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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据制度与诉讼制度的相互关系
白玉博
http://www.yfzs.gov.cn/ 2003-09-22 12:21:26
    证据制度是指有关诉讼中证明活动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是由一系列关于诉讼证明的法律规范或规则构成的。诉讼制度是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总和。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组成部分和重要内容之一,它与诉讼制度是从属关系,二者是密切联系,不能截然分开。诉讼离不开证据,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核心。一方面,诉讼制度决定证据制度,为证据制度贯彻落实提供保障,诉讼制度赋予了法官及当事人的相应法律地位,才有了证据的收集及采信质证过程,否则,证据制度无法得到体现、保证;另一方面,证据制度并不是完全被动和消极的,它可以影响并反作用于诉讼制度。诉讼制度的变革必然会体现在证据制度上,证据制度的发展变化又会对诉讼制度提出新要求,并产生影响。某种证据制度都是特定诉讼模式下的特定产物。证据制度与诉讼制度的关系具体体现如下:

    一、神示证据制度,与其相对应的诉讼模式是弹劾式

    弹劾式诉讼(控告式诉讼)模式下的经济基础是奴隶制经济社会。一般认为,弹劾式诉讼(控告式诉讼)和神示证据制度是紧密相联并将后者作为前者的特征之一。①在弹劾式诉讼中,采用当事人主导原则,诉讼是通过平等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言词陈述和辩论进行的,并且裁判的基础是当事人在法官面前所作的陈述。同时,这种模式下诉讼的提起决定于被害人或其它控告人的控告,“无告诉人即无审判”。②我国《尚书·吕刑》就载有:“两造俱备,师听五辞”。在古罗马和雅典,还实行由原告传唤被告出庭的诉讼制度。在这弹劾式诉讼活动中,法官是消极的听证者地位,当事人之间享有对等的诉讼权利,诉讼制度的设计在于调动和保证双方的积极性,当法官作不出最终判决时,需要神作出判断,如对神宣誓、水审、火审、决斗等。
    在神示证据制度的历史阶段,生产力十分低下,科学技术极端落后,人们愚昧无知,相信神灵无处不在、无所不知。所以,在审案时,如果当事人争执不下无法判明,便通过各种方法谋求神的帮助,并以此决定诉讼结果。但是,神或上帝是俗人不可见的虚幻形象,其意志不得由俗人直接体悟而只能凭借一定的媒体表述出来,于是体现神意的方式出现了,并广泛运用于诉讼之中。神示证据制度中,主要的证明方式有:神誓、水审、火审、决斗、卜卦、抽签、十字型证明等。③此外,瞿同祖认为,神示证据制度证明方式还包括吞咽食品、天平测验、抓拿物品等多种方法。④
    通过以上分析,在生产力不发达的奴隶社会,弹劾式诉讼决定了神示证据制度,同时神示证据制度又是弹劾式诉讼的重要特征之一。

    二、法定证据制度,与其相对应的诉讼模式是纠问式

    所谓纠问式诉讼又称审问式诉讼,是封建社会普遍采用的一种诉讼程序。⑤与弹劾式相比,纠问式诉讼的起动是以国家追诉为主。无论是否有被害人控告,司法机关都有权主动追究犯罪,法官地位极其强大,处于主导地位,既可举证,也可认证,集起诉权和审判权于一身,既执行审判的职能,又执行控诉的职能。被告人只有被审问的义务,没有反驳控诉、进行辩护的权利。在这种诉讼模式下,拷问(既刑讯逼供)是非常普遍的审讯方式。诉讼当事人之间没有对等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在活动中没有诉讼主体地位,是诉讼客体。
    随着纠问式诉讼制度的确立,与之相适应,出现了法定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是指法律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及判断和运用证据的规则,法官必须据此作出裁判的一种证据制度。这种证据制度,对每一种证据不需要考虑证据本身的情况如何,而是由法律事先规定它的可靠性和证明力,而这种证明力则完全由立法者按照证据的外部特征加以规定。
    无论是中国的封建社会或是西方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在纠问式诉讼中,都盛行刑讯逼供。这与其相对应的法定证据制度是分不开的。应当说,较之于奴隶社会的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的出现是历史的进步,是人类在诉讼方面从愚昧逐渐走向文明的表现,但是,“法定证据制度是建立于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之上的”,⑥只注重证据的外部特征,未能提示出证据的本质属性,把一些带有偶然性的证明经验或想像中的证据及其证明力看作是普遍性的规律当作证据固定下来,因此,这一证据制度有着重大缺陷。当然,这一缺陷是纠问式诉讼制度的必然产物。

    三、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与其相对应的是混合式诉讼模式

    混合式诉讼模式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它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的理论与斗争实践在法律上反映。这种上层建筑的变革,是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发展的必然结果。混合式是弹劾式和纠问式的混合,起诉方式是国家追诉为主,当事人起诉为辅。法官是消极的听证者,不能收集证据,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以及案件事实的认定,均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断,形成确信。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其诉讼权利受法律保障。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系指证据的取舍及其证明力,由法官或陪审团根据自己的理性和良心自由判断,形成确信并依此认定案件的一种证据制度。它是作为法定证据制度的直接否定物而产生的。其核心内容:一是理性和良心,理性是判断证据的依据,而良心是按照理性判断证据的道德保障。⑦二是自由判断以达内心确信。在英美法系中,刑事和民事案件对“内心确信”程度要求不同,刑事案件应达到超过合理怀疑的高度盖然性,而民事案件则要求占优势的盖然性。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证据制度和诉讼制度是密切联系、不能截然分开的。诉讼制度决定了证据制度,而证据制度又影响并反作用于诉讼制度。某种证据制度都是特定诉讼模式下的特定产物。

                    (华东政法学院在职法律硕士证据法学作业)


注释:
① 江伟主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5月第1版,第10页。
② 李夕思  熊志海主编《新编刑事诉讼法学教程》(修订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2年5月第2版,第15页。
③ 江伟主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5月第1版,第10—11页。
④ 江伟主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5月第1版,第12页。
⑤ 李夕思  熊志海主编《新编刑事诉讼法学教程》(修订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2年5月第2版,第16页。
⑥ 江伟主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5月第1版,第14页。
⑦ 陈一云主编《证据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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