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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政治共识的重建——兼辟「大多数统治」谬误
潘惠祥
http://www.yfzs.gov.cn/ 2005-09-04 21:57:06
  (按:笔者曾于2003年3月7日在《世纪中国》发表民主政治共识的重建一文,本文为该文的姊妹篇)。

  既然个体之间充满各种各样的冲突(欲望),则社会/国家如何成为可能?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古代、以至当代的政治学家们。国家形成的秘密在那里?很明显,一定有某种共识,是社会或国家的起源。而其中「大多数的同意」、「大多数幸福」或「大多数的统治」则成为国家形成的其中一个解释,甚至成为一个牢不可破的神话。而它也是宪政民主最常见被误解的其中一个,例如很多学者纠缠在「多数人的统治」这个谬误而不能自拔。笔者本文就是针对此点而发。

  而大多数的统治则牵涉到公共领域中的个体如何面对集体的抉择?之所以说是个体如何面对集体的抉择是因为个体是集体行动中的最基本的不可分割的单位。任何的集体决策均离不开个体的决定。那个体之间的互动如何影响到集体的决策和行动呢?

  在《同意的计算 — 立宪民主的逻辑基础》一书中,詹姆斯▪M▪布坎南和戈登▪塔洛克从经济学的角度(亦即个体是理性人,通常以自己最大的利益为目标)指出,除非是罗宾逊一人孤岛,否则个体的政治行为也可以用经济学的利益交换方式分析的,正像书名《同意的计算》那样,他们认为,宪政民主的立宪基础是认识上的一致同意而不是多数投票的。本文只借用他们的分析结果(该书第17章),来详细展开本文的讨论。

  很明显,有些政治议题,是每个个体都感兴趣的,有些则不是。例如修路,每个个体都希望将道路修筑到自家的家门口;又例如筑桥,有些居民可能为争取资源修路反对筑桥。政府的资源有限,个体如何通过一种渠道去获得对自己最大的利益?同样一批居民(假设为甲),对议题一(修路)可能有兴趣而支持;而对议题二(筑桥)反对。另外一方面,另一批居民(假设为乙),可能反对议题一(修路),而对议题二(筑桥)支持。而另一批居民(假设为丙),可能反对议题一(修路),对议题二(筑桥),并不表示反对或支持,而对议题三(兴建水塘)支持。

  那政府如何抉择?个体如何通过方法道去争取自己最大的利益?这涉及的是如何建立一套机制去解决这些问题。在古代中国,这种决定权在统治者皇帝的手中,利益涉及者无法做出选择。而在近代非宪政民主国家,则专制政府(党)取代了皇权决定一切,简言之,「党国模式」取代了古代「家国模式」。在宪政民主国家,则在每个个体选举出来的代表们手中。笔者要讨论就是后者。

  在宪政民主国家,所采取的是一套公正、公平、公开的竞争手法,而其中最重要的是这种竞争是以非武力的和平方法为主的。各个利益的代表,通过向各代表游说,以达成政治交易。例如这次居民乙支持居民丙通过兴建水塘,以换取丙支持筑桥。这样,乙丙双方均可以达成目标。当然,甲方在这里便成为输的一方。但是,这并不表示,甲方永远是少数的一方。在其它的议题上,甲方可以通过与乙或丙不同的利益交换,也可以成为赢家。换言之,最重要的是共识的形成。当甲乙丙三方均认同,只要两方赞成,剩下一方就必须放弃。在这里,并不牵涉到少数服从多数的问题。问题重点是共识的形成,当大家都接受这套游戏规则(程序)的时候,则结果均为各方所接受。

