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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理论研讨会会议纪要 |
| 经法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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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yfzs.gov.cn/ 2003-12-11 13:23: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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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理论研讨会会议记要
主办单位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承办单位
华东政法学院
上海市节能监察中心
2003年11月28日
中国 上海 华东政法学院交谊楼
大会主题
1、《节能法》实施情况回顾
2、修订《节能法》的必要性
3、修订《节能法》的可行性
4、修订《节能法》的基本思路
一、 开幕式 (9.00—9.30)
主持人:陈金海(上海市经委节能环保处处长)
(一) 介绍来宾(内容略)
(二) 华东政法学院院长何勤华先生致辞
对与会嘉宾表示热烈欢迎。
介绍华政环境法学科建设的基本情况。
预祝本次研讨会获得圆满成功
(三)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副主任乐景彭致辞
代表上海市经委向与会专家表示感谢。
对即将成立的华政环境资源法研究中心表示祝贺。
《节能法》颁布六年来,为中国的经济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法规本身有不少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的完善。经过调查研究发现,现在对节能法进行修改时机已经成熟。,《节能法》的修改还须与可持续发展战略相结合。任务艰巨,但我们有信心也有决心完成好《节能法》修改的前期工作。
(四) 国家发改委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司副司长刘显法致辞
向与会各专家表示感谢。
介绍我国节能工作情况:
1、1980年国务院、国家经委、国家计委批准《关于加强国家节约能源的决定》,是我国能源立法的开始。
2、1986年国务院颁布《节能条例》。
3、199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节能法》
过去二十多年,我国节能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绩,能源耗用降低2/3。实现了以小耗能支撑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预定目标。
中国的节能问题比任何一个国家都要紧迫。节能工作,依法行政最为重要。已有20多个省市颁布了总计达69项节能法规。很多部门和地区在实践中走出了一条有中国特色的节能立法、行政之路。由于立法之时环境所限,法律法规本身带有计划色彩,因此修改在所难免。
(五) 华东政法学院环境资源与能源法研究中心揭牌仪式。(刘显法副司长和乐景彭副主任揭牌。)
二、 大会发言(9.30—11.45)
主持人:张梓太(华东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院长、环境资源与能源法研究中心主任)
(一)、刘显法:资源环境形势与《节能法》的发展
第一、我国当前的能源形势:1、能源产量进入世界前列,但与需求相比,差距巨大。煤耗3.8亿吨,石油1.17亿吨,水电2880亿千瓦时。我国未来能源需求量巨大。我国重化工业特征明显,城镇化特征明显,每年一千多万人进入城市。城镇居民消费结构变化剧烈,我国正成为世界制造基地之一。根据我们的预测,如不采取措施,我国的能源需求将遇到极大挑战。2、我国能源结构以煤为主,新能源也在快速发展。我国煤碳消费的比重与世界天然气、石油消费比重是相反的。3、能源安全问题。4、能源生产与社会发展矛盾突出。能源生产安全形势严峻。能源开发的社会问题严重。5、农村能源建设成果显著,但农村能源问题很多。6、节能效果明显,但与世界先进水平相比,还有很大差距,能源效率比发达国家低十个百分点。
第二、艰巨任务和存在问题。节能任务:1、打破环境绿色壁垒,2、减少污染物、温室气体的排放,保护环境。任务艰巨,须集全民之力。节能工作问题突出,法规不健全,管理监督薄弱,体制不完善,市场化推进节能机制没有形成。
第三、我们应采取的措施。 指导思想是市场推动,政府调整,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政府部门最重要的任务就是依法行政。节能工作的重点是管住增量,这是当前最重要的工作,需要通过完善法规、标准来完成。
(二)、乐景彭:上海市贯彻实施《节能法》和《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情况回顾
上海的能源消费强度居于国家前列。上海从八十年代中期已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能源监测管理机构。1998年9月,上海市颁布了《节约能源条例》,成立了上海市节能监察中心,使上海的节能管理工作逐步走向了法制管理的轨道。最近,我们在研究清洁能源的发展和利用情况。研究绿色电力等绿色能源制度,建立热线电话,节效中心等机构。
节能工作的管理与条块分割的行政体制十分不一致。如何对之进行改革是节能工作管理的重点。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应由市场的优胜劣汰来决定企业产生产品的能源消耗效率,寻找一条行政执法促进提高能源效率的途径。我们在修改《节能法》的过程中,应坚持与时俱进的要求。在产品更新越来越快的情况下,这点非常重要。
《节能法》修改时机已经成熟。在各位专家学者的参与研究下,一定会取得好的成绩。
(三)、李培恒(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经济法规处处长):《节约能源法》修改的建议
