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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非抵制拆迁的利器
http://www.yfzs.gov.cn/ 2007-06-04 14:39:08 南京日报2007-05-30
    江平简介:1930年出生于大连,1948年考取燕京大学,攻读新闻专业;1951年,赴莫斯科大学法律系学习,并于1956年学成回国,入北京政法学院任教。曾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现为中国政法大学终身名誉教授、民商法博士生导师。

  江平是我国著名民商法学家,曾被国外著名大学授予名誉法学博士学位。他主持了“外国法律文库”的翻译工作,是我国《民法通则》起草4人专家小组成员之一;《行政诉讼法》起草专家小组组长;《物权法》专家起草小组组长;《合同法》专家起草小组组长;目前正致力于《民法典》的专家起草工作。

  江平教授曾被授予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全国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其主编的多部法学教材分别获国家图书奖、中国国家级优秀教材一等奖、高等学校优秀教材特等奖。

  江平教授曾被收入英国剑桥世界名人录并被收入中国多种版本的著名学者、著名法学家名录。

  北京飞来的飞机晚点了1个小时,前天晚上10点20分,在禄口机场接机大厅,本报深度报道组记者终于看到了我国著名法学家江平很有个性的身影。

  江平是应南京金陵万国学校之邀来宁讲授《物权法》的。接机人指着机场到达大厅远处一位胖胖的,但两臂摆动有力,步伐异常矫健的老者说,“看!他就是江平老师,精神好得很,不仅走路快,声音也洪亮,根本不像是77岁的老人。”

  江平在北京就欣然接受了南京日报深度报道组记者的采访要求。前天深夜11点10分,在进香河世纪缘宾馆,老人毫无倦意地谈了将近一个小时。

  记者:“物权”这个词,随《物权法》起草、颁布而家喻户晓。但物权到底是什么,如何理解?相当一部分人头脑中还没有具体的概念。

  江平:“物权”其实是个很古老的概念。比如说,我养了一只羊,这只羊的所有权就是我的,这个所有权就是物权,也就是说,羊是我拥有的物权。羊可以用来和别人交换麦子,因为交换,就会产生债权,因此,“物权”和“债权”古已有之,都是很古老概念。

  记者:《物权法》从起草到审议到颁布,历时13年,并且是迄今唯一经过“七次审议”的法律草案,因此,人们对《物权法》寄予很大希望,甚至有人认为这是一部“万能法”,能解决一切问题,是不是这样的?

  江平:还是以羊作为例子。上面说到,我养了羊,就拥有了羊的物权,我用羊去交换麦子,就会产生债权。但羊身上有羊毛,可以投资开办羊毛厂,这就出现了投资权的问题。而羊还能克隆出小羊,又产生了无形的知识产权。因此,羊就出现了“物权”、“债权”、“投资权”、“知识产权”四项权利。

  今年全国“两会”审议通过《物权法》期间,《纽约时报》记者问我,《物权法》如何保护美国投资者的利益?我回答说,这不是《物权法》能解决得了的,保护美国投资者的权益,我国有企业法。

  因此,《物权法》只解决物权问题,其他权利就要用其他法律去解决,从这个意义上说,《物权法》并不是“万能法”。

  记者:还想讨教“万能”的问题。被媒体称为史上最牛“钉子户”的重庆拆迁户抗拒拆迁,说有《物权法》撑腰,因此打出了“《物权法》维权第一案”的横幅。南京也有拆迁户抗拒拆迁,并通过媒体称,《物权法》无限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政府强拆就是违反《物权法》。似乎在拆迁问题上,《物权法》成了一些公民抵制拆迁的利器。

  江平:这不对。政府当然可以征收个人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但征收有个前提,就是《物权法》规定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何为“公共利益”?除了指不特定的主体利益,想要用几句话概括,给它下个定义,还真不容易。

  比如说,一片地拆迁后,要盖电影院,电影院当然是以赢利为目的的,那么盖电影院就有商业利益。但电影院又是文化设施,能满足不特定人的文化需求,这时,盖电影院又存在公共利益。兴建体育场馆,道理也是如此。因此,不能简单地以拆迁后土地是盖商业大厦,还是兴建公共绿地,来判别是否为了公共利益。

  美国有两个著名案例。一是某地要拆迁建药厂,拆迁户不同意搬迁,认为建药厂目的是赚钱,打起了官司。但大法官最终认定兴建药厂能扩大就业,增加税收,公共利益显著,判决支持拆迁。另一个就是纽约建帝国大厦时,也遭到拆迁户的抵制,并到法庭起诉。大法官认为,帝国大厦是美国标志性建筑,有利于展示美国国家形象,判决拆迁户败诉。

  我在重庆讲课时了解到,那“钉子户”所在地方的房屋多建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普遍低矮、破旧,相当于棚户区,都没法通管道气。政府征收土地,建设商业区,就是想改变这里的落后面貌,满足大多数居民向往美好生活的需求,因此,拆迁并不违背《物权法》的立法本意。

  记者:那如您所说,似乎任何利益都能转化为公共利益,政府征收土地就都能扛起“为了公共利益”的大旗了?

