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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理论研讨会开幕(刘显法发言稿)
2003-12-11 13:20:15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理论研讨会开幕辞
            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司副司长 刘显法

各位专家、各位同仁:

    值初冬之际,《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理论研讨会在煦暖如春的上海、庭院深深的华东政法学院隆重召开了,我谨代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司表示热烈地祝贺!

    上海作为国际化大都市在节能立法、执法及相关管理工作方面走在全国前列,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有许多好的经验值得向全国推广。正因为如此,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在今年8月份将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前期准备工作委托给上海市,本次研讨会就是此项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过去不到三个月的时间里,上海市经委、华东政法学院、上海市节能监察中心以及其他一些单位为作好此项工作付出了巨大努力,并取得了一系列阶段性成果。在此,我以我个人的名义向付出辛勤劳动的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本次《节约能源法》理论研讨会的召开,具有重要的学术意义和重大的社会意义。据我所知,由理论界和实务界专家们共聚一堂举行如此规模的研讨会,共同讨论《节约能源法》相关理论问题在国内可能还是第一次,其学术价值是不言而喻的。

    人类社会步入二十一世纪后,世界能源问题更加突出,随着化石燃料的日渐减少,实质性能源危机越来越近,全球范围内石油消费国之间油气资源的争夺日趋激烈,安大线和安纳线之争就是例证,在此背景下,世界各国纷纷调整能源战略,修改能源方面的立法,强化能源安全意识,加大石油储备,加强能源外交。我国的能源问题和因能源消费产生的环境问题更加不容乐观,一方面,我国的能源资源比较贫乏,人均能源资源占有量和消费量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单位产品能耗水平则远远高于世界平均水平,能源浪费严重;另一方面,我国能源消费结构非常不理想,煤炭占70%左右,而且这种以煤碳为主的低质型、易污染的能源消费结构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不会改变,燃煤消费在我国能源消费中将长期扮演主要角色。众所周知,能源是一个国家发展的原动力,我国要在2020年实现全面的小康社会和在2050年实现中等发达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宏伟目标,能源是关键。而我国能源问题现状要求我们必须把节约能源作为解决我国能源问题的战略核心。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节约能源法》及节能评估奖励、节能监测和信贷税收优惠等制度已经难以适应二十一世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节能工作的要求,使得新世纪节能工作缺乏科学的规范和指引,一些行政主管部门和重点耗能企业撤消或削弱了节能管理机构和人员,能耗发生反弹、节能工作出现滑坡迹象。因此,在这样一个关键时期召开本次会议其社会意义显得尤为重大。本次会议应当从更高、更广的视角透视节约能源问题,并为节约能源战略法律化提供更充分的理论依据。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上海市经委、华东政法学院、上海市节能监察中心等单位为召开本次会议作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事先进行了详细、全面的资料收集,并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上述单位的细致、踏实的前期工作是大会成功的重要保障。

    最后,我相信,有了全国理论界著名学者和实务界精英共聚一堂,大会必将取得圆满成功。

    谢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理论研讨会总结发言
    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司副司长 刘显法

各位专家、各位同仁:

    经过一整天的专题发言和充分讨论,我们取得了广泛的共识,这些共识对于进一步深刻认识我国节能问题,对于正确评估我国能源危机和环境危机的可能性,对于坚定确立以节约能源为核心的可持续发展能源战略必将起到统一思想、协调行动的推动作用,必将为今后《节约能源法》的修改作充分的理论铺垫。听了大会发言讨论,我个人觉得受益匪浅。根据各位的发言,我简单谈谈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我国《节约能源法》实施五年以来,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充分保障了国家经济建设对能源的需求和对环境的要求。

