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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毛建平 段明学 重庆北碚400700)
2006-08-26 21:23:32 中国法治网
    在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我们必须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十六大报告在总结我们党十三年伟大实践所积累的十条基本经验中,在第四条特别强调“发展民主,健全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且明确地将“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这体现了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规律的更加深刻的认识,也反映了我们党政治上的更加成熟。以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深入研究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深层原因

    十六大报告为什么将“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据笔者分析,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一是对新中国历史经验进行深刻总结的结果。建国以后,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一度有过长足的发展,但由于“左”的指导思想,而使民主法制建设的良好势头急转直下,最终酿成十年“文革”的历史性悲剧。“文革”的教训极为惨痛和深刻。邓小平在回答外国记者如何避免类似“文革”那样的错误时说:“我们这个国家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社会主义的民主和社会主义的法制。现在我们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和社会主义的法制。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 他还在不同场合、从不同角度反复批判了把一个党、一个国家的稳定和希望“寄托在一两个人威望上”的人治思想,不断强调要“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第三代领导集体顺应历史潮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治,坚决反对人治。早在1989年9月,江泽民在中外记者招待会上就郑重宣布:“我们绝不能以党代政,也决不能以党代法。这也是新闻界讲的人治还是法治的问题,我想我们一定要遵循法治的方针。”在党的十五大上,江泽民明确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将过去“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提法,改变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极其鲜明地突出了对“法治”的强调。党的十六大合乎逻辑地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正是中央对这一问题长期思索的结果,是对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

    二是着眼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现实需要。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政治文明的内涵十分丰富,包括政治理念文明、政治过程文明、政治制度文明等,其核心是政治的民主化和政治的法治化。如果说,物质文明与先进生产力相联系,精神文明与先进文化相联系,那么可以这样认为,政治文明与民主法制的进步相联系。从法治的角度看政治文明,可以发现,政治的法治化状况与政治的文明程度成正比。没有法治的政治不可能是民主的政治、文明的政治。十六大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战略任务,其实就是将法治推向政治领域,以法治的政治代替野蛮的政治,以法治的政治代替任意的政治,以法治的政治代替人治的政治,从而“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建设政治文明的基本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大举措。

    三是立足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长期需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一项十分复杂、庞大的系统工程。它包括经济、政治、文化和党的建设等各个方面、各个领域的发展和进步。具体说来,就是要使“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和重要目标。“全面建设”与“全面落实”是统一的。“全面建设”包含“全面落实”,“全面落实”体现“全面建设”的要求。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否得到全面落实是衡量小康社会是否全面发展的重要指标。法制不健全的小康,不能说是全面发展的小康。更重要的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小康社会得以全面、持续、顺利发展的基本保障。在整个小康社会的建设过程中,片刻都离不开法治的规范、引导、制约、保障和服务。离开了法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只能是一句空话。可以说,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和长期性的意义。

    二、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丰富内涵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内涵极为丰富,思想极为深刻。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把握:

    第一,它表明,依法治国重要的不是提出口号,而是切实付诸实施。众所周知,自党的十五大提出实行依法治国方略以来,一时间,各种“口号式的依法治国”纷至沓来,如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区、依法治县、依法治乡、依法治村,(还有单方面的依法治山、依法治水、依法治林、依法治路、依法治税、依法治矿、依法治厂、依法治校等等)。从依法治国到依法治村的不断推演和细化,反映了举国上下对法治的迫切呼唤和要求,但这种提法似有泛滥化、庸俗化之嫌。从法理上说,依法治国之“法”,是指宪法和法律,它具有普遍性,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省、市、县、乡、村等自然要依法治理,这乃是“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从依法治国推演至依法治村等,“其最终落实,实质是依法治人,所以这种观念与其说是法治观念,不如说是统治观念,它与历史上‘人治法治皆为治’的观念是一脉相承的。” 正因为如此,“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区”、“依法治县”、“依法治乡”、“依法治村”等在实践中并没有取得预期的、理想的效果。其实,依法治国,重要的不是提出口号,而是付诸行动。法律,如果只是把它写在纸上,讲在口上,而并不倾力实践,那么依法治国除了空有虚名之外,就不会有任何实际的成效。十六大明确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刻地表明,中国法治建设不在于口号式的狂轰滥炸,而在于真正将依法治国的原则和精神并付诸于实践。从立法、守法,到执法、司法的所有环节,都必须充分体现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和不可逆性。否则,表面上从依法治国到依法治村等是对依法治国的不断落实和贯彻,实际上存在着依法治国被架空的危险。

