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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议中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复杂性及其动力系统 |
| 杨建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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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yfzs.gov.cn/ 2003-04-10 13:0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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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本文在探讨了中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涵义后,从系统论的视觉分析指出了这一进程作为一个复杂系统,存在着社会、政府、法律家群体、中国共产党四个子系统的演进。这四个子系统在其自组织演进的同时,也分别形成了对中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四种动力:社会驱动力、政府推进力、法律家群体先导力、中国共产党领导力,从而构成中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动力系统。
关键词:法治 复杂系统 动力系统
一、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涵义及其复杂系统的特点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国人大八届四次会议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将这一治国方略予以肯定。社会各界对此反响强烈,法学界更是雀跃欢腾,精神振奋。有学者评价:“如果说四项基本原则是立国之本,改革开放是强国之路的话,那么依法治国则是治国之道,它将作为我国社会进步的丰碑而永远铭刻在中华民族的光辉史册上。”[1]它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新的里程碑”,“是一个前无古人的伟大创举”[2]。
从一般意义上讲,依法治国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3],是一个“完整的提法”[4]。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与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5]。有学者概括依法治国的主要原则有以下几点:民主原则;依法办事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权威原则等。[6]也有学者概括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原则是:法制完备;主权在民;保障人权;权力制衡;法律平等;法律至上;依法行政;司法独立;程序正当;党要守法等。[7]比较起来,两者在民主原则、法律平等原则、法律权威原则、依法办事原则等几个方面,完全是一致的。但仔细分析一下,两者尚有区别,甚至有“根本分野”。前者是一种治国的战略方针,一种治国理论、指导思想,后者则是一种政治法律制度上的模式选择,是一种治国的战略目标,[8]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所必然要达到的政治目标”[9];前者是主权者依法而治,无论法的善恶,都要求法律具有权威,而且仅要求其具有权威,后者则是“法律主治”[10],并且“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11],不仅要求法律具有权威,而且要求法律至上。有学者专门就依法治国与法治作了深刻区分:法治源于自然法思想,强调保护民权,限制政府权力,(依)法治国[12]源于实证主义法学,强调统治者意志及权力至高无上;法治既合乎实质的正义,也合乎形式的正义,(依)法治国充其量只合乎形式的正义,这就是它们之间的“根本分野”[13]。
上述说明,依法治国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回顾人类发展的历史,最初是统治者的行动直接来自其个人的专横意志的人治时代,后来是统治者的一切行动都必须有法律根据的(依)法治国时代,再后来是统治者的一切行动不仅要有法律根据,且该法律合乎正义的法治时代,由此也可见法律发展过程的扬弃、发展性与继承性。“(依)法治国……不过是由人治通向法治的一个台阶”[14]。推而论之,没有依法治国所带来的法律制度、法律文化的积淀,便不可能有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现。因此可以说,依法治国更是阶段,是过程,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则是目标,是结果。通过依法治国阶段,实现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目标的过程,就可被称为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进程。
就这一进程的特点而言,它“是一场深刻的变革,又是一个渐进的历史过程”,更“是一个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15]。其中“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这一提法,表明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进程是一个系统的演进,而且该系统具有复杂性,是一个复杂系统甚至复杂巨系统的演进。所谓复杂系统指系统中有多个子系统和子子系统,复杂巨系统是更大的复杂系统。[16]这与学者曾经提出“法治大系统”的概念理论[17]相类似。提出“法治大系统”的概念的学者认为“社会主义法治大系统包括人民系统、党的领导系统、法治的思想观念系统、法治的科教系统、法制系统、法治的辅助系统、法治信息反馈系统、法律的监督系统”等子系统[18],而且认为法治大系统本身具有精确性和模糊性,亦即确定性与不确定性,它的运动是一个“态势流”[19]。而复杂系统的复杂性正是基于系统的确定性与不确定性才被提出来的,复杂系统也正是在确定性因素与不确定性因素的互相交织、互相作用中演进的。[20]事实表明,在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进程中,除了大量的确定因素,如法律的规定、法律设施的存在等外,尚存在大量的不确定因素,如:(1)立法上,部门、地方借授权立法争权夺利,违背立法原则,法律规定相互矛盾冲突;(2)司法上,法官“建构性地解释法律”[21]和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使法律的适用违背了立法者本意;(3)执法上,官员的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权大于法现象的存在,以及对“法律客观性、整体性和稳定性的教育在颠覆”的法律知识的地方性(布拉莱语)[22]等。实际上,马克思就曾说:“‘法发展’的进程大部分只在于首先设法消除那些由于将经济关系直接翻译为法律原则而产生的矛盾,建立和谐的法体系,然后是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影响和强制力又经常摧毁这个体系,并使它陷入新的矛盾。”[23]可见,法的发展本身就是一个确定性与不确定性互相交织、互相作用的过程,是一个开放的复杂系统的演进。
二、中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动力系统
根据系统科学,系统是自组织演进的,所谓自组织,是指“系统自己走向有序结构”的特性;复杂系统具有高度的动力系统,而且导向有序化发展。[24]因此可以说,复杂系统的动力系统存在于其自组织演进的子系统,复杂系统演进的动力就是其子系统的自组织演进。那么,中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这一复杂系统演进的动力何在?
