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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公司法中的管理科学原则 |
| 白玉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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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yfzs.gov.cn/ 2003-06-25 14:42: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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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律原则是指体现法的根本价值的法律原则,它是整个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构成法律体系的神经中枢。[1] 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公司法律规范的最一般原则,是有关公司法律规范创制、公司运作和司法过程中具有指导意义的思想和操作规则。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归纳起来共有五项[2] :责任有限原则、股权保护原则、管理科学原则、安全交易原则、利益分享原则。
一、“管理科学”的含义
从历史渊源来看,“管理科学”是泰罗科学管理的继续和发展,因为它的主要目标也是探求最有效的工作方法或最优方案,以最短的时间、最少的支出,取得最大的效果。[3] 关于“管理科学”的内涵有很多理解,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管理科学”是一个含义宽泛的概念。从较宽的意义上说,它包括了企业组织合理化的含义。一般而论,规模较大、技术和知识含量较高的企业,其组织形态趋于复杂。从较窄的意义上说,“管理科学”要求企业管理的各个方面,如质量管理、生产管理、供应管理、销售管理、研究开发管理、人事管理等方面的科学化。管理致力于调动人的积极性、创造性,其核心是激励、约束机制。所以,管理水平如何,很大程度上就是通常所说的“机制”水平如何。要使“管理科学”,要创造、引入先进的“科学”含量高的管理方式。对于“管理科学”,可以从企业采取的具体管理方式的“先进性”上判断,但最终还要从管理的经济效率上,即管理成本和管理收益的比较上做出判断。[4]
第二种观点:管理科学的内涵非常丰富,它以先进的管理思想为理论基础,以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为手段,研究物质资源与人力资源、知识与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高效运转。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管理二重性的理论,管理科学既涉及到生产力,又涉及到生产关系,既涉及到经济基础,又涉及到上层建筑。管理科学具有综合程度高、知识面广、实效性强等特点,推行管理科学的目的是要以尽可能少的投入,获得尽可能多的收益。 [5]
第三种观点:1995年9月,在重庆召开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科学管理”的研讨会上,大家一致认为“管理科学”是指企业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的管理必须是科学的,在改组、改造的同时实现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管理科学的内涵是随着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不断完善的。目前在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管理科学”应包括实行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灵活有效的企业组织体制;建立完善的企业财务制度和指标控制系统;实行科学的投资责任制度;实行生产经营与资产经营的有机结合;实行经营战略与经营战术的统一;强化以人为中心的管理;注重企业的形象和信誉等八个方面的基本内容。 [6]
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比较准确,它全面揭示了管理科学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的意义和作用,同时也是许多学者共同智慧的结晶。[7]
二、公司法中管理科学原则的含义
管理科学原则是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内部管理体制应遵循的原则。公司的管理是基础的管理,是公司能否正常运作的关健环节,公司管理必须以科学为原则。我国《公司法》第六条规定:“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公司作为以法律形式塑造的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需要的市场主体,其内部管理制度和组织机构是科学合理、权责分明和相互制衡的 ,[8]这主要表现在:
1、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要依照公司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规定公司的组织及行为的基本规则的重要文件,记载着涉及公司根本性质的重大事项,如公司的经营范围、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公司的机构及产生的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等。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都具有约束力。我国《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公司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可以变更其经营范围”。“公司章程是出资人共同意志的体现” [9],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应由全体股东共同制订;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应由全体发起人共同制订,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2、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要依照公司法建立内部组织机构。该组织机构通常由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股东会(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有权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执行机构,执行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并对其负责。监事会作为公司的监察机构,对公司的财务及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我国《公司法》按决策、执行、监督三种管理职能分别设置三种不同机构,即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会进行决策,董事会负责业务执行和经营管理决策,监事会从事监督。“这种‘三权分立’的领导体制可以保障公司决策的准确性、执行的统一性和监督的有效性”[10]。 权力融合,集“决策、执行、监督”二权或三权于一身,必然会导致公司组织运行机构的运行产生故障。“英美国家的公司通常不设监事会,但仍然设有执行监督职能的机构或人,如部董事,或会计监察,或审计师等。大陆法国家的公司体制形式上有许多不同,但细致分析,决策、执行、监督的职能都是存在的,且严格分开。”[11]