1、《节能法》应更多体现规范的强制性
2、今后开发区的设立应考虑集中供热。
3、各地发展情况不一,应由地方制订地方性强制节能标准,可以高于国家节能标准
4、建立转让耗能指标机制,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调节。
5、企业产品能源质量认证实行强制认证。
6、对制造等能耗高的行业,在沿海发达地区实行强制性标准
7、按科技进步法的规定,安排节能资金,保证投入,保证资金支持。
(四)、黄震(上海市环保局政策法规处处长): 节约能源与环境保护
我国大气污染严重,与我国能源利用不合理关系密切。以大气污染为例向大家做简单介绍。
我国CO2、SO2的排放严重超标,这是由我国以煤炭为主的能源结构及没有采取合适的措施所造成的。
修改建议:
1、 加快自主创新的机制的设立,实现能源可持续发展。
2、 改变偏重工业,忽略交通等行业能源利用问题的倾向。
3、 加快地方立法的力度。
4、 通过立法促进绿色消费。
(五)、肖乾刚(中国法学会环境与资源法研究会副会长、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环境与资源法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回顾与建议
介绍我国《节能法》产生的历史和过程:1980年,国家组织了一百九十多位专家进行能源法律的研究。1984年完成《节能法》的纲要,后完成《节能条例》的制定。八十年代末期,就《节能法》的制定进行了广泛的调研和咨询。1997年制定了《节能法》,1998年1月正式实施。
《节能法》的理论价值观沿袭了计划经济的思路。没有形成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强制规范与激励机制相结合的节能机制。该管的没管好,许多机制不成熟、不完善。忽略了市场机制指导下政府应定位问题。《节能法》修改势在必行。
应当如何修改,最重要的问题是要深入调查研究,找准我国市场经济所处的阶段,找准政府的角色定位、认识我国市场经济的规律、步骤和目标,而不要简单的修改法条。
(六)、杨紫煊(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节能法》修订程序问题
《 节能法》修改势在必行。如何修改?
1、 修改我国《节能法》的程序、职能问题。我国现行《节能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因此《节能法》的修改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来进行。
2、 修改与修订的不同。修订是对原有法律的重大修改,是一个新的法律的产生。修改与修订问题就是部分修改还是重大的根本性的修改的问题。
3、 修改法案的提出和起草。应由国务院和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来提出修改草案。但考虑到原有法律草案是由国务院提出的法律案,应此,由国务院提出法律草案更为合适。
4、 修改法律案的内容。应包括案由、案据、方案三个方面的内容。
5、 《节能法》修改的审议。由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员进行讨论、经过三次审议、依次通过听取提案人说明、分组审议、有关人大专门委员会审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审议等程序。
(七)、蔡守秋(中国法学会环境与资源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环境与资源法学术委员会委员、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修改节能法的指导思想
1、 应强调能源安全。
2、 应强调可持续利用能源。
3、 应强调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
4、 应把三种机制结合起来、即把市场调节机制、政府调控机制、社会调整机制三种机制有机结合起来,把节能工作做好。
在法律制度方面要强调政府的制度建设,如政府采购、淘汰机制、节能标准标志制度、能源风险评价应急制度、强调公众参与机制、生产企业的激励机制等八个方面的机制建设。
新的《节能法》应强调和明确政府的职能和地位。节约能源首先从政府部门做好做起。
(八)沈国明(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法学会会长):修改《节能法》的必要性
1、能源消耗的形势日趋严重。世界能源消耗增长惊人,各国对能源的争夺激烈,而我国处于经济快速增长时期,石油能源的消耗量巨大且快速增长,要保证中国的能源安全就必须研究节约能源问题。
2、能源利用问题会造成环境问题。
3、能源应减少用量,提高利用效率。节能可以减少能耗、增进环保、减少国际冲突等。
从我国的社会转型的角度来看,我国产业结构、经济增长方式、政府管理体制方式等变革,使《节能法》与我国现实情况不相符。
修改时应加强《节能法》的规范性,改变缺少综合手段的状况,通过法律、经济的一系列手段来促进节能;促进全民参与,加强团体、非政府组织的作用;行政法律管理与技术手段双管齐下;在建设项目时加强能源利用的评价。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愿意为《节能法》的发展做出努力。
三、 大会讨论(14.00—16.30)
主持人:肖乾刚教授
(一) 马骧聪(中国法学会环境与资源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修改《节能法》的几点设想:
1、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指导思想有三个:一个是可持续发展;二是市场机制;三是依法治国。基本要求首先是依法行政,第二是要加强法律的规范性、严谨性。
2、法的调整范围问题。修改时应扩大和加深法的调整范围,要从生产、生活、消费、等各个方面进行节能的调整。
3、管理手段。制度的创新是关键。政府管理、市场机制调整、社会管理、科学技术保障这四个方面要加强。
4、强制与奖励相结合。
5、加强公众参与。
6、在立法中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同时加强国内的调查研究。
