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改革开放和我国法治的进步,我国司法改革和司法实践也逐步走向现代化。然而我们也不可忽视我国司法实践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这就是:法官自由裁量权扩大趋势和法律监督力量相对薄弱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由于法律监督的薄弱,司法不公的问题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关注,它影响了人们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度,严重影响了司法权威的确立。为此,笔者认为,建立疑难案件评审机构的时机已经成熟,条件已经具备。
之所以要以个案监督为关键,是因为考量司法机关的执法水平是通过一个个具体案件的审判体现出来的。对于司法机关来说是个案,但对于案件的特定当事人而言,对司法的信任和对法律的信仰则是通过对这一具体案件的审理来体现的。对司法判决公正性的质疑,人们固然可以通过法院的上诉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来解决,但是,对于有较大争议的案件,对于久审不结的案件,通过审判机关以外的组织来监督和评审,不仅可以有效地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遏制司法腐败,可以有效地纠正审判机关可能造成的错案,而且可以使审判机关从旷日持久的诉讼中解脱出来,可以大大提高司法效率。
笔者的建议是:在人民代表大会领导下,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机构来行使疑难案件评审的工作。这个机构名称以疑难案件评审委员会为宜。
要使疑难案件评审机构具有公信力,就必须采用一个保证评审过程不受非法干预的形式。笔者认为,首先应当选择一大批具备一定条件的评审人员(他们可以由人大代表、检察官、律师、法学家以及具有较高法律素养的公民担任),并将其名单纳入专家库。这个专家库应当是庞大的、松散的,是被评审单位或人员无法“疏通”到的。评审期间,应当将参与评审的评审员集中进行封闭式评审,防止在评审阶段信息外漏。
为使评审机构具有公信力,必须制定一整套科学的、以“四抽制”为核心的评审规则体系,即“抽签分案,抽签分组,案、组抽签结合,抽签确定评审长”。抽签分案就是将被评审的案件分成和评审组相同的组;抽签分组则是将所有参加评审的人员抽签分成若干个组,每组人员应为单数。然后,通过抽签的方式让人员组和案件组结合成一个个组合,再通过抽签的方式决定该次评审的主持人。最后,进行评审。评审结束后,根据制定的规则分别就不同的错误做出不同的处理:由人大送交原审法院做出再审决定进行纠正。同时,根据不同的错案性质对错案的责任人做出不同的处罚。
总之,错案评审制度的实行,可以提高司法人员的责任意识,可以改变过去“一个案件一群人际圈”的怪现象,促使司法人员在解决民事纠纷的时候注重调解,审慎办案,在司法裁判中真正做到“公正司法、一心为民”,从而切实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司法的独立性,提高人民司法的公信力。(作者单位:南京金坤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