在自由资本主义时代,能够对社会起到重要的结构性影响力的,莫过于“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就中国社会而言,历史上并未形成“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现实中也不存在完全意义上的“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未来亦不可能存在。但在中国,社会、政府的存在,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地位、领导作用的存在却是毫无疑问的,而曾在社会发展历史上起到过独特而重要作用的法律家群体(后作论述),在中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的影响力自然不能等闲视之。因此,笔者认为,能够对中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起到重要的结构性影响力的因素,就是社会、政府、法律家群体、中国共产党四个因素。而这四个因素,无论从历史或现实看,都是各自组织起来独立存在和发展,并且是作为有机的整体发展的,因而各自成为系统而进行自组织演进。在中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这一复杂系统的演进中,它们又分别成为子系统。
在计划经济时代,社会同样是存在的,但是社会生活的角角落落无不打上了政治的烙印,因此可以称之为政治社会。公民社会,则是公民依民主理性的法则形成的自主健康发达社会生活的社会,[25]是公民意识普遍建立的社会。关于公民意识,有的学者指出,它的结构是以合理性意识为内核,以合法性意识为基础构成,以护法精神、权利主张精神、自觉履行义务精神为内容的积极守法精神为外显层面。[26]由此概念可以领会公民意识对社会子系统演进的重要性。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到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生活中政治的影响力已远远减小,公民意识则普遍提高很大,可以说是一种政治社会向公民社会过渡的社会,即政治—公民社会。可以想见,随着社会发展,公民意识必将更加普遍的觉醒和建立,这不仅不断地壮大了对建立公民社会的要求和愿望,而且进一步强化了建立公民社会的基础。因而社会演化的方向就是走向公民社会,也可以称作是社会这一子系统从政治—公民社会向公民社会自组织演进。由于“法治社会”的主旨就在于“公民社会”,[27]因此这种演进的最终目标或最终结果就是建立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外部来看,这种自组织演进客观上成为了中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一种强大动力并服务于其作为复杂系统的演进。马克思曾说:“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以社会为基础。”[28]基于社会的基础性地位,这种动力可以称作为驱动力。
从上述也可以看出,关键的因素是公民意识。有学者认为公民意识就是中国法治进程的内驱力。[29]笔者认为,更准确地说,公民意识是社会子系统的内驱力,这种内驱力引致社会子系统中其他结构性因素变化,并以其为中心,与其他结构性因素一起,以社会子系统的自组织演化的形式和载体,而形成了中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驱动力。
(二)政府:从无限政府向有限政府自组织演进——中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推进力。
所谓无限政府,指一个政府自身在规模、职能、权力和行为方式上具有无限扩张、不受法律和社会有效制约的倾向,是相对而言的。有限政府则指对国家和政府的权力和能力加以必要的限制。[30]无限政府意味着专横、臃肿、无效以至腐败、反动。有限政府意味着民主、精简、高效、廉洁、正义。“一个合理的政府理所当然的只能是有限的政府”[31]。学者们还指出了在依法治国方略实施下必须建立有限政府:“依法治国的实质在于以法治权、治官”[32],“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行政”[33]。这同样也是人民的和社会的愿望要求。“水能载舟,亦能覆舟”。这种外在的决定性力量迫使政府去建立有限政府,有限政府也因而内化成为政府自身所积极追求的目标。政府通过自身机构改革措施和接受限权、进行限权的积极行为等,使政府子系统从无限政府向有限政府进行自组织演进。这同建设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是一致的,并且推动了中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因而从外部来看,这种自组织演进构成了中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这一复杂系统演进的一种推进力。
“中国的法治化应走政府推进型与社会推进型相结合的道路”。没有政府的推进力,“仅仅靠社会生活的习惯、惯例和传统的磨合和实践经验的积累来促进法治化,将会延宕这一过程的尽早实现,而且自然的磨合和积累可能会产生无目标、无序化或多向目标的冲突,将会使法治化过程无端浪费、消耗更多的资源和成本”[34]。由此可见政府推进力在中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的结构上的重要性。
(三)法律家群体:从法律职业集团向法律共同体自组织演进——中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先导力。
何谓法律家?有学者认为,法官、检察官、律师、立法者、法学家及其他法律职业者,可统称为法律家。就法的作用而言,“在法的发展史上,法律家的出现曾经促成了法的科学化、制度化、体系化”,法律家“是连接法律规范与社会生活的纽带和桥梁”,“影响着法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威和作用”,“决定着法与社会的适应程度”,“以其积极活动塑造和决定法律样式”[35]。这说明,法律家对一个国家的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影响力,确切地说,具有导引力,正如学者所言:法律家“决定法的权威和法律的价值取向,是法制发展和改革的主观条件和动力”[36]。
