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说过:“在任何一项伟大的事业背后,必然存在着一种精神的力量,尤为重要的是这种精神的力量一定与该事业的背景有密切的根源。”①我国正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我们不仅要通过立法,形成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还要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形成一种有法律并且被严格遵守的社会文化氛围。
一、法治文化在法律实施中的作用
1979年以来,随着改革的发展,我国的立法工作逐步加强。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已制定出10多部法律,国务院也制定了700多部行政法规,各级地方人大制定了4000多部地方法规,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国家的经济生活、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基本上能够有法可依。与此相适应,我国的执法队伍基本上建立了起来,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也不断增强。然而,我们也应看到,不论在执法队伍当中还是在人民群众中,还有相当一部分人没有形成与社会主义法制相适应的观念,造成了法律实施机制某些环节的失灵,已制定的法律得不到严格执行,在执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灰色行为”。究其根源并不在于法律本身,而在于法治文化建设滞后,还没有形成与社会主义法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文化背景。这就正如美国制度学派经济学家凡勃伦所言:“社会的演进,实质上是个人在环境压迫下的精神适应过程。”“人们的思想习惯等等终究会在环境的压迫下发生变化。”②因而,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必要性由此可见一斑。
法治文化作为一种观念文明,是在观念心理层面有法的意义。我国著名法学家龚瑞祥教授指出:“所谓‘法治’,其实不仅仅是‘以法治国’的意义,而且含有用于法治的法律必须遵循的原则,规范或理想的意义。如‘公正原则’、‘平等原则、’‘维护人的尊严的原则’,也就是说,法律是确定的、公认的理想,而非我们通常所称的‘长官意志’,或者个人灵机一动的狂想,法治高于法律是立法者和司法者用以检验法律能否生效的原则。”③
就法治的意义上讲,法律和文化是有机的统一。文化在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首先,文化是一种理解力,法律与任何制度性的东西一样,只有经过与之相适应的,反映社会发展要求的文化的解读,才能为人们所理解,成为人们的行为准则,才能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其次,文化是一种规范力,它在社会走向法治化的过程中,可以形成一种“场效应”,并且内化为公民的个体思想,从而规定着人们的行为方式,使他们明白自己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使社会形成一种有法律且被严格遵守的状态;第三,文化是一种推动力,人们的社会行为总是要接受文化的指令,文化可以使人们在更深层次上把握法律的要求,根据法治的精神推动立法和执法走向更高的阶段;第四,文化是一种批判力,当人们面对复杂多变的现实,无法进行迅速准确判断时,就会借助于自己的文化观念,对法律条文进行批判,使之与一定的文化相适应。正因为如此,人们的文化观念既可以推动法律的执行,又可以使之与落后的文化相适应,以至于变形、走样。
法治是与公民的自主性相联系的。没有公民的自主和自由选择,也就没有真正的法治。为了赋予法律以真实的生命力,就必须创造出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首先,在公民文化意识上,实现从“国家本位”到“社会本位”和“个人本位”的转变。在计划经济的制度设计中,强调的是国家本位的文化观念。人民的一切是国家给的,政府的权力是无限的,领导人的意志就是法,公民的利益和意志是被集中和统一起来的。这就很少考虑到公民个人的权利和如何用法律保护公民权利的问题。要实现以法治国,就必须打破国家本位,把法律的制定转移到以人为本位的基础上来,坚持人人权利平等,国家的一切行为都是为了保护公民的权利,扩大人民的自由,发动人民进行政治参与,防止公共权力对公民利益的侵犯,以人为出发点形成法律精神。
其次,在法权观念上,实现从权力至上到法律至上的转变。在传统社会里,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形成了权利崇拜,政府支配一切,社会生活随领导人的意志和注意力而转移。强大的行政权力缺乏制约和监督,造成了权力的专横。要实现依法治国,就必须明确公共权力来自于人民的委托,法律是人民利益和意志的体现,不仅公民要守法,掌权者更要守法,各级领导人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这就可以突出法律的权威性,使法律成为神圣不可侵犯的东西,任何人的违法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追究。
再次,在公民的权利义务观上,要实现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的转变。在人治的社会里强调义务本位,突出公民对国家和社会的义务,轻视公民的独立人格。公职人员往往认为权大于法。权利本位就是指公民意识、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强调要重视人的人格、自由、尊严和利益,并且使人与人的关系走向契约化,从而为法律的实施创造社会条件。
从传统人治社会向现代法旨社会的转变,不仅是法律制度不断健全的过程,也是人们的政治、文化观念转变的过程。只有形成了与现代法治要求相适应的文化观念,才能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从而为各种法律的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
二、依法治国必须加强法治文化建设
