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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法》明确赋予当事人哪些权利? |
| 白玉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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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yfzs.gov.cn/ 2004-06-09 14:3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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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该法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行政许可法》虽然是主要用于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的法律,与行政机关的关系重大,但同时它也是一部以维护最大多数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重要法律,与广大人民群众有着密切的联系。《行政许可法》共八章83条,其中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权利的,就有17条。行政许可法第一条就开明宗义,旨在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行政许可法》明确赋予当事人大致20项权利。
1、申请权
行政许可法分别从申请行政许可、变更行政许可事项、延续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等方面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权:
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申请行政许可;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是被许可人有权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三是被许可人有权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知情权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一定要让人民群众了解,给予人们一定的知情权。为此,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同时,申请人有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权利。
3、平等权
公民的平等权,是指所有公民根据法律规定,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行政许可法第五条规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这要求行政许可机关对于行政许可的申请人给予平等的竞争机会,对其予以平等对待,不能因其与申请行政许可无关的事项如身份、职务等而进行不公平的对待,而应该按照公平统一的原则对行政许可申请人的申请予以处理,作出决定。
4、听证权
听证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以前,听取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陈述和意见的程序。听证制度作为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之一,听证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民主权利。同时还体现了行政权与申请人权利的平等。行政许可法在第四章第四节对听证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对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还要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就要在20日内组织听证。
5、建议权
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生效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这规定了公民批评建议权,赋予了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行政许可的设定与实施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的权利,体现了国家行政立法对于公民参与的强调,这是落实宪法规定的一种具体体现。
6、委托代理权
行政许可法规定了申请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委托代理权是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享有的一项重要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可以委托律师、社会团体、近亲属以及经行政机关许可的其他公民作为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程序,但是因行政事务的性质依法不能委托的,依法应当由申请人亲自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7、选择权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也就是说行政许可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等书面方式提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不必都亲自到行政机关去办。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这充分体现了方便当事人原则,除法律、法规明确要求采用书面形式的之外,当事人可以选择不同的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8、陈述权
在行政许可的申请过程中,陈述权是指申请人有权说明取得许可的理由、依据和事实;与申请的行政许可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有权说明不应当批准申请人的许可申请的理由、依据和事实。在对被许可人的处罚过程中,陈述权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准确、适当,陈述自己的看法和意见,同时也可以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要求。
9、申辩权
在行政许可的申请过程中,申辩权是指当事人有权对行政机关和第三人提出的不利于申请人获得批准的理由、事实和问题等进行解释、说明、澄清和辩解。在对被许可人的处罚过程中,申辩权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指控、证据提出不同的意见,或者进行辩解甚至提出质询的权利。
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10、救济权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机关违反规定,不采用招标、拍卖方式,或者违反招标、拍卖程序,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律上的救济一般包括行政的或司法的两种形式。行政复议就是属于行政救济的一种方法;行政诉讼是通过司法审判程序的一种法律救济制度。这种法律制度、法律救济途径,对于当事人来说是一项重要的权利。通过行政诉讼,就能够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作出公正的判断,也就能够更全面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1、查阅权
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向行政听证机关查阅有关许可申请的案卷记录以及其他不利决定的事实证据。这些规定充分反映了公民的对行政许可的决定、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等的查阅权。
12、取得赔偿权。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这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由于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陈述权和申辩权赋予当事人事前自我维护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则必然带来要求行政赔偿权,赋予当事人事后救济权。行政赔偿的方式有金钱赔偿、恢复原状、返还原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13、取得补偿权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行政许可法的这条规定是“信赖保护”原则的具体体现,同时赋予了当事人取得因由于公共利益的原因,确需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的,向行政机关取得一定的合理的、适当的补偿的权利。
14、申请回避权
申请回避是指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关人员具有法定回避理由而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
行政许可听证主持人是负责许可听证程序的具体动作、调节、控制并作出听证决策的相对独立的人员。因此,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15、出示证据权、质证权
“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这规定了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出示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
16、确认权
听证记录是指听证主持人在听证过程中对行政许可申请审查人员、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以及其他参与人陈述的意见和提供的证据所作的一种书面记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这条规定赋予了参加听证人员的确认认可权,有利于保证听证会记录的客观性。
17、请求撤销权
利害关系人的有权请求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撤销以下违法的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18、监督权
行政许可法规定:“个人和组织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行政许可是否依法设定和实施,直接影响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身的权利。因此,来自于他们的反映,可以看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存在的问题,这是监督行政机关的一种形式,即群众监督。群众监督是我国广大劳动人民直接参加国家管理,行使当家作主权利,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体现。
19、信息传播的控制权
行政许可申请人按照行政机关公示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后,其法定义务已经完成,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这是对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实质是赋予公民对个人信息传播的控制权,即公民有权决定在何种程度上公开自己的个人信息。行政机关在采集、使用、修正、处分和持有个人信息时,个人信息的采集权限和范围应依照法律,视其职责和工作需要而定。如果没有法律依据公民有权拒绝。
20、拒绝权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申请人有拒绝行政机关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的权利,有拒绝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的权利,有拒绝重复提供申请材料的权利,有拒绝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费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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