(二) 周珂(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环境与资源法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节能法》修改之我见
第一、目标1、提高到国家能源安全的高度,立法要保持一定的前瞻性。这方面的内容要有所反映。
2、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相适应。
3、必须走经济发展与能源利用相协调的道路。
第二、《节能法》应突破行政管理法的范畴。应在民法物权法上寻找依托,体现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引入更多环境法的原理,如普遍的有区别的责任原理。
第三、统筹发展的问题。节约能源必须有一个主管部门。
第四、正确对待市场机制的作用。市场机制对节约能源的作用是有限的。
(三) 翟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案室处长):修改《节能法》的两个核心问题:生态安全和能源安全
能源战略对生态安全有很大影响。实行能源战略,必须修改《节能法》。
这部法律有这么几个方面值得注意:
1、完善法律制度。能源的利用、研究等部门应将成熟的技术提供给法律部门,由法律部门保证实施。建立和完善总量控制制度,排污权交易、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等制度及地方制度、强制性认可等制度。还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环境责任的强化。尤其是当前司法部门对民众权利的保护很弱。
2、国际能源法的借鉴:
3、经费保障问题:政府投入为主,包括公共基金在内;一系列的收费制度,该制度用于节能管理;完善的管理经费的办法。
(四) 张忠野(华东政法环境资源与能源法研究中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我国节能法律规制研究
第一, 节能法的定位,
第二,对我国能源资源的现状的认识有哪些,
第三,我国节能法有多少法律法规,有哪些技术规范
对这些问题,我的看法是:
1、我国能源资源的现状中的四个指标:我国能源资源的储备十分有限;我国能源消费的结构;我国的能耗与效率,每吨标准煤的GDP产值;实现我国经济发展目标对能源发展的要求;
2、能源问题会引发的相关问题:能源危机问题;环境危机问题;经济问题;政治、军事、外交问题;未来问题;
因此,能源问题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应从六个层面认识《节能法》的修订:
1、 节能的战略地位问题
2、 节能政策问题
3、 节能法律
4、 节能制度
5、 节能的规范问题
6、 节能的流程问题
(五) 张璐(华东政法学院环境资源与能源法研究中心能源法研究所所长):调研情况汇报:
企业和政府机关达成了《节能法》要进行修改的共识。他们认为在两个方面必须改变:一个钱。一个是权的问题。
监管方面主要是法律主体问题。由于《节能法》规定不明确,应明确监管主体的法律地位。机制问题,就是强制性措施与激励性措施结合的问题;加强服务的问题。
资金问题:要加强政府的资金投入,给与政策的优惠。
节能法的强制性不足的问题。
(六) 王树义(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环境与资源法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家环保总局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环境与资源法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修订《节能法》的几点具体建议
修改的思路,总体上遵循9字方针:“改不改、怎么改、改什么”。开始时应研究改不改,修改中应设专题,将问题细化。不要轻易修改法律,应研究该法存在其间的问题,结合实际确定是否修改,切忌一上手就动条文。可改可不改的不改,能修改的尽量修改,不要轻易提出新的措施新的法律,应当经考证后,有“抓手”,可操作。在修改节能法中应重视市场机制的引入。
(七) 张梓太(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环境与资源法学术委员会委员、华东政法学院教授):《节能法》修订前期准备工作汇报
汇报一下我们的工作情况。我们于八月份接受了国家发改委修改《节能法》的任务,立即开展了相关的工作。九月三日召开了首次研讨会,九月五日成立了《节能法》修改前期准备工作机构,形成了工作方案。我们的工作分为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资料收集和检索阶段,包括国内和国外有关国家资料的收集,这一阶段的工作现已基本结束。第二阶段是调研阶段,这是我们工作的重中之重。我们奔赴全国各地开展调研,制定了不同的调研计划。第三阶段是理论研讨。第四阶段是修改定稿阶段。我们已形成初稿,并将在12月底进行初稿的专家认证会、鉴定会等,最后将有关情况上交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在工作中,我们得到了国家发改委领导的大力支持。
(八) 唐荣智(华东理工大学教授):一点感想
中国能源储量十分有限,所以我认为在能源法方面不仅要包括节约能源,也应该包括新能源的开发利用。节能不能完全解决储量问题。因此,在节能法或者说能源法中更应该强调新能源的开发利用。小修小改并不能最终解决问题,必须做好前期工作,不要随便浪费立法资源,真正做到高效。
四、 大会总结(16.30—17.00)
总结人:刘显法
介绍一下我们的工作情况,近几年在节能中,在法规方面,我们出台了一些制度、法规,如节能认证制度、标识制度。节能工作中我们坚持“扶优”、“限劣”两手抓。我们提出政府机构应带头做好节约能源工作。现行《节能法》对工业企业的规范较多,对其他部门、产业,比如交通产业等没有相关的规定;现行节能法的监督体制没有明确的规定。下一步我们将配合有关专家学者进一步做好法律修改的前期工作,我觉得我们修改中最重要的是要转化思想,做一些深入的调研,找准现存的问题。
五、 闭幕式(17.00—17.10)
华东政法学院副院长王立民先生致闭幕词
来源:环境与资源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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