  江平:这个问题提得好!这牵涉到政府规划问题。现在有个现象,有些地方政府为了政绩,为了形象工程,不去制订政府对城市的长远规划,而是拍脑袋,仅凭一己之见,就把土地给征收了,最终弄得怨声载道。

  我有个朋友在沿海某市的一个区办厂,厂子搞起来后,生意非常好。但不久,区政府通知他,这个厂子要拆迁,厂子及其周边,要建大学城。我的朋友不理解:厂子投产没多久,怎么就要建大学城呢?

  因此,政府对城市要有科学的规划,规划好了就不能随意变动,就会杜绝任意征收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这样的话,“为了公共利益”的大旗也就不大好扛了。

  记者:《物权法》规定,征收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要给予拆迁补偿。但有这样一种现象,一块地政府征收了,但给的补偿并不足以在原地购买和自己原先居住条件相当的二手房,遇到这样问题,拆迁户该怎么办?

  江平:政府征收就要给补偿,但补偿多少,由于全国各地经济状况不一,只能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制定补偿标准。但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对政府制定的拆迁补偿标准等抽象行政行为,是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因此,拆迁户对政府补偿标准不满,就出现了状告无门的现象。这是不正常,也是不公平的,因此,目前修订《行政诉讼法》已提上了议事日程。

  如果将来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拆迁户也能告了,我们的拆迁程序就会是这样的:政府征收→政府补偿→拆迁户不同意补偿标准到法院状告政府→官司结束后搬迁→拒不搬迁,由政府行政强制或由法院司法强制拆除。

  记者:小区车库归属问题争议一直较大。《物权法》对车库归属,规定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您是怎么看待车库归属问题的?

  江平:《物权法》讨论稿曾经规定,车库归全体业主共有,但问题出来了,车库就是供有车人用的,业主共有的话,没车的业主怎么来参与“共有”?所以,《物权法》就把这条规定拿掉了。

  但《物权法》又规定,小区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这句话应这样理解,车位不能卖给不是小区业主的人,不能由非小区业主经营,也不能卖给一个小区业主若干个车位。

  记者:我市鼓楼区法院曾在2003年判过一个案子,判决车库归全体业主共有。但这个案子也存争议,并且一直请示到最高法院,但至今最高院也没作出批复,导致我市有相当一批车库归属案目前无法审理。

  江平:这个案子全国影响很大,其实这个案子涉及到的是“一屋二卖”的问题,就是开发商把小区车库成本,已经打进了商品房成本,车库成本实际上已经摊到了每个买房人的头上了,开发商再单独出售车库,就是把“我的东西再卖给我”,这肯定不行。

  这个案子还存在着举证责任的问题,如果小区业主发现开发商有“一屋二卖”的现象,就要举证证明。

  记者:我市不少研究法律的人认为目前的《物权法》规定得太原则,太笼统,操作性差,您是怎么看的? 江平:《物权法》是部民事基本法,对公民私权利保护得较为具体、详尽,法律既然规定了公民的权利,行政管理部门就要跟着依法予以保护,因此,我国现行不少行政法规,甚至法律都要跟着修订。

  我这次来南京之前,国务院法制办请我去谈修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物业管理条例》的事,这说明,根据《物权法》,我国许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都要修改,以切实维护公民的法定权利。

  另外,最高法院也在加紧制订《物权法》实施细则,以使这部基本法更具操作性。

  记者:《物权法》作为我国《民法典》的组成部分,已经颁布。您估计我国《民法典》何时能完善出台?

  江平:我国《民法典》除总则外,还应包括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收养、继承、侵权责任、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目前,侵权责任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仍在起草中,乐观的估计,5年后,我国将有自己的《民法典》,这仅仅是非常乐观的估计。

  记者:我国正在紧锣密鼓地构建法治社会,您如何评价我国目前的法治状态?

  江平:从立法层面讲,我国市场经济立法基本框架已经建立,虽然还有空白,但已不多。不过,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市场秩序立法还缺了很多,这有待于进一步推进立法进程。

  但法治社会建立不仅是立法的问题,更是一个执法问题。我国的现状是,立法进程快了不少,但由于执法者素质不高,执法能力欠缺,再加上执法过程中存在着的腐败现象,导致群众不满意,影响了法律威信,更使得法治进程受到了影响。可以这么说,立法和执法的鸿沟越来越大,这是个危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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