  现在,笔者将这个模式放大,加入丁、戊、己。同样,有机会出现3:3打和的局面,但只要其中有两方有可交换的利益存在,则3:3永远不会长期存在。

  再同样,我将人数扩展至100人,其中有80人选择弃权,则只剩下20人在竞争。在这当中,只要有代表获得11票,就可以达成目标。但现实的情况有可能是甲获得5票,乙获得4票,丙获得2票,这样一来,甲便不是绝对的多数,也不是简单的多数。所以,简单的多数在利益多元化的情况下是不存在的。换言之,当只有两种的选择或面临重大的选择时,则简单多数才有可能有机会出现,例如英国公投是否加入欧盟,但这种情况是少见的。在多数的情况下,社会的利益多元化是跟随着社会阶层多元化而决定的。越多元化的社会,则可交换的利益越多,则简单多数的投票原则也就无从谈起。因此,笔者个人提出这样一个大胆的看法:只要我们考察每个个案的具体的情况,所谓的大多数的统治也是不存在的。另外,简单多数的投票对于一个国家的分裂问题也是不适合用的,原因很简单,因为起码的基本共识基础已经不存在,双方已经不接受这个游戏规则背后的原则。

  同样,国家类同市场,消费者在市场(国家)里面有着共同的利益,通过互相交换货物或政治利益,达到交易目标。个体甲和个体乙即使有利益的冲突,但通过市场机制,或者一套程序的协调,就可以达成利益的分配。我们只所以受制于简单多数的困惑,是因为我们只假设了甲和乙两方,而且是冲突的两方,而将更多的利益团体或代表排斥在外。只要更多的利益团体或代表加入,则不同的喜好和选择就可以通过交换达到自己的目标,而其中的前提就是所有各方均接受这套游戏的规则。在这里,任何人均有机会成为输家或赢家,皆因为我们不能掌握每个个体的喜好,所谓的民意调查也只能指出大概的趋势。因此,每个个体的喜好的不同,形成了某种不确定性和不可控制性。任何一个民选代表均必须以自己的政绩表现,争取更多的选民支持。而所谓的政绩表现就是替自己的选民争取最大的利益。正如每个竞选人的政纲不会全部一样那样,政纲的不同暗示着利益的互换性的存在。

  大多数的幸福并不等于大多数的统治

  笔者以为,我们之所以产生「大多数统治」的谬误是因为受诱于「大多数幸福」这个前提。但是,所谓的「大多数幸福」,除非选民的利益是换划一或接近划一的,甚至是同质的。这样,大多数的幸福才可以说是大多数的统治。例如。以中国古代来说,农民人口占全国九成,这样,大多数的幸福可以说成是大多数的统治(这是从理论上,而非事实上。而在事实上,即使九成的农民人口的利益也可能是不一样的。)在西方社会利益多元化的社会,选民的利益多元化,选民们所选的代表并非代表全国的,而是代表他们自己的利益。我们之所以产生「大多数幸福」等于「大多数统治」,是因为一、在西方宪政民主社会中,两党政治极为普遍,即使多党制度,也通常两党独大。(不过,即使多党制度均势鼎立,也不影响到本文在这里的讨论。)其二、总统的选举更能突出「大多数统治」的错觉。上面说过,只有两个选择或重大的决定,才会形成简单的多数,但两党政治并非如此。原因是,即使两党政治得两个选择,例如美国,但选民在选取他们的代表是,根据的是他们自己的利益。(虽然政党是其中一个影响他们选择的历史因素。)换言之,利益多元化的选民所选取的代表是根据候选人的政绩、政纲(能否代表自己的利益)等因素来决定的,而非单一的政党因素决定选民的意向。这样一来,问题就出现,所谓的「大多数幸福」(利益)何在?很明显,地方性的选民的利益由地方性所局限,例如某州生产小麦,某州生产牛羊。

  当然,有人或会说,那国家安全呢?我的答案是,那是全部人的幸福,不是大多数人的幸福。笔者以为,再举一个例子来说明所谓的大多数的幸福是不存在的,例如就宗教信仰来说,有些候选人支持堕胎和反对加税、有些人候选人反对堕胎但支持加税,这样,有宗教信仰而又反对加税的选民,就可以能面临两难的抉择,而转投第三位候选人,如果存在的话。这样,大多数的统治似乎就只出现在地方选举中只有两位候选人的场合,这可能是真的。但从全国的整体来看,所有地方选举所选出来的候当选人所选举出来的总统,依然并非是大多数的统治,所谓的总统大选,它是交缠着各个州选民们各种错综复杂的利益在里面的,而这些错综复杂的利益并一句大多数人幸福就可以解决的。每个个体必须有自己的选民代表,用自己的一票来影响国家或政府这种所谓的集体抉择。

