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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科学发展观与法制建设研讨会综述
http://www.yfzs.gov.cn/ 2006-04-02 13:58:31
    链接http://www.cel.cn/show.asp?c_id=396&c_upid=345&c_grade=2&a_id=8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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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学发展观与法制建设
          http://www.cass.net.cn/file/2004121528539.html

    出处:《观察与思考》作者:陈柳裕

  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将引领中国法制建设产生相应变化:
  一是将进一步推进社会法治化进程。一方面,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妥善处理好经济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实现社会全面进步,而一个全面进步的社会必然是法治化的社会。另一方面,社会法治化进程本身就是社会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因为,法治化进程是“个人至上”逐渐被“法律至上”取代的进程,是等级和专制制度逐渐被民主制度取代的进程,是公共权力逐渐受限制、公民的自由与人权逐渐受到保护与扩大的进程,这一进程恰恰能够对经济、政治、文化的现代化和人的现代化产生积极影响。
  二是将进一步凸现司法的地位和作用。
  作为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灵魂的“以人为本”,具体地讲就是以公民的权利为本。所以,以人为本在法律上的表现,就是强调对各种具体法律权利的高度关怀。作为法律的维护者和执行者,司法机关对保障和促进人的发展起着十分重大的作用。它通过法律用自身特有的功能和方式保护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肢体的完整、财产交易安全、家庭关系,通过制约公共权力维护公民合法权利,通过司法救助保护弱势群体,通过稳定公民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基本行为,帮助人们实现人的现代化。同时,它通过对实施侵害行为的侵权者给予惩处,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法律监督,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贪污腐败者给予法律制裁,从而对公民权利进行救济。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讲,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将使司法的地位和作用得到进一步凸现。
  三是将加快司法独立的进程。   
  司法权是一种救济性权力和监督性权力,这些权力的行使,具有特殊的规律性。其中最为根本、最基础性的规律就是司法权的独立行使,即,在坚持党对司法领导和接受人大监督的前提下,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组织、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机关的人、财、物不受任何地方势力和社会势力的影响,法官严守中立,严格依法审判,超然于各方当事人之上,不偏袒任何一方;各级法院只服从法律,非依审判监督程序,不受上级法院的干涉;法官依法独立审判,不受院长等领导的干涉。在坚持科学发展观的同时,司法工作的上述特有规律将进一步得到尊重。因为,坚持科学发展观,将导致党的执政理念的转变,党和政府治理国家,处理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事务时更加注重运用法治的手段和方式,同时更加重视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而党和政府严格守法,严格按照法律来加强和改善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亦为题中之意。
  四、将使立法重点作适当调整。
  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在发展过程中更加注重统筹兼顾,做到城乡协调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推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相协调,推进经济、政治、文化建设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相协调。为此,我们的立法重点,也将相应地作适当调整。这种调整,在有些方面是局部的,而在若干领域,则是全方位的。例如,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已初步建立起了较完整的法规体系,但在生态立法方面迄今还是空白,而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必将直接推动生态立法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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