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社会,是以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方略的必然要求。检调对接,是指检察机关在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同时,从检察工作历来所强调的办案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高度出发,自觉地在保障国家法律的强制力正确施行的前提下,主动将部分工作纳入大调解格局之中,妥善地止讼息诉,化解社会矛盾,以求得社会的和谐。有鉴于此,笔者粗浅地谈谈检调对接在构建和谐中的作用。
首先,检调对接,有利于从传统文化吸取精华,进一步树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东方文化,讲天人合一,万物相克相生,作为万物灵长的人类为了和平共处,更要“讲中庸”、“和为贵”,传统的儒家思想更是把“仁、义、礼、智、信”作为个体生命的安身立命之本,民间有了纷争,不是动辄搞“一元钱诉讼”,打“一分钱官司”,而是习惯于找中人或德隆望尊的老人调处说和。东方民族的这种特性决定了法文化的背景必然有别于西方。姑且不论两种文化的孰优孰劣,当下,如果我们不从传统文化中吸取精华,而是弃之如敝履,忽视文明的传承,全盘西化,其结果必然是南辕北辙。今天,我们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行检调对接,就是要从东方文化中取其合理内核而赋予新的时代意义。
其次,检调对接,有利于检察机关充分体现法的谦抑性原则,做到打击与预防并重,惩治与调处并举,更好地保障人权,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法律不典型,法律不万能。相反,面对各种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和矛盾,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的法,无论如何地提高修补、更新的频率,它仍然会有概括不了的余数。实行检调对接,有助于检察机关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帮助群众理清合理的诉求和不合理的手段间的思路,自觉地将其言行纳入法制的轨道,从而钝化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矛盾。
第三,检调对接,有利于检察机关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自觉服从和服务于改革和发展的大局,为经济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构,检察机关长期以来烙上了浓重的行政色彩,衙门气息,实行检调对接,有助于检察机关提高协调能力,增强大局意识,摆正监督与被监督的位置,克服单纯的业务观念,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作者单位:如皋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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