  另外,上面提及的大多数的统治似乎就只出现在地方选举中只有两位候选人的场合,这可能是真的。但如果考虑到美国的地方首长也是类同总统的选举方法,则不可能出现大多数的地方首长。原因很简单,同总统选举同样道理,地方议会每个议员由选民选出,每个选民选择同一的候选人的原因很有可能不一致,此其一。其二,也是最重要的是,由不同选民交叉选出来的议员本身不能代表多数,他们选出来的地方首长自然也不能代表多数,就这样,所谓真正的「大多数统治」是不存在的。

  另从上述堕胎的例子也可说明,即使同一批人,如果反对堕胎和支持加税的候选人当选,那对有堕宗教信仰的选民来说,那是大多数人的幸福,但从反对加税的角度考虑,那又不是大多数人的幸福了。这说明,大多数的幸福不是一个抽象的普遍原则,它在具体事实中,是不一致的。

  此外,哈耶克也曾提及,纯粹的民民主制度是最危险的,因为「大多数统治」未必是道德和正义的。举个例子,如果根据「大多数统治」的原则,则人口最多的国家的意愿是最值得重视的,这样,地球大部分的资源也必由这个国家得到。这样,战争就无可避免。我们对待少数民族也是基于正义原则而非大多数的统治,就是这个原因。我们必须尊重少数人的权利,正如我们尊重「大多数人」的权利一样。少数民族对于国家的认同取决于大多数人口的民族对待和尊重他们的态度。如果其它的大多数人口的民族对待少数民族是以「大多数统治」的方式君临,则对国家的整体认同将会减低,而这个少数民族也将形成一个「国中之国」的意识,视国家为多数人口民族的压迫的产物,就像俄罗斯的车臣。

  同样,在一个社会里面,对待少数人也必须放弃以大多数人口对待少数民族君临的态度,否则,少数人将会从事革命或者反对既定社会秩序的活动,形成社会动荡。(在这里,很难界定少数人少到何等地步,如果是1%,当然不足为患,但以中国来说1%已经很可观的了,更何况,所谓的少数人,我们很难察觉,正像革命前夕,很难知道谁是革命党人,只有在社会动荡之后,才知道少数人的「少数少到或多到何等地步」。所以,少数人并不表示无关重要或无足轻重。)公开的让少数人或民族进行他们自己政治宣传活动,这不但是机会平等,而且是尊重他们权利的公平表现,而非恩赐或施舍。(至于分裂活动,正如前述,分裂活动代表着民主的共识的基础已经不在,不在本题的讨论范围之内。)

  所以,自由民主类似由由市场,是通过公正、公平、公开和非武力的方法,由多元化利益的选民来竞争政府的稀有资源。同样,独裁或专制的政府则类同市场垄断,独占的一方不让其它的竞争对手来竞争对政府资源的使用,并且用政府的资源迫使对手放弃对政府资源的竞争。不同的是,市场垄断有些是天然的,例如石油,有些是人为的,例如专利权。而政府的垄断,则属后者,一般来说,则是由专制武力垄断而得到专利。所以,而民主政治并非想象中的「大多数的统治」,相反,专制的统治则可能是大多数的统治,原因是撇除大部份「无差异」民众(「无差异」民众的意思是民主和专制对这些民众来说均是无分别的。)就像上面其中放弃的80人,胜下的20人中,如果20人中,11人反对专制,则社会可能会动乱。相反,只有大多数人支持专制,这样,社会稳定才会获得。换言之,大多数维持现状者均是既得利益者,否则就有机会革命。这样,专制的真面目有可能就是大多数的统治,因专制统治的统治者通均是同一的或均质的利益集团,从根本上来说,不会有利益的交换的存在。换言之,同一专制统治集团决定了国家的整体利益,代替了宪政民主中集体抉择的多元的、有竞争性的选择。(这一点也是为何宪政民主能促进较大的国民福利的主要原因之一,因专制面临的选择远较宪政民主制度为少,而且不论弹性、灵活性也不如。)

