的制度设计,只能制定法规。再者,从有利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角度,对在地方行政区域内的国务院实行垂直管理和中央与地方双重管理的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相关工作的规制,也以法律效力较高的地方性法规规定为宜。

    强调制定规章规制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实施,主要是基于技术层面的考虑。第一、制定政府规章规范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有利于促进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各项制度的建立,并保障其统一实施。如昆明市人民政府根据《云南省昆明市执法责任制条例》制定了《昆明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将《条例》设定的执法主体、执法责任、责任追究以及保障与监督等制度,具体化解为执法部门责任、管辖与受理、调查处理、责任追究与奖励等工作规则,为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提供了直接依据。第二、行政执法责任制强调的是行政机关行政职权与行政责任的一体化,而这一目标的实现并不是一项简单的制度能解决的,它需要建立多种制度集合成的制度体系来完成。 同时,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行范围是全方位、多层次的,既包括各级政府,也包括各行政执法部门;既包括行政机关,也包括行政机关直属、派出、委托等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既包括行政执法单位,也包括行政执法人员特别是有关负责人员,需要逐级建立行政执法责任体系。这就要求地方政府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建立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对此,“有立法权的地方的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适时制定有关地方政府规章。” 第三、实践证明,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这两项制度是行政执法责任制真正得以贯彻实施的关健。通过上下级政府、部门之间和执法机关内部等不同形式的评议考核,比较全面、公正地反映出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状况和水平,再根据评议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对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政行为依法追究责任,达到制约行政执法权的目的。然而,在以往现实操作中,一些地方的许多部门对该制度的规定不够具体、操作性不强,使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功效大打折扣。 因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对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和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鉴于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并实施,涉及政府法制、编制管理、行政监察、人事等部门的具体职责划分和协调规范运作,宜以政府规章予以规制,从而“将法制监督的行政关系提升为行政法律关系”。

    (二)规制内容的衔接。在已经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制定规章规制行政执法责任制,内容上要与地方性法规相呼应、相衔接,可采取以下方式:

    第一、整体实施衔接。政府规章依据地方性法规关于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总体制度设计,对本地区行政机关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作出具体规定。以广东省珠海市为例,市政府为贯彻实施《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以第13号政府令发布《珠海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着重对“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行政执法的监督”进行了具体规制。如要求各行政执法机关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一是明确行政首长的执法职责;二是确定内部各执法机构的执法权限、执法责任及执法要求;三是确定执法人员的执法职责、权限、工作目标以及对执法人员的廉政、勤政要求;四是制定对各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完成执法职责工作目标情况的考核办法;五是制定奖惩办法。并明确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首长承担“组织制定行政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建立执法人员政治、业务学习和勤政、廉政教育的规章制度;参与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等案件的讨论、决策;带头严格执法,支持各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等职责。

    第二、分类单项衔接。是指政府规章依据地方性法规关于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总体规定,对行政执法责任制某项具体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进行规制。比如,武汉市政府根据《武汉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关于“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对违法执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组织力量于2004年1月研究制定了《武汉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明确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等八类71种行政过错行为必须受到责任追究,规定既对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实施追究,又对违法抽象行政行为实施追究;既对乱作为实施追究,又对不作为实施追究;既对一般工作人员实施追究,又对领导者实施追究;既对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实施追究,又对因责任心不强导致的违法情节轻微,尚不够党纪、政纪处理的行为实施追究,同时明确了所有行政机关主动追错的义务,强调了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职责。再如,重庆市政府为贯彻落实《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制定了《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办法》;梅州市政府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发布了《梅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监督规定》。

    第三、配套扩展衔接。是指政府规章根据行政执法责任制地方性法规的有关原则规定,对涉及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的具体制度或工作规则进行规制。比较典型的是深圳市,自1999年《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颁布以来,市政府先后制定发布了《深圳市人民政府规章解释规定》、《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深圳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深圳市审批登记制度若干规定》、《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若干规定》、《深圳经济特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施行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和《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办法(试行)》等12件规章。此外,又于2005年12月制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健全行政责任体系加强行政执行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及《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十条禁令》、《深圳市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督查工作的意见》等其他规范性文件,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方面作为有关法规、规章的重要补充。
同理,在没有制定地方性法规,但制定政府规章规制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地方,下级政府和同级政府工作部门也可以采取上述方式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与之相衔接。