目前,我国社会还处在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化中,没有达到法治状态。由于人民大众的法治观念淡薄和执法人员素质不高,造成了既定的法律得不到有效执行。正如培根所说,“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则把水流败坏了。”为了全面推进法治建设,法治文化建设,必须努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造就健全的、现代社会主体。众所周知,中国是直接从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进入到社会主义社会的,因而封建主义的遗毒,小生产习惯势力的消极影仍根深蒂固,流传很广。在加上中国是一个传统农业大国、农民大国。在落后的小生产基础上形成的小农意识仍自觉、不自觉地对现实的中国人的思想和行为发生着强烈的影响,这就在当前中国造成了一种奇特的现实,即一个人的身份也许不是小农,甚至还掌握有许多科学知识,然而在他内心深处却潜伏着与现代化要求极不适应的浓厚的小农意识,表现为所谓皇权专制思想、教条主义、权威主义、平均主义、消极保守、极左思想等等。而综观中国历代法制都是以刑事法规为中心,法律的最高使命是统治百姓,规范庶民。在广大民众中没有以法律保护自己权益的观念,更多的是对法律的憎恶或敬畏。长期的人治统治使人民对法律没有信心,而甘愿服从上级的意志。建国以后,我们一度重视法制建设,第一部宪法就规定了“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又违背了这一原则,特别是在“左”的思想长期影响下,法律遭受到严重践踏。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强调“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努力实现法律的健全化。但是,由于社会变革的渐进性和社会转型的长期性,也由于法治文化建设滞后,人们的权利义务观念还没有真正树立起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增强公民的主体性,实现人的文化心理、价值观念、思想意识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变。因而我们必须确立法律至上的思想,在人民群众中确立权利与义务对等的观念,并且使他们在实践中学会以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形成法律性格健全的公民,为各种法律的实施创造社会条件。
第二、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在我国,科学文化落后,文盲半文盲占了人口的1/4。人民文化素质的低下,是法治文化建设面临的最大障碍。许多人既不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也不知如何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政治参与、民主监督往往流于形式。这不仅使社会社会主义法治缺乏应有的社会基础,也为一些执法
执法人员“知法犯法”创造了条件。因此,我们必须把依法治国和科教兴国结合起来,在江泽民主席三个代表思想指导下,在全社会树立科学精神、创新精神,消除愚昧,反对封建迷信,以发展个性、发挥潜能为基础,全面培养全民族的创造性思维。在提高全体人民科学文化素质的过程中,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全面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同时提高广大党员干部的公仆意识,法制意识,使其主动维护法律的尊严,发挥他们知法、守法的师范作用,这是保证我党先进性的基本前提。
第三、以法治文化建设,推动立法和执法。长期以来,由于对法治文化建设不够重视。造成了许多法律条文停留在字面上,人们并不熟悉,造成了执法的随意性。以前,我国的立法思想是“成熟一条制定一条”,于是造成了许多漏洞,这就为通过人治使法律受到扭曲提供了机会,使反映社会发展要求的司法行为与落后的文化观念的形成。我们必须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形成有利于社会法治化的环境,并且把反映社会发展要求的新矛盾、新问题作为法制建设的生长点,以新的观念、道德推动法律的执行和发展。
第四、加强民主监督,尤其是加大舆论监督的力度。在国外,新闻媒介已被人们称之为立法、行政、司法之外的“第四种权力”,新闻监督是保证公共权力正确行使,促进权力机关依法行使权力;另一方面又可以用生动的事实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强化他们的法治意识。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在强调“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的同时,也提出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的问题,要加强对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监督,防止滥用权力,严惩知法犯法、贪赃枉法。”当前,我们必须克服制度上和观念上的障碍因素,加快新闻立法的步伐,以保障社会主义新闻自由,从而发挥新闻舆论监督在法治文化建设中的作用,在整个社会营造出强烈的法治文化氛围,推动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
我国社会正处在剧烈变革的时期,新的体制正在形成,依法治国是我们的战略任务,我们必须重视法治文化建设,加强法治文化建设,消除封建落后的小农意识的负面影响,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纵深发展和人民群众积极性的发挥创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使中国人民从传统的、落后的、强大的、习惯了的小农意识束缚中解脱出来,真正、彻底地实现人的现代化。因为,如果广大人民群众没有现代意识,现代化的事业是不可取得成功的。这一结论已为我国民主革命时期和探索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经历的失败与挫折所论证。就如美国著名的现代化问题专家英格尔斯所指出的:“痛切的教训使一些人开始领悟到,那些完善的现代制度以及伴随而来的指导大纲,管理守则,本身是一些空的驱壳。如果一个国家的人民缺乏一种能赋予这些制度以生命力的广泛的现代化心理基础,如果执行和运用着这些现代制度的人,自身还没有从心理、思想、态度和行为方式上都经历一个向现代化的转变,失败和畸形发展的悲剧结局是不可避免的。再完美的现代制度和管理方式,再先进的工艺,也会在一些传统人的手中变成废纸一堆。”④
参考文献:
①(德)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的精神》(中译本序),四川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3页。
②(美)凡勃伦:《有闲阶级论》,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138、139页。
③龚瑞祥:《比较宪法和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第27页。
④(美)英格尔斯:《人的现代化》,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页。
【2001年增1期 天津师范大学学报(学生版) 总第156期】http://www.tjnu.edu.cn/tuanwei/tw/files/k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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