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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应该是崇尚法治的社会。实现法治既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又是社会和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法律文化建设须与时俱进。本文通过对传统法律文化的溯源,指出当代中国法律文化在结构上表现为显型法律文化与隐型法律文化的严重分离。构建以“正义”为价值取向,以传统法律文化为根基,以西方法治文化为范式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使显型法律文化与隐型法律文化和谐统一、使作为西方文明成果的法治观念与具有悠久历史传统的中国文化相契合,弘扬法治精神,是实现“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关键词:法治文化 法律心理 法律思想 法信仰
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反映了中国百姓对于富裕、稳定、安定的社会生活的向往和追求,小康社会应该是崇尚法治的社会。依法治国既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使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健全,保证社会和经济得到快速、健康发展,这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任务,也是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内容,它体现了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坚持了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也维护了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法律文化建设须与时俱进,弘扬法治精神,因此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法治文化就尤为重要和迫切。
一、法治文化缺失的溯源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分析资产阶级意识形态时指出:“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⑴马克思说:“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是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⑵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我国不具备法治文化的物质基础和思想文化根源。翻开我国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严重窒息了人与人之间协作和交换的思想,扼杀了生产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内在活力,从而形成了中华民族发展史上过分依赖自然经济而疏离了商品经济社会的自由、权利等理念。由于经济实力的底下而滋生了平均主义,缺乏平等竞争意识;由于温饱型的消费结构而培育出了安于现状,不思变革的心理定势,使得中国社会严重缺乏商品社会所具备的那种民主政治传统。与之相适应的是宗法制度的政治基础,以君主制和官僚制相结合的政治结构中,家、国一体,家长和君主一起统治着僵化而有序的社会。父子、夫妻、长幼、君臣之间的尊卑秩序森严,父权、夫权、族权、君权具有强大的权威。这种社会政治结构辅佐以儒教为主兼容道教、佛教的文化体系,便孕育了“皇权至上”、“君贵民贱”、“重权轻法”、“重情轻理”、“重义轻利”等一系列人治思想,宗法文化传统使得中华民族成了一个缺乏民主法治文化的民族。
从现实角度看,首先是今日中国仍然承继着传统中国遗留下的法律心理,出现远离法、轻视法、不信任法、甚至畏法的现象。这实际上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遗留下来的“忍”、“克己”、“中庸”的心理,正如刘作翔所言:我们无法把法律传统同法律心理划等号,但从法律传统所具有某些特征来分析,它与法律心理有着某种内在的天然的联系。⑶其次,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对现代人们的法律观念的转变和更新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一些人树立了较为系统的法律观念。诸如:自由平等和人权的权利意识;法律至上的法治观念;权力分立与制衡的法律监督观念;以秩序、自由、正义、民主和效益为目的的法的价值观念等等。但由于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一部分人仍然存在法即是刑的观念、尊卑有别的等级观念、理法观念、情大于法和权大于法的观念,这些观念至今仍然不同程度的影响人们的行为方式的选择。最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成为我们的基本国策,这是我国建国以来,历经无数次挫折、磨难、教训、痛定思痛以后做出的理智抉择。从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到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理论已经形成。但现实中人们“法治思想”的观念并不牢固,人们对法律还缺乏真诚的信仰,人们对“法治思想”的认识尚需系统化和理论化。
二、法理社会呼唤法治文化
当代美国文化人类学家克鲁克洪将文化分为显型文化和隐型文化两大结构,他认为,文化包含有形的、也包含无形的,有形的是显型文化,无形的是隐型文化。⑷参照该文化结构理论,法律文化亦可分为显型结构上的法律文化和隐型结构上的法律文化两大结构。⑸而隐型结构层面上的法律文化又可分为法律心理、法律意识(法律观念)和法律思想;显型结构层面上的法律文化也可分为法律法规、法律制度和法律设施。⑹从理论上讲,任何一种法律文化从内容上或结构上都应当是显型层面上的法律文化与隐型层面上的法律文化的协调统一。即有形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设施以及与有形结构形态相适应的无形的法律意识形态的协调统一。今日中国的社会主体应该具备与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和社会主义法治相适应的法律心理、法律观念和法律思想。