    第二,它表明,法律在国家治理中居于支配、统率地位,相对于道德、政策、宗教等其他社会调整规范具有优先性。美国法学家庞德从人类文明进步的角度阐释了法律超越其他社会规范的历史过程。他认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是道德、宗教和法律。在法律发展的早期阶段,这些东西是没有什么区别的,都同等发挥作用。近代以降,法律逐步与道德、宗教分离,成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所有其他社会控制手段只能行使从属于法律并在法律确定范围内的权力。在现代社会,法律的地位和作用是道德、政策、宗教等其他社会规范所不能替代的。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要求法律成为国家治理的基本手段。道德、宗教、政策等社会规范固然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主要在于弥补法律调整的不足。忽视它们的作用是不对的,过分夸大、渲染它们的作用也是不对的。

    第三,它表明,中国将实现从形式法治到实质法治的根本性转变。一般认为,法治包含两个部分,即形式意义的法治和实质意义的法治。形式意义的法治,就是指国家利用法律进行统治,以维持社会秩序。所谓“万事皆归于一,百度皆准于法”,就可拿来做它的注脚。其实质,乃是借法律的强制力来推行或实现政治上的一定主张的一种制度。若仅从形式方面考察,则古今中外的一切国家,多多少少都可以说是实行法治的国家。封建君主专制的国家和法西斯独裁国家,未尝不可称为法治国家。这些国家,都利用了法律的强制力来进行统治。不过它们的法律,乃系于君主或独裁者一己的意志,被统治的人民无权加以过问而已。实质意义的法治,则不仅仅是“万事皆归于一,百度皆准于法”的法治国家,更主要的,它是一个以实行民主政治为主要目的的法治国家。“法治如不建筑于民主政治之上,则所谓法治云云,定不免成为少数人弄权营私、欺世盗名的工具。惟有在民主政治的保证之下,法治才能成为真正于人民有利的一种制度。也只有在民主政治的保证之下,法治才更求充分彻底的实施。” 十六大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最终目的,就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从政治文明的角度来看,法治和民主是现代政治文明的两项核心标志,具有独立自存的价值。”但同时,二者又相互依存,不可分割。民主政治需要法治,因为没有法治,民主政治就不能巩固;但法治更需要民主政治,因为没有民主政治,法治就要落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就是要建立民主与法治的国家,即实质意义的法治国家。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不仅意味着法律制度将得到全面的遵守,而且意味着法律原则、法律精神、法律价值等法的“内核”将得到全面的体现。这正是从形式法治转向实质法治的根本要求。

    三.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基本要求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就是要求国家生活.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都纳入法律的轨道,接受法律的调控和处理。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和进步,社会结构和社会利益关系日趋复杂化,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越来越需要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组织和调控。法律不再是单纯的解决纠纷和维护社会治安的手段,而成为组织和改革社会的重要工具。法治国家的形成过程,其实就是法律功能日益扩展,并且大规模地向社会结构的各个方面和层次渗透的过程。具体说来,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应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 加强立法工作,完备法律体系
    完备法律体系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首要环节。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首先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的过程。改革开放二十年来,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重大的发展,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等方面已基本上有法可依。但同时,我们必须看到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首先,法律体系尚不完备,许多重要的,基本的法律如《政党法》、《监督法》、《新闻法》等尚未制定出来。其次,已有法律普遍存在着严重“老化”情况,急需修改完善。再次,有些法律的质量低,漏洞多,缺乏超前性,修改频繁,法律寿命短。最后,同一层次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之间还存在相互冲突的问题。面对这些问题,我们要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到二0一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一战略目标,就必须切实转变立法思想,大力加强立法工作。(1)正确认识法律数量和质量的关系,从主要依靠提高法律数量转变到提高法律质量来完善法制的轨道上来。过去,我们常常认为,在立法方面,“有比没有好,快搞比慢搞好”,其实,这种观点并不正确。“法律泛滥不仅会贬低法律的价值,而且还败坏法律的质量” 。关键并不在于法律的数量,而在于法律的质量。(2)要转变“立法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思想,坚持立法力求严密细致的原则,注重法律的可操作性。(3)要转变“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立法思想,从全局出发,有步骤.有规划.有预见地开展立法工作,使法律体系的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相适应。

