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法治列为和谐社会六大特征之首,其重要意义不言自明。乡镇工作的实践更加深刻地证明当民主法治已然成为基层政府一种工作方式或者说是更广泛程度地成为老百姓的一种生活方式的话,就能够最大限度地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同时是维护基层政权权威,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有利武器,和谐农村社会的构建因此将会有了牢靠的保障和法治基础。
首先,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最好的渠道是民主法治的渠道。2004年6月罗江县御营镇普济村七组村民因农副产品价格上涨农业税降低,就原土地承包合同中的价格与业主芳源公司发生严重分歧,几次协商未果,双方即将发生过激行为。镇党委政府面临的问题是:一方面要最大限度地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一方面又要尊重法律常识,承认当时签订法律合同的有效性。在此情况下,镇党委政府采取两方面措施:一面派请镇法律顾问深入农户,到院落就村民关心的合同是否有效、承包价格可否上调等问题进行解答,言明利害关系,以防群众出现过激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委托律师作为村民的代表与业主进行交涉,站在中立的立场,为村民争取利益。党委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倾听双方意见,与业主谈判协商。该事件在双方律师的介入下,就其他事项达成了补充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得到了明确的界定。整个事件处理从爆发到平息,自始至终做到程序合法、手段合理、结局合法合理合情。
其次,基层政权的巩固,最低一级权力机构的威信来源于自身的守法。在实践中,我们固守法律这一底线,坚决把决策和实践行为限定在法律规定的范畴。今年,镇上加大场镇整治管理力度,决定重新与场镇住户签订门前“三包”协议,因为涉及广大场镇居民的切身利益,镇党委政府召开御营镇有史以来第一次听证会,96户场镇住户全部到会参与讨论、发表意见。听证会上,有遮阳篷的住户对“拆除遮阳篷”一款提出了异议。在决策过程中,镇党委政府吸纳民意,认为住户提出的理由正当,与《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罗江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不相抵触,政府如坚持原有协议确有违背法律规定的嫌疑。因此,当场宣布取缔该条款,并与住户达成了“由住户自行统一遮阳篷颜色规格”的协议,在场所有住户全体起立给党委政府报以热烈的掌声。
再次,提高老百姓的法律素养是推进民主法治进程,构建和谐农村社会最重要的一环。接到民事纠纷来信,我们一般做法是给当事人说明应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的道理;由于家庭关系紧张发生暴力案件,反映出我们基层政权在普法教育上的缺失,因此我们刻意加大宣传力度,请镇上的法律顾问、市县两级政法部门同志深入到村组办讲座,甚至走进院落开座谈会,就群众关心的问题进行法律层面的阐释,言明法律后果,使后来者不敢有贸然越法律雷池半步的想法;对于辖区内的企业与执法人员产生分歧,我们出面沟通同时让企业研究法律条文,对企业本身应当享有的权利以及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做到心中有数,从而规范企业行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把企业做大做强,以走得更稳健和更长远;对于建设施工方与老百姓发生冲突,我们采取的方式一般是请施工方提供足以说明自身建设合法的手续,给老百姓一个明白,平息安抚群众的抵制情绪,同时从法律的角度给群众言明阻断交通等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把其合理诉求严格限定在合法的界限内,使其合法合理合情地提出正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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