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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佳的辩护律师因何不回避
2008-07-23 14:20:45 来源:红网 http://www.yfzs.gov.cn/
吴杭民
  据7月20日《新快报》报道,上海市律师协会昨日表示,闸北袭警案被告人杨佳已聘请上海名江律师事务所谢有明、谢晋两位律师担任法院审判阶段的辩护人。

  说实在话,在杨佳案之前,媒体和民众似乎都未曾听闻上海名江律师事务所谢有明律师的大名,但在袭警案案发后,谢有明律师一时成了新闻人物,但其的新闻效应,更多的是来自于对他介入此案的争议和质疑:《杨佳袭警案,请谢有明律师走开》、《请律师谢有明回避杨佳案》等媒体的评论标题,观点已鲜明无比。

  综合媒体的质疑,民众的担心主要有两点,一是:杨佳袭击的是闸北公安分局,而谢律师是闸北分局所在政府----闸北区政府的法律顾问,“你会不会一边看着老板的脸色,老板的酬金,一边又为杨佳作罪轻或无罪之类的辩护,脚踏两只船,你能走好平衡木?”更为不妥的是,谢律师见了杨佳后,又对媒体发表了不少明显不利于杨佳的信息,说杨佳在作案前做了充分准备,在作案当天早上他还以5个包子作为早餐,甚至客串审判委员会----“像杨佳犯罪情节这么严重的,一般来说,在量刑上几乎没什么疑问,不出意外的话,估计是死刑。”,

  现在看来,这些民意都成了一些人的耳边风,你说你的,我干我的,谢律师照样成了杨佳的辩护人,因为是杨佳聘请的么!可是,《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都是摆设吗?在闸北袭警案中,这些法规就因为是“袭警”而成为了一纸空文而舍“谢”其谁?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之第五节“利益冲突和回避”中明确规定:第七十六条,利益冲突是指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委托事项与该所其他委托事项的委托人之间有利益上的冲突,继续代理会直接影响到相关委托人的利益的情形。第七十七条,在接受委托之前,律师及其所属律师事务所应当进行利益冲突查证。只有在委托人之间没有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才可以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而《律师法》第五十条是这样规定的: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

  有利益冲突便会影响司法公正,这是一条极其浅显的道理。在闸北袭警案中,饱受质疑的闸北区政府法律顾问谢有明律师惟一的选择难道不是回避吗?如果不是,有关部门又为何视民意为无物,不事先释疑解惑?此案已经引发了相当多民众对的质疑和非议,如果还不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来打消百姓的疑问,出现更多的质疑和非议,恐怕也在情理之中吧。
首页 >> 江苏薛济民律师事务所 >> 业界资讯 2008年7月23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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