从历史到现实,法律家群体构成了一个职业阶层,尤其在法律具有相当权威的社会,法律家形成了一个比较庞大的法律家职业集团。[37]目前在中国社会便是如此。虽然法律家职业集团作为法律实施的主观要素和法律机制的软件部分,对法制建设具有导引力,但由于法律家的素质问题,这种导引力并不一定是良性的。如在中国,目前这一集团中普遍存在法官“吃了原告吃被告”,律师靠蒙骗赚钱,法学家学术腐败,“司法腐败”,“执法水平低”等现象,这对法制建设无疑是恶性的。这些问题在一定意义上被归结为是由于法律家职业集团的非独立性所造成,或者进一步被说成是本身就欠缺独立性的法律家职业集团的特有现象。[38]因此,法律家职业集团并不能保证法律的独立自治、正义理性,这是不符合法治要求的。
具有独立性的法律家群体被称作是法律共同体。法律共同体,是职业共同体、知识共同体、信息共同体、精神共同性。“法律共同体是自治的、是自生的,因而保证了司法独立”[39]。并且,他们自然也是权威的,正如有学者所论述:“确定性或客观性的问题最终取决于‘(法律)解释共同体’”。[40]法律共同体作为高级的法律家群体组织形式,是法律家群体演进的方向,也是符合社会主义法治要求的。这种演进以法律家素质的普遍提高为基础,并由法律家来推进,因而是系统的自组织演进的。
法律家群体这一子系统从法律家职业集团向法律共同体的自组织演进,对社会主义法治进程所具有的良性导引力,笔者称之为先导力。它成为中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这一复杂系统演进的又一重要的结构性动力。
(四)中国共产党:从政策领导集体向法治领导集体自组织演进——中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领导力。
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百年历史剧变得出的正确结论,也是宪法所确定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41]。
党是一个领导集体或执政集体,历来重视自身建设。实际上,党是在加强自身建设的基础上和过程中,来发挥领导作用的。因此党本身就是自组织演进的领导集体,是一个系统。党要加强对各项事业的领导,就必须在自身范围内改善党的领导,包括转变党的领导方式。过去,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主要靠党的政策领导,即党主要依靠发挥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和政策的宣传教育作用,贯彻执行所制定的政策来发挥领导作用。政策领导曾经为祖国各项事业建设和进步发挥了主要的作用。但政策常随领导集体中领导人的改变而改革,随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存在缺乏强制力保证、伸缩性较大等缺陷,从而影响了领导作用的发挥及其效果。[42]
法治领导,顾名思义,就是“依法领导,领导依法”,即依照宪法和法律进行合法领导,领导人民群众依法办事,依法管理国家、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它包括领导职权法定性、领导行为合法性、领导决策法制化、权力监督公开化等一些基本原则。[43]法治领导是一种符合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全新的领导模式,它使党的各项政策通过法律确认和保障而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权威性,相比政策领导,是一种更有效的领导方式,因此必然取代政策领导。依法治国的伟大方略就是先经党的十五大提出再由人大通过而得到确认的,这便是领导方式转变的显著例证。
领导集体的领导方式从政策领导向法治领导转变,换个角度讲,就是党从政策领导集体向法治领导集体的自组织演进。从外部看,党这一子系统形成了对中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复杂系统演进的最重要的结构性动力——领导力,并且因为上述领导方式转变,这种领导力愈来愈有效。
综上所述,在中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这一复杂系统中,存在着社会、政府、法律家群体、中国共产党四个子系统,它们在自组织演进的同时,形成了对中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复杂系统的重要结构性动力。值得进一步注意的是,这些子系统以建设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目标,在自组织演进的同时,由于系统的开放性,它们之间进行着物质、能量、信息的交换,相互关联、相互制约、相互作用。[44]从更高一层看,它们形成了一个有机整体,进行自组织演进,构成了一个更大的子系统,可以称作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复杂系统的动力系统。动力系统的自组织演进,推动着中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复杂系统朝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滚滚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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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建文,法学硕士,兰州大学团委副书记。
[1] 李龙 陈晓枫:《论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兼与薛驹、王家福先生商榷》,载《法学评论》1998年第2期。
[2] 薛驹 王家福:《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1997年11月24日《光明日报》。
[3] 李步云:《实施依法治国战略论纲》,载《学习与探索》1999年第3期。