    (二) 严格依法办事,树立宪法和法律极大的权威
    有了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不会因此而自然而然地实现法治。“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宪法和法律得不到切实有效的遵行,无异于一纸空文。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关键就在于树立宪法和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
    1、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政党政治是现代政治的基本特征。在西方竞争性政党体制下,执政党若有法不依、滥用权力、专横腐败,必然会招致选民的抛弃。政党之间的竞争迫使执政党奉公守法,兢兢业业,忠诚地为百姓谋福利。在中国,共产党处于长期执政的地位,其执政地位几乎不受任何外来的挑战和影响。党作为我国政治生活的核心,直接领导立法、行政、司法等各项工作。党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党的领导是实现依法治国根本保证。党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就能够极大地推动依法治国方略的落实。反之,党不遵守宪法和法律,就不能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司法机关的司法公正,依法治国最终不能实现。
    2、各级政府必须依法行政
    建立法治国家最直接的目的就是规范和限制政府权力。在人治国家中,民众必须守法,政府可以不守法。在法治国家中,民众应当守法,但政府必须首先守法。从西方国家法治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来看,法治一开始是作为政府的对立物而出现的。法治“首先是指和专断权力的影响相反的正规法律的绝对的无上的或超越一切的权力,它防止政府方面的专断权、特权甚至广泛的自由裁量权。”
    依法行政要求,(1)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来从事行政行为,“无法律即无行政”,严禁超越法律行使职权。(2)行政机关在行使法定职权,从事行政活动时,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这里的“依法”,既包括依实体法,也包括依程序法。二者同等重要,不可偏废。星鉴于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强调行政行为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在今天乃至今后显得尤为重要。(3)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3、司法机关必须严格、公正司法
    司法是匡扶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现代社会,法治的实践状态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在司法上。立法只不过是将纷繁复杂的人类行为归纳抽象为一般的、普遍的、非人格化的规范,而司法则是将这些抽象的规范运用于具体的案件中,赋予具体的个案真正实体化的规范效果。因此,司法对法律的适用是最为有效的,也是最为关键的。相当多的社会公众,甚至把司法理解为法治的全部内容。美国学者范德比特指出,“在法院而不在立法部门,我们的公民最初接触到冷峻的法律边缘……如果他们失去了对法院工作的尊重,则他们对法律和秩序的尊重将会消失,从而会对社会构成极大的危害。” 公正,是对司法的基本要求。惟有司法公正,国家法制才有权威,社会才能安宁稳定,人民才有最后的依靠;司法不公,则必然导致冤无处伸,理无处诉的情况,社会将完全丧失对法律的信任,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将成为一句空话。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二者相互依赖,缺一不可。实体公正以程序公正为前提,程序公正以实体公正为依归。没有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就会毫无价值,而没有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就会成为泡影。

    (三)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法治社会的形成和发展,不仅意味着法律向社会结构的各个方面和层次的扩张和渗透,而且意味着法律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必备知识和技能,是人们用于创造新型社会的重要手段。增强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一项基础性工程。美国著名法哲学家和法律史家伯尔曼指出,“确保遵从规则的因素如信任、公正、可靠性的归属感,远比强制力更为重要。法律只在受到信任,并且因而并不要求强力制裁的时候,才是有效的,依法统治者无须处处都仰赖警察。……总之,真正能阻止犯罪的乃是守法的传统,这种传统又植根于一种深切而热烈的信念之中,那就是,法律不仅是世俗政策的工具,而且还是生活终极目的和意义的一部分。” 如果没有现代法律观念,没有公民对法律的普遍信仰,公民的守法精神和良好的法治氛围就不能形成,法治就不可能实现。而要增强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就必须坚持不懈地进行法制教育和法律宣传,使人人知法,懂法,树立正确的法律价值观,“真正使人人懂得法律,使越来越多的人不仅不犯法,而且能积极维护法律。”

《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48页。
  徐显明:《论“法治”的两种类型》,载《法学研究》第18卷第3期。
  刘智峰主编:《中国政治体制改革问题报告》,第432页,中国电影出版社1999年版。
  [美]乔·萨托利:《民主新论》,东方出版社1998年第2版,第366页。
  [英]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王明毅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3页。
  转引自王盼等著:《审判独立与司法公正》,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31页。
  [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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