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治箴言 | 专题报道 | 刊物简报 | 图片资料 | 信息搜索 | 资料下载 | BBS | 留言簿 | 网站导航

信 息 检 索
热 门 评 论
图 文 报 道
最 新 信 息
热 点 信 息
  首页 >> 学术理论 >> 民商法学
公司法中议事规则的冲突
郭宏彬
http://www.yfzs.gov.cn/ 2004-06-26 16:46:51 法制日报
  我国公司法中多处涉及股东会、董事会的议事规则问题,但存在一些不明确之处,易生歧义,给司法实践造成障碍。例如:某股份公司有董事10人,董事长召集董事会拟形成一项决议,但只有5人出席,表决中有4人同意,1人反对,董事长宣布通过决议,后未参加会议的董事主张会议程序违法,决议无效,因此出现争议,应如何解决?
  对于此案的处理,公司法第117条可作为法律之依据。该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问题在于,本条规定中所谓的全体董事的范围并不明确,没有指明是指出席会议的董事,还是指公司全部的董事。“1/2以上”是大于1—2还是大于等于1—2,是否包括本数也没有确切的说明。而依据不同的理解则会有不同的结果,这也是本案争议之所在。
  一、对“全体董事”如何理解
  有学者认为,公司法第117条规定中所谓的全体董事的范围应是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笔者对此不敢苟同,该规定应理解为“全部董事”,即包括出席的,也包括未出席的。理由其一,股份公司董事会中董事人数有限,仅5-19人,有限公司的董事人数更少,一般讲到会难度很小,个别有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还可以委托其它董事代为表决,视为到会,因此,要求按“公司全部的董事”作基数并不过分。其二,如按“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来理解,与公司法第106条不协调。该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公司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此条款中,对于股东表决的基数,明确表述为“出席会议的股东”,而不是“全体股东”,虽然股东会不同于董事会,但在法律条文的表述上并不存在本质差别。依据立法的基本逻辑,在一部法律中,是不应该存在对同一事项作不同表述的,因此对于第117条中的“全体董事”,如果是“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的含义,法条应明示,加上“出席会议”几个字并不会造成立法资源的浪费。而相应地,对于有限公司而言,公司法第39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40条规定:“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两条中的“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也应该理解为公司所有的股东,而不是出席会议的股东。
  二、对于“2/3以上”、“过半数”等应如何理解
  “2/3以上”、“过半数”如何界定其界限,公司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那么,依据“特别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普通法”的原则,应适用民法中的规定。民法通则第155条规定,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条的规定,也可以作为辅助性参考,“半数以上”、“2/3以上”均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但依此理解,公司法第117条还有问题,“1/2”以上出席方可举行,即大于等于1/2,但须全体董事“过半数”即大于1/2才能通过决议。那么上述案例中,10个董事,5个出席,大于等于1/2,可以有效召开会议,但却不能形成任何有效决议,这在立法上存在缺陷。
  同样,公司法第92条和第106条,关于股份公司的创立大会和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也存在问题。第92条第3款规定:“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第106条第2款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公司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按照上文的理解,所谓“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就是同意的表决大于等于基数的1/2即可形成决议。那么,实践中如果正好是一半同意一半反对怎么办?例如,股份公司创立大会依据公司法第92条第2款的规定对是否设立公司进行决议。如果一半表决权主张设立,另一半主张不设立,结果会怎样?那大概就要看提案如何来提了。如对“不设立公司”的提案进行表决,因一半表决权同意,决议通过,导致公司不设立的结果;如对“设立公司”的提案进行表决,也会因一半同意而通过决议,导致设立公司的结果。可见,在这种情况下,针对同一个问题,提案的不同会导致结果的完全不同,但无论那种结果,对于提案的反对者们来说,都难以说是公平的结果。
  类似的问题在公司法第35条第2款也有体现。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此条规定虽然在表决界限上是明确的,但其含义却是难以捉摸的。按照该条款的前半句理解,假设某一有限公司共有3个股东,一个股东想转让其出资,如果另两个股东不同意,则该股东就不能转让其出资,其转让出资的意图就不能得以实现。这似乎是明确的,但结合后半句就让人产生歧义。“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此一来,该股东转让出资的意图却又得以实现了,那么前半句所规定的“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意义何在呢?进而,“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如此规定的结果就是:或者其他股东不同意该股东转让出资,而依法则要购买其出资,其出资因其他股东的购买而得以转让;或者其他股东不购买该股东转让的出资,那么即使不同意转让也视为同意了,转让出资也因其他股东的全部同意而得以实现。由此来看,此条款中的“过半数”虽然明确,却是毫无意义的。
  笔者认为,就立法技术而言,这些议事规则必须要明确,也只有如此,这些规则才可以在公司实务和司法诉讼中有效操作和正确执行。在公司法中有许多问题,诸如公司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形式、修改章程等都会涉及到股东会或董事会的表决来通过决议,议事规则的明确十分必要,至少应明确以下问题:
  1.会议有效的条件。有多少表决权到会,会议才为有效?有无下限,界限是多少?
  2.表决的基数。是按全部的股东或董事,还是按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董事,以哪个作计算的基数?
  3.表决权的基础。表决投票是按人头计票,还是按股份或出资额计票,或是像累积投票制那样按某种公式计算的结果来计票?
  4.决议通过的界限。是1/2还是2/3?是大于还是大于等于?哪些是必须2/3的,哪些是可以1/2的?哪些是公司章程可以自行约定的?
  5.决议的效力问题。会议形成的决议是强制性的还是任意性的?是权利还是义务?例如公司增资的决议,对不同意增资的股东是否具有强制力?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讲师)
依法治市综合网  http://www.yfzs.gov.cn/ 


声明:
  本网站为公益性网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不存在任何商业考虑,刊登的对象如有异议,请于我们联系。谢谢您的支持与理解!

该信息被阅读了次. [发表评论]  [好友推荐]  []  [打印页面]  [关闭窗口]

相关信息
  • 《公司法》实施十周年理论座谈会综述 (2004-06-20 20:52:50)
  • 【周末报·星期五】剖析装潢公司的宣传噱头 (2004-06-12 00:53:48)
  •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消灭的方式及存在的问题 (2003-12-01 14:29:17)
  • 罗虹: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谈我国《公司法》的完善 (2003-09-05 13:20:19)
  • 南京市公司律师试点进入实施阶段 (2003-09-04 13:56:40)
  • 张福森指出公职、公司律师大有可为 (2003-08-20 14:25:03)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司名称冠以“中国”等字样问题的通知 (2003-07-29 10:43:26)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委联系公司的通知 (2003-07-21 08:47:42)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有关石油公司划转问题的通知 (2003-06-30 15:51:03)
  • 国务院关于全国性专业公司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 (2003-06-30 09:59:11)
  • 首页 | 法治箴言 | 专题报道 | 刊物简报 | 图片资料 | 信息搜索 | 资料下载 | BBS | 留言簿 | 网站导航
    南京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主办
    南京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南京市司法局承办  南京交通教育信息中心承制
    任何意见或建议请联络:njsfzw@wtolaw.gov.cn
    Copyright © 2002-2004 YFZS.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