  笔者以为,人类群居的本能是通过大自然的「物竞天择」而形成的。在面对恶劣的自然环境时,集体的行动比一个个体单独面对大自然,生存的机会更大。这样的计算,是人类始祖经过深思熟虑的表现。我们可以想象,在原始的社会,部族的领袖的产生,一、可能是通过武力;二、可能就是以上面的这种利益互换的方式来选举的;三、选举最强壮的作为领袖。三种都有可能,但在当代中国,难道我们还要通过武力来竞争政府资源的运用?这种可能性微乎其微。但一个人的武力毕竟有限,武力领袖也必须取得合作者的同意,亦即利益的交换,来换取对自己的领袖地位的支持。(但这种的利益交换是不同与宪政社会中的政治交换,前者是有特定的限制对象,很可能是秘密的,而后者则是不限对象和是公开的。)古代的帝制之所以获得认同,其中一个可能的原因「君权神授」,西方宗教的领袖以宗教上对君主的支持以交换君主在政治上对宗教的支持,中世纪的宗教发展说明了这一点。(在所谓的黑暗时期,「君权神授」甚至差点取代了君王在尘世的权力,整个尘世的国度几乎成为上帝之城。)同样,在中国,儒学的发展与政治密不可分,也有类似西方宗教与政治互相交换作为相互支持的条件。但在近代,所谓「君权神授」的神话已经破灭,取而代之的是「主权在民」,这就是所谓的「共识」,而这两种「共识」类似孔恩所言的典范的替代。

  问题是我们还没有形成第二种「共识」,正如上面提及的,宪政民主的重点在于形成「认识的一致」,即如何将一套游戏规则(宪法)套用于所有人,而不会因某人、或某党派受到影响,甚至扭曲。而让宪法有效,则必须让所有愿意参与的人参与,并形成一个制定游戏规则的程序。而这个程序必须是公正、公平和公开的,而且,这样制定出来的游戏规则,要经过一个测试,就是公开的全国大选,经过这个宪政的确认的手续后,输赢双方均愿意遵守,经过一定的时间后,大家才能相信「法治」。所以,「宪法」或「宪政」本身就是一个「法治」问题。

  因而从制度的设计而言,民主并不是目标,它只是一个过程。正如约翰˙洛克所言的。「法律的目的不是取消或限制自由,而是维护和扩大自由」,同样,民主的目的也是一样。「自由」或「自我实现」才是自由主义者的目标,每个个体的自由度是最大的,那样,整体的创造力和发明力量也是最大。「自我实现」(self-actualization)是每个个体拥有的权利,而要达到「自我实现」这个目标,则必须有相应的自由。

  而「法治」(程序正义)与其说是维持正义的积极措施,不如说是弥补民主中「大多数统治」(名义上的)的缺点的,为防止政府对个体滥用「大多数」的命名义来实行民主专制。因而,所谓的「法治」,也只是一些程序障碍,政府必须跨越这些「合法」的障碍,才能对个体做出惩罚,否则,政府滥用惩罚,则个体的权利和自由何存?民主选举只是保证他们选举出来的政府会遵守每个个体在政府破坏宪政前「认识的一致」 —— 政府必须跨越一些「合法的障碍」 ——— 亦即程序 (正义)才能对个体行使惩罚,例如法院的判决,而非个别官员的个人喜好,否则,个别官员就得下台。(政府自己若不惩罚破坏这些「合法的障碍」的个别官员,则整个政府也可能因此跨台。)

  