[4] 薛驹 王家福:《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1997年11月24日《光明日报》。
[5] 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
[6] 李龙 陈晓枫《论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兼与薛驹、王家福先生商榷》,载《法学评论》1998年第2期。
[7] 李步云:《实施依法治国战略论纲》,载《学习与探索》1999年第3期。
[8] 李步云:《实施依法治国战略论纲》,载《学习与探索》1999年第3期。
[9] 薛驹 王家福:《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1997年11月24日《光明日报》。
[10] 林毓生:《中国传统的创造性转化》,北京三联书店1992年版,第92页。
[11] 亚里士多德著,吴寿彭译:《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99页。
[12] 刘军宁:《共和 民主 宪政——自由主义思想研究》,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笔者认为依法治国亦称法治国,并采用“(依)法治国”的表达。
[13] 刘军宁:《共和 民主 宪政——自由主义思想研究》,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47—148页。
[14] 刘军宁:《共和 民主 宪政——自由主义思想研究》,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47—148页。
[15] 薛驹 王家福:《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1997年11月24日《光明日报》。
[16] 成思危主编:《复杂性科学探索》,民主与建设出版社1999年版,第47页。
[17] 吴世宦:《法治系统工程学》,湖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4页。
[18] 吴世宦:《法治系统工程学》,湖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4页。
[19] 吴世宦:《法治系统工程学》,湖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91页、第114页。
[20] 成思危主编:《复杂性科学探索》,民主与建设出版社1999年版,第4页。
[21] 刘星:《法律是什么?——二十世纪英美法理学批判阅读》,广东旅游出版社1999年版,第182—183页。
[22] 刘星:《法律是什么?——二十世纪英美法理学批判阅读》,广东旅游出版社1999年版,第273页。
[2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483—484页。
[24] 成思危主编:《复杂性科学探索》,民主与建设出版社1999年版,第7页、第48 页。
[25]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学术研讨会纪要》范忠信语,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
[26] 马长山:《公民意识:中国法治进程的内驱力》,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6期。
[27]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学术研讨会纪要》范忠信语,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
[28] 刑贲思主编:《马克思主义思想宝库》,南海出版公司1990年版,第666页。
[29] 马长山:《公民意识:中国法治进程的内驱力》,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6期。
[30] 刘军宁:《法治之下——有限政府与政体改革》,载1998年5月17日《粤港信息日报》。
[31] 刘军宁:《法治之下——有限政府与政体改革》,载1998年5月17日《粤港信息日报》。
[32] 郭道晖:《论以法治官》,载《法学》1998年第7期。
[33] 应松年:《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行政》,载《法学》1996年第11期。
[34]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学术研讨会纪要》舒国滢语,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
[35] 范愉:《法治的实现与法律家素质的提高》,载1999年12月8日《检察日报》。
[36] 范愉:《法治的实现与法律家素质的提高》,载1999年12月8日《检察日报》。
[37] 范愉:《法治的实现与法律家素质的提高》,载1999年12月8日《检察日报》。
[38] 强世功:《法律共同体宣言》,载《北大法律周刊》第21—24期。另见范愉:《法治的实现与法律家素质的提高》,载1999年12月8日《检察日报》。
[39] 强世功:《法律共同体宣言》,载《北大法律周刊》第21—24期。
[40] 刘星:《法律是什么?——二十世纪英美法理学批判阅读》,广东旅游出版社1999年版,第239页。
[41]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学术研讨会纪要》王家福语,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
[42] 沈宗灵:《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72页。
[43] 李锡炎:《法治领导》,载2000年1月3日《北京日报》。
[44] 成思危主编:《复杂性科学探索》,民主与建设出版社1999年版,第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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