改革开放二十年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长足进展,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大厦已经确立,“依法治国”的帷幕已经拉开,法律法规日趋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典》的面世,全面反映了我国的立法状况和法治进程,建立了完备的法律设施,加快了显型层面上的法律文化的建设。然而,却缺乏与之相适应的隐型层面上的法律文化的建设,如前所述,使显型层面上的法律文化与隐型层面上的法律文化严重脱节,如同梁治平所言:“中国固然制定了不少法律,但人的实际上的价值观念与现行法律是有差距的,而且,情况往往是,制度是现代化的或近于现代化的,意识则是传统的或更近于传统的。”⑺这使得法治的实现非常艰难和不理想,它关系到“依法治国”的成败。因此,努力构建与社会主义显型层面上的法律文化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隐型层面上的法律文化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建设的重中之重。
与法治国家相适应的社会是法理社会,与法理社会对称的是礼俗社会。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典型的礼俗盈而法理亏的社会,礼俗的模糊性、经验性、情感性、体悟性使得国家轻易地借其为统治或管理的工具。“家国同构”成为光芒四射的道德;国家事再小,也是大事,个人事再大,也是小事,这也是礼俗社会的公理。可见,礼俗社会不可能成为法治国家,法治国家的建立,须以法理社会为前提,就意味着传统民族精神和法律文化特质的根本变化,法理社会呼唤法治文化。
三、弘扬法治文化的灵魂
人类必须有自己的精神家园,“光使思想体现为现实是不够的,现时本身应当力求趋向思想”。⑻只有外在的法律诉之于人性,符合人的心理或情感,并从内心敬重法律,信仰法律时,法律才真正找到自己的根,并发挥作用。正是法律及法理文化的价值及价值取向迎合和满足社会主体的价值取向和价值需求,从而使社会主体认同、选择和信仰法及法治。可见,人们对法和法治顶礼膜拜的原因在于法和法治的价值。而法的价值和法治的价值的源头都在西方,“法治”是西方法的传统精神⑼。西方法学的勃兴和繁荣,得力于法学家们对权利、正义的关注,得力于自然法思相推崇社会契约、人民主权、法律平等的启蒙。正是在“正义”价值目标的引导下西方社会主体形成了普遍的自由、平等、公平、民主和权利至上的观念以及信仰法、崇尚法和尊重权利的法治精神和良法主治的文化,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价值也应取向于“正义”。当代中国也正在培育和促使社会主体形成普遍的自由、平等、公平、民主和权利至上的观念,正在全社会倡导和弘扬信仰法、崇尚法和尊重权利的法治精神。
所谓法信仰是指人们对法表现出一种忠诚意识、神圣崇尚、巨大热情和高度信任,它包含着社会对法的理性推崇,寄托着现代社会主体对法律的终极关切及法律人的全部理念与情感,它反映人们对法律的尊重态度,由于信服进而遵守法律,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仰必须具备的两个前提,其一、法律自身的正义性。博登海默指出:“法律是正义和秩序的综合体”,法律必然体现为一种正义,一种社会正义。社会主体对法律的真诚信仰来自于法律自身所具有的公平、正义和对人类的关爱精神,社会主体正是基于这种信仰面对法律自觉遵守。“法律不应该被看作(和自由相对的)奴役,法律毋宁是拯救”。⑽正义之法是强国之道,没有正义之法凝聚不了人心,不能维护自由、遏制权势;不能维护公平、遏制特权。其二、法律实施的正义性。社会主体对法律的真诚信仰在于因法律实施的正义而对法律的神圣产生高度认同感,在于法治历程中对法律强烈的自觉意识。人们依据法律来安排和设计自己的生活,以保障自己获得最大的幸福,并且依靠法律来维护自己生活的幸福,“依法生活”已成为现代社会中每个人所选择的生活方式之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它不仅包含人的意念,而且还包含了他的情感,他的直觉和献身,以及他的信仰。”⑾对法律的真诚信仰是法治得以实现的保障。睿智的德国哲学家康德说过:人类热爱秩序,所以人类为世界创造了规则。人类本身所具有的法性使人追求规则、章法、秩序、条理、公道、平恕。对法的真诚信仰使人更加完善,更加符合人的定义,更加体现人的质的规定性,使人更为其为人。⑿
四、现代法治文化的构建
大力发展先进文化,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当代中国的先进文化,应当是弘扬民族精神与倡导科学精神的文化,由于科学精神与民族精神相互制约、相互交融、相互补充,因此,缺乏民族精神或者科学精神,都构不上先进文化。中国特色的法治文化应是西方文明成果的法治观念与具有悠久历史传统的中国文化相契合,即以“正义”为价值取向、以西方法治文化为范式的、以传统中国法律文化为根基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在显型结构层面上表现为:良好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完备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完善的法律组织和法律设施、严格的执法和司法程序。在隐型结构层面上主要表现与显型法治文化相适应的社会主体的知法、守法、信法、护法、用法心理;较强的民主意识、正义观念和权利观念;法律的权威至上观念、依法办事的精神和法治的思想等,是一种内容有机构成、结构和谐统一的法治文化。⒀
(一)、法治文化的现代性