  因而,如果不从西方的宪政民主的三权分立的立场来考虑,单纯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考虑,中国也会踏上选举政治的路,因为笔者相信,集体选择涉及的是每一个个体的利益,只要每一个个体的政治权利意识觉醒,并且有机会参与其中,则这种集体选择的理论,将会对民主政治的游戏规则这种共识的形成有极大的帮助。总之,「大多数的统治」这个神话是不存在的,所谓的「大多数幸福」都是相对而言的大多数,必须从具体的个案情况出发,地区性的国民有各种不同的利益要求,将之笼统的划一处理,则不是大多数国民的幸福。

   最后,中国面临的问题是,百年后,假如执政党崩溃,那残局如何收拾?没有一个独立于政治的公务员制度,而又没有可以替代的政党或社会组织,则后果不难想象,中国历史上的例子比比皆是。所以,政治改革,必须由公务员政治中立开始,因为公务员效劳的对象是中国,而非特定的政治党派或某个组织。另外,任何政改都需要一个强而有力的支持者或合作伙伴,笔者愚见以为,这个合作伙伴,非农民莫属。这不单是因为农民的人口,而且是因为农民的政治诉求比较简单。以日本位例子,政府为保护农民的利益(选票),甚至不惜与美国对抗。同样,政府只要取得农民的支持,则政治改革事半而功倍,相反,如果出现农村和城市的不满(不能及时吸收新兴的阶层进入建制),甚至农村和城市联合,那样,政府就会陷入孤立无援的地步,政改也无从谈起。所以,为保障政改所引发的政治不稳定,建立中立的公务员制度和改善和提高农民的地位,是当务之急。

  后记:

  这篇文章虽然只参考了美国詹姆斯▪M▪布坎南和戈登▪塔洛克着的《同意的计算—立宪民主的逻辑基础》一书其中的一章(第17章),但读者可以发现,笔者的行文比较浅白流畅,这是因为笔者所思考某些地方正好与詹姆斯▪M▪布坎南和戈登▪塔洛克不谋而合,例如笔者认为,同一群选民,在面对不同的政治议题时,可能会出现分化,因为选民本身(利益)并不是划一的。因此,笔者个人从另一方面提出这样的一个意见,认为这不牵涉到少数服从多数(简单多数)的问题。此外,笔者也提出这样一个大胆的定论:只要我们考察每个个案的具体的情况,所谓的大多数的统治是不存在的。而詹姆斯▪M▪布坎南和戈登▪塔洛克提到的是宪政民主主要的重点在于共识的形成。而最重要的是,他们从经济学的角度,亦即个体是理性人,通常以自己最大的利益为目标而做出分析,他们的分析或贡献指出,除非是罗宾逊一人孤岛,否则个体的政治行为也可以用经济学的利益交换方式分析的,正像书名《同意的计算》那样,民主社会的根本规则是认识上的一致同意而不是多数投票的。而这种共识,笔者以为,就是大家都必须接受每个个体投票后的结果。这也是本文的意旨所在:当我们在认识上的一致时,则内容或其结果必然会被大家接受,而非取决于多数抑或少数的原则问题。

  因而,笔者个人进一步认为:大多数的幸福并不等于大多数的统治,因为「大多数幸福」这个前提本身就有问题存在。民主政治并非我们想象中的「大多数的统治」,相反,专制的统治则大有可能是「大多数的统治」,如果撇除大部份「无差异」民众。虽然这个推论,笔者个人也认为走得有点太远,但我想若能引起思想上的一些震荡,也未尝不是一件坏事,尽管我的这个观点可能被证明是一个天大的错误推论。当然,一旦被证明是错误的,笔者也乐意承认此点。

  另笔者也从《同意的计算—立宪民主的逻辑基础》一书得到启发后认为:简单多数(其实应该说任何种类的公投)是不适合用于国家分裂的问题,因为宪政民主的起码的基本的、有效的共识基础已经不存在。笔者因一直对于「简单多数」的提出,为反对少数服从多数而感到苦恼。适值看到詹姆斯▪M▪布坎南和戈登▪塔洛克,因而豁然开通,完成此文。

【本文为《世纪中国》网上首发,感谢作者惠稿。】  发布日期:2004-02-20
来源:http://www.cc.org.cn/newcc/browwenzhang.php?articleid=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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