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更加关注社会建设,更加注重社会和谐、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广东省委根据中央精神,结合广东社会实际,在中共广东省委关于贯彻《决定》的意见中,提出“创造文明法治、稳定和谐、谅解宽容的社会环境,构建和谐广东”的重要发展目标。
和谐广东就是广东全省社会经济、民主政治、精神文明等各方面协调发展,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能够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社会。和谐广东的构建是一项庞大的、复杂的系统工程,它需要经济建设提供物质基础,法治建设提供制度保障,文化建设提供精神支撑。
改革开放20多年以来,广东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然而,民主法治、精神文化的发展却滞后于经济发展,导致出现诸多不和谐的社会现象,如城乡二元化加剧、贫富差距拉大,失业问题、腐败问题、治安问题、社会保障问题日趋严峻,以及伴随着市场经济出现的道德沦丧、伦理失范、环境污染、心理失衡等问题。这些问题无疑会对社会发展产生各种负面效应,严重影响广东和谐社会的构建。因而,构建和谐广东,应当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大力推进法治文化建设,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观念,通过法治建设构筑社会和谐的法制保障,通过文化建设提供和谐社会的精神支撑。
和谐在我国有着深厚的文化基础,早在西周末年的史伯就阐述了“和合生物”的和谐效果,春秋末年的晏婴进一步用“相济”、“相成”的思想丰富了和谐的内涵。老子的“和生”思想,儒家的普遍和谐更是在思想理念、目标追求、实践方法中都贯穿了“和合”这一主线,由“天人合一”的自然和谐引发出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和谐观念,倡导“爱人若爱其身”,“推己及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等贵和尚中的和谐友爱精神。老子的“和生”思想,儒家和谐思想,在意识形态上,注重促使个人自觉加强道德修养,明确自己在和谐社会中的责任和作用,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努力保持自身与他人、与社会的和谐统一。老子的“和生”思想,儒家和谐思想,在实现方法上,强调中庸之道,主张“执其两端而用中”,处理人际关系和解决矛盾时,要互谅互让、整体至上,以在人与人之间形成亲和力,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统一,注重人与自然的和谐。传统文化中的和谐思想,无疑对整合矛盾、团结人民、凝聚民族精神起着积极作用。但是,说到底它毕竟是一种排斥斗争的、机械的、简单协同的道德,是一种理想追求和精神支撑,缺乏维护和谐的制度保障,并且容易抑制个人创造性和竞争性,往往成为封建统治者维护专制统治的工具。
在构建和谐广东的今天,我们应当发扬中华民族贵和尚中的和生、和谐精神,使得全体人民更加注意和谐局面的实现和保持,着力维护整个国家的利益。同时,我们今天提倡的和谐社会思想,还不仅仅是传统文化中那种主张中庸之道的和谐思想,我们继承与发扬传统,更要立足当代、面向世界、超越传统。我们今天的和谐社会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追求和谐精神的同时,以法律制度作为和谐的保障。
一、加强民主法治建设 营造有利于构建和谐广东的制度体系
构建和谐广东,创造文明法治的环境,离不开民主法治建设,离不开法律制度的规范。“解决社会问题的关键在于建立和健全一套严密、有效的规章制度、减缓社会变化的进度、使整个系统协调发展。”和谐广东的构建,需要用一整套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法律制度来规范社会主体的行为,加强依法治省建设,实现社会的稳定和谐,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一)以法律维护社会稳定。社会稳定,需要有稳定的社会规则作为前提条件,只有在稳定的、统一的社会规范之下,社会主体的行为才有准则,人与人之间才会减少冲突和摩擦,从而保证社会的相对稳定。从这个意义上讲,法治是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实现长治久安的根本。
首先,在立法方面,应当在各种利益主体的公平博弈下立法,并注重立法质量,这是前提与基础,使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为法律所覆盖,在社会中形成有法可依的有序状态,构建稳定社会的坚固基础。
其次,在执法方面,一是要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如黄、赌、毒和各种非法传销活动,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以维护稳定;二是要特别强调执法人员依法办事,杜绝因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执法犯法等而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努力消除人民群众的不满情绪,减少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三是依法协调各类民商法律纠纷,稳定社会秩序,同时,应当不断健全和完善法律诉讼制度,将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都纳入法制的轨道,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解决问题,维护稳定。
再次,应当通过加强法制建设,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全民的法律素养,不仅要使人们信法、守法,在日常社会生活中自觉尊重法律秩序,更要使人们学会用法,在自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能够自觉诉诸法律解决,从而在法治框架内维护自身权益,让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在人们知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氛围中诞生。