    从目前公开的各种统计数据来看,无论是国家统计局等官方公布的统计数据,还是学术机构、社团组织等非官方公布的统计数据都充分地说明了这一点。这些成就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单位产品、单位产值的能耗同《节约能源法》颁布之前相比大大降低,相同能耗的GDP产值则大大提高。这一改变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这意味着在保持经济稳定增长的同时,能源的需求量保持不变甚至减少,因能源需求量的减少又会带动能耗减少、环境质量提高等一系列良性循环;第二,各地在贯彻《节约能源法》过程中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这是节约能源战略得以长期、有效贯彻的制度性保障。上海在这方面可以说做得比较成功,应当将这些宝贵的经验加以总结推广。在节能宣传方面也得到长足发展,广大群众的能源意识、节能意识有很大的提高;第三,与能源问题紧密相连的环境问题得到相当程度的改善,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粉尘等的排放量与经济增长速度相比,明显放缓。我国环境污染的治理成就是有目共睹的,环境污染的改善,节约能源作出了重要贡献;第四,因为节约能源,产生能耗量降低、能效提高、污染物排放量减少、环境改善、经济增长、国际形象提升、能源外交更加主动等一系列良性循环效应。当然,《节约能源法》的不足之处也无庸讳言:一是立意不高,没有把节能问题放到一定的战略高度,导致对节能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二是节约能源法规不配套,缺少系统化的能源法律体系,造成节能工作中存在一系列法律漏洞;三是在进行节约能源法律制度设计时,对经济规律、成本效益分析理论的重视不够,没能充分运用市场手段、利用经济规律引导合理、有效的能源消费。今后对《节约能源法》的修改,就是要吸收成功的经验,克服不足,使该法更加完善。

二、节约能源工作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新的挑战

    进入二十一世纪,对于我国的能源问题和节能工作而言,可以说机遇和挑战并存。我们应当从国家的高度、从子孙后代的角度冷静而理智地思考、研究这个问题。就机遇而言,一是我国国力不断壮大,国际地位不断提高,能源外交、环境外交必将处于越来越有利的地位;二是加入WTO后,我国可以合规地进行国际能源交流合作,在更大范围内进行油气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三是我国航空、航天等科学技术水平已经处于世界前列,新能源的开发利用将为我国能源结构的转化提供可能;四是随着《节约能源法》的进一步完善,我国将建立起一整套行之有效的节能法律体系,从制度上保证节约能源工作的顺利开展。我们面临的挑战是:一方面,我国能源资源人均占有量大大低于世界人均占有量,在以化石燃料为主的传统能源结构中,我国又属于以煤为主的易于导致污染的低质型能源结构。我国是《京都议定书》等许多国际公约、条约的签字国,同时又是很多国际环保组织的成员国,承担着治理温室效应等国际义务,二氧化碳减排压力较大,能源、环境等问题的国际外交压力较大;另一方面,我国实现二十一世纪经济发展的宏伟目标对能源的需求不断增加,能源资源缺口较大,我国人均能源消费远远低于发达国家,而当我国达到当今中等发达国家经济水平时,按照人均能源消费量与其持平计算,则能源资源缺口更大,这些问题是我国发展经济必然面临的巨大挑战。我们应当面对挑战,把握机遇,为国家的经济发展解除能源问题、环境问题等后顾之忧。

三、关于《节约能源法》的修改和完善

    今天的专题发言和讨论,各位专家、学者和各位同志都指出了《节约能源法》实施以来取得的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一些非常好的建议、想法和思路,对于进一步完善《节约能源法》指出了方向,我们会充分研究、吸收这些建议和意见。结合各位的发言和我个人的认识,今后在完善《节约能源法》时应当在四个方面给予充分关注:一是我国的能源战略问题。体现在立法中就是《节约能源法》法律原则问题。能源战略问题是《节约能源法》的最基本问题,规范了该法的一切具体的法律制度并将体现我们的立法水平,这是一个必须深思熟虑的问题,这个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二是节能法律制度问题。我国现行节能制度如何进一步系统化、精致化需要立足已有的成功经验统筹设计、精心安排;三是《节约能源法》法律责任问题。节能法律制度设计应当强化民事赔偿责任制度,民事赔偿责任制度可将成本效益理念引入法律制度设计中。在可能的情况下,节约能源工作应当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和价值规律;四是节能技术规范问题。配合《节约能源法》的修改,我国一系列节能方面的技术规范也应当定期调整,实践中,用得最多的反而是节能技术规范。

    以上是我听了大会发言,结合我个人想法所谈的一些基本看法。

    最后,再一次感谢光临本次大会的所有专家、学者、各位同志。

来源:环境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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