中国特色的法治文化是与当代的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精神文明建设相伴而生,是当代中国先进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当今世界,文化与经济合政治相互交融,在综合国力竞争重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与之相适应,市场经济本身就是法治经济。中国经济现代化要求加快非经济现代化建设的步伐,特别是法律现代化,用法律和规则来维系市场经济,重构一种法律主治的新文化。市场经济呼唤法治文化,并对传统的错误理论进行革命性变革。市场经济影响我们生活的各方面,对我国法律文化也产生深刻而全面的影响。法治文化应以市场经济为根据,进行理论创新和理论更新,以一种新的形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律理论和实践中的许多失误,都是由畸形的法律价值观念造成的。进行市场经济建设和法治建设必须更新法律价值观念,良好的法律价值观念是制定良法的先导、正确执法的保障、严格守法的必须、防止法律失效的屏障、校正恶法的准则。法治文化是强化法律和法律理性的重要途径,突破法律悖论,推动法律进步的精神依据。随着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以及WTO的加入,只有具备良好的法律文化,才能形成良好的投资环境,中国才能挤身到国际竞争中,走上赶超发达国家为中心的现代化道路。法律文化建设能否与时俱进,对未来之中国的确有着非同一般的意义。坚持与时俱进,对于中共完成历史赋予它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使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意义重大。
(二)、法治文化的民族性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在经历几千年文明发展史的影响下形成、积累和流传下来的,至今仍在影响着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它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思维方式、法律观念、法律情感以及行为模式,并已内化为中华民族的法律文化心理和性格,影响着当代中国人的法律心理、思想意识和行为模式的选择。民族精神的一个重要方面,其要旨在于尊重人的价值,肯定人的作用,关注人的生存与发展。十六大报告蕴含了丰富的民族精神,是高扬民族精神的典范。民族精神是一个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精神支撑,面对世界范围各种思想文化的相互激荡,必须把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作为文化建设极为重要的任务。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法治文化应吸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文明成果,剔除其封建性,以传统中国法律文化为根基,实现社会主体的理性解放和人格与人身独立,使社会主体成为自由、平等的权利主体;实现法律对社会主体的尊重与关怀。
(三)、法治文化的开放性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开放性使它从不固步自封,善于吸收人类有益的法律文化成果,特别是对西方“法治”思想和理论的移植和借鉴,对西方的法律制度的移植和借鉴,对西方法学教育的交流和回应,与西方发达国家法治接轨。西方的法律文化是以理性文化为基础的,而理性使社会主体意识得以独立,使法律成为必须,使法治成为现实。西方法治文化同时又是西方的市场经济文化,它是以民主共和政体为法律实践的根本政治基础的,所以,西方法治文化还是民主政治文化。至二十世纪初,非西方的传统法律文化地区成了仿效和移植西方法的实验场所,这是世界法律文化发展过程中最大的一次变迁,也是对人类现今法律建设影响最深远的一次。它使传统社会中丰富多彩的世界法律文化都趋向于以西方为范式的现代型法制。⒁构建中国特色的法治文化是当代中国社会回应西方发达国家的挑战和经济赶超西方发达国家道路的产物。
总之,随着经济全球化时代的来临以及法律趋同化现象的出现⒂,社会主义法律文化与西方的法律文化必将相融并存。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法治文化,使作为西方文明成果的法治观念与具有悠久历史传统的中国文化相契合,弘扬法治精神,是实现“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十六大关于建设先进文化的理论告诉我们,人类文明的方向是先进文化前进的方向,而先进文化前进的方向就是社会发展规律指出的方向。只有从这样的高度认识了世界和文明,才谈得上去改造世界,建设我们的法治国家。
注:⑴《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26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121~12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
⑶刘作翔著:《法律文化理论》,商务印书馆,124页。转引自张波《论当代中国法律文化的多样性及中国特色法治文化的生成》载《南京社会科学》,2001年,11期。
⑷⑸⑹(美)克鲁克洪等著:《文化与个人》,高佳等译,浙江人民出版社1986版,转引自刘作翔著:《法律文化理论》,商务印书馆,113页、114页、118页。
⑺梁治平等著:《波斯人信札》,贵州人民出版社,1988版,101页。
⑻《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
⑼张中秋著:《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版,228页。
⑽(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85)第276页。
⑾(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第134页。
⑿参见范忠信《法律教育是人文教育和信仰教育》,《中国法律教育研究》2002年1—2期。
⒀参见张波《论当代中国法律文化的多样性及中国特色法治文化的生成》载《南京社会科学》,2001年,11期。
⒁范健、张中秋、杨春福编著:《法理学--法的历史、理论与运行》,南京大学出版社,第70页以下。
⒂李双元、于富喜:《法律趋同化:成因、内涵及在‘公法’领域的表现》,《法制与社会发展》1997年第1期。
作者简介:孙晓媛,女,广州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律基础教研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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