(二)以法律保障社会公平。社会公平,是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追求,也只有在公平的前提下,才能形成互谅互让的和谐局面。以法律维护社会公平应当重点做好司法体制改革、均衡各方面利益、保护弱势群体等几方面。
首先,应当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就曾提出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并强调指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改革司法体制,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重在加强司法制度的建设。应当不断完善诉讼制度、公开审判制度、证据制度以保证司法程序的公正。同时还要注重司法机构的合理设置及其职权划分,以有效的监督机制来确保司法活动对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维护。
其次,应当通过法律制度来协调社会各阶层的利益。以法律规范社会分配问题,既要追求效率,又要兼顾公平,不能把差距拉得太大而挫伤一部分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为了使全体人民都能够享受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成果,应当将公平贯穿于社会分配的全过程,无论是初次分配还是再次分配,都要体现公平的原则。充分利用价格、税收等手段调节各阶层利益,实现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并从法律保障制度上营造公平和谐的社会环境。
再次,应当关注弱势群体,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以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社会崇尚竞争意识,提倡优胜劣汰,注重追求效率,竞争的结果必然产生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和谐的社会需要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的平衡发展,弱势群体也有其生存和发展的权利,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是社会公平与正义的体现。我们需要用一套系统的法律制度,如职业培训服务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社会保险制度来维护弱势群体在社会中获得平等机会、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通过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由于城乡区别、地区差异、意外灾害、疾病等因素而造成的机会不均等,弥补由于机会不等而导致的不公。
构建和谐广东,加强民主法治建设,应当高度重视法律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公平中的重要作用,不断完善各项法律制度,不断提高全社会的法律素养和法治观念,创造有利于社会稳定、公平的法治氛围,努力实现文明法治的和谐广东。
二、加强精神文化建设 提供有利于构建和谐广东的精神支撑
构建和谐广东,不仅要从法律制度上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公平,还要通过教育和引导,从精神文化上营造谅解宽容的和谐意识。我国的和谐思想源远流长,在现代化建设的今天,不仅要继承传统和谐思想的精髓,还应赋予和谐思想以新的时代内容。
首先,对个人而言,既然身处复杂的社会关系之中,不免会与他人发生各种矛盾和纠纷,但若社会成员都能站在正派为人的立场上,本着“正己正人”、“成己成物”的原则设身处地为他人着想,发扬“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的传统美德,就能在相互理解、尊重与宽容的基础上,和平解决矛盾分歧。
其次,对社会而言,应当在群众中广泛开展“爱国、守法、诚信、知礼”教育,努力形成和谐广东的精神支撑。通过爱国教育,加强人们之间的友爱团结,提倡整体至上和协同精神。激励社会成员对他人、对社会、对祖国富有责任感,做任何事情都要以大局为重,小我服从大我,不惜牺牲个人利益来服从集体利益,自觉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通过守法教育,不断提高人们的法律素养,让人人都能依法办事,将社会治理纳入法治轨道,用法律制度来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通过诚信教育,发扬诚实守信的传统美德,让人们学会真诚待人,言行一致,消除相互猜忌的矛盾心态,从而将诚信作为构建和谐广东的一项重要道德资本。通过知礼教育,以《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来规范公民个人的言行举止,以优秀的作品来鼓舞、引导人们积极向善,不断提高公民的道德修养,形成知书达礼的和谐氛围。若社会成员人人都能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知书达礼,共同努力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就能为构建和谐广东奠定广泛的群众基础和坚实的社会基础,形成社会进步的凝聚力,促进社会的健康发展。
在和谐广东的构建中,经济是物质基础,法治是制度保障,文化是精神支撑。三者层层深入,共同营造和谐社会,缺一不可。法治强调制度建设,文化强调精神引导,它们共同构筑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之上。没有法律制度对社会和谐的维护和保障,精神文化上倡导的和谐就难以实施和体现;没有精神文化对社会和谐的教育和引导,法律制度上保障的和谐就难以长久维持。法治建设和文化建设,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相互促进,共同构筑着和谐社会。可见,构建和谐广东,应当在加快发展经济的基础上,将法治建设与文化建设同倡并举、相资为用,为社会的和谐稳定提供制度保障和精神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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