                                      三

    鉴于上述思考,结合江苏法治工作的实际,对我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地方立法规制架构问题提出有关设想:

    (一)由省人大常委会制定《江苏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作为我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法律规制的主立法。主要内容是:对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制度体系构建进行总体设计。从科学合理、责任明晰、运行有效、监督有力的宗旨出发,该制度体系的主干似应包括“行政执法主体审查;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资格管理;规范性文件起草和备案审查;行政执法审核监督;案件举报处置;行政执法公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等制度,同时还要建立“法制宣传、行政执法情况统计报告、收费及罚缴分离管理、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档案卷宗管理制度”等其他配套制度。

    (二)与《江苏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相对应的属立法模式有以下几种对应关系:
    1、“一对一”的对应关系。由省政府依据《江苏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制定《江苏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实施细则》或《江苏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实施办法》。
    2、“多对一”的对应关系。一是省政府对应《江苏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制定若干个规章(包括已经制定发布的有关规章,如《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管理办法》、《江苏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管理规定》),为行政机关具体实施该条例提供规则依据;二是南京、无锡、苏州、徐州四个有地方立法权城市的市人大或其常委会依据《江苏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分别制定该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或规定或实施办法。
    3、“多对多”的对应关系。一是南京、无锡、苏州、徐州四个有地方立法权城市的市人大或其常委会依据《江苏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和《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等法规,分别制定该市关于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综合性以及单项的规定或办法。二是南京、无锡、苏州、徐州四个有地方立法权城市的市政府依据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江苏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决定》等法规和省政府制定发布的有关规章,分别制定该市关于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的综合性以及单项的规定或办法。
    立法时,在主法、属法之间究竟采取何种对应关系,上述几种模式都可以考虑,选择的标准便是它们的具体内容。内容较为简短的,可采取一对一的模式;内容比较繁复的,可以采择其他模式。

    (三)与行政执法责任制地方立法相衔接的配套规制。这种配套规制的形式,主要是指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通常有以下一些层次:
    1、省政府制定发布有关文件。包括已经发布的,如《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5〕40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3〕8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5〕11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许可监督暂行规定><江苏省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江苏省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74号)等。
    2、省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有关文件。已经发布的,如《江苏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发布<江苏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督察暂行办法》等。
    3、各市政府制定发布有关文件。已经发布的,如《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盐城市人民政府行政责任问责制试行办法》(盐政发[2006]110号)、常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区级政府城市管理职权的若干意见》(常政发〔2006〕34号)、《关于市政府行政应诉案件处理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常政办发〔2006〕37号)等。
    4、各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有关文件。已经发布的,如《关于印发<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宁文字〔2006〕61号)、《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制度>、<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制度>、<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的通知》等。
    5、各县(市、区)政府制定发布有关文件。已经发布的,如《玄武区关于贯彻落实<南京市城市管理行政政法考核试行办法>的实施办法》、《徐州市泉山区政府关于在全区开展争当行政执法标兵活动的意见》等。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之所以分别把各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制定发布有关文件作为行政执法责任制配套规制的一个层次,是因为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强调:“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市、县两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



注释:
1参见罗伯钧《关于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几个基本理论与实践问题》
2参见青维富《WTO与中国行政执法责任制对策研究》
3参见马春生、尚君善《充分认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深层阻力》
4参见黄小玲《论法治政府中的行政执法责任制》
5参见黄小玲《论法治政府中的行政执法责任制》
6参见程晓敏、李秋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制度内涵及实践意义》
7参见《芜湖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8参见张丽珍《解读<大同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
9参见郑泰安、周中举《行政执法责任制理念追寻》
10参见刘巍《行政执法责任制问题研究》
11参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12参见刘巍《行政执法责任制问题研究》
13参见张可越《我国行政执法责任制探究》

(作者单位:中共南京市委政法委  江苏  南京  210008)

作者简介:石寿宁,男,1954年出生,现任中共南京市委政法委依法治理工作处处长。自1969年1月以来,先后在部队和地方工作,能够勤奋学习和思考,结合岗位工作实际需要撰写了大量的新闻文稿、调研报告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在1990年11月至1997年7月任区政府法制局局长和市政府法制局副处长期间,曾起草、审核、组织论证了30多件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近十年来撰写了有关依法治理的专论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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