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检索:
YFZS 信息动态
首页 | 即时播报 | 区域法治 | 基层法治 | 专题报道 | 法治刊物 | 工作简报 | 图片资料 | 留言簿
 
南京律师凭“三证”就可会见在押嫌犯
2008-07-23 14:18:21 来源:南京日报 http://www.yfzs.gov.cn/
  “你好,我是你家属为你聘请的辩护律师。下面就你的案件问你几个问题。”昨天上午10点30分,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薛火根拿着“三证”,在检察院会见室,顺利地见到了他的当事人。“我上周五带着‘三证’,到检察院预约会见,没想到今天上午就安排我会见了。”薛火根说。

  薛火根的当事人徐庆(化名),因涉嫌受贿,于今年6月被下关区检察院监视居住。见到薛火根,徐庆有点意外,他没有想到,自己能在检察官对其进行讯问前,就见到了辩护律师,而且会见室里也没有检察院的工作人员监听。

  “你是何时被监视居住的?对于检察院指控你涉嫌受贿的2万块钱的事,你有什么要说的吗?”薛火根详细问了与案件相关的几个问题。最后,薛火根告诉徐庆,他家里一切都好让他放心。

  据了解,早在去年,下关检察院就出台了《关于律师提供前置法律帮助的暂行规定》,对于检察院的自侦案件,犯罪嫌疑人在接受检察院第一次讯问前即可聘请律师,并约见律师进行法律咨询。薛火根说,下关检察院出台这个规定时,新《律师法》还未出台。现在看来,这个规定倒是与《律师法》立法精神不谋而合。

  记者了解到,虽然6月1日起实施的《律师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仅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当事人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即可会见。但事实上,由于《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关于会见的相关规定有冲突,在看守所,没有侦查机关的同意,律师仅凭“三证”还是无法会见犯罪嫌疑人。

  为贯彻实施《律师法》,下关检察院日前与市律师协会经协商,在全市检察机关率先出台了《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暂行规定》。

  根据该规定,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的自侦案件,律师都可凭“三证”会见,且不被监听。对于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律师可打电话预约,检察院会在48小时内安排在检察院或是指定的地点会见。对于已被羁押在看守所的,律师初次要求会见的,只需打电话通知检察院后,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出示“三证”即可会见。此后再会见,可直接凭“三证”直接会见。对于移送起诉阶段的案件,律师可要求查阅案件卷宗,在案件管理中心登记后,可复印相关材料。

  下关区检察院检察长陆晓敏告诉记者,《律师法》保护的不仅仅是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充分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并不应过多担心该法的实施会影响嫌犯口供的获得,而应用高科技装备和手段获取更多其他证据,同时关注检察官专业素质的提高。
首页 >> 江苏薛济民律师事务所 >> 业界资讯 2008年7月23日 星期三


声明:
  本网站为公益性网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不存在任何商业考虑,刊登的对象如有异议,请于我们联系。谢谢您的支持与理解!

该信息被阅读了次. [好友推荐]  []  [打印页面]  [关闭窗口]

相关信息

-= 特别报道 =-
-= Google搜索 =-
Google
-= 热点信息 =-
-= 热点评论 =-
-= 在线调查 =-
首页 | 法治箴言 | 专题报道 | 刊物简报 | 图片资料 | 信息搜索 | 资料下载 | BBS | 留言簿 | 网站导航
南京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主办
南京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南京市司法局承办 南京市财政局协办
任何意见或建议请联络:njyfzs@yahoo.com.cn
Copyright © 2002-2005 YFZS.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