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是对存在于法律、行业通行规则和公司章程之中的公司财务处理规则的总称”[12], 是加强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一项重要制度。通过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规范化使公司管理者准确掌握公司的经营情况;同时期起到保护股东、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益的作用。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由于法律文化传统不同,各国实行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规范化的途径也不尽相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实行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法定化,也就是说以法律的形式对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作出强制性的规定。而个别英美法系国家(如美国)则主要是通过行业自律制订大量公认的财务会计准则,由国家赋予这些公认的准则以一定层次的法律效力,以实现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规范化。
三、管理科学原则对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意义
管理科学原则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具有重要意义。199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描述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即“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清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在如何认识现代企业法律制度上还有不同的看法。[13]但有一点是相同的,即都充分重视公司法律制度管理科学原则的地位和作用。
1、管理科学原则有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与传统的企业制度不同,与改革以来形成的过渡性企业制度也不同。这种不同决不是形式上的、次要方面的,而是实质性的、主要方面的。通过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国家依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企业依法支配其法人财产,从而改变以往政企不分,政府直接经营管理企业,承担无限责任,企业则全面依赖于政府的状况;企业内部建立起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构成的相互依赖又相互制衡的治理结构,党组织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发挥监督保证作用,从而改变以往企业领导体制上权利不明、责任不清,要么“一元化”领导,缺少监督制约,要么相互扯皮磨擦、内耗过大的状况。而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改变过去企业中的这些弊端,必须坚持管理科学原则。
2、管理科学原则有利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构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各国公司法都规定了公司应建立的机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越来越认识到,仅有公司组织机构不足以构成良好的监督,还必须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14] 20世纪70年代,围绕企业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分离的公开性大型股份公司运营机构的运营状况提出了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即建立公司经营中的指挥和监督体系。这种指挥和监督体系需要企业有制衡关系的组织和科学的管理。公司法律制度中的组织机构制度、法人治理制度,可以使公司的运营管理科学化,有利于调整出资人和经营者的关系。
3、管理科学原则有利于“老三会”的职能转化。我国在推行股份制试点过程中,人们普遍注视着“新三会”(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与“老三会”(党委会、职代会和工会)的关系问题。[15]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多个方面。从管理科学的原则进行分析,“老三会”中的党组织和工会组织的存在与公司法并不矛盾,党组织是政治组织,按照党的章程办事;工会组织是群众团体,按照《工会法》活动。而公司法上组织机构是经营管理性质的,严格按《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置和运作。我国的公司法充分考虑了工会、职工代表在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如果我们能严格按照管理科学原则的要求,分清“老三会”的性质,实践中再不断探索将“老三会”的部分功能融合到“新三会”之中,这个很复杂的问题就能得到很好解决。
(作者:华东政法学院2001级法律硕士;单位:南京市司法局)
2003年6月25日
[1]、周永坤著《法理学——全球视野》,法律出版社,2000年5月第一版,第211页。
[2]、顾功耘主编《公司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4月第一版,第16页。
[3]、郭卜乐论文《管理科学理论》,参见http://www.zgxl.net/great/xdgl/kxgl/glkxll.htm。
[4]、刘世锦(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产业经济研究部部长)论文《现代企业制度的实质内容》,参见http://www.jscj.com/jscjqygl/qygl/mordenenterprise.htm。
[5]、崔俊(中国管理科学学会副会长 )论文《西部大开发的科学管理战略》,参见http://www.mykj.gov.cn/forum/west/106.htm。
[6]、张彦宁所作的《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实现业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而努力》报告,参见http://www.cec-ceda.org.cn/body/talk/zyn-5.htm。
[7]、1995年9月,在重庆召开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科学管理”的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学者对“管理科学”的定义达成了共识。
[8]、《公司法基础理论》,参见http://www.dlrtvu.edu.cn/kfjy/net_university/degree_college/law/elective_course/gsf/gsf_jxzd/gsf_jxzd1.htm。
[9]、石少侠主编《公司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修订版,第55页。
[10]、顾功耘主编《公司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4月第一版,第19页。
[11]、同上。
[12]、石少侠主编《公司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修订版,第150页。
[13]、王保树《现代企业法律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第二十讲 )参见http://www.legalinfo.gov.cn/pfzx/2003-04/22/content_23195.htm。有人认为,现代企业法律制度即公司法律制度;有人认为,现代企业法律制度不仅包括现代企业组织制度,还包括现代企业会计制度、现代企业人事制度,企业终止制度等等,是有关现代企业多种制度的总合。也有的人认为,现代企业制度不等同于现代企业形式,现代企业形式应是现代公司。
[14]、王保树《现代企业法律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第二十讲 )参见http://www.legalinfo.gov.cn/pfzx/2003-04/22/content_23195.htm。
[15]、顾功耘主编《